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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WS/T 662-2020 (WS/T662-2020) | | 中文名称 | 临床体液检验技术要求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linical body fluids analysis | | 行业 | 卫生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50 | | 国际标准分类 | | | 字数估计 | 14,19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 实施日期 | 2020-10-01 | | 标准依据 | 国卫通(2020)3号 |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WS/T 662-2020: 临床体液检验技术要求
WS/T 662-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linical body fluids analysi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临床体液检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划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中
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同济大学附属杨浦医院、云南省临床检验中心、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山大学
附属第一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明婷、熊立凡、胡晓波、周文宾、李臣宾、李智、牛华、王辉、姜傥、粟军。
临床体液检验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脑脊液、浆膜腔积液、关节腔积液、粪便、精液和阴道分泌物等体液标本临床检验的
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上述类型体液标本检测的临床实验室。
2 脑脊液检验技术要求
2.1 标本采集、转运和贮存
2.1.1 实验室应与临床共同讨论并制订脑脊液标本采集和处理的标准操作程序。
2.1.2 临床医生应在申请单上注明脑脊液标本采集部位(如腰椎或脑室)的相关信息。
2.1.3 脑脊液标本采集宜使用无菌试管(用于细胞学检查的标本不宜使用玻璃材质的容器),若能采
集足量标本,应将其分装至 3~4 支试管,每管宜取 3 mL~5 mL,一般无需使用抗凝剂。
2.1.4 第 1 管用于化学和免疫学检查(如蛋白质、葡萄糖等),第 2 管用于微生物学检查,第 3 管用
于细胞计数和分类计数。如需要做其它检查(细胞病理学检查等),宜采集第 4 管标本。若第 1 管混有
穿刺出血,不可用于以蛋白质检查作为主要依据的疾病诊断(如多发性硬化症)。
2.1.5 若无法采集足量标本,可不进行分装,由医生决定检查项目;若需要进行微生物学检查,宜优
先进行,再尽快进行其他检查。
2.1.6 脑脊液标本应在室温条件下尽快运送,细胞计数和分类计数宜在 1 h 内完成检查,以免细胞破
损。只有用于蛋白质和核酸分析的标本,可贮存于冷冻条件下(-20 ℃以下)。
2.1.7 脑脊液微生物学检查标本不可冷藏,在室温条件下立即送检或在患者床旁接种。
2.2 理学检查
