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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YS/T 43-2011 (YS/T43-2011) | | 中文名称 | 高纯砷 | | 英文名称 | High-purity arsenic | | 行业 |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8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045 | | 字数估计 | 7,762 | | 发布日期 | 2011-12-20 | | 实施日期 | 2012-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YS/T 43-1992 | | 引用标准 | GB 16483; JT 617; YS/T 34.1-2011; YS/T 34.2-2011; YS/T 34.3-2011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43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高纯砷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识、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工业砷为原料, 经升华、氯化、精馏、氢还原等加工提纯后制成的纯度不小于99.999%、99.9999%、99.99999%的高纯砷。产品主要用于制造砷化镓等Ⅲ-Ⅴ族化合物半导体、外延源以及半导体掺杂剂等。 |
YS/T 43-2011: 高纯砷
YS/T 43-2011 英文名称: High-purity arsenic
ICS 29.045
H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代替YS/T 43-92
高 纯 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纯砷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识、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工业砷为原料,经升华、氯化、精馏、氢还原等加工提纯后制成的纯度不小于
99.999%、99.9999%、99.99999%的高纯砷。产品主要用于制造砷化镓等Ⅲ-Ⅴ族化合物半导体、外
延源以及半导体掺杂剂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编写规定
JT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YS/T 34.1-2011 高纯砷化学分析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ICP-MS)测定高纯砷中杂质含量
YS/T 34.2-2011 高纯砷化学分析方法 极谱法测定硒量
YS/T 34.3-2011 高纯砷化学分析方法 极谱法测定硫量
3 要求
3.1 分类和标记
产品按砷含量99.999%、99.9999%、99.99999%的不同分为三个牌号,分别标记为As-05、As-06、As-07。
3.2 化学成分
各牌号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尺寸
产品颗粒尺寸在2mm~20mm之间,小于2mm的砷量不应大于总量的5%;大于20mm的砷量不应大于总量的5%。
3.4 净重及允许差
产品按净重1000g/瓶、1500g/瓶、3000g/瓶三种规格包装,每瓶净重允许差±1g。
3.5 外观
不规则块状,结晶体呈灰色金属光泽,表面无肉眼可见的黑色、白色覆盖物或其他机械夹杂物。
3.6 其他
As-06、As-07牌号的硫、硒含量由工艺保证,不影响使用。
需方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高纯砷中镁、铬、镍、铜、锌、锑、铅、铋、钠、钾、铝、银、钙、铁等14个杂质
含量的测定按YS/T 34.1-2011的规定进行。
高纯砷中硒杂质含量的测定按YS/T 34.2-2011的规定进行。
高纯砷中硫杂质含量的测定按YS/T 34.3-2011的规定进行。
4.2 尺寸
用2mm和20mm圆孔筛进行筛分。
4.3 净重
采用精度为0.5g的天平检测。
4.4 外观
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
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仲裁分析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
5.2 检验项目
5.2.1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的检验。
5.2.2 检验项目包括4.1~4.4。4.1为逐批检验,4.2、4.3和4.4为逐瓶检验。
5.3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生产方法、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通常以每一精
馏釜的三氯化砷经氢还原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4 取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采集100g样品,经碾碎、磨细、缩分,获得20g试样。每个样品分出一个送检试
样,两个备检试样。采样操作应在1000级(6级)洁净室内进行。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若送检试样的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相符,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5.2 若试样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按4.1规定的方法对备检副样进行检验。若两个副样检验均合
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5.3 若检验中出现外观、尺寸、净重不合格,判定该瓶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 产品标签
产品标签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牌号、净重;
b) 产品批号、瓶号;
c) 生产日期;
d) 产品执行标准代号;
e) 供方名称、商标、地址、电话及网址;
f) 有害产品图示、标志及警示词。
6.2 包装
产品于1000级(6级)洁净室中用专用玻璃瓶充氩封装。包装瓶外贴产品标签,用塑料袋真空密
封,依次放入减震泡沫板的排孔中,加盖,装入专用包装箱,并放入装箱单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封严。或根
据用户要求的其他方式包装。
运输包装箱上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牌号、体积、重量;
b) 供方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c) 需方名称、地址;
d) 易碎、防雨等图示标志;
e) 有毒有害产品图示、标识及警示词;
f) 有毒有害产品安全标签。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避免剧烈碰撞。禁止在非洁净室、无保护措施的场合启封包装瓶。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无酸碱气氛之处。贮存仓库内安装防盗报警器,在仓库明显处贴安全标
志“骷髅交叉骨”,书写警示词“有毒”。
6.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重和件数;
e) 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f) 产品执行标准代号;
g) 出厂日期。
6.6 安全技术说明书
安全技术说明书应符合GB 16483的规定要求,至少应包含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牌号;
b) 危险性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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