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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886.17-2015 (GB1886.17-2015) | | 中文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紫胶红(又名虫胶红) | | 英文名称 |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Food Additives -- Lac dy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X41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220.20 | | 字数估计 | 7,751 | | 发布日期 | 2015-09-22 | | 实施日期 | 2016-03-22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4571-1996 | | 标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 第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GB 1886.17-2015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 for food additives shellac red (aka shellac r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紫胶红(又名虫胶红)
2015-09-22发布
2016-03-22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4571-1996《食品添加剂 紫胶红色素》。
本标准与GB 4571-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紫胶红(又名虫胶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紫胶红(又名虫胶红)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紫胶原胶为原料,经盐酸法制得的食品添加剂紫胶红(又名虫胶红)。
2 技术要求
2.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鲜红色
状态 粉末状,100%通过180μm(80目)标准筛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
泽和状态,并采用180μm(80目)标准筛检验
2.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价(E1%1cm,490nm) ≥ 130.0 附录A中A.3
干燥减量,w/% ≤ 10.0 附录A中A.4
灼烧残渣,w/% ≤ 0.8 附录A中A.5
pH 3.0~4.0 附录A中A.6
铅(Pb)/(mg/kg) ≤ 5.0 GB 5009.75
砷(As)/(mg/kg) ≤ 2.0 GB 5009.76
重金属(以Pb计)/(mg/kg) ≤ 30.0 GB 5009.74
注:商品化的紫胶红产品应以符合本标准的紫胶红为原料,可添加食用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而制成。
附 录 A
检 验 方 法
A.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符合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
试验中所用标准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
和GB/T 603的规定配制。试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A.2 鉴别试验
紫胶红(又名虫胶红)为天然有机酸的混合物,20℃时在水中溶解度为0.0335g,在95%乙醇中溶
解度为0.916g,易溶于碳酸氢钠、碳酸钠和氢氧化钠溶液中。在pH大于6的溶液中易与碱金属之外
的金属离子生成水不溶性的色淀。其溶液颜色随pH变化而改变,pH小于4为桔黄色,pH4.0~5.0为
桔红色,pH大于6为紫红色。
A.3 色价(E1%1cm,490nm)的测定
A.3.1 方法原理
通过测定试样溶液在特定波长处的吸光度来表示试样的纯度。
A.3.2 试剂和材料
A.3.2.1 无水碳酸钠溶液:10g/L。
A.3.2.2 盐酸溶液:0.1mol/L。
A.3.2.3 邻苯二甲酸氢钾溶液:0.1mol/L。
A.3.2.4 pH=3.0缓冲溶液:取邻苯二甲酸氢钾溶液50mL于100mL容量瓶中,加入盐酸溶液22.3mL,
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
A.3.3 仪器和设备
A.3.3.1 0.5cm玻璃比色皿。
A.3.3.2 分光光度计。
A.3.4 分析步骤
称取试样0.1g(精确至0.0002g),置于150mL烧杯中,加入无水碳酸钠溶液10mL搅匀、溶解,
倾入100mL容量瓶中,用少量水洗涤烧杯,洗涤液并入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准
确吸取5mL置于100mL容量瓶中,用盐酸溶液调pH至3.0左右,用pH=3.0缓冲溶液稀释至刻度,
摇匀。即为试样溶液。
取出试样溶液置于1cm比色皿中,于分光光度计的490nm波长处测量吸光度。
A.3.5 结果计算
试样溶液的浓度应使测出的吸光度在0.3~0.7范围内为最佳。当试样溶液的吸光度E1%1cm >140时,
可用pH=3.0缓冲溶液将试样溶液稀释到适当的浓度,然后测定。本标准所规定的色价(E1%1cm,490nm),
按式(A.1)计算:
E1%1cm=
0.01×a
(A.1)
式中:
0.01---换算系数;
a ---稀释后试样溶液的吸光度;
ρ ---稀释后试样溶液的浓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A.4 干燥减量的测定
A.4.1 方法原理
在规定温度下,将试样烘干至恒重,然后测定试样减少的质量。
A.4.2 仪器和设备
A.4.2.1 称量瓶:直径5cm,高3cm。
A.4.2.2 电热恒温干燥箱。
A.4.3 分析步骤
称取试样2g±0.1g(精确至0.0002g),置于已在105℃±2℃烘至恒重的称量瓶中,放入105℃±
2℃ 烘箱中,烘至恒重。
A.4.4 结果计算
干燥减量的质量分数w1,按式(A.2)计算:
w1=
m1-m2
m1-m3×
100% (A.2)
式中:
m1---称量瓶和试样干燥前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称量瓶和试样干燥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m3---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试验结果以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保留一位小数)。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
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2%。
A.5 灼烧残渣的测定
A.5.1 方法原理
试样经炭化,高温灼烧后所残留的无机物质,称量。
A.5.2 仪器和设备
A.5.2.1 瓷坩埚:30mL。
A.5.2.2 高温炉:温度能控制为750℃±25℃。
A.5.3 分析步骤
称取试样3g±0.1g(精确至0.0002g),置于已在750℃±25℃灼烧至恒重的瓷坩埚中,在电炉上
缓慢加热炭化,至无明显烟雾时,移入高温电炉中,在750℃±25℃下灼烧至恒重。
A.5.4 结果计算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w2,按式(A.3)计算:
w2=
m4-m5
m6-m5×
100% (A.3)
式中:
m4---坩埚和灼烧残渣的质量,单位为克(g);
m5---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6---坩埚和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试验结果以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保留两位小数)。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
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05%。
A.6 pH的测定
A.6.1 方法原理
将规定的指示电极和参比电极进入同一被测溶液中,构成一原电池,其电动势与溶液的pH 值有
关,通过测量原电池的电动势即可得出溶液的pH。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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