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263-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3263-2008 | 279 | GB 3263-2008 | [PDF]天数 <=3 |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
| GB 3263-1982 | 239 | GB 3263-1982 | [PDF]天数 <=2 |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3263-2008 (GB3263-2008) |
| 中文名称 |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
| 英文名称 | Food additive -- Propyl gallat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X41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220.20 |
| 字数估计 | 7,735 |
| 发布日期 | 2008-12-03 |
| 实施日期 | 2009-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3263-1982 |
| 引用标准 | GB/T 601; GB/T 602; GB/T 603; GB/T 617; GB/T 5009.3; GB/T 5009.4; GB/T 5009.75; GB/T 5009.76; GB/T 6682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 第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没食子酸丙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没食子酸与正丙醇在酸性脱水剂的条件下, 加热酯化而制得的没食子酸丙酯。 |
GB 3263-2008: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GB 3263-2008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Propyl gallat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263-2008
代替GB 3263-1982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修改采用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OODCHEMICALSCODEX)(第五版)的技术规格。
本标准与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第五版)的技术规格的主要差异为:增加了砷的限量。
本标准代替GB 3263-1982《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本标准与GB 3263-198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原标准中重金属的限量;
---理化指标中增加了铅的限量。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张家界贸源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惠宜、汤先赤、柴秋儿、陈学勇、汤赫。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3263-1982。
GB 3263-2008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没食子酸丙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
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没食子酸与正丙醇在酸性脱水剂的条件下,加热酯化而制得的没食子酸丙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白色或乳白色结晶粉末。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水。分析中所用标准
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 GB/T 601、GB/T 602、
GB/T 603的规定制备。本标准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外观。
5.2 鉴别
5.2.1 试剂和溶液
a) 三氯化铁溶液:质量分数为1%;
b) 乙醇溶液:体积分数为75%;
c) 氢氧化钠溶液:1mol/L。
5.2.2 操作方法
5.2.2.1 将约0.5g样品溶于10mL1mol/L氢氧化钠溶液中,蒸馏,取蒸馏液约4mL,其液应澄清,
加热时有丙醇的臭气。
5.2.2.2 将约0.1g样品溶于5mL75%乙醇溶液中,加1滴1%三氯化铁溶液,呈紫色。
5.3 含量
5.3.1 试剂与溶液
a) 硝酸铋试液:称取5g硝酸铋[Bi(NO3)3·5H2O],置于锥形瓶中,加入7.5mL硝酸和10mL
水,用力振荡使其溶解,冷却,过滤,加水稀释定容至250mL,备用。
b) 硝酸溶液:硝酸∶水=1∶300(体积比)。
5.3.2 分析步骤
称取预先在110℃干燥4h至恒重的样品200mg(精确至0.0001g),置于400mL烧杯中,加
150mL水溶解,加热至沸,用力振荡,加50mL硝酸铋试液,继续加热至沸数分钟,直至完全沉淀,冷却,
过滤,滤出的黄色沉淀物于恒重的耐酸砂芯漏斗中,用硝酸溶液洗涤,并在110℃干燥4h,称至恒重。
5.3.3 结果计算
没食子酸丙酯(C10H12O5)的含量(质量分数)按式(1)计算:
5.3.4 允许差
实验结果以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保留一位小数)。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
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0.2%。
5.4 熔点
样品预先在110℃干燥4h至恒重,再按GB/T 6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砷
按GB/T 5009.76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铅
按GB/T 5009.75规定的方法测定。
5.7 干燥失重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110℃,干燥4h)。
5.8 灼烧残渣
称取约2g样品(精确至0.0001g),按GB/T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的确定
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号,经最后混合且有均一性质量的产
品为一批。
6.2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3%抽取小样,每批不得少于三个包装,每个包装
抽取样品不得少于100g,将抽取试样迅速混合均匀,分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容器或包装袋中,注明生
产厂、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份作检验,一份密封留存备查。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含量、干燥失重和灼烧残渣。
6.3.2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第4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进行检验: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时有较大差别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对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双倍取样进行复
检。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 标志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标志内容可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生产
许可证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等,并在标志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