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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YC/T 200-2006 (YC/T200-2006) | | 中文名称 | 卷烟名称编制规则 | | 英文名称 | Naming rule for cigarettes | | 行业 | 烟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X85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160 | | 字数估计 | 6,688 | | 发布日期 | 2006-02-23 | | 实施日期 | 2006-07-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卷烟名称的编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内各类信息平台、报表递送的所有卷烟名称。 |
YC/T 200-2006
Naming rule for cigarettes
ICS 65.160
X85
备案号:17295-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YC/T200-2006
卷 烟 名 称 编 制 规 则
2006-02-23发布
2006-07-01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4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燕、辜菊水、范黎。
YC/T200-2006
卷 烟 名 称 编 制 规 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卷烟名称的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内各类信息平台、报表递送的所有卷烟名称。
2 卷烟名称
2.1 卷烟名称应是卷烟牌号名称和特征表述的组合,其表达方式为“卷烟牌号名称(特征表述)”,其中
括号为半角字符。
2.2 “特征表述”一般为可选项,但同一卷烟牌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时,“特征表述”为必选项。
2.3 同一卷烟产品在行业内各类信息平台、报表中应具有同一名称。
3 卷烟牌号名称
卷烟牌号名称应是注册商标的名称;以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等可视性标志或其组合注册的商标,
商标名称以中文名称为准;注册商标没有汉字的,以其中文译名为准。由国(境)外提供牌号授权或主要
原辅料在国内生产、但由国(境)外委托方回购的卷烟牌号名称以合同约定的中文名称为准。
4 特征表述
特征表述是使该产品明显区别于同牌号其他产品风格特征的描述,应符合如下要求。
4.1 应与该产品风格和装潢有相对应的关系。
4.2 应使用规范中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其组合;括号内的字符长度不应超过16个半角(或
8个全角),应使用尽可能少的字符表述;不应含“.”、“-”、“_”、“’”等字符;如需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
拉伯数字,应使用半角字符表述。
4.3 应从以下六项内容中选择一项或多项依次组合表述。
4.3.1 包装形式
应使用“软”、“硬”、“听”、“塑”、“礼”、“异”、“条包”等,不应使用如下用语(非指包装形式而具有其他
含义的除外):盖、翻盖、硬翻、全、全包、卡、全硬、全软、硬包、软包。
4.3.2 包装颜色
应选用盒(条)大面积的装潢底色,或能反映产品风格特征的装潢颜色。
4.3.3 盒标焦油量
应使用“× mg”;其中×代表阿拉伯数字。
4.3.4 包装数量
应使用“×支”、“×盒”;其中×代表阿拉伯数字。
4.3.5 烟支总长或滤嘴长度
应使用“× mm”;其中×代表阿拉伯数字。
4.3.6 其他
应使用能够反映该产品风格或装潢的用语。不应使用如下用语:
---“保健”、“疗效”、“安全”、“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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