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1340-2005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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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1340-2005 | 495 | GB 11340-2005 | 9秒内发货PDF |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11340-2005 (GB11340-2005) |
| 中文名称 |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 英文名称 | Limit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crankcase pollutants for heavy-duty vehicles equipped with P.I engin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4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30 |
| 字数估计 | 13,194 |
| 发布日期 | 2005-04-15 |
| 实施日期 | 2005-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1340-1989; GB 14761.4-1993 |
| 引用标准 | GB/T 15089; GB 17930; GB 18047; GB/T 18297; GB 19159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5年第5号(总第79号);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4号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方法及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 |
GB 11340-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1340-2005 英文名称: Limit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crankcase pollutants for heavy-duty vehicles equipped with P.I engin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340 2005
代替GB 14761.4-93和GB 11340-89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点燃式
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曲轴箱污染物排
放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是在GB 14761.4-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 11340-89《汽车曲轴箱污染
物测量方法及限值》基础上,参考GB 18352.2-2001的部分技术内容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与GB 14761.4-93和GB 11340-89的主要差异是:
1.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轻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已纳入到GB 18352.2-2001中,
因此删除了原标准中对轻型汽车的要求;
2.增加了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的内容;
3.改变了测量方法,修订后的测量方法参考了GB 18352.2-2001的规定;
4.增加了追加试验内容。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1.GB 14761.4-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
2.GB 11340-89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测量方法及限值。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1989年8月第一次发布,1993年11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书GB 11340 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方
法及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
被测试发动机应包括已采取防漏措施的发动机,但不包括那些结构上即使存在微量的泄漏,也
会引起工作不正常的发动机 (例如卧式对置发动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分类
GB 17930 车用无铅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T 18297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 1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型式核准
4.1 型式核准的申请
4.1.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一种车型的曲
轴箱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申请必须由汽车制造企业提出。
4.1.2 按本标准的附录A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以及车辆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和相关
主要总成的性能等指标,并提交有关曲轴箱污染物排放生产一致性的保证材料。
4.1.3 必须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型式核准车型的车辆 (或对应的发动
机及附件),按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4.2 型式核准的批准
如果满足了第5章规定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该车型将得到型式核准机关的批准。
5 技术要求和试验
5.1 对于影响车辆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性能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必须保证在车辆正常使
用条件下,都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5.2 车辆制造厂必须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能有效地控制曲轴
箱污染物排放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系统所使用的软管及其接头,以及各个连接处的可靠性,在
制造上必须符合其设计要求。当车辆曲轴箱污染物排放符合第5.3条 (排放限值)要求时,则认为
车辆满足本条要求。
5.3 排放限值
按照本标准附录B所述的方法进行试验,不允许曲轴箱内的任何气体排入大气。
5.4 对于两用燃料车辆,仅对燃用汽油进行试验。
5.5 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辆,仅对燃用气体燃料进行试验。
6 生产一致性
6.1 必须按照型式核准时提交的生产一致性保证材料中的规定来保证车辆曲轴箱污染物排放的生产
一致性。生产一致性的检查应根据附录A的描述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
6.2 型式核准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对生产企业进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生产一致性的检查。
6.2.1 从批量生产的车辆中每一车型随机抽取3辆车 (或发动机),每辆样车应符合型式核准时按
附录A申报的要求,不允许制造厂对抽取的样车 (或发动机)进行任何调整、修理或更改。
6.2.2 按照本标准附录B所述的方法进行试验,所有车辆 (或发动机)的试验结果应符合第5.3条
规定的限值。
6.3 如果某一车型不能满足第6.2条要求,车辆制造厂应尽快采取所有必需的措施来重新建立生产
一致性,否则应撤消该车型曲轴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