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8818-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8818-2008 | 239 | GB 8818-2008 | [PDF]天数 <=3 | 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 |
| GB 8818-1988 | 199 | GB 8818-1988 | [PDF]天数 <=2 | 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8818-2008 (GB8818-2008) |
| 中文名称 | 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 |
| 英文名称 | Food additive -- Cocoa husk pigmen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X41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220.20 |
| 字数估计 | 6,685 |
| 发布日期 | 2008-12-03 |
| 实施日期 | 2009-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8818-1988 |
| 引用标准 | GB/T 5009.75; GB/T 5009.76; GB/T 6682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可可壳色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可可壳为原料, 经水榕液提取、精制、浓缩、干燥而制得的产品。 |
GB 8818-2008: 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
GB 8818-2008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Cocoa husk pig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818-2008
代替GB 8818-1988
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3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GB 8818-1988《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的修订。
本标准与GB 8818-198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对pH、灼烧残渣和吸光度等指标进行了修订;
---取消了原标准中水不溶物和重金属指标。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着色剂专业委员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浙江
永康阳光天然色素厂、河南省漯河市中大天然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惠宜、徐晖、文雁君、孙瑾、陈艳燕、阎炳宗、柴秋儿、朱劲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818-1988。
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可可壳色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可可壳为原料,经水溶液提取、精制、浓缩、干燥而制得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75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ISO 3696:1987,MOD)
3 技术要求
3.1 性状
深棕色粉末。
3.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水。
4.1 鉴别
4.1.1 色泽
0.1%样品水溶液呈澄明、棕色;0.1%样品6mol/L氢氧化钠溶液,色泽加深,呈深棕色;0.1%样品
6mol/L盐酸溶液,产生棕色沉淀,上清液变为棕黄色。
4.1.2 最大吸收峰
0.01%(质量分数)水溶液以可见-紫外光分光光度计检测,在紫外部分有两个吸收峰,在波长
195nm处有一个最大吸收峰,在波长275nm处有一较小的吸收峰。
称取1.0g样品,用水溶解并转移至100mL容量瓶,定容,用酸度计测定溶液的pH值。
4.3 干燥失重
4.3.1 分析步骤
称取约2g(准确至0.0002g)试样,置于已烘干至恒量的称量瓶中,试样厚度约5mm,铺匀,开盖
于105℃干燥箱干燥至恒重,放入干燥器内冷却,称量。
4.3.2 结果计算
干燥失重的质量分数按式(1)计算:
4.3.3 允许差
实验结果以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与算
术平均值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0.2%。
4.4 灼烧残渣
4.4.1 分析步骤
称取约3g样品(准确至0.0002g),置于已在700℃~800℃恒重的瓷坩埚中,缓缓加热直至样品
完全碳化。将碳化的样品冷却,移入高温炉中,在800℃下烧灼至恒重。
4.4.2 结果计算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按式(2)计算:
4.4.3 允许差
实验结果以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与算
术平均值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0.5%。
4.5 吸光度
4.5.1 仪器
分光光度计,附1cm比色皿。
4.5.2 分析步骤
将试样置于干燥器中,在室温下干燥24h,称取1g(准确至0.0002g),用水溶解并定容至
100mL,摇匀。用移液管在摇匀状态下吸取2mL样品溶液,再定容至100mL(即为0.02%水溶液),
用分光光度计,以水作参比液,于1cm比色皿中,在400nm波长处测其吸光度。
4.5.3 结果计算
吸光度按式(3)计算:
4.6 砷
按GB/T 5009.76规定的方法测定。
4.7 铅
按GB/T 5009.75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批次的确定
由生产单位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号,经最后混合且有均一性质量的产品为一批。
5.2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3%抽取小样,每批不得少于三个包装,每个包装
抽取样品不得少于100g,将抽取试样迅速混合均匀,分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产
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一瓶密封留存备查。
5.3 出厂检验
5.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干燥失重、灼烧残渣和吸光度。
5.3.2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4 型式检验
第3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进行检验: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5.5 判定规则
对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双倍取样进行复
检。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标志内容应包括:品名、产地、生产厂名、卫生许可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产品标准号等,并在标志上明确标示“食品添
加剂”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