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5044-200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15044-2009 | 319 | GB 15044-2009 | <=3 |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15044-2009 (GB15044-2009) |
| 中文名称 |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
| 英文名称 | Food additive -- Carrageena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X41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220.20 |
| 字数估计 | 8,869 |
| 发布日期 | 2009-01-19 |
| 实施日期 | 2009-08-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5044-1994 |
| 引用标准 | GB/T 601; GB/T 602; GB/T 603; GB/T 4789.3; GB/T 4789.4; GB/T 5009.3; GB/T 5009.4; GB/T 5009.11; GB/T 5009.12; GB/T 5009.15; GB/T 5009.17; GB/T 6682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2号(总第142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卡拉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红藻(Rhodophyceae)类植物为原料, 经水或碱液等提取并加工而成的K(Kappa)、I(Iota)、λ(Lambda)三种基本型号卡拉胶的混合物。商品卡拉胶可含有用于标准化目的的糖类, 用于特殊胶化或稠化效果的盐类或干燥过程中带入的乳化剂。 |
GB 15044-2009: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15044-2009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Carrageenan
ICS 67.220.20
X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044-2009
代替 GB 15044-1994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卡拉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Ι(Iota)、λ(Lambda)三种基本型号卡拉胶的混合物。商品卡拉胶可含有用于标准化目的的糖类,用于特
殊胶化或稠化效果的盐类或干燥过程中带入的乳化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GB/T 602-2002,ISO 6353-1:1982,NEQ)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603-2002,ISO 6353-1:1982,NEQ)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ISO 3696:1987,MOD)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
灰白色或淡黄色至棕黄色粉末,无异味。
3.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水。分析中所用标准
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 GB/T 601、GB/T 602、
GB/T 603的规定制备。本标准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4.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外观,并嗅其味。
4.2 鉴别试验
4.2.1 试剂与溶液
a) 乙醇溶液:体积分数为85%;
b) 氯化钾溶液:2.5g/100mL;
c) 亚甲基蓝溶液:1g/100mL。
4.2.2 分析步骤
4.2.2.1 称取4g样品,加200mL水,加热至80℃,不断搅拌直至样品溶解,用水补充蒸发损失的水
分,使溶液冷却至室温,变成半透明粘滞液体,并能产生凝胶状物。
4.2.2.2 取4.2.2.1溶液50mL,加入200mL氯化钾溶液,重新加热并充分混匀,移出冷却,用玻璃棒
试样品,当出现脆性的胶体,说明是以Κ型为主的卡拉胶;出现柔软(弹性)胶体,说明是以Ι型为主的卡
拉胶;如果溶液不是胶体,则是以λ型为主的卡拉胶。
4.2.2.3 取4.2.2.1溶液5mL,加入1滴亚甲基蓝溶液,产生纤维状沉淀。
4.2.2.4 测定按下述方法制得的样品的凝胶和非凝胶成分的红外吸收光谱。
称取2g样品,加入200mL氯化钾溶液,搅拌1h,静置过夜,再搅拌1h,移入离心管(如果样品扩
散液太粘,不能移动,可用不超过200mL氯化钾溶液稀释),以接近1000r/min的速度,离心15min。
移去上层清液,残留物中再加入200mL氯化钾溶液,搅拌,再次离心处理,将以上两次上层清液合
在一起,加入相当于清液体积两倍的乙醇溶液,使其凝结(注意保留沉淀物供以后使用),回收凝结胶并
用250mL乙醇溶液清洗。从凝结胶中压出过量的液体,在60℃下干燥2h,得到的样品是非凝胶成分(λ型卡拉胶)。
把以上保留的沉淀物加到250mL蒸馏水中扩散,在90℃下加热10min,冷却到60℃。按上述方
