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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 10002-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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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TB 10002-2017 (TB10002-2017)
中文名称 铁路桥涵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n railway bridge and culvert
行业 铁道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P28
字数估计 300,396
发布日期 2017-01-02
实施日期 2017-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TB 10002.1-2005
标准依据 国铁科法(2017)3号
发布机构 国家铁路局

TB 10002-2017: 铁路桥涵设计规范 TB 10002-2017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n railway bridge and culver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桥涵设计规范 国 家 铁 路 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桥涵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铁路技术政策,统一铁路桥涵设计技术标准,使铁路桥涵 设计符合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标准轨距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级和Ⅱ级 铁路、重载铁路桥涵的设计。 1.0.3 桥涵应满足运营、检查、维护和应急抢修要求,并具有良好的耐久性。结构应简 洁美观,力求标准化,便于制造和机械化施工。 1.0.4 桥涵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 100 年。 1.0.5 桥涵设计方案的确定应调查研究河流的历史、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探明桥址地质 情况,考虑桥涵与道路、水利、航运及工农业的相互关系,并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文物保护等要求。 1.0.6 桥涵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运营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 并应满足轨道平顺性、列车运行安全性和旅客乘坐舒适性的要求。 1.0.7 桥涵结构形式选择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水文和地质情况、环境条件、轨道类型 以及施工方法等因素。 1.0.8 桥涵结构的工程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 1.0.9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和检算洪水频率应符合表 1.0.9 的规定。 1.0.10 桥涵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1.0.11 桥涵应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9 号)的有关规 定,进行安全警示、保护标志,防护设施的设计。 1.0.12 改建既有线或增建第二线时,增建路段桥涵设计应采用新建标准,改建路段宜采 用新建标准。 1.0.13 桥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桥 涵 布 置 3.1 一 般 要 求 3.1.1 桥涵布置应少占耕地,考虑水陆交通、排灌、水源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地下管线等对桥涵的要求和影响,并应与自然水系、地方排灌系统组成完整通畅的排水 系统。 3.1.2 跨越河流的桥梁以一河一桥为原则,不宜强行改移河道或以长大导流堤强行集中 水流。 3.1.3 天然河道不宜改移。当能明显改善桥涵工作状况或有显著经济效益时,天然河道 可被改移,但应考虑河流水力条件变化的影响。 3.1.4 桥址中线宜与洪水流向正交,斜交时宜避免在桥头形成水袋而产生三角回流。 3.1.5 平坦、漫流地区应按分片泄洪合理布置桥涵。 3.1.6 通航河流上,桥址中线宜与航线正交。通航孔还应考虑变迁性河道的影响。 3.1.7 桥梁结构宜设计为正交。当斜交不可避免时,桥梁纵向轴线与横向支承线夹角不 宜小于 60°,桥台的台尾边线应与线路中线垂直,困难条件下桥台台尾与线路中线不垂 直时应采取与路基衔接的特殊过渡措施。 