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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843-2013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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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43-2013 500 GB 50843-2013 9秒内发货PDF 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843-2013 (GB50843-2013)
中文名称 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for appraisal and reinforcement of building slop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20
国际标准分类 91.080.01
字数估计 124,160
引用标准 GB 50007; GB 50010; GB 50021; GB 50026; GB 50046; GB 50144; GB 50300; GB 50330; GB/T 50344; GB 50367; GB 50497; GB 50702; GB/T 2542; JGJ 8; JGJ 123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86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岩质边坡高度为30m以下(含30m), 土质边坡高度为15m以下(含15m)的既有建筑边坡工程和岩质基坑边坡的鉴定和加固。超过上述高度的边坡加固工程以及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加固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还应进行专项设计, 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

GB 50843-2013: 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843-2013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for appraisal and reinforcement of building slope 1 总则 1.0.1为了在既有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及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岩质边坡高度为30m以下(含30m),土质边坡高度为15m以下(含15m)的既有建筑边坡工程和岩质基坑边坡的鉴定和加固。 超过上述高度的边坡加固工程以及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加固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进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 1.0.3 软土、湿陷性黄土、冻土及膨胀土等特殊性岩土和侵蚀性环境以及地震区、灾后的建筑边坡工程的鉴定和加固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专业标准的规定。 1.0.4 既有建筑边坡工程的鉴定及加固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建筑边坡 building slope 在建筑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斜坡。本规范中简称边坡。 2.1.2 既有边坡工程 existing building slope engineering 整体或部分已建成的建筑边坡工程。 2.1.3 边坡工程鉴定 appraisal of existing building slope engineering 对既有边坡工程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等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1.4 既有边坡工程加固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building slope engineering 对既有建筑边坡工程及其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等措施,使其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2.1.5 边坡加固工程勘察 geological investigation of slope strengthening engineering 边坡鉴定与加固前,针对既有边坡工程进行的岩土工程勘察活动。 2.1.6 加固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for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building slope engineering 正常条件下既有建筑边坡工程或支护结构、构件加固后无需重新进行检测、鉴定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1.7 目标使用年限 target working life 既有边坡工程期望使用的年限。 2.1.8 检测 inspection 为评定施工质量或性能等实施的检查、测量、试验和检验活动。 2.1.9 鉴定单元 appraisal unit 根据被鉴定边坡工程的支护结构体系、构造特点、结构布置、边坡高度和作用大小等不同所划分的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2.1.10 子单元 sub-system 鉴定单元中根据组成支护结构的不同形式所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 2.1.11 构件 member 支护结构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受力单位。 2.1.12 锚杆 anchor 将拉力传至稳定岩土层的构件。当采用钢绞线或高强钢丝束作杆体材料时,也可称为锚索。本规范中除特殊注明外,锚杆为锚杆和预应力锚索的总称。 