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16508.3-2013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T 16508.3-2013 | 225 | GB/T 16508.3-2013 | 9秒内发货PDF | 锅壳锅炉 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16508.3-2013 (GB/T16508.3-2013) |
| 中文名称 | 锅壳锅炉 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 |
| 英文名称 | Shell boilers -- Part 3: Design and strength calcula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J98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60.30 |
| 字数估计 | 76,728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6508-1996 |
| 引用标准 | GB/T 1576; GB/T 2900.48; GB/T 9252; GB/T 12145; GB 13271; GB/T 16508.1-2013; GB/T 16508.2; GB/T 16508.4; NB/T 47013; JB/T 4730; TSG G0001; TSG G0002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T 16508的本部分规定了锅壳锅炉基本受压元件的设计和结构要求, 并给出了铸铁锅炉(附录A)、矩形集箱(附录B)和水管管板(附录C)的基本设计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承受内压圆筒形元件、承受外压画筒形元件、封头、管板、拉撑件、下脚圈, 以及开孔和补强的设计计算。 |
GB/T 16508.3-2013
Shell boilers.Part 3: Design and strength calculation
ICS 27.060.30
J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6508-1996
锅壳锅炉
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
2013-12-31发布
201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符号和单位 1
5 设计基本要求 2
6 承受内压力的圆筒形元件 6
7 承受外压力的圆筒形炉胆、冲天管、烟管和其他元件 16
8 凸形封头、炉胆顶、半球形炉胆和凸形管板 27
9 有拉撑(支撑、加固)的平板和管板 32
10 拉撑件和加固件 40
11 平端盖及盖板 46
12 下脚圈 49
13 孔和孔的补强 50
14 焊制三通 59
15 决定元件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验证法 61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铸铁锅炉受压元件设计计算 6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矩形集箱设计计算 68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水管管板设计计算 72
前言
GB/T 16508《锅壳锅炉》分为以下8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材料;
---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
---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
---第5部分:安全附件和仪表;
---第6部分:燃烧系统;
---第7部分:安装;
---第8部分:运行。
本部分为GB/T 16508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 16508-1996《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在符合国家安全监察法规要求的
基础上,为锅炉产品的结构设计、强度计算提出了设计计算规则。
本部分与GB/T 16508-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部分不限定额定蒸汽压力范围,原标准范围规定额定蒸汽压力范围不大于2.5MPa;
---增加了设计基本要求,并提出了设计技术指标要求;
---删除了GB/T 16508-1996中“材料”章节;
---增加了“H型下角圈”;
---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对两个相邻大孔进行加强;
---增加了“决定元件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验证法”章节;
---增加了“水管管板”计算。
本部分对应于EN12953《锅壳锅炉》的第3部分,主要差异如下:
---本部分包括了设计计算的一般要求、锅炉性能要求及能效要求;
---本部分补强方法采用面积补强法;欧盟标准采用压力补强法。
本部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泰
