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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4578-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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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578-2008 279 GB 4578-2008 <=3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4578-2008 (GB4578-2008)
中文名称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Sodium saccharin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X42
国际标准分类 67.220.20
字数估计 7,737
发布日期 2008-12-03
实施日期 2009-06-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4578-1984
引用标准 GB/T 601; GB/T 602; GB/T 603; GB/T 617; GB/T 5009.3; GB/T 5009.11; GB/T 5009.12; GB/T 6682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9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苯二甲酸酐为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糖精纳。

GB 4578-2008: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GB 4578-2008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Sodium sacchar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578-2008 代替GB 4578-1984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日本《食品添加剂公定书》(第八版)的技术规格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 4578-1984《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本标准与GB 4578-198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铵盐和重金属指标; ---增加了铅指标、酸度和碱度试验及苯甲酸盐和水杨酸盐试验。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平煤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厂、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枫楠、李惠宜、齐化多、柴秋儿、侯新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578-1984。 GB 4578-2008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 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苯二甲酸酐为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糖精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无色或稍带白色的结晶性粉末,无臭或有微弱香气。 4.2 溶解性 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 5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水。分析中所用标准 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 GB/T 601、GB/T 602、 GB/T 603的规定制备。本标准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外观,并嗅其味。 5.2 鉴别试验 5.2.1 试剂与溶液 a) 间苯二酚; b) 硫酸; c) 氢氧化钠溶液:质量分数为4%; d) 盐酸溶液:质量分数为10%。 5.2.2 分析步骤 5.2.2.1 取约20mg试样,加约40mg间苯二酚,混合后加硫酸10滴,用微火加热,至显深绿色,放 冷,加10mL水与10mL的4%氢氧化钠溶液,即成绿色有荧光的溶液。 5.2.2.2 取铂丝,用10%盐酸溶液湿润后,蘸取试样,在无色火焰中燃烧,火焰即显鲜黄色。 5.2.3 熔点测定 按GB/T 617规定的方法测定。取约0.3g试样,加5mL水溶解后,加1mL稀盐酸,即析出结晶, 过滤,滤渣用水洗净,经105℃干燥后测定其熔点应为226℃~230℃。 5.3 含量 5.3.1 试剂与溶液 a) 冰乙酸; b) 乙酸酐; c) 结晶紫指示液:5g/L; d) 无水乙酸:取冰乙酸适量,按含水量计算,1g水加乙酸酐5.22mL即得; e) 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0.1mol/L。 5.3.2 分析步骤 称取约0.3g干燥后的样品,精确至0.0002g,加入20mL冰乙酸和5mL乙酸酐,溶解后,加两滴 结晶紫指示液,用0.1mol/L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至溶液呈蓝绿色。 5.3.3 结果计算 糖精钠含量的质量分数按式(1)计算: 5.3.4 允许差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 0.2%。 5.4 干燥失重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120℃,干燥4h)。 5.5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7 酸度和碱度试验 5.7.1 试剂与溶液 a) 氢氧化钠溶液:0.1mol/L; b) 酚酞指示液:10g/L。 5.7.2 分析步骤 称取1.0g试样,溶于10mL刚煮沸并冷却的水中。加1滴酚酞指示液,溶液应无粉红色出现;加 1滴0.1mol/L氢氧化钠溶液,溶液应出现粉红色。 5.8 苯甲酸盐和水杨酸盐试验 5.8.1 试剂与溶液 a) 乙酸; b) 氯化铁试液:称取9g氯化铁(FeCl3·6H2O),溶于水并定容至100mL。 5.8.2 分析步骤 称取0.5g试样,溶于10mL水,加5滴乙酸酸化溶液,加3滴氯化铁试液,应无沉淀或紫色出现。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的确定 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号,经最后混合且有均一性质量的产 品为一批。 6.2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3%抽取小样,每批不得少于三个包装,每个包装 抽取样品不得少于100g,将抽取试样迅速混合均匀,分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容器或包装袋中,注明生 产厂、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份作检验,一份密封留存备查。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含量、干燥失重、酸度和碱度试验及苯甲酸盐和水杨酸盐试验。 6.3.2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第4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进行检验: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时有较大差别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对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双倍取样进行复 检。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 标志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标志内容可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生产 许可证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等,并在标志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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