2.1.13 削方减载法 cut unloading at top of slope 通过清除建筑边坡推力区的岩土体达到减少边坡推力,使加固后的既有建筑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1.14 堆载反压法 back loading at toe of slope 通过在既有边坡工程坡脚堆载反压,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1.15 抗滑桩加固法 slide-resistant pile method 通过设置抗滑桩,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1.16 加大截面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R.C 加大原结构或构件的截面面积或增配钢筋,以提高其承载力和刚度的一种加固法。 2.1.17 锚固加固法 anchoring method 通过设置锚杆及传力结构,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1.18 注浆加固法 grouting method 通过对岩土体进行注浆处理,改变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1.19 截排水法 cut-off and draining method 通过设置或改造截、排水系统,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Ei--第i计算条块与第i+1计算条块单位宽度水平条间力; En--第n条块单位宽度剩余水平推力; G、Gi--滑体、第i计算条块单位宽度重力; Gb、Gbi--滑体、第i计算条块单位宽度附加竖向荷载; Mi--第i计算条块与第i+1计算条块单位宽度(对坐标原点的)条间力矩; Mn--第n条块单位宽度(对坐标原点的)剩余力矩; Pi--第i计算条块与第i+1计算条块单位宽度剩余下滑力; Pn--第n条块单位宽度剩余下滑力; Q、Qi--滑体、第i计算条块单位宽度水平荷载; R、Ri--滑体、第i计算条块单位宽度重力及其他外力引起的抗滑力; RN--新增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抗力; R0、R0i--滑体,第i计算条块所受单位宽度有效抗力; S--支护结构上的外部作用效应; T、Ti--滑体、第i计算条块单位宽度重力及其他外力引起的下滑力; U、Ui--滑面、第i计算条块滑面单位宽度总水压力; V--后缘陡倾裂隙单位宽度总水压力; Yi--第i计算条块与第i+1计算条块单位宽度竖直条间力。 2.2.2 材料性能参数 c、ci--滑面、第i计算条块滑面黏聚力; --滑面、第i计算条块滑面内摩擦角; γw--水重度。 2.2.3 几何参数 H--建筑物的高度或边坡高度; hw、hwi,hw,i-1--后缘陡倾裂隙充水高度,第i及第i-1计算条块滑面前端水头高度; L、Li--滑面、第i计算条块长度; xci--第i计算条块重心横坐标; xgi--第i计算条块单位宽度竖向附加荷载作用点横坐标; xni,yni--第i计算条块滑面中点横、纵坐标; yqi--第i计算条块单位宽度水平荷载作用点纵坐标; xri,yri--第i计算条块有效抗力作用点横、纵坐标; α、αi--滑体、第i计算条块单位宽度有效抗力倾角; θ、θi--滑面、第i计算条块倾角。 2.2.4 计算系数 Fs、Ft--边坡抗滑、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 Fst--整体稳定安全系数; i--计算条块号,从后方起编; n--条块数量; x'i--第i计算条块与第i+1计算条块垂直分界面到滑面前端的相对水平距离,是到滑面前端的水平距离与滑面前后端之间水平距离的比值; γ0--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 ζL--新增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抗力发挥系数; --第i计算条块剩余下滑推力向第i+1计算条块的传递系数。 2.2.5 鉴定评级 As、Bs、Cs--子单元正常使用性等级; Ass、Bss、Css--鉴定单元正常使用性等级; Asu、Bsu、Cs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Au、Bu、Cu、Du--子单元安全性等级; as、bs、cs--构件正常使用性等级; au、bu、cu、du--构件安全性等级。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既有边坡工程的加固设计应采用动态设计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相关规定。 3.1.2 与支护结构配合使用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或构件的加固技术、裂缝修补技术、锚固技术和防锈技术以及加固材料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和《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等的有关规定。 3.1.3 加固后的边坡工程应进行正常维护,当改变其用途和使用条件时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 3.1.4 既有边坡工程鉴定、加固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和验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3.2 边坡工程鉴定 3.2.1 边坡工程鉴定适用于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正常使用性、耐久性和施工质量等的鉴定。 3.2.2 边坡工程鉴定应明确鉴定的对象、范围和要求。鉴定对象应由委托单位确定,可将建筑边坡工程整体作为鉴定对象,也可将鉴定单元、子单元或构件作为鉴定对象。 3.2.3 当边坡工程遭受洪水、泥石流等灾害后需进行特殊项目鉴定时,特殊项目鉴定评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4 鉴定对象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边坡工程的使用历史、当前的工作状态和今后的使用要求确定。对边坡工程不同鉴定单元,根据其安全等级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 3.3 边坡工程加固设计 3.3.1 下列情况的边坡工程应进行加固设计: 1 边坡出现失稳迹象、支护结构及构件出现明显开裂及变形的边坡工程; 2 使用条件有重大变化或改造可能影响安全的边坡工程; 3 遭受灾害及已发生安全事故的边坡工程; 4 经鉴定确认应进行加固的边坡工程; 5 支护结构出现严重腐蚀的边坡工程。 3.3.2 边坡加固工程设计时应取得下列资料: 1 边坡工程的鉴定报告; 2 边坡工程原有设计和施工竣工资料; 3 边坡加固工程的勘察报告; 4 边坡工程周边建筑物、管线等环境资料; 5 现有的施工技术、设备性能、施工条件及类似工程加固经验等资料; 6 委托方提供的边坡加固工程设计任务书。 3.3.3 边坡加固工程安全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规定确定。当边坡的使用条件和环境发生改变,使边坡工程损坏后造成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发生变化时,加固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应作相应的调整。 