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海陆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锅炉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国妹、李春、施鸿飞、吴艳、雷钦祥、周冬雷、潘瑞林、顾利平、薛建光、吴钢、
张宏、高宏伟、蔡昊、王海荣、喻孟全。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508-1996。
锅壳锅炉
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
1 范围
GB/T 16508的本部分规定了锅壳锅炉基本受压元件的设计和结构要求,并给出了铸铁锅炉(附录
A)、矩形集箱(附录B)和水管管板(附录C)的基本设计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承受内压圆筒形元件、承受外压圆筒形元件、封头、管板、拉撑件、下脚圈,以及开孔和
补强的设计计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T 2900.48 电工名词术语锅炉
GB/T 9252 气瓶疲劳试验方法
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508.1-2013 锅壳锅炉 第1部分:总则
GB/T 16508.2 锅壳锅炉 第2部分:材料
GB/T 16508.4 锅壳锅炉 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
NB/T 47013(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G0002 锅炉节能技术监察管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6508.1和GB/T 2900.4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符号和单位
本部分中各章节通用的符号含义和单位如下:
5 设计基本要求
5.1 结构要求
5.1.1 锅炉设计应遵守TSG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
程》等安全技术规范,并应采用先进的技术,使产品满足安全、可靠、高效、经济和环保的要求。
5.1.2 按本部分的规定确定所需考虑的计算载荷及所需进行的载荷计算。按本部分中的有关强度计
算公式或应力分析计算公式和规定,确定受压元件的最小需要厚度。
当采用试验或者其他计算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以及所做
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该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家质检总
局核准,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5.1.3 筒体、炉胆壁厚和长度
5.1.3.1 当锅壳内径大于1000mm时,锅壳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mm;当锅壳内径不超过1000
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4mm。
5.1.3.2 炉胆内径不应超过1800mm,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8mm,并且不大于22mm;当炉胆内径
小于或等于400mm时,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mm;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其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
小于10mm,并且不大于35mm。
5.1.3.3 胀接连接的筒体、管板,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12mm。外径大于89mm的管子不应采用胀
接结构设计。
5.1.3.4 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000mm,如果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
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以放大至3000mm。
5.1.4 蒸汽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但锅壳内径不大于1500mm的卧式锅壳
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锅炉的最低及最高安全水位应当在图样上标明。
5.1.5 受压部件(元件)结构的型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使用
的焊缝类型应符合设计文件和GB/T 16508.4。要进行无损检测的焊缝应设计成能够进行所要求的无
损检测的型式。
5.1.6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壳、炉胆、回燃室、集箱等的纵向和环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
