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1222-2007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T 1222-2007 | 105 | GB/T 1222-2007 | 9秒内发货PDF | 弹簧钢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1222-2007 (GB/T1222-2007) |
| 中文名称 | 弹簧钢 |
| 英文名称 | Spring steel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40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25 |
| 字数估计 | 17,187 |
| 发布日期 | 2007-08-14 |
| 实施日期 | 2008-03-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222-1984 |
| 引用标准 | GB/T 222; GB/T 223.3; GB/T 223.5; GB/T 223.11; GB/T 223.13; GB/T 223.18; GB/T 223.19; GB/T 223.23; GB/T 223.24 |
| 标准依据 | 中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7年第8号(总第108号);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32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锻制、冷拉弹簧钢的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直径或边长不大于l00 mm的弹簧钢圆钢和方钢(以下简称棒材)、厚度不大于40 mm的弹簧钢扁钢、直径不大于25 mm的弹簧钢盘条(不包括油淬火一回火弹簧钢丝用盘条(YB/T 5365))。经供需双方协商, 也可供应直径或边长大于l00 mm的棒材、厚度大于40 mm的扁钢和直径大于25 mm的盘条。 本标准规定的牌号及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锭、钢坯及其制品 |
GB/T 1222-2007: 弹簧钢
GB/T 1222-2007 英文名称: Spring stee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222-2007
代替GB/T 1222-1984
弹 簧 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锻制、冷拉弹簧钢的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直径或边长不大于100mm 的弹簧钢圆钢和方钢(以下简称棒材)、厚度不大于
40mm的弹簧钢扁钢、直径不大于25mm 的弹簧钢盘条(不包括油淬火-回火弹簧钢丝用盘条
(YB/T 5365))。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供应直径或边长大于100mm的棒材、厚度大于40mm的扁钢
和直径大于25mm的盘条。
本标准规定的牌号及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锭、钢坯及其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
c) 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
d) 交货的重量(或数量);
e) 尺寸与外形;
f) 交货状态;
g) 非金属夹杂物(如有要求,按5.7);
h) 特殊要求(如有要求,按5.10)。
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1 热轧棒材
热轧棒材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2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4.2 锻制棒材
锻制棒材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908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4.3 盘条
盘条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14981中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GB/T 1222-2007
4.4 冷拉棒材
冷拉棒材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905中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4.5 热轧扁钢
热轧扁钢的尺寸、外形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附录A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4.6 重量
钢材按实际重量交货。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及化学成分
5.1.1 钢的牌号、统一数字代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2 钢材(或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5.2 冶炼方法
除非合同中有规定,冶炼方法由生产厂选择。
5.3 交货状态
5.3.1 钢材可以热处理或非热处理状态交货。当要求热处理状态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5.3.2 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可以剥皮、磨光或其他表面状态交货。
5.4 力学性能
5.4.1 力学性能测试宜采用直径10mm的比例试样。留有一定加工余量的试样毛坯(尺寸一般为
11mm~12mm),经热处理并去除加工余量后,测定钢材的纵向力学性能,其结果应符合表2的规定。
对于直径或边长小于11mm的棒材,用原尺寸钢材进行热处理。
对于厚度小于8mm的扁钢,允许采用矩形试样。当采用矩形试样时,断面收缩率不作为验收
条件。
5.4.2 表2所列力学性能适用于直径或边长不大于80mm的棒材、以及厚度不大于40mm的扁钢。
直径或边长大于80mm的棒材、厚度大于40mm的扁钢,允许其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较表2的规
定分别降低1%(绝对值)及5%(绝对值)。
5.4.3 直径或边长大于80mm的棒材,允许将取样用坯改锻(轧)成直径或边长为70mm~80mm后
取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4 盘条通常不检验力学性能。如需方要求检验力学性能,则具体指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4.5 钢材交货状态的硬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供方能保证合格时,可不作该项检验。
5.5 淬透性
5.5.1 55SiMnVB钢应进行淬透性试验。推荐热处理制度:正火温度:900℃~930℃,端淬温度:860℃
±5℃。试验结果应符合:在距末端9mm处洛氏硬度不小于 HRC52。如供方能保证淬透性合格,可不
作该项检验。
5.5.2 根据供需双方协商,允许以淬透性计算方法代替淬透性试验。淬透性计算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
确定。
5.6 低倍
5.6.1 钢材的横截面酸浸低倍组织试片上不应有目视可见的缩孔、气泡、裂纹、夹杂、翻皮、白点、晶间
裂纹。
5.6.2 酸浸低倍组织级别应符合表4的规定。
5.6.3 如供方能保证低倍检验合格,可采用超声波检验法或其他无损探伤法代替酸浸低倍检验。
5.6.4 经热处理后交货的硅锰弹簧钢应检查断口,其断口上不应有目视可见的石墨碳。
5.7 非金属夹杂物
5.7.1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可检验钢的非金属夹杂物,其合格级别应符合表5的规定。
5.7.2 非金属夹杂物按GB/T 10561标准中A法评定,并按最严重表示结果。
5.8 脱碳层
5.8.1 钢材的总脱碳层(全脱碳+部分脱碳)深度,每边不应大于表6的规定(扁钢脱碳层在宽面检
查)。
5.8.2 以剥皮、磨光状态交货的钢材,表面不应有脱碳层。
5.9 表面质量
5.9.1 热轧和锻制钢材表面不应有裂纹、折叠、结疤、夹杂、分层及压入的氧化铁皮。钢材的局部缺陷
必须清除,清除时不应对钢材的使用造成有害影响,清除后不应使钢材小于允许的最小尺寸,清除的宽
度不小于清除深度的5倍。允许有从实际尺寸算起不超过公称尺寸公差之半的个别细小划痕、压痕
存在。
5.9.2 冷拉圆钢表面应符合GB/T 3078的规定。
5.9.3 剥皮或磨光状态交货的钢材表面应光滑、光亮、洁净,不应有裂纹、发纹、折叠、刮痕、凹面、结疤、
锈蚀和氧化皮等外部缺陷存在。但是允许有深度不超过公称直径公差之半的个别轻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