3.3.4 边坡加固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边坡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边坡工程服务对象的使用年限; 2 当支护结构采用植筋、碳纤维布加固时,应按30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鉴定认为其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使用年限。 3.3.5 对使用粘结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支护结构或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时间不应超过10年。 3.3.6 边坡工程的加固方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边坡工程的鉴定报告、勘察报告、加固目的、加固设计的可靠性及预期效果、施工难易程度和条件、对邻近建筑和环境的影响、工期和造价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及经济分析后确定合理的加固设计方案; 2 依据鉴定报告,加固方案设计应考虑合理利用原有支护结构的有效抗力; 3 边坡加固范围应根据鉴定结果及设计分析确定,可对边坡工程整体、区段、支护结构或构件、以及截、排水系统进行加固处理,但均应考虑边坡工程的整体性及加固部分与邻近建筑物的相互影响; 4 边坡加固工程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适修性差的边坡工程不应进行加固; 5 边坡加固工程设计应考虑景观及环保要求,做到美化环境,保护生态。 3.3.7 对加固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大变形或塌滑的边坡工程,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先实施临时性的预加固及采取其他有效、安全的措施后,再实施永久性加固措施。 3.3.8 下列既有边坡工程加固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 超过本规范适用高度的边坡加固工程; 2 边坡工程塌滑影响区内有重要建筑物、稳定性较差的边坡加固工程; 3 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对边坡加固施工扰动较敏感的边坡加固工程; 4 已发生严重事故的边坡加固工程; 5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边坡加固工程。 4 边坡加固工程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边坡工程加固前应进行边坡加固工程勘察 4.1.2 既有边坡加固工程勘察应在充分利用既有边坡工程勘察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并对已有的资料进行必要的验证。 4.1.3 既有边坡加固工程勘察时应根据边坡特点、破坏情况、边坡工程鉴定要求和加固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4.1.4 既有边坡加固工程可直接进行详细阶段勘察。 4.1.5 边坡加固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查明边坡工程的变形、开裂及破坏原因以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边坡类型和可能的破坏形式; 2 提供边坡稳定性、变形验算、边坡工程鉴定和加固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3 评价边坡的稳定性,提出稳定性结论; 4 提出边坡工程加固处理措施和监测方案建议。 4.2 勘察工作 4.2.1 边坡加固工程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 气象、水文资料,特别是雨期和暴雨强度等资料; 2 场地已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 既有边坡工程的相关资料; 4 附有坐标和地形的边坡工程平面图等; 5 邻近建筑物、地下工程和管线等环境资料。 4.2.2 边坡加固工程勘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重点查明下列内容: 1 边坡岩土体与支护结构变形特征及其成因; 2 边坡岩土体及岩体结构面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其变化; 3 场地的地下水类型、水位、水量、补给、排泄条件和动态变化,岩土层的透水性,地下水出露情况等水文地质条件及其变化。 4.2.3 边坡加固工程勘察手段和勘察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加固工程勘察宜先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有关规定; 2 勘察工作布置应根据边坡工程的勘察等级和已出现的变形破坏迹象,结合搜集的已有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等资料,适当补充勘探孔、原位测试;对于勘察等级为甲级的边坡工程,其勘探布孔应适当加密,必要时,采取现场剪切试验确定滑动面的抗剪强度指标; 3 勘探工作宜采用钻探、坑(井)探和槽探等方法。 4.3 稳定性分析评价 4.3.1 边坡加固工程的稳定性分析评价应在充分查明工程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边坡岩土类型、可能破坏形式和支护结构特征以及支护结构作用等进行稳定性评价。 4.3.2 边坡加固工程的稳定性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应先进行定性评价,后进行定量评价。边坡加固工程的稳定性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 4.3.3 当原支护结构对边坡稳定性起有利作用时,边坡工程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其有效抗力。原支护结构的有效抗力应根据边坡工程破坏模式、变形、破坏情况和地区工程经验确定。 4.3.4 存在原有支护结构有效抗力作用时的边坡稳定性可按本规范附录A提供的方法进行计算。其他情况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 4.3.5 滑动面为圆弧形和折线形时,应在滑面倾角明显变化处、滑面与水位线相交处、滑面强度指标变化处、地下水位线倾角明显变化处、地形坡角明显变化处、地形线与河(库)水位线相交处、地面荷载明显变化处等处进行计算条块分界点的划分;计算条块数量应满足计算精度的要求。 4.3.6 对存在多个滑动面的边坡工程,应分别对各种可能的滑动面进行稳定性验算分析,并取最小稳定性系数作为边坡工程稳定性系数。对多级滑动面的边坡工程,应分别对各级滑动面进行稳定性验算分析。 4.3.7 边坡抗滑稳定状态应分为稳定、基本稳定、欠稳定和不稳定四种,可根据边坡抗滑稳定系数按表4.3.7确定。 