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当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不得采用搭接结构;拉
撑件不应当采用拼接。
5.1.7 锅壳内径大于1000mm时,应在筒体或者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由于结构限制导致人员无
法进入锅炉时,可以只开设检查孔;对锅壳内布置有烟管的锅炉,人孔和检查孔的布置应当兼顾锅壳上
部和下部的检修需求;锅壳内径为800mm~1000mm的锅壳锅炉,至少应当在筒体或者封头(管板)
上开设一个检查孔;立式锅壳锅炉下部开设的手孔数量应当满足清理和检验的需要,其数量应当不少于
3个。
5.1.8 对于有炉胆的锅炉,燃烧应在炉胆内完成。进入锅炉的水不得直接冲刷炉胆。炉胆内径大于
1400mm 或热量输入大于12MW的锅炉,至少在炉内设3个测点进行温度测量。
5.1.9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GB/T 16508.1的规定。
5.1.10 腐蚀裕量
腐蚀裕量应符合如下规定:
a) 名义厚度δ >20mm的受压元件以及所有平直部件,腐蚀裕量可为0mm;
b) 名义厚度δ≤20mm的受压元件,可取0.5mm作为最小腐蚀裕量;
c) 在可能发生严重腐蚀的情况下,应相应地增加腐蚀裕量的值。
5.2 性能要求
5.2.1 设计性能
5.2.1.1 制造厂应保证锅炉在设计条件下达到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并提供锅炉经济运行负荷
范围。
5.2.1.2 在设计条件下运行,锅炉的蒸汽品质应达到以下指标:
饱和蒸汽锅炉的蒸汽湿度对水火管锅炉和锅壳锅炉不应大于4%;过热蒸汽锅炉过热器入口的蒸
汽湿度不应大于1%;过热蒸汽含盐量不应大于0.5mg/kg。
工业用蒸汽锅炉的过热蒸汽温度tss的偏差应符合如下规定:
a) 当tss≤300℃时,其偏差范围为 +30()-20 ℃;
b) 当300℃< tss≤350℃时,其偏差范围为±20℃;
c) 当350℃< tss≤400℃时,其偏差范围为 +10()-20 ℃。
5.2.1.3 热水锅炉出水温度和回水温度偏差绝对值不应大于5℃。
5.3 热效率
5.3.1 设计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提高锅炉热效率并降低锅炉运行对环境产生的影响,锅炉应设置
必要的热工及环保监测的测点。
5.3.2 设计条件下锅炉热效率指标应不小于下列规定值:
a) 层状燃烧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b) 燃油和燃气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
c) 表中未列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1 层状燃烧锅炉热效率
表2 燃油和燃气锅炉热效率
注:“气”是指天然气、城市煤气和液化石油气。
5.4 排放要求
5.4.1 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应符合如下的规定:
a) 对燃煤室燃炉及带膜式壁的燃煤层燃炉,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不超过1.4;
b) 对其他燃煤层燃炉,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不超过1.65;
c) 对正压燃烧的燃油(气)锅炉,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不超过1.15;
d) 对负压燃烧的燃油(气)锅炉,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不超过1.25。
5.4.2 在锅炉系统设计时,锅炉配套辅机的驱动电机宜配有变频调速装置。
5.4.3 锅炉设计排烟温度应符合下述要求:
a) 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不高于230℃;
b) 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80℃;
c)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 的热水锅炉,
不高于170℃。
5.4.4 锅炉应配置必要的脱硫除尘设备,锅炉宜配备脱硝设备,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
GB 13271的规定。
5.5 许用应力
5.5.1 本部分常用材料的许用应力[σ]J按GB/T 16508.2选取,用于设计计算时,有时还需考虑元件
结构特点和工作条件,按式(1)乘以修正系数:
5.5.2 修正系数η根据元件结构特点和工作条件,按表3选取。
表3 修正系数η
5.6 计算温度
5.6.1 受压元件计算温度取内外壁温算术平均值中的最大值。若受压元件的计算温度低于250℃时,
取250℃。
5.6.2 受压元件的计算温度tc按热力计算确定。当锅炉给水质量符合GB/T 1576或GB/T 12145标
准时,计算温度可按表4确定。
表4 计算温度tc 单位为摄氏度
受压元件型式及工作条件 tc
防焦箱 tmave+110
直接受火焰辐射的锅壳筒体、炉胆、炉胆顶、平板、管板、火箱板、集箱 tmave+90
与温度900℃以上烟气接触的锅壳筒体、回燃室、平板、管板、集箱 tmave+70
与温度600℃~900℃烟气接触的锅壳筒体、回燃室、平板、管板、集箱 tmave+50
与温度低于600℃烟气接触的锅壳筒体、平板、管板、集箱 tmave+25
