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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3263-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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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263-2008 279 GB 3263-2008 <=3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3263-2008 (GB3263-2008)
中文名称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Propyl gallat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X41
国际标准分类 67.220.20
字数估计 7,735
发布日期 2008-12-03
实施日期 2009-06-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3263-1982
引用标准 GB/T 601; GB/T 602; GB/T 603; GB/T 617; GB/T 5009.3; GB/T 5009.4; GB/T 5009.75; GB/T 5009.76; GB/T 6682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 第8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没食子酸丙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没食子酸与正丙醇在酸性脱水剂的条件下, 加热酯化而制得的没食子酸丙酯。

GB 3263-2008: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GB 3263-2008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Propyl gallat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263-2008 代替GB 3263-1982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修改采用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OODCHEMICALSCODEX)(第五版)的技术规格。 本标准与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第五版)的技术规格的主要差异为:增加了砷的限量。 本标准代替GB 3263-1982《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本标准与GB 3263-198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原标准中重金属的限量; ---理化指标中增加了铅的限量。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张家界贸源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惠宜、汤先赤、柴秋儿、陈学勇、汤赫。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3263-1982。 GB 3263-2008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没食子酸丙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 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没食子酸与正丙醇在酸性脱水剂的条件下,加热酯化而制得的没食子酸丙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白色或乳白色结晶粉末。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水。分析中所用标准 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 GB/T 601、GB/T 602、 GB/T 603的规定制备。本标准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外观。 5.2 鉴别 5.2.1 试剂和溶液 a) 三氯化铁溶液:质量分数为1%; b) 乙醇溶液:体积分数为75%; c) 氢氧化钠溶液:1mol/L。 5.2.2 操作方法 5.2.2.1 将约0.5g样品溶于10mL1mol/L氢氧化钠溶液中,蒸馏,取蒸馏液约4mL,其液应澄清, 加热时有丙醇的臭气。 5.2.2.2 将约0.1g样品溶于5mL75%乙醇溶液中,加1滴1%三氯化铁溶液,呈紫色。 5.3 含量 5.3.1 试剂与溶液 a) 硝酸铋试液:称取5g硝酸铋[Bi(NO3)3·5H2O],置于锥形瓶中,加入7.5mL硝酸和10mL 水,用力振荡使其溶解,冷却,过滤,加水稀释定容至250mL,备用。 b) 硝酸溶液:硝酸∶水=1∶300(体积比)。 5.3.2 分析步骤 称取预先在110℃干燥4h至恒重的样品200mg(精确至0.0001g),置于400mL烧杯中,加 150mL水溶解,加热至沸,用力振荡,加50mL硝酸铋试液,继续加热至沸数分钟,直至完全沉淀,冷却, 过滤,滤出的黄色沉淀物于恒重的耐酸砂芯漏斗中,用硝酸溶液洗涤,并在110℃干燥4h,称至恒重。 5.3.3 结果计算 没食子酸丙酯(C10H12O5)的含量(质量分数)按式(1)计算: 5.3.4 允许差 实验结果以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保留一位小数)。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 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0.2%。 5.4 熔点 样品预先在110℃干燥4h至恒重,再按GB/T 6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砷 按GB/T 5009.76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铅 按GB/T 5009.75规定的方法测定。 5.7 干燥失重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110℃,干燥4h)。 5.8 灼烧残渣 称取约2g样品(精确至0.0001g),按GB/T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的确定 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号,经最后混合且有均一性质量的产 品为一批。 6.2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3%抽取小样,每批不得少于三个包装,每个包装 抽取样品不得少于100g,将抽取试样迅速混合均匀,分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容器或包装袋中,注明生 产厂、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份作检验,一份密封留存备查。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含量、干燥失重和灼烧残渣。 6.3.2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第4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进行检验: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时有较大差别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对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双倍取样进行复 检。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 标志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标志内容可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生产 许可证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等,并在标志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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