表4.3.7 既有边坡工程稳定状态划分 注:Fst为边坡稳定安全系数。 4.3.8 下列情况时应提出加固处理建议: 1 当边坡工程岩土体及支护结构地基出现明显变形破坏迹象时; 2 当边坡工程整体稳定性不能满足稳定安全系数要求时。 4.4 参数取值 4.4.1 边坡加固工程的有关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应通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并参考地区经验确定。当无试验条件时,安全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边坡加固工程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4.4.2 对于未出现变形或处于弱变形阶段的边坡工程,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可取现场原位测试的峰值强度值;处于滑动阶段或已滑动的边坡工程,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可取残余强度值;处于强变形阶段的边坡工程,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可取介于峰值强度与残余强度之间值。 4.4.3 利用搜集的岩土物理力学指标时应进行分析复核,并应充分考虑边坡工程使用期间岩土体及岩体结构面的物理力学性质发生的变化。 4.4.4 当边坡工程已产生变形或滑动时,可采用反演分析法确定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对出现变形的边坡工程,其稳定性系数Ks宜取1.00~1.05;对产生滑动的边坡工程,其稳定系数Ks宜取0.95~1.00。 4.4.5 边坡工程鉴定报告所提供的原支护结构的有效抗力和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应加以合理利用,并应对边坡加固工程设计所需的有关岩土物理力学指标进行校核。 5 边坡工程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边坡工程加固前应进行边坡工程鉴定 5.1.2 在下列条件下,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 1 遭受灾害、事故或其他应急鉴定时; 2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影响边坡工程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时; 3 对邻近建筑物安全有影响时; 4 进行改造、扩建及使用环境改变时; 5 需要进行整体维护、维修时; 6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7 需进行司法鉴定时; 8 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性问题时。 5.1.3 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边坡工程正常使用性鉴定: 1 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性的检查; 2 边坡工程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鉴定。 5.1.4 当边坡工程存在耐久性问题时,应进行边坡工程耐久性鉴定。 5.2 鉴定的程序与工作内容 5.2.1 边坡工程鉴定程序可按图5.2.1进行。 图5.2.1 鉴定程序 5.2.2 初步调查宜包含下列工作内容: 1 查阅边坡工程资料,包括边坡工程勘察资料、设计图、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竣工资料、历次检测(监测)、加固和改造资料、质量或事故处理报告等; 2 调查边坡工程历史,如原始施工、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 现场考察,根据资料核对实物,调查边坡工程实际使用情况,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 拟定鉴定方案。 5.2.3 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对象的特点和初步调查的结果,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制定。鉴定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主要包括边坡工程类型、边坡总高度、周边环境,边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等;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 鉴定依据,主要包括检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4 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抽样检测的数量; 5 检测鉴定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6 鉴定工作进度计划;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9 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5.2.4 详细调查与检测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 详细研究相关文件资料;当边坡工程勘察资料不完整或检测过程中发现其他工程地质问题时,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执行; 2 调查核实使用条件;应对设计、施工、用途、维修、加固等建设、使用历史进行调查,同时对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偶然荷载作用和间接作用进行调查,当环境作用对边坡安全性影响较大时应进行环境作用调查; 3 材料性能检测分析;当图纸资料有说明且不怀疑材料性能有变化时,可采用设计值;当无图纸资料或存在问题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现场取样进行检测或现场测试; 4 支护结构、构件的检查和抽样检测;当有图纸资料时,可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无图纸资料或图纸资料不全时,应通过对支护结构的现场调查和分析,再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对重要和有代表性的支护结构、构件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数据离散性大时应全数检测; 5 附属工程的检查和检测;重点检查边坡工程排水系统的设置和其排水功能,对其他影响安全的附属结构也应进行检查。 