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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2175-2008 (SN/T2175-2008) | | 中文名称 | 危险品易燃液体持续燃烧试验方法 | | 英文名称 | Determination of continue burning for dangerous goods of flammable liquids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00 | | 字数估计 | 6,647 | | 发布日期 | 2008-09-04 | | 实施日期 | 2009-03-16 | | 引用标准 | GB 19458;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四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四修订版) | | 采用标准 |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四修订版), MOD;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四修订版), MOD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品易燃液体持续燃烧试验的仪器、试验步骤及试验结果。本标准适用于对危险品易燃液体进行持续燃烧试验测定。 |
SN/T 2175-2008
Determination of continue burning for dangerous goods of flammable liquids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2175-2008
危险品易燃液体持续燃烧试验方法
2008-09-04发布
2009-03-16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四修订版)及其《试验和标
准手册》(第四修订版)。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江南大学、天津市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宁涛、于艳军、熊中强、周磊、李学洋、赵黎华。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2175-2008
危险品易燃液体持续燃烧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品易燃液体持续燃烧试验的仪器、试验步骤及试验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对危险品易燃液体进行持续燃烧试验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458 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四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四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四修订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四修订版)、GB 19458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他类别的液
体,其闭杯闪点的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0℃。
4 仪器
4.1 温度计。
4.2 量规。
4.3 气压计。
4.4 电炉。
4.5 计时装置。
4.6 注射器(能够注射2.0mL,精度±0.1mL)。
4.7 燃料气(丁烷)。
5 试验步骤
5.1 试验应在局部完全不通风区域内进行,并且不应有强光,以利于观察闪光、火焰。
5.2 将不锈钢金属制成的试验槽均匀预热直至试验温度,试验温度为60℃或75℃,应将试验温度误
差维持在±1℃内。
5.3 如气压计显示的压力与标准大气压(101.3kPa)不同,应如下调整试验温度:压力每升高(或降低)
4kPa,则将试验温度调高(或调低)1.0℃。
5.4 确保盛装试样的金属试验槽完全水平,调整点火喷嘴位置,应用量规调整试验煤气喷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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