水冷壁管 tmave+50
对流管、拉撑管 tmave+25
不直接受烟气或火焰加热的元件 tmave
注:表中tc仅适用于锅炉给水质量符合GB/T 1576或GB/T 12145的情况。
5.7 工作压力和计算压力
5.7.1 工作压力按式(2)计算:
5.7.2 工质流动阻力Δpf取最大流量时计算元件至锅炉出口之间的压力降。
5.7.3 当所受液柱静压力不大于 pr+Δpa+Δp()f 的3%时,则取所受液柱静压力等于零。
5.7.4 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按式(3)计算:
6 承受内压力的圆筒形元件
6.1 范围
本章规定了承受内压的圆筒形元件,包括筒体、集箱、内压管子、大横水管等元件的设计计算方法和
结构要求。
6.2 符号与单位
6.3 锅壳和集箱筒体
6.3.1 锅壳筒体计算厚度按式(4)计算:
锅壳筒体成品最小厚度按式(5)计算:
锅壳筒体名义厚度为圆整数,应满足:
6.3.2 集箱筒体理论计算厚度按式(7)计算:
其成品最小需要厚度δmin按式(5)计算。
集箱筒体名义厚度应满足:
6.3.3 校核计算时,锅壳筒体及集箱筒体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按式(9)、式(10)计算:
锅壳筒体:
式中有效厚度δe按式(11)计算:
当δe按式(11)计算时,取φc等于φmin;δe也可取为各校核部位的实际测量厚度减去以后可能的腐
蚀减薄量,此时式(9)中的(φcδe)/(Di+δe)、式(10)中的(φcδe)/(Do-δe)应以最小值代入。此外,由
式(9)、式(10)算得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还应满足第13章孔的补强要求。
6.4 承受内压力管子
6.4.1 厚度计算
直管的理论计算厚度按式(12)计算:
用钢管弯成的弯管,弯管外侧的理论计算厚度δbc按式(13)计算:
式中弯管形状系数K1 按式(14)计算:
直管的名义厚度应满足:
由钢管弯成的弯管,弯管的名义厚度应满足:
6.4.2 校核计算时,直管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按式(17)计算:
δe按式(18)计算:
δe可取实际最小厚度减去腐蚀减薄值。
弯管最高允许计算压力 [ ]p w按式(19)计算:
弯管外侧的有效厚度δbe按式(20)计算:
带弯管的管子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应取式(17)和式(19)中的较小值。
6.5 立式锅炉大横水管
立式锅炉大横水管(Di为102mm~300mm)名义厚度和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按式(21)、式(22)
计算:
6.6 减弱系数及焊接接头系数
6.6.1 式(4)和式(7)中的最小减弱系数φmin取纵向焊接接头系数φw、纵向孔桥减弱系数φ、两倍横向
孔桥减弱系数2φ′(当2φ′ >1时,取2φ′=1.00)及斜向孔桥当量减弱系数φd(当φd >1时,取φd=1.00)
中的最小值。若孔桥位于焊缝上,应按6.9.3有关规定处理。
6.6.2 按锅炉制造技术条件检验合格的焊缝,其焊接接头系数φw 按GB/T 16508.1选取。若环向焊
缝上无孔,则环向焊接接头系数可不予考虑。
6.6.3 孔排中若相邻两孔的节距(纵向、横向或斜向)不小于按式(23)计算的值时,孔桥减弱系数可不必计算。
6.6.4 相邻两孔的节距小于按式(23)确定的s0 值,且两孔直径均不大于按13.3.6确定的未补强孔最
大允许直径时,应按6.6.6~6.6.12的规定计算孔桥减弱系数。
若孔排中相邻两孔中的一孔大于按13.3.6确定的未补强孔最大允许直径,应在满足13.7.2所要
求的条件下,按13.3.7~13.3.9的规定按单孔进行补强。补强后按无孔处理。
若相邻两孔均需要补强,其节距不应小于其平均直径的1.5倍。
当相邻两孔均需要补强时,补强计算除符合13.3.7~13.3.9的规定以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加厚管接头的高度应为厚度的2.5倍;
b) 加厚管接头的焊脚尺寸应等于加厚管接头的厚度;
c) 若两孔的节距小于两孔直径之和,导致它们的有效补强范围重叠,应按两孔总的补强面积不小
于各孔单独所需补强面积之和的方法进行补强。重叠部分补强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6.6.5 对于立式锅炉筒体上的加煤孔、出渣孔等,均应按13.3.7~13.3.9的规定进行补强,补强后按
无孔处理。加煤孔圈、出渣孔圈等最小需要厚度按13.4.4确定。
6.6.6 等直径纵向相邻两孔(图1)的孔桥减弱系数按式(24)计算:
图1 纵向孔桥
6.6.7 等直径横向相邻两孔(图2)的孔桥减弱系数按式(25)计算:
图2 横向孔桥
6.6.8 等直径斜向相邻两孔(图3)的孔桥当量减弱系数按式(26)计算:
图3 斜向孔桥
注:图中虚线为各条曲线极小值的连线。
图4 确定φd值的线算图
6.6.9 若相邻两孔直径不同,在计算孔桥减弱系数时,式(24)、式(25)及式(28)中的直径d取相邻两
孔的平均值dm,即:
6.6.10 计算凹座开孔(图5)的孔桥减弱系数时,式(24)、式(25)及式(28)中的直径d以当量直径de
代入,de按式(30)计算:
式(30)中d1、d′1参见图5。
6.6.11 如孔排中的孔为非径向孔(图6),计算孔桥减弱系数时,式(24)、式(25)及式(28)中的直径d
以当量直径de代入,de按如下规定确定:
非径向孔孔轴与径向夹角α不应大于45°。
非径向孔宜经机械加工或仿形气割成形。
图5 具有凹座的孔
图6 非径向孔
6.6.12 对于椭圆孔,计算孔桥减弱系数时,孔径d按该孔沿相应节距方向上的尺寸确定。
