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16508.2-2013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T 16508.2-2013 | 140 | GB/T 16508.2-2013 | 9秒内发货PDF | 锅壳锅炉 第2部分:材料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16508.2-2013 (GB/T16508.2-2013) |
| 中文名称 | 锅壳锅炉 第2部分:材料 |
| 英文名称 | Shell boilers -- Part 2: Material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J98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60.30 |
| 字数估计 | 28,239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6507-1996 |
| 引用标准 | GB 150.2; GB/T 699; GB/T 700; GB/T 711; GB 713; GB/T 1220; GB/T 1221; GB/T 1348; GB/T 3077; GB 3087; GB/T 3274; GB/T 4338; GB 5310; GB/T 6394; GB/T 6803; GB/T 8163; GB/T 9439; GB/T 10561; GB/T 11352; GB/T 13298; GB/T 16507.2; GB/T 16508.1; JB/T 2637; JB/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T 16508的本部分规定了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允许使用的材料牌号及其标准、基本技术要求(包括钢板、钢管、钢锻件、铸钢件、铸铁件、吊杆和拉撑、紧固件、焊接材料)、适用范围(温度和压力)和许用应力, 以及非受压元件允许使用的材料牌号及其标准。本部分适用于GB/T 16508.1范围界定的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和非受压元件用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
GB/T 16508.2-2013
Shell boilers.Part 2: Material
ICS 27.060.30
J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部分代替GB/T 16507-1996
锅壳锅炉
第2部分:材料
2013-12-31发布
201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一般要求 2
4 钢板 3
5 钢管 6
6 钢锻件 8
7 铸钢件 12
8 铸铁件 14
9 吊杆和拉撑 14
10 紧固件 17
11 焊接材料 17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钢锻件的金相检验 18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常用材料的高温性能 19
前言
GB/T 16508《锅壳锅炉》分为以下8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材料;
---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
---第4部分:制造、检验与验收;
---第5部分:安全附件和仪表;
---第6部分:燃烧系统;
---第7部分:安装;
---第8部分:运行。
本部分为GB/T 16508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T 16507-1996中材料等相关内容,与GB/T 16507-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材料部分独立成为系列标准的分标准;
---删除了长期不用或低档次的12Mng、ZG200-400等材料;
---增加了常用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弹性模量和膨胀系数等数据。
本部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显、张瑞、钱风华、陈秀彬、吴国妹、顾利平、张宏。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507-1996。
1 范围
GB/T 16508的本部分规定了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允许使用的材料牌号及其标准、基本技术要求(包
括钢板、钢管、钢锻件、铸钢件、铸铁件、吊杆和拉撑、紧固件、焊接材料)、适用范围(温度和压力)和许用
应力,以及非受压元件允许使用的材料牌号及其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GB/T 16508.1范围界定的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和非受压元件用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2 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711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GB 713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GB/T 1220 不锈钢棒
GB/T 1221 耐热钢棒
GB/T 1348 球墨铸铁件
GB/T 3077 合金结构钢
GB 3087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T 3274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GB/T 4338 金属材料高温拉伸试验方法
GB 5310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T 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GB/T 6803 铁素体钢的无塑性转变温度落锤试验方法
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9439 灰铸铁件
