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CQC--C1101-202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CQC-C1101-2020 | 1990 | CQC-C1101-2020 | 9秒内发货PDF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CQC-C1101-2020 (CQC C1101-2020; CQC-C11-01-2020; CQC-C1101-2020)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
| 英文名称 | [2025 Edition]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Motor vehicle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字数估计 | 104,134 |
CQC-C1101-2020中文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CQC-C1101-2020英文版: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Motor vehicle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 1 条执行,并根据国
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
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2 术语和定义
汽车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 2 条执行。
3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的标准及年代号和条款号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1。
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和挂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
防盗等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原则上,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的最新版本。当增加、减少依据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认
监委发布的公告执行;当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更新时,则按认监委汽车
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1)的技术决议执行。
4 认证模式
汽车产品的认证模式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 4 条执行。
CQC 依据产品实施规则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
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等相关要求制定了《生产
企业分类原则》(见附件 2),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
检查的具体实施中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特点的不同采取差
异化的认证模式。
4.1 基本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
证后监督
量产车: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
查)+获证后监督,其中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
查方式进行。
非量产车: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
检查)+获证后监督,平行进口汽车一般情况下属于非量产车。非量产车企
业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基础上增加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
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进行。
4.2 单车认证
100%检验。适用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单车认证的相关要求依据本
实施细则第 5 条、第 9.1 条、附件 1-3 及附件 3 的内容执行。
注: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的适用范围为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
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须为单位或个人自用)。
5 认证单元划分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 5 条执行。认证委
托人可依据车型系列或单元提出认证委托。
采用单车认证模式申请的产品不进行单元划分,以型号和具体车辆识
别代号为单位颁发证书,一车一证。
6 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CQC 将对认证委
托进行评审,并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
任。
委托认证的汽车及挂车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
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否则 CQC 不予受理相关认
证委托。认证委托人根据 CQC 的认证流程和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认证委托
人应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
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境外生产改装车(平行进口车除外)的生产者(制造商)未按要
求提供原车型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授权改装文件、市场监管部门
相关证明文件;
(4)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 3 的要求向 CQC 提供所需资料。实施
细则附件 3 涉及到的相关认证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在首次申请认证时完全
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应于每年监督检查前 2 个月完成提交。
6.3 实施安排
6.3.1 认证流程
认证委托人向 CQC 提交意向申请书(在 CQC 网站 http://www.cqc.co
m.cn 上完成),CQC 接受意向申请开始认证流程。
认证委托人递交认证资料(网上或书面)→CQC 按申请单元(或系列)
进行资料审查,确定试验方案并下达型式试验任务→认证委托人依据型式
试验方案要求送样至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
报告→CQC 依据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量产车,对于非
量车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行)制定
工厂检查方案(适用时)并安排工厂检查→进行工厂现场审查→审核型式
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证书→
对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获证后监督。
若未按上述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需所
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审查通过
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进行工厂检
查的,认证委托人需向 CQC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进行。对于在未获
证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车辆(产品实施规则第 7.2.3 条),原则上需在型
式试验完成后进行工厂检查。
6.3.2 认证时限
CQC 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要求按照 CQC/07 流程 0101-2014《申请受理
和合格评定流程质量控制表》、CQC/07 流程 0102-2014《产品认证变更申
请受理和合格评定流程质量控制表》等文件执行,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
动予以积极配合,以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②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适用时)、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变更审批表制作时间。
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认证委托人准备资料时间、试验样品
不符合整改所需时间、设计鉴定时间、重新送样检测时间以及工厂检查不
符合项整改时间。
CQC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接受认证委托人意向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或
告知认证委托人不受理原因。
资料审核包括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性审核,一般在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
型式试验方案制定及下达一般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型式试验时间一般
在 30 个工作日完成,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
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对于因排放耐久试验等用时较长,
型式试验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工厂检查方案制定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
可允许限期(不超过 3 个月)整改。
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
发认证决定的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
极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其自身原
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注②:因相关型式试验周期的要求(如排放耐久试验等),认证周期可超过 90 天;生产企业不
在中国境内时,认证周期可适当延长。
7 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7.1.1 型式试验方案
CQC 在受理认证委托,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
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可对试验方案提出意见。实验室对试验方案有异议的,
应当向 CQC 说明情况。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项目、样品要求和数量、承担型式试验的
实验室等。认证委托人可在认监委指定实验室范围内自行选择,实验室选
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对 A 类和 B 类企业的认证委托人,CQC 在评估认证委托人能力及认证
产品整体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可在产品的概念设计阶段开
始介入并实施产品认证,根据企业的设计流程、试制和试验能力,制定专
属认证方案,使产品认证过程与产品设计过程同时进行。
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应满足产品实施规则 7.1.2 条相关内容要求。必要
时,CQC 将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企业分类管理情况,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
获得样品送往指定的实验室。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能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际生产
产品的一致性。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
查。实验室对样品有异议的,应当向 CQC 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
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
不要求另行提供。
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查或检测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从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必要时追加同型号样品并
留存至试验完成,用于复检备用。
7.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规定
CQC 会同实验室根据产品实施规则 7.1.3 条的相关要求,结合认证委
托人申请认证车辆的类别和用途来确认检测项目。
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1-1;平行进口
汽车的其他规定见产品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1-2;单车认证的检测项目及规定
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1-3。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的实施按照产品实施规则 7.1.4 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CQC 直接承认其
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制度检测结果的相关要求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4-1。
7.1.4.1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
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CNCA-00C-004)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
CQC 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
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具体要求及程序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4-2。
7.1.4.2 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型式试验过程中,部分项目可采用设计鉴
定方式开展。CQC 会同认证委托人和实验室共同制定方案,在产品设计阶
段采用评审、验证等方式确认设计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共同出具设计
鉴定报告,作为型式试验结果予以采信。具体要求依据产品实施规则附件
2-1。
7.1.4.3 对于同一制造商下的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
产一致性的前提下,CQC 将简化型式试验流程,减免相同部分的检测项目。
7.1.4.4 对于部分型式试验项目,认证委托人在同意加严获证后监督抽查后,
并向 CQC 提交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文件和《汽车产品环境保护自我承诺》(见
附录 3-3)可采用企业自我承诺方式代替检测。具体要求依据产品实施规则
附件 1-4。
7.1.4.5 采用新技术的汽车产品至少应保证其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等特
性不低于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如涉及到相关车辆部件强制性认证实
施规则的,还要符合相对应的实施规则要求。企业对新技术产品首先进行
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要求的,提出认证申请,CQC 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
就新技术对产品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等特性的影响进行技术评审,给
出评审结果及建议,需要时,报认监委技术专家组进行技术判定。具体要
求依据产品实施规则附件 2-2。
7.1.4.6 对于改装车辆,技术判定条件参考本实施细则附件 5《改装汽车产
品技术判定条件》。
7.1.5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要求按照产品实施规则 7.1.5 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出具采用 CQC 统一规定的型式试验报
告格式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
证相关信息进行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 CQC 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
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7.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要求按照产品实施规则7.2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一般初始工厂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
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
英文网页English: CQC--C11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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