法将混合物凝结回收,清洗并干燥,所得样品是凝胶成分(Κ型和Ι型卡拉胶)。
将上述每种样品配制成0.2%的水溶液,在适宜的非粘性表面上[如聚四氟乙烯(polytetrafluoro-
ethlene)]浇成0.0005cm厚(干燥层)的薄胶片,测定每张干燥薄胶片的红外吸收光谱。
卡拉胶有一切多糖具有的典型的强、宽谱段,范围是1000cm-1~1100cm-1。
4.3 理化检验
4.3.1 硫酸酯
4.3.1.1 试剂和溶液
a) 盐酸溶液:6mol/L;
b) 氯化钡溶液:0.1mol/L。
4.3.1.2 分析步骤
称取0.5g经105℃烘干至恒重的样品(精确至0.0002g),装于具塞玻璃试管中,加入20mL
6mol/L盐酸溶液,密封后放进烘箱在105℃±1℃水解6h,然后取出,用定性滤纸过滤,并用热水反复
洗涤至洗出液无氯离子为止。将得到的滤液与洗出液合并煮沸,在玻璃棒不断搅拌下滴入约10mL
0.1mol/L氯化钡溶液,保持近沸状态约2h,沉淀,然后用定量滤纸过滤,并用热水洗涤脱氯,将沉淀连
同滤纸放进已经煅烧恒重的有盖坩埚中,置于高温炉内,先在200℃~300℃下炭化滤纸,然后升温至
750℃~800℃煅烧40min,待炉温降至200℃后,取出坩埚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重。
4.3.1.3 结果计算
样品中硫酸酯质量分数按式(1)计算
4.3.1.4 允许差
试验结果以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
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5%。
4.3.2 粘度
4.3.2.1 仪器
旋转式粘度计(Brookfield或其他同等性能粘度计)。
4.3.2.2 分析步骤
称取7.5g样品(精确至0.0002g),置于已恒重的600mL烧杯中,加入约450mL去离子水,搅拌
10min~20min,使样品充分扩散。加入足量的水,使最终溶液质量达到500g,置水浴中加热并不断搅
拌,20min~30min后,温度升至80 ℃,停止加热。加水调整蒸发损失,冷却至76℃~77℃,置于75℃
的恒温槽中。预先将粘度计的摆锤和防护套在水中加热至75℃干燥后,安装在带有真空1号转子(直
径约为19mm,长度约为65mm)的粘度计上,以30r/min的转速旋转,待标尺盘上指针保持稳定后,方可得出读数。
如果粘度值非常低,可使用BrookfieldUL超低粘度适配器或等同性能仪器来提高测量精度。
注:使用1号转子时某些类型的卡拉胶样品可能会过于粘稠导致无法读数。显然此类样品符合规格要求,但如果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读取数据,可使用2号转子,并在0~100或0~500的刻度范围内读取数据。
将刻度值与Brookfield制造商规定的系数相乘计算出结果并记录,单位为厘泊。其他粘度计按相关说明书操作。
4.3.3 干燥失重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105℃,干燥4h)。
4.3.4 总灰分
称取1g经105℃烘干至恒重的样品(准确至0.0002g),然后按GB/T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4.3.5 酸不溶灰分
4.3.5.1 试剂与溶液
盐酸溶液:体积分数为10%。
4.3.5.2 分析步骤
将经4.3.4步骤得到的总灰分样品,置于50mL烧杯中,缓缓加入20mL10%盐酸溶液,煮沸
5min,用恒重的砂芯漏斗过滤,并用热水洗涤至无氯离子,然后置于105℃±2℃干燥箱中烘干至恒重。
4.3.5.3 结果计算
样品的酸不溶灰分质量分数按式(2)计算
4.3.5.4 允许差
试验结果以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
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
4.3.6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3.7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8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3.9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微生物检验
4.4.1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4.2 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批次的确定
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号,经最后混合且有均一性质量的产品为一批。
5.2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3%抽取小样,每批不得少于三个包装,每个包装
抽取样品不得少于100g,将抽取试样迅速混合均匀,分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容器或包装袋中,注明生
产厂、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份作检验,一份密封留存备查。
5.3 出厂检验
5.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硫酸酯、粘度、干燥失重、总灰分、酸不溶灰分和大肠菌群。
5.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4 型式检验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时。
5.5 判定规则
对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