5.2.5 根据详细调查与检测数据,对各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进行分析与验算,包括整体稳定性和局部稳定性分析,支护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和耐久性分析及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5.2.6 在边坡工程鉴定过程中,若发现调查和检测资料不充分或不准确时,应及时补充调查、检测。 5.2.7 边坡工程可划分成若干鉴定单元进行鉴定评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性评级分为四个等级,正常使用性评级分为三个等级; 2 当鉴定单元可划分为构件和子单元时,应按表5.2.7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鉴定单元的评级; 表5.2.7 鉴定单元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 3 当鉴定单元不能细分为构件、子单元时,应根据鉴定单元的实际检测数据,直接对其安全性进行评级; 4 对复杂鉴定单元,可将其分成若干独立的子单元,按表5.2.7 进行独立子单元的评级。 5.2.8 特殊项目鉴定的程序可按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程序执行,但其工作内容应符合特殊项目鉴定的要求。 5.2.9 边坡工程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 鉴定依据; 4 调查、检测项目的实测数据; 5 检测数据的分析、验算及结果; 6 鉴定结论及建议; 7 附件。 5.2.10 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鉴定报告中宜明确鉴定对象的剩余使用年限,应指出鉴定对象在剩余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2 鉴定报告中应明确鉴定结果,指明鉴定对象的最终评级结果,作为技术管理或制定加固、维修计划的依据; 3 鉴定报告宜按表5.2.10明确各层次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结果,且应明确处理对象,对安全性等级为cu级和du级的构件及Csu级和Dsu级的鉴定单元的数量、所处位置做出详细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表5.2.10 边坡工程鉴定评级汇总表 5.3 调查与检测 5.3.1 使用条件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边坡工程上的作用、使用环境和使用历史三部分,调查中应考虑使用条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 5.3.2 边坡工程鉴定应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阅和向委托方、知情人员及边坡工程周边居民调查,了解边坡工程使用、维护和改造历史。 5.3.3 边坡工程作用的调查和检测,可选择表5.3.3中的项目。 表5.3.3 边坡工程的作用调查检测项目 5.3.4 边坡工程使用环境应包括气象环境、地质环境和边坡工程工作环境,可按表5.3.4中所列项目进行调查。 表5.3.4 边坡工程使用环境调查项目 5.3.5 边坡工程所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为化学腐蚀环境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确定。 5.3.6 边坡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变形与裂缝的调查、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查范围为边坡工程塌滑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地面、建筑物、需保护的管线等; 2 对已发生变形或出现裂缝的部位应做出标识和记录; 3 对建筑物的变形、倾斜等应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 4 对地面或结构体裂缝深度、宽度、走向应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或观测,并对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或判断。 5.3.7 边坡工程现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抽样原则和抽样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执行,支护结构构件的抽样数量可按检测类别B的要求执行,检测数据离散性大时应全数检测; 2 检测项目和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附属工程的几何特性、材料性能和结构性能等; 3 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附属结构的检测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要求; 4 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5.4 鉴定评级标准 5.4.1 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 表5.4.1-1 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 表5.4.1-2 使用性鉴定评级标准 5.5 支护结构构件的鉴定与评级 5.5.1 边坡工程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 独立基础: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 2) 条形基础: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区段为一个构件; 3) 单桩:一根为一个构件; 4) 群桩: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承台或独立的承台及其所含的基桩为一个构件; 5) 地梁: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区段为一个构件。 2 支护结构 1) 锚杆:一根锚杆为一个构件; 2) 抗滑桩:一根抗滑桩为一个构件; 3) 肋柱:两根锚杆所区分的一段肋柱为一个构件; 4) 肋梁:两根肋柱所区分的一段肋梁为一个构件; 5) 挡墙: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挡墙段为一个构件; 6) 挡板:按肋梁、肋柱或桩区分的挡板段为一个构件。 5.5.2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通过承载力项目的校核和连接构造项目的分析确定。