脑脊液理学检查主要包括颜色、透明度和凝固性等。实验室应规定脑脊液理学检查指标描述和报告
的规范用语。
2.3 化学和免疫学检查
2.3.1 脑脊液化学检查主要包括葡萄糖、蛋白质、氯化物、酶学测定和蛋白电泳等,免疫学检查主要
包括免疫球蛋白、髓鞘碱性蛋白测定等。
2.3.2 实验室应注意各项目不同原理检测方法的灵敏度和特异度差异,选择适宜的方法开展检测。
2.3.3 进行脑脊液葡萄糖、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测定时,宜同时检测血清中的相应物质,计算脑脊液
/血清葡萄糖比值、脑脊液/血清白蛋白商(Qalb)、脑脊液/血清 IgG 商(QIgG)及 IgG 指数(即 QIgG 与
Qalb 比值)。
2.4 细胞学检查
2.4.1 手工法细胞计数
2.4.1.1 宜使用标注容积的血细胞定量计数板进行细胞计数,包括细胞总数、红细胞计数、有核细胞
计数和有核细胞分类计数。
2.4.1.2 外观正常的标本无需稀释,浑浊和血性标本需进行 1:10~1:200 倍稀释,稀释倍数甚至更高
(需要时)。进行细胞计数时可使用等渗盐水稀释标本;进行有核细胞计数时,可使用 3%冰醋酸对标
本进行处理。
2.4.1.3 细胞计数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将标本充分混匀,充液前可用旋转式搅拌器混匀(时间不能超过 2 min~5 min)或手工颠倒混
匀 10~15 次,避免过度震荡造成细胞破损,也不能产生气泡。
b) 分别吸取少量充分混匀的标本,充入计数板两侧的计数池(应确保计数板洁净),静置 5 min~
10 min(时间长短取决于细胞沉淀的效果)。
c) 使用低倍镜(10×)浏览细胞分布情况,细胞分布应均匀(每个大方格内细胞数量相差宜不超
过 10 个),细胞应无重叠,否则宜重新充液。
d) 在高倍镜(40×)下选择合适的区域尽快进行细胞计数。每个计数池细胞计数区域的确定原则
是:若初步估计 9 个大方格中细胞数少于 200 个,则计数 9 个大方格(计数区域相当于 9mm2);
若估计 9 个大方格中细胞数大于 200 个,则计数 4 个角的大方格(计数区域相当于 4mm2);
若估计 1 个大方格中细胞数大于 200 个,则计数中央大方格内 4 个角和中央 1 个中方格(计数
区域相当于 0.2mm2)。计数压线细胞时,应遵循“数上不数下,数左不数右”的原则。
2.4.1.4 红细胞计数和有核细胞计数宜在同一计数池中完成,取两个计数池计数结果的均值进行报告。
2.4.2 仪器法细胞计数
仪器法细胞计数的要求见附录A。
2.4.3 细胞形态学检查
2.4.3.1 应在标本采集后 4 h 内完成细胞涂片,若超过 4 h,结果报告时宜标注“细胞分类计数结果可
能不可靠”。
2.4.3.2宜使用细胞离心涂片机(细胞甩片机)制备涂片进行细胞形态学检查,滴加标本前先向甩片机
的标本室中加入 1 滴 22%白蛋白溶液(无菌),可增强细胞对载玻片的粘附性。
2.4.3.3 涂片制备后应置于室温条件自然晾干,宜进行改良瑞氏染色。
2.4.3.4 进行细胞形态检查时,应能正确识别:成熟红细胞、有核红细胞;中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
嗜碱性粒细胞、肥大细胞;淋巴细胞、反应性淋巴细胞、浆细胞;单核细胞、巨噬细胞;脑室内衬细胞、
柔脑膜细胞;恶性肿瘤细胞(原始细胞、淋巴瘤细胞、非造血系统肿瘤细胞等);细菌、真菌和寄生虫
等。
2.4.3.5 应对有核细胞(包括各类造血细胞、内衬细胞、肿瘤细胞和非典型细胞)进行分类计数,计数
结果以百分比报告。细胞类型无法确定时,可将其归入“非典型细胞”,并在报告中加以描述。
2.4.3.6 怀疑恶性肿瘤时,应全片查找肿瘤细胞,发现疑似肿瘤细胞时应及时通知临床进一步做细胞病
理学检查。
2.5 病原学检查
2.5.1 涂片检查