GB/T 10561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
GB/T 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T 13298 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GB/T 16507.2 水管锅炉 第2部分:材料
GB/T 16508.1 锅壳锅炉 第1部分:总则
JB/T 2637 锅炉承压球墨铸铁件技术条件
JB/T 2639 锅炉承压灰铸铁件技术条件
JB/T 4730.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
JB/T 9625 锅炉管道附件承压铸钢件技术条件
JB/T 9626 锅炉锻件技术条件
NB/T 47008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NB/T 47018 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
NB/T 47019 锅炉、热交换器用管订货技术条件
YB4102 低中压锅炉用电焊钢管
TSG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一般要求
3.1 材料的选用
3.1.1 选用材料时,应考虑锅炉的运行条件(温度、压力、环境等)、材料性能(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
性能和物理性能等)、制造工艺,以及经济合理性。
3.1.2 受压元件应选用本部分规定的材料,也可选用符合GB/T 16507.2要求的材料,其温度和压力
适用范围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其性能应符合所规定的标准要求。
3.1.3 受压元件选用本部分规定以外的材料时,允许使用已列入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材料,但其性能
应不低于本部分或本部分所列材料标准中相近牌号材料的要求。
3.1.4 受压元件选用的境外牌号材料,应是在国内外承压设备上应用成熟的材料,并且符合
TSG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3.1.5 非受压元件(如吊耳、鳍片、挡板等)与受压元件焊接时,选用的材料应与它们所要连接的材料相匹配。
3.2 材料代用
锅炉代用材料的选用应符合3.1的要求。材料代用应满足原设计的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经
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3.3 质量证明书
受压元件用钢材应附有材料制造单位的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
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
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b) 锅炉用材料由非材料制造单位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
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3.4 材料验收
锅炉制造单位应按材料质量证明书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境外牌号材料应按订货合
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必要时应补做对照国内锅炉用材料标准所缺少的检验项目,合
格后才能使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
a) 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报告上进行
见证签字确认的;
b) 用于压力< 3.8MPa锅炉的碳素钢钢板、碳素钢钢管以及碳素钢焊材,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
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并且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
3.5 基本要求
3.5.1 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非受压元件用钢材应是镇静钢。
3.5.2 受压元件所用的钢板、钢管、钢锻件、吊杆用圆钢等,当直接采用铸造钢坯(包括铸锭和连铸坯)
轧制或锻造时,其压缩比应不小于3。
3.5.3 受压元件用钢材(钢板、钢管、钢锻件及其焊接接头等)采用标准试样进行拉伸试验后的断后伸
长率A应不小于18%;V形夏比冲击实验冲击吸收能量KV2值应不低于27J。
3.5.4 受压元件用钢材许用应力按GB/T 16508.1的原则确定。许用应力表中相邻计算温度之间的
许用应力数值可用算术内插法确定,并舍去小数点后的数值。
3.5.5 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3.5.6 钢材的高温非比例延伸强度值(Rp0.2)、105h持久强度平均值、弹性模量和平均线膨胀系数等,
参见附录B。
4 钢板
4.1 常用钢板的适用范围按表1的规定。
4.2 钢板材料的许用应力按表2的规定。
4.3 锅炉制造过程中需要对钢板材料进行正火、正火加回火热处理时,钢板制造单位的交货状态可不
同于表2中的热处理状态。钢板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和锅炉制造单位入厂验收钢板力学性能时,采用热
处理样坯进行试验。
4.4 按GB/T 711采购的20钢板,其材料质量证明书中给出的或入厂复验拉伸试验的下屈服强度值
(ReL),不得低于245MPa。
4.5 厚度大于36mm的13MnNiMoR钢板,可按GB/T 6803附加进行落锤试验,无塑性转变温度
(NDT)的合格指标在设计文件中规定。
4.6 设计计算温度高于300℃的钢板,可在设计文件中规定附加进行设计计算温度下的高温拉伸试
验,高温拉伸试验按GB/T 4338的要求,高温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值Rp0.2参照附录B的规定。
4.7 用于锅筒(壳)、炉胆、集箱端盖的钢板,应按JB/T 4730.3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测。质量等级:
