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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8040-2008 (GB18040-2008) | | 中文名称 |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 | | 英文名称 | Requirement of airports facilities for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46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160 | | 字数估计 | 21,236 | | 发布日期 | 2008-04-07 | | 实施日期 | 2008-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8040-2000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5号(总第11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以下简称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及其设施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机场(含新建、改建、扩建机场)应急救护的设施配备。 |
GB 18040-2008: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
GB 18040-2008 英文名称: Requirement of airports facilities for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040-2008
代替GB 18040-2000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第1章、第2章、第4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参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第四版)和《机场勤务手
册》(第二版)第一部分《救援和消防》、第七部分《机场应急计划》(第二版)修订。
本标准代替GB 18040-2000《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备配备》。
本标准与GB 18040-2000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
---增加了机场应急救护设备和机场应急救护设施的定义;增加了附录A(机场应急救护机构和人
员)、附录C(医疗急救引导标识)、附录D(机场应急救护标志性服装)。
---以院前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为重点,调整了药品、器材、设备、物资、救护车辆的种
类和数量,增加了卫生防疫药品、器材和防护用品。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坚、李哲、秦建军、王开宝、李思娟、张凤岭、白洪忠、张玉华、王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8040-2000。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及其
设施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场(含新建、改建、扩建机场)应急救护的设施配备。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2 按使用该机场最大机型飞机的全长选定等级后,若该机身宽度大于表1中该等级的最大机型机身
宽度,则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应提高一级。
3.3 当使用该机场的最大机型飞机在一年中最繁忙的连续3个月内运行次数少于700次,则该机场应
急救护保障等级可相对于所确定的等级降低一级。
4 机场应急救护机构和人员
机场应急救护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应符合附录A规定。
5 机场应急救护仪器、器材、药品、物资
5.1 仪器、器材应包括:医学检查基本的设备器械、心电图机、体外心脏除颤器、呼吸机、气管插管配套
用具、供氧设备、洗胃机、吸引器、检验器材、基本手术器械、烧伤和包扎止血用品、夹板、担架、注射输液
用品及防疫消毒器械。
5.2 药品应包括:用于休克、心博骤停、出血、窒息、骨折、急性中毒和其他医学紧急情况的院前急救处
置用药和防疫消毒药品。
5.3 物资应包括:照明设备、毛毯、棉被、床单、尸体袋、传染病个人防护装备、伤员救治帐篷。
5.4 急救箱应急救护药品、器材配备应符合表2要求。
5.5 航站楼急救室(以下简称急救室)应急救护仪器、器材、药品、物资配备应符合表3要求。表3不包
括旅客急症和医疗服务时使用的设备和药品,应根据不同需求自行配备。
5.6 航站楼急救站(以下简称急救站)应急救护仪器、器材、药品、物资配备应符合表4要求。表4不包
括旅客急症和医疗服务时使用的设备和药品,应根据不同需求自行配备。
5.7 救护车应急救护仪器、器材、药品、物资配备应符合表5要求。
5.8 机场应急救护机构应急救护仪器、器材、药品、物资储备应符合表6要求,其储备不包括急救站、急
救室配备的种类和数量,也不包括院内急救所需部分。
5.9 应保持应急救护药品、器材、设备、物资处于可使用、完整和有效状态。
5.10 应急救护药品、器材、设备、物资配备应考虑儿童特殊需求。
5.11 一般高原、高高原机场应急救护药品、器材、设备、物资配备应考虑高原急救需要。
注:一般高原机场是指海拔高度大于1500m,小于2438m的机场;高高原机场是指海拔高度大于等于2438m的
机场。
6 通信设备
6.1 机场应急救护机构应配备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社会急救系统联系的
通信设备。
6.2 机场应急救护机构的值班医生、护士、司机应配备无线通讯设备,保证急救信息畅通。
6.3 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在7级及以上的机场应建立独立的通信频率。
6.4 通信设备配备数量应符合表7规定。
7.1 救护车辆数量配备应符合表8的规定。
7.2 救护车停车库(位)应设在便于急救站(室)急救人员搭乘并满足应急反应时间要求的位置。
7.3 寒冷、高原地区机场配备的车型应适合该地区使用。
8 机场应急救护房屋设施
8.1 急救室应包含诊断、治疗和抢救功能分区,必要时设立值班休息室。
8.2 急救站应设立诊断室、治疗室、抢救室、值班休息室。
8.3 急救中心应设立分诊处、诊断室、治疗室、抢救室、隔离观察室、药房、检验室、B型超声波诊断室、
X光诊断室、心电图室、值班休息室。
8.4 应在便于车载驰救的适当位置设置救护物资储备用房。
8.5 急救室应设在旅客流量集中区域。
8.6 急救室、急救站的位置设置应满足应急救护驰救时间要求。
8.7 诊断、治疗和抢救区域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条件,并具备给、排水设施。
8.8 应在旅客活动区域设置急救站和急救室的医疗急救引导标识。
8.9 急救室、急救站和急救中心用房面积应符合表9规定。
8.10 机场应急救护机构物资储备用房面积应符合表10规定。
8.11 所有的房屋设施应保证稳定的电源供应,必要时可配备发电设备或不间断电源。
9 标志与标识
9.1 现场急救区域标志
现场急救区域标志由规定的文字和颜色组成,用于区分事故现场的救治区域,分为急救指挥区域标
志、检伤分类区域标志、各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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