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购物车 询价 关于我们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380 (2026-05-13) 搜索
路径: 主页 > GB > 第21页 > GB 8818-2008

[PDF] GB 8818-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 8818-2008'
标准号码美元购买PDF工期标准名称(英文版)
GB 8818-2008 239 GB 8818-2008 <=3 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8818-2008 (GB8818-2008)
中文名称 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Cocoa husk pigment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X41
国际标准分类 67.220.20
字数估计 6,685
发布日期 2008-12-03
实施日期 2009-06-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8818-1988
引用标准 GB/T 5009.75; GB/T 5009.76; GB/T 6682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9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可可壳色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可可壳为原料, 经水榕液提取、精制、浓缩、干燥而制得的产品。

GB 8818-2008: 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 GB 8818-2008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Cocoa husk pig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818-2008 代替GB 8818-1988 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3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GB 8818-1988《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的修订。 本标准与GB 8818-198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对pH、灼烧残渣和吸光度等指标进行了修订; ---取消了原标准中水不溶物和重金属指标。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着色剂专业委员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浙江 永康阳光天然色素厂、河南省漯河市中大天然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惠宜、徐晖、文雁君、孙瑾、陈艳燕、阎炳宗、柴秋儿、朱劲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818-1988。 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可可壳色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可可壳为原料,经水溶液提取、精制、浓缩、干燥而制得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75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ISO 3696:1987,MOD) 3 技术要求 3.1 性状 深棕色粉末。 3.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水。 4.1 鉴别 4.1.1 色泽 0.1%样品水溶液呈澄明、棕色;0.1%样品6mol/L氢氧化钠溶液,色泽加深,呈深棕色;0.1%样品 6mol/L盐酸溶液,产生棕色沉淀,上清液变为棕黄色。 4.1.2 最大吸收峰 0.01%(质量分数)水溶液以可见-紫外光分光光度计检测,在紫外部分有两个吸收峰,在波长 195nm处有一个最大吸收峰,在波长275nm处有一较小的吸收峰。 称取1.0g样品,用水溶解并转移至100mL容量瓶,定容,用酸度计测定溶液的pH值。 4.3 干燥失重 4.3.1 分析步骤 称取约2g(准确至0.0002g)试样,置于已烘干至恒量的称量瓶中,试样厚度约5mm,铺匀,开盖 于105℃干燥箱干燥至恒重,放入干燥器内冷却,称量。 4.3.2 结果计算 干燥失重的质量分数按式(1)计算: 4.3.3 允许差 实验结果以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与算 术平均值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0.2%。 4.4 灼烧残渣 4.4.1 分析步骤 称取约3g样品(准确至0.0002g),置于已在700℃~800℃恒重的瓷坩埚中,缓缓加热直至样品 完全碳化。将碳化的样品冷却,移入高温炉中,在800℃下烧灼至恒重。 4.4.2 结果计算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按式(2)计算: 4.4.3 允许差 实验结果以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与算 术平均值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0.5%。 4.5 吸光度 4.5.1 仪器 分光光度计,附1cm比色皿。 4.5.2 分析步骤 将试样置于干燥器中,在室温下干燥24h,称取1g(准确至0.0002g),用水溶解并定容至 100mL,摇匀。用移液管在摇匀状态下吸取2mL样品溶液,再定容至100mL(即为0.02%水溶液), 用分光光度计,以水作参比液,于1cm比色皿中,在400nm波长处测其吸光度。 4.5.3 结果计算 吸光度按式(3)计算: 4.6 砷 按GB/T 5009.76规定的方法测定。 4.7 铅 按GB/T 5009.75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批次的确定 由生产单位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号,经最后混合且有均一性质量的产品为一批。 5.2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3%抽取小样,每批不得少于三个包装,每个包装 抽取样品不得少于100g,将抽取试样迅速混合均匀,分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产 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一瓶密封留存备查。 5.3 出厂检验 5.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干燥失重、灼烧残渣和吸光度。 5.3.2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4 型式检验 第3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进行检验: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5.5 判定规则 对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双倍取样进行复 检。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标志内容应包括:品名、产地、生产厂名、卫生许可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产品标准号等,并在标志上明确标示“食品添 加剂”字样。......

英文网页English: GB 8818-2008

相关标准: GB 1886.64|GB 1886.173|GB 1886.176|GB 1886.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