对混浊或脓性脑脊液可直接涂片,染色镜检。对无色透明或无明显混浊的脑脊液,应使用细胞离心
涂片机(细胞甩片机)离心。将脑脊液标本离心取沉淀物进行涂片,经革兰染色查找肺炎链球菌、葡萄
球菌和链球菌等,亚甲蓝染色查找脑膜炎奈瑟菌,抗酸染色查找结核分枝杆菌,墨汁染色查找隐球菌。
对于疑似寄生虫感染的患者,应注意查找吸虫卵、阿米巴滋养体和绦虫囊尾蚴等。
2.5.2 病原体培养
选择合适的培养基、培养条件进行普通细菌、苛养菌、结核分枝杆菌或真菌培养,临床怀疑脑脓肿
时宜进行厌氧菌培养。所有进行培养的脑脊液宜同时进行病原菌的涂片检查。
2.5.3 抗原检测
可检测脑膜炎奈瑟菌、肺炎链球菌、隐球菌等病原菌抗原,检测结果宜与涂片检查和病原培养结果
一起解释,脑脊液隐球菌抗原阳性有确诊意义;其他抗原阳性是重要诊断提示,宜结合病史、临床表现、
脑脊液其他检查(细胞学、涂片和培养、化学等)综合判断。
2.5.4 核酸检测
必要时,实验室可采用PCR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结核分枝杆菌、脑膜炎奈瑟菌等病原菌核酸。
3 浆膜腔积液检验技术要求
3.1 标本采集、转运和贮存
3.1.1 浆膜腔积液包括胸水、腹水、心包腔积液等,实验室应与临床共同制订标本采集和处理的标准
操作程序,并向临床提供正确的标本采集容器和抗凝剂(必要时)。不同检查项目的标本采集要求见表
1。
3.1.2 标本应在室温条件下尽快送检;细胞计数和分类计数的标本应尽快检测,若无法及时检测,染
色后的标本置于 2 ℃~8 ℃条件下保存,宜 48 h 内完成检测。
3.2 理学检查
浆膜腔积液理学检查主要包括颜色、透明度和凝固性等。实验室应规定浆膜腔积液理学检查指标描
述和报告的规范用语。
3.3 化学和免疫学检查
3.3.1 浆膜腔积液化学检查主要包括蛋白质、乳酸、葡萄糖和酶学测定等;免疫学检查主要包括肿瘤
标志物、免疫球蛋白测定等。
3.3.2 葡萄糖测定应在标本采集后 1 h 内完成,无法及时检测的标本应用氟化钠抗凝管采集;其他化
学检查宜在 2 h 内完成;宜同时检测血清标本中的相应物质并进行比较。
3.3.3 严重化脓标本不宜进行 pH 检测。
3.4 细胞学检查
3.4.1 浆膜腔积液细胞学检查主要包括细胞计数和分类计数等。
3.4.2 细胞数量过多、浑浊或血性标本宜用等渗盐水进行稀释;有凝块的标本不能用于细胞计数和分
类计数,但可用于细胞病理学检查,需先轻轻搅动凝块释出细胞并进行洗涤处理。
3.4.3 细胞计数方法可参见 2.4.1.3。
3.4.4 细胞分类计数宜采用细胞离心法制备涂片,应先洗涤细胞,以提高涂片中的细胞数量并保持细
胞形态。涂片自然干燥,宜使用改良瑞氏染色方法染色后进行细胞分类计数,发现可疑恶性细胞时,应
及时通知临床送细胞病理学检查;发现结晶时,应在报告中注明。
3.5 病原学检查
怀疑感染时,所有标本应进行革兰染色涂片和培养。怀疑厌氧菌感染,则加做厌氧菌培养;腹水、
肝脓肿穿刺液宜常规进行厌氧菌培养。怀疑寄生虫感染时,应将标本离心后取沉渣进行涂片,宜使用改
良瑞氏染色方法进行检查,查找有无微丝蚴、包虫棘球蚴头节和小钩、阿米巴滋养体等。
4 关节腔积液检验技术要求
4.1 标本采集、转运和贮存
4.1.1 实验室应与临床共同制订关节腔积液标本采集和处理的标准操作程序,并向临床提供正确的标
本采集容器和抗凝剂。
4.1.2 采集多管标本时,第 1 管应使用无抗凝剂试管,宜采集 4 mL~5 mL,并观察是否凝固,离心取
上清液做化学和免疫学检查(如葡萄糖、白蛋白和脂类,类风湿因子和补体测定等);第 2 管应使用肝
素钠(25 U/mL)或 EDTA 溶液抗凝,用于细胞计数、分类计数和结晶鉴定时宜采集 1 mL~3 mL,如
同时做细胞病理学检查时宜采集 4 mL~5 mL,使用肝素锂、草酸盐或 EDTA 粉末抗凝,可能影响结晶
检查结果;第 3 管应使用肝素(25 U/mL)抗凝、也可以采用多聚茴香脑磺酸钠(SPS)抗凝剂或无抗