评级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4.1-1的规定。 5.5.3 构件的使用性等级评定应通过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腐蚀等项目对构件正常使用的影响分析确定。评级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4.1-2的规定。 5.5.4 锚杆安全性鉴定评级宜按下列规定进行: 1 调查锚杆已有技术资料,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对锚头、锚杆杆体、锚固段承载力进行验算; 2 锚杆现场检测可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及抽样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锚杆外锚头固端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外锚头进行全数检测;对未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外锚头抽其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3个进行检测,并对外锚头锚固性能进行评价; 2) 有条件时,对锚杆杆体施工质量进行检测; 3) 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或预加固措施后,抽取锚杆总数的5%,且每种类型锚杆不应少于3根,进行锚杆抗拔试 验,检验其抗拔承载力。 5.5.5 锚杆的耐久性应根据锚杆修建年代、材料选择、防腐措施、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及当地工程经验类比进行评估;确有必要,可局部开挖探坑检测锚杆腐蚀情况,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评估其耐久年限。 5.5.6 混凝土构件的耐久年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进行评估。 5.5.7 重力式挡墙中砌体材料的耐久性年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进行评估。 5.5.8 按坡率法修建的边坡工程,应根据边坡工程的地质特点、高度和已使用年限,划分成若干鉴定单元,调查各鉴定单元的外露岩土体的风化程度、局部块体材料的裂隙、损伤程度,根据其整体或局部滑动的可能性、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及当地工程经验,确定其耐久年限。 5.6 子单元的鉴定评级 5.6.1 支护结构中地基基础的安全性评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5.6.2 支护结构的安全性应按支护结构的整体性、承载功能和变形二个项目进行评级,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结构整体性评定等级应符合表5.6.2-1规定; 表5.6.2-1 支护结构整体性评定等级 2 按承载功能和变形评定支护结构的等级应符合表5.6.2-2的规定; 表5.6.2-2 支护结构承载功能和变形评定等级 3 支护结构应按本条第1、2款的较低评定等级作为支护结构的评级结果。 5.6.3 附属工程的安全性应对排水工程或系统的排水功能进行评定。当排水工程或系统失效严重影响边坡工程排水功能时,应根据其影响地基基础、支护结构承载功能和变形的程度及同类工程经验类比,直接评定为Cu或Du级;其他情况可评定Au或Bu级。 5.6.4 子单元正常使用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s级:子单元所含构件无变形或已有变形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无cs级构件,bs级的构件数量较少,使用状况良好; 2 Bs级:子单元所含构件已有变形、裂缝最大值基本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cs级构件不超过构件总数的20%; 3 Cs级:子单元所含构件已有变形、裂缝最大值不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且cs级构件超过构件总数的20%。 5.7 鉴定单元的鉴定评级 5.7.1 鉴定单元的稳定性鉴定评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7.2 鉴定单元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附属工程安全性评定为Bu级以上时,应以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中的最低评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2 当附属工程安全性等级为Cu级,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不低于Bu级时,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应为Bsu级; 3 当附属工程安全性等级为Du级,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不低于Cu级时,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应为Csu级; 4 其他情况应以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中的最低评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安全性评定等级。 5.7.3 鉴定单元使用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ss级:Bs级子单元不应超过子单元总数的1/3; 2 Bss级:无Cs级子单元; 3 Css级:有Cs级子单元。 6 边坡加固工程设计计算 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边坡工程加固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其中,混凝土构件加固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有关规定,砌体构件加固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的有关规定。 6.1.2 地震区边坡工程、涉水边坡工程及动荷载作用下的边坡工程加固设计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 原支护结构、构件几何尺寸应根据鉴定结果确定。 