Q245R和Q345R钢板厚度 >30mm~36mm不低于Ⅲ级, >36mm不低于Ⅱ级;其他钢板不低于
Ⅱ级。
表1 常用钢板的适用范围
5 钢管
5.1 常用钢管的适用范围按表3的规定。钢管除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NB/T 47019
的要求。
5.2 钢管材料的许用应力按表4的规定。
5.3 对壁厚大于30mm的10、20、20G、20MnG、25MnG、15MoG、20MoG钢管,表4中的正火不允许
使用终轧温度符合正火温度的热轧代替。对15Ni1MnMoNbCu、12CrMoG、15CrMoG、12Cr1MoVG和
12Cr2MoG钢管,表4中的正火必须是钢管成形后重新加热的热处理,不允许使用钢管成形工艺中的热
处理替代。
5.4 设计计算温度高于300℃的钢管,可在设计文件中规定附加进行设计计算温度下的高温拉伸试
验,高温拉伸试验按GB/4338的要求,高温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值Rp0.2参照附录B的规定。
5.5 设计计算温度高于400 ℃的钢管,钢管制造单位应保证其高温持久强度符合 GB 5310和
NB/T 47019.3的规定。
5.6 奥氏体不锈钢元件禁止直接焊接或螺纹连接到铁素体集箱和管子上。
5.7 采用局部感应加热拉拔式和推制式等扩管工艺生产的无缝钢管,碳素钢使用温度不得超过
400℃,合金钢使用温度不得超过450℃。
表3 钢管的适用范围
6 钢锻件
6.1 受压元件用钢锻件的适用范围按表5的规定,许用应力按表6的规定。
6.2 吊挂装置(U型卡头、销轴)等用钢锻件的适用温度范围按表7的规定,许用应力按表8的规定。
6.3 钢锻件的级别由设计文件规定,并在图样上注明。
6.4 当用户有要求时,用于受压元件的Ⅲ、Ⅳ级钢锻件应附加金相检验,金相检验要求参照附录A的
规定。
6.5 设计计算温度高于300℃的钢锻件,可在设计文件中规定附加进行设计计算温度下的高温拉伸试
验,高温拉伸试验按GB/T 4338的要求,其高温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值Rp0.2参照附录B的规定。
6.6 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表1中的钢板制造。
6.7 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以及集箱封头等元件可以采用表3中相应的钢管材料热加工
制作。
6.8 除各种型式的法兰外,空心圆筒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可以用表5中相应材料牌号的轧制或锻制圆
钢加工而成,加工管件的圆钢不允许采用钢板代替。当采用轧制或锻制圆钢加工空心圆筒形管件或管
帽类管件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碳素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
b) 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c) 加工后的管件热处理状态应符合图纸要求;
d) 加工后的管件应按图纸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表5 受压元件用钢锻件的适用范围
7 铸钢件
7.1 铸钢件的适用范围按表9的规定。
7.2 铸钢件的安全系数按表10规定选取,铸钢件的铸造系数(质量系数)取0.8。
7.3 常用铸钢件材料的许用应力按表11的规定。
表9 铸钢件的适用范围
8 铸铁件
8.1 铸铁件的适用范围按表12的规定。
8.2 灰铸铁室温下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10.0,球墨铸铁室温下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8.0。常
用铸铁件材料(公称厚度≤30mm)的许用应力按表13的规定。
8.3 灰铸铁不应用于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8.4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以及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
和排污阀的阀体可以用表12中的球墨铸铁制造。
8.5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 HT300
的灰铸铁,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
HT300的灰铸铁。
8.6 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焊补。
表12 铸铁件的适用范围
9 吊杆和拉撑
9.1 用于锅炉吊杆和拉撑材料可采用轧制或锻制圆钢。吊杆和拉撑用圆钢的适用温度范围按表14的
规定。
9.2 吊杆圆钢的许用应力按表15的规定。
9.3 拉撑板件应选用表1中锅炉用钢板材料。
表14 吊杆和拉撑用圆钢的适用范围
11 焊接材料
11.1 焊接材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NB/T 47018的规定。焊接产品之前应选用符合标准规范的焊接材
料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根据工艺评定确定产品使用的焊接材料。
11.2 对受压元件用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钢锻件的金相检验
A.1 总则
A.1.1 本附录作为标准正文的补充,给出了受压元件用钢锻件金相检验的要求。
A.1.2 受压元件钢锻件除应符合本附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A.2 金相检验
A.2.1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Ⅲ、Ⅳ级钢锻件,可附加金相检验。
A.2.2 金相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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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GB/T 16508.4|GB/T 16508.8|GB/T 16507.1|GB/T 16508.7|GB/T 16508.2-2013|GB/T 165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