3.1.8 相邻桥涵之间路堤长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列车行车的平顺性要求、路桥(涵)过 渡段的施工工艺要求以及技术经济等因素。 3.1.9 导治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没水的导治建筑物顶面高出桥梁设计洪水频率的水位(考虑水面坡度)不应小 于 0.25m,尚应考虑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局部股流涌高、斜水流局部冲高、河弯超高、 河床淤积等影响。 2 没水的导治建筑物的顶面宜高出常水位。 3 不没水导治建筑物迎水面应全高防护;没水导治建筑物的两侧及顶面均应防护。 各种导治建筑物的防护标准可根据其可能遭受水流、波浪、流冰、流木、漂流物等的冲 击确定。坡脚的设计应考虑冲刷的影响。 3.1.10 增建第二线桥梁时,桥梁布置应综合考虑国防要求、水文和地质条件、既有桥 的工作情况、基础结构状态、通航要求、施工和行车干扰等因素。当第二线桥和既有线 桥存在水流相互干扰时,两线墩台宜顺水流方向对应。 3.1.11 改建的桥涵,当原来的中线、位置无明显缺陷,在线路平面及纵断面上的配合 也合理时,应保持原来的中线及位置。 3.2 桥 涵 孔 径 3.2.1 桥涵孔径应满足设计(检算)频率洪水安全通过的要求,并应考虑壅水、冲刷等 对上下游的影响,确保桥涵附近路堤的稳定。 3.2.2 跨越河流及人工渠道的桥梁,孔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2.3 桥梁冲刷应计算一般冲刷及墩台附近局部冲刷,并考虑洪水时河床变迁及河道天 然下切的影响。水坝下游的桥梁尚应考虑坝下局部冲刷和清水冲刷的影响。 3.2.4 新建铁路大中桥不应采用桥下河床铺砌。 3.2.5 不通航亦无流筏的桥孔,桥下净空高度应符合表3.2.5的规定。通航与流筏的桥孔, 桥下净空和设计航行水位应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有流冰或流木的桥下净空宜按实际调 查资料确定。 3.2.6 铁路与道路交叉跨越的立交桥涵,其净空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当通过机 动车辆且桥下净空不足 5m 时,应设置限高防护架。 3.2.7 涵洞宜设计为无压力式的。无压力式涵洞内顶点至最高流水面的净高应符合表 3.2.7 的规定。 3.3 桥 涵 构 造 3.3.1 同一区段内桥涵的孔径与式样应力求简化。桥跨结构的类型,除通航、立交等特 殊需要外,同一座桥宜采用等跨及相同类型的桥跨结构。 3.3.2 泥石流或水流含砂石较多的河沟、多年冻土地区有冰锥、冰丘处,以及水库淹没 范围内均宜设桥。河谷弯曲,水文、地质条件适合时,可设泄水隧洞。大型灌溉渠不宜 采用圆涵。 3.3.3 桥涵结构的建筑材料应根据制造水平和材料供应情况选用,可采用素混凝土、钢 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或钢材。 3.3.4 桥涵应具备良好的排水、通风条件和必要的维修工作空间。桥梁防排水设施应根 据轨道形式、布置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端或梁缝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2 梁部、墩台的表面形状应有利于排水,合理设置排水坡。 3.3.5 桥梁顺桥向固定支座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上宜设在较低一端。 2 车站附近宜设在靠车站一端。 3 区间平道上宜设在重车方向的前端。 4 相邻两孔梁的固定支座不宜设在同一桥墩上。 5 上述条件相互抵触时,应优先满足坡道上的要求。 3.3.6 同一座桥梁中线路同一侧的支座横向位移约束条件宜相同。 3.3.7 桥面同一梁缝内外侧宽度相差较大时,宜在梁端桥面板设置悬臂端等措施调整。 3.4 桥头引线及桥上线路 3.4.1 特大桥、大中桥桥头引线的路肩高程应高出桥梁设计洪水频率水位(考虑水面坡 度)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局部股流涌高、斜水流局部冲高、河湾超高、河床淤积等 影响值之和不少于 0.50m。小桥涵路肩高程应高出设计洪水频率水位加壅水高不少于 0.50m。 3.4.2 桥台与路基连接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尾上部伸入路肩不小于 0.75m。 2 锥体坡面距支承垫石顶面后缘不小于 0.30m。 3 锥体坡脚浸水时,锥体顺桥台坡脚不宜伸出台身前缘。 4 锥体顺线路方向的坡度应按不陡于表 3.4.2 所列值。 5 钢筋混凝土刚架桥的锥体坡面顺线路方向的坡度不陡于 1:1.5。 3.4.3 锥体填方坡面应全高防护,并根据水流流速、流冰、流木等情况合理选择防护方 式;护坡坡脚垂裙顶面应在桥台一般冲刷线以下不少于 0.25m。涵洞路堤坡面应铺砌防 护,上、下游防护高度分别在设计洪水频率水位以上 0.25m,且不低于锥体高度。 3.4.4 锥体坡面铺砌可结合工程实际选用浆砌片石或混凝土预制块。 3.4.5 明桥面桥宜设在直线、平坡上,桥面应封闭。如跨度大于 40m 或桥长大于 100m 的明桥面桥不宜设置在大于 4‰的坡道上,确有困难时应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但不 应大于 12‰。 3.5 桥面布置及附属设施 3.5.1 桥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上有砟轨道枕下道砟厚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2 有砟轨道桥上应设置挡砟墙。