6.1.4 原支护结构、构件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当现场检测数据符合原设计值时,可采用原设计标准值; 2 当现场检测数据与原设计值有差异时,应采用检测结果推定的标准值,标准值的推定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 计算原则 6.2.1 边坡加固工程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削方减载法、堆载反压法、加大截面加固法加固时,岩土侧压力应根据边坡加固工程勘察资料提供的岩土参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2 采用注浆加固法加固时,岩土侧压力应根据试验区加固后的岩土参数实测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3 边坡工程无支护结构或支护结构失效、地基失稳或边坡工程整体失稳,采用锚固加固法、抗滑桩加固法等方法加固时,新增支护结构和构件承担的岩土侧压力应根据边坡加固工程勘察资料提供的岩土参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4 采用新增支护结构或构件与原支护结构或构件形成组合支护结构加固边坡时,新增支护结构或构件抗力应按本规范第6.2.2条确定,原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有效抗力应按本规范第6.2.3和第6.2.4条确定。 6.2.2 采用锚固加固法、抗滑桩加固法加固时,新增支护结构或构件与原支护结构形成组合支护结构共同工作,组合支护结构抗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边坡加固工程的勘察报告、鉴定结论、使用要求、加固措施等,确定计算单元中新增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抗力和原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有效抗力; 2 组合支护结构抗力计算简图,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构造; 3 计算单元中的组合支护结构或构件应满足下式要求: ζLRN+R0≥KS (6.2.2) 式中:RN--新增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抗力; ζL--新增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抗力发挥系数,按本规范第6.3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R0--原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有效抗力,按本规范第6.2.3和第6.2.4条确定; K--安全系数,根据不同支护结构类型的不同计算模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相关规定确定; S--支护结构或构件上的外部作用,根据边坡工程破坏模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相关规定确定。 6.2.3 边坡工程加固设计时,原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有效抗力可根据原支护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和材料性能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原支护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和材料强度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对鉴定等级为au级的构件,其几何尺寸、材料性能可按原设计文件取值; 2 对鉴定等级为bu、cu、du级的构件,其几何尺寸、材料性能应根据鉴定结果取值。 6.2.4 边坡工程加固设计时,下列情况不应考虑原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有效抗力: 1 支护结构基础位于潜在滑面之上,边坡工程整体失稳时; 2 锚杆锚固段位于非稳定地层中时; 3 支护结构或构件通过加固处理后,除结构自身重力作用外,难以有效恢复的抗力; 4 鉴定结果认定支护结构或构件已经失效时,除结构自身重力作用和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的构件外的抗力。 6.2.5 边坡工程加固后改变传力路径或使支护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支护结构、构件及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6.2.6 加固后的支护结构上岩土侧压力分布应根据加固方法、原边坡岩土侧压力分布图形、新增支护结构刚度及作用位置、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可简化为三角形、梯形或矩形。 6.2.7 地震区支护结构或构件的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复核其抗震能力。同时,还应考虑支护结构刚度增大和结构质量重分布而导致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的影响。 6.3 计算参数 6.3.1 采用锚固加固法加固时,根据边坡工程的支护形式和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新增锚杆及传力结构的抗力发挥系数ζL宜按表6.3.1采用。 表6.3.1 新增锚杆及传力结构的抗力发挥系数ζL 注:1 锚固段为土层时,抗力发挥系数宜比表中数值降低0.05; 2 考虑新增传力结构构件重力作用时,抗力发挥系数取1.00。 6.3.2 采用抗滑桩加固法加固重力式挡墙、桩板式挡墙时,根据边坡工程的支护形式和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新增抗滑桩及传力结构的抗力发挥系数ζL宜按表6.3.2采用。 表6.3.2 新增抗滑桩及传力结构的抗力发挥系数ζL 注:1 抗滑桩与预应力锚杆组合加固时,抗力发挥系数按本规范表6.3.1采用; 2 抗滑桩埋入段为土层时,抗力发挥系数宜比表中数值降低0.05; 3 考虑新增抗滑桩及传力结构构件重力作用时,抗力发挥系数取1.00。 6.3.3 采用加大截面加固法加固时,加固后边坡支护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及有关参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和《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的有关规定。 7 边坡工程加固方法 7.1 一般规定 7.1.1 既有边坡工程加固方法可分为削方减载法、堆载反压法、锚固加固法、抗滑桩加固法、加大截面加固法、注浆加固法和截排水法等。也可采用当地成熟、可靠、有效的其他加固法。 7.1.2 本章中的加固方法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有支护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