凝剂试管,宜采集 4 mL~5 mL,用于微生物学检查。
4.1.3 当标本量较少难以完成所有检查时,应及时与临床进行沟通,不宜拒收标本。
4.1.4 标本应在室温条件下尽快送检并完成检查。
4.2 理学检查
关节腔积液理学检查主要包括颜色、透明度、黏稠度及凝固性等。实验室应规定关节腔积液理学检
查指标的描述和报告的规范用语。
4.3 化学和免疫学检查
4.3.1 关节腔积液化学检查主要包括葡萄糖、尿酸、乳酸、脂类和蛋白质测定等,免疫学检查主要包
括自身抗体和类风湿因子等;进行化学和免疫学检查时宜同时检测血清标本中的相应物质并进行比较。
4.3.2 葡萄糖测定应在 1 h 内完成,无法及时检测的标本应使用氟化钠抗凝管采集。
4.4 细胞学和结晶检查
4.4.1 标本处理
4.4.1.1 关节腔积液较为粘稠,宜使用等渗盐水或透明质酸酶缓冲液对标本进行处理,如每毫升关节腔
积液加透明质酸酶400单位,置于37 ℃孵育10 min。
4.4.1.2 细胞数量过多、浑浊或血性标本宜用等渗盐水进行稀释;进行有核细胞计数时,可使用低渗性
盐水(0.3%)破坏红细胞,但不可使用乙酸,以免形成黏蛋白凝块影响镜检。
4.4.2 涂片检查
宜使用细胞离心法制备湿片和染色涂片(涂片自然晾干后用甲醇固定至少5 min,宜使用改良瑞氏
染色方法,进行细胞学和结晶检查。宜使用光学显微镜的暗视野或偏振光显微镜进行结晶检查(如尿酸
盐结晶、焦磷酸钙结晶),应注意区分尘粒、划痕、碎片与病理性结晶。
4.4.3 细胞计数
细胞计数方法同脑脊液细胞计数,宜在标本采集后1 h内完成检测。关节腔积液标本较难混匀,可
用旋转式搅拌器混匀5 min~10 min,避免过度震荡造成细胞破损。
4.5 病原学检查
应作为关节腔积液常规检查项目,将标本离心后取沉淀进行革兰染色涂片检查,查找有无致病菌。
必要时,根据临床表现选择合适的培养基进行细菌或真菌培养。
5 粪便检验技术要求
5.1 标本采集、转运和贮存
5.1.1 实验室应向患者提供标本采集说明(口头或书面)和符合要求的标本采集容器。应使用一次性、
有盖、可密封、洁净、干燥、不渗漏、不易破损、开口和容量适宜的容器。用于细菌培养检查的标本应
使用无菌容器,且有明显标识。
5.1.2 应尽可能选取附着黏液、脓液、血液的新鲜异常粪便(宜多个部位留取,蚕豆大小),并避免
尿液和异物(如卫生纸、花露水、强力清洁剂、除臭剂等)污染。采集后的标本宜在 1 h内(夏季)或
2 h内(冬季)送检。
5.1.3 粪便隐血试验宜连续 3天每天送检标本(适用时),每次采集粪便 2个部位的标本送检(置于
同一标本容器中)。不可使用直肠指检标本。
5.1.4 进行细菌检查的标本应在发病初期和使用抗生素前采集,腹泻患者标本应在急性期(3 天内)
采集。进行厌氧菌培养的标本应尽快送检,必要时在床旁接种。
5.1.5 查原虫滋养体的标本应留取含脓血的稀软粪便,排便后立即检查,冬季需要采取保温措施送检;
查蛲虫卵时,在子夜或早晨排便前用肛拭子在肛周皱襞处采集标本;查血吸虫毛蚴时,应至少采集 30 g
新鲜粪便;查寄生虫虫体及虫卵计数时,应收集 24 h粪便。
5.2 理学检查
粪便理学检查至少包括粪便颜色和性状等。实验室应规定粪便理学检查指标描述和报告的规范用
语。
5.3 化学和免疫学检查
5.3.1 粪便隐血试验
5.3.1.1 粪便隐血试验检测方法有化学法和免疫法,不同方法的灵敏度和特异性存在差异,实验室在
选用新方法前应明确其分析性能。当一种方法的检测结果与临床不符时,宜采用另一种方法进行验证。
5.3.1.2 应按试剂说明书要求的比例使用稀释液或等渗盐水对标本进行稀释。当明显柏油样标本的检
测结果呈阴性时,应调整稀释倍数后再次进行检测。
5.3.1.3 使用试带进行粪便隐血试验,试带应在密闭、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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