当挡砟墙兼作防护墙时,其高度不应低于相邻轨道 顶面高度。 3 有砟轨道桥上线路中心线至防护墙(挡砟墙)内侧净距,采用大机养护时不小于 2.2m。 4 曲线地段桥上建筑限界加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 桥上栏杆高度不应小于步板顶面 1.0m。 6 接触网支柱在桥上的位置应根据接触网的技术要求和曲线内侧限界加宽要求确 定。当接触网支柱设置在桥面上时,不宜设在梁跨跨中。 7 桥面宽度应综合考虑建筑限界、作业维修通道及电缆槽、接触网立柱构造宽度、 养护维修方式等要求计算确定。 3.5.2 客货共线铁路、重载铁路桥梁未设置考虑脱轨荷载作用的防护墙时,应在桥上基 本轨内侧铺设护轨。桥上护轨铺设应符合下列情况: 1 桥长大于 50m 的有砟桥面及无砟无枕桥梁;桥长大于 20m 的明桥面钢梁桥。 2 跨越铁路、重要公路、城市交通要道的铁路桥梁。 3 双线桥各线均应铺设护轨。三线及以上的桥,当各线的桥面分别设于分离式的桥 跨结构上时,各线均应铺设护轨;当各线铺于同一桥跨结构(如整体刚架桥)上时,可 仅对两外侧线铺设护轨。 3.5.3 桥上人行道及栏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货共线铁路、重载铁路桥面应设置双侧带栏杆的人行道,明桥面尚应在轨道中 心铺设步行板。 2 直线桥梁线路中心至人行道栏杆内侧的最小净距应按表 3.5.3 确定。 3.6.2 铁路桥梁可根据需要设置救援疏散通道,救援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长超过 3km 时,结合地面道路条件,每隔 3km(单侧 6km)左右,在线路两 侧交错设置一处可上下桥的救援疏散通道。 2 桥梁救援疏散通道应满足抗震设防的要求。 3 桥上应设置疏散导向标志,救援疏散通道侧对应的桥上栏杆或声屏障位置应预留 出口。 3.6.3 铁路桥墩可能受到汽车或船舶撞击时,宜设置防护设施。 3.6.4 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特大桥及其他重要的桥梁应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守护。 3.6.5 采用木枕的明桥面应按表 3.6.5 设置防火水桶或砂箱。重要桥梁可根据需要配备 化学灭火器、水枪、抽水机等防火用具。 3.6.6 全长大于 500m 的钢梁桥和多线并行总长大于 500m 的钢梁桥,应在桥上安装风 管、水管、电力动力线以及相应的设备,必要时配备船只。 3.7 铁路线路交叉跨越桥梁结构设计与安全防护 3.7.1 铁路与铁路、铁路与公路交叉跨越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上跨的公路或铁路桥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既有线的运营 安全。 2 下穿的公路或铁路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运营安全等要求,做好对铁路桥的 防撞、防洪、防排水设计和施工。 3.7.2 高速铁路与输油、输水、输气管道等其他设施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选择高 速铁路上跨方案。 3.7.3 上跨铁路的公路桥,其跨线及相邻桥跨结构设计除应满足公(道)路相关设计标 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等级采用一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为 1.1。 2 汽车设计荷载采用相应标准设计荷载的 1.3 倍。 3 抗震设防类别应按不低于公路(城市)桥梁抗震设计标准中规定的 B(乙)类采 用,并满足《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1 的相关要求。 4 梁部结构宜采用整体箱梁。采用其它结构形式时,应采取措施加强结构的整体性。 3.7.4 上跨铁路立交桥的新建公(道)路桥梁,其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范围内的桥面应采用两道防护,桥梁护栏应按不低于《公路交 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 规定的最高防撞等级进行设计;其余等级铁路安全防护 范围内桥梁可采用一道防护,并按提高一级防撞等级设计。 2 桥上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接地系统。 3 桥上应设置防落物网。 4 桥面宜采用集中排水方式,引出铁路范围以外。 5 跨线范围内桥面灯杆不宜设置在桥面外侧,并采取防止灯杆倾覆坠落桥下的措施。 3.8 高架车站桥梁结构 3.8.1 高架车站桥梁结构除满足车站使用功能要求外,应与高架车站设计协调。 3.8.2 道岔区桥梁结构应满足道岔对结构的相对变形和变位的要求。 3.8.3 整体的高架结构应统筹考虑整体结构的变形变位。 3.8.4 高架车站采用分离式结构时,车站正线梁体结构的变形、变位和自振频率等应符 合本规范第 5 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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