6.7 附加厚度
6.7.1 锅壳筒体的厚度附加量C按式(34)计算:
C=C1+C2+C3 (34)
腐蚀裕量与水侧的含氧量相关,也与烟气侧的含硫量相关,并与锅炉的设计寿命相关,腐蚀裕量的
附加厚度C1 一般取0.5mm,对厚度超过20mm 的元件,腐蚀裕量可取0mm,若腐蚀减薄量超过
0.5mm,则取实际可能的腐蚀减薄值。
制造减薄量的附加厚度C2 应根据具体工艺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冷卷后冷校的锅壳筒体,可取为
零;冷卷后热校的锅壳筒体,可取为1mm;热卷后热校的锅壳筒体,可取为2mm。
钢材厚度负偏差(为负值时)的附加厚度C3 按有关材料标准确定。
6.7.2 集箱筒体的附加厚度
6.7.2.1 设计计算时,集箱筒体的厚度附加量按式(38)计算。
对于由钢管制成的直集箱筒体,C1 按6.7.1原则处理,C2 取为零,C3 按式(35)计算:
对于由钢管弯成的圆弧形集箱筒体,C1 按6.7.1原则处理,C2、C3 分别按式(36)和式(37)计算:
式中n1为集箱中心线的弯曲半径与集箱筒体外径的比值,当n1 >4.5时,按直集箱处理。
6.7.2.2 校核计算时,集箱筒体的厚度附加量C按式(38)计算:
对于由钢管制成的直集箱筒体,C1 按6.7.1原则处理,C2 取为零,C3 按式(39)计算:
对于由钢管弯成的圆弧形集箱筒体,C1 按6.7.1原则处理,C3 按式(39)计算。C2 按式(40)计算:
式中n1为弯管中心线半径与管子外径的比值。
6.7.3 承受内压力管子的附加厚度
6.7.3.1 设计计算时,管子的厚度附加量按式(38)计算。
对于直水管,C1 按6.7.1原则处理,对换热管C1 取零,C2 取为零,C3 按式(41)计算:
对于由钢管弯成的弯管,C1 按6.7.1原则处理,对换热管C1 取零,C2、C3 分别按式(42)和式(44)计算:
当弯管外侧厚度实际制造工艺减薄率b1大于计算所得的a1值时,a1值应取弯管外侧厚度实际制造
工艺减薄率值。
6.7.3.2 校核计算时,管子的厚度附加量C按式(38)计算。
对于直管,C1 按6.7.1原则处理,对换热管C1 取零,C2 取为零,C3 按式(39)计算。
对于由钢管弯成的弯管,C1 按6.7.1原则处理,对换热管C1 取零,C3 按式(39)计算,C2 按式(45)
计算:
6.8 厚度限制
6.8.1 锅壳内径Di大于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名义厚度不宜小于6mm;锅壳内径Di不大于
1000mm 时,锅壳筒体的名义厚度不宜小于4mm。
6.8.2 立式锅炉大横水管的名义厚度不宜小于6mm。
6.8.3 不绝热的锅壳置于烟温不小于600℃的烟道或炉膛内时,名义厚度不应大于表5所列数值。
表5 不绝热锅壳的最大允许厚度 单位为毫米
工作条件 最大允许厚度
在烟温大于900℃的烟道或炉膛内 26
在烟温为600℃~900℃之间的烟道内 30
6.8.4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不绝热集箱筒体的厚度不应大于30mm。
6.8.5 对于额定压力不大于2.5MPa的锅炉,不绝热集箱和防焦箱筒体的厚度不应大于表6所规定的值。
表6 不绝热集箱和防焦箱筒体的最大允许厚度 单位为毫米
工 作 条 件 最大允许壁厚
在烟温大于900℃的烟道或炉膛内
在烟温为600℃~900℃之间的烟道内
6.9 结构要求
6.9.1 对于胀接管孔,孔桥减弱系数φ、φ′及φ″均不应小于0.3;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的距离不应
小于0.8d,且不小于0.5d+12mm;在纵焊缝上不得有胀接管孔,若需在环缝上开胀接管孔应符合
TSG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6.9.2 胀接管子的锅筒(壳)的厚度应不小于12mm。胀接管孔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9mm。外径大
于63.5mm的管子不宜采用胀接。
6.9.3 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主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边缘与相邻主焊缝边缘的净间距小于
10mm。如不能避免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距管孔中心1.5倍管孔直径(当管孔直径小于60mm时,为0.5d+60mm)范围内的主焊缝经
射线或者超声波检测合格,且孔周边不应有夹渣缺陷;
b) 管子或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或局部热处理消除残余应力。
此时,该部位的减弱系数取孔桥减弱系数与焊接接头系数的乘积。
相邻焊接管孔焊缝边缘的净间距不宜小于6mm,如焊后经热处理或局部热处理,则不受此限。
6.9.4 锅壳筒体与扳边的平管板或凸形封头的连接型式如图7所示。
6.9.5 锅壳筒体与平管板采用坡口型角焊连接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a) 锅炉的额定压力应不大于2.5MPa;
b) 烟温不大于600℃部位(不受烟气冲刷部位,且采用可靠绝热时,可不受此限);
c) 应采用全焊透,且坡口经过机械加工(参见图8),坡口段厚度不需强度校核;
d) 卧式内燃锅炉锅壳、炉胆的管板与筒体的连接应当采用插入式的结构;
e) 连接焊缝的厚度应不小于管板的厚度,且其焊缝背部能封焊的部位均应封焊,不能封焊的部位
应采用氩弧焊打底,并应保证焊透;
f) 焊缝应按NB/T 47013(JB/T 4730)的有关要求进行超声检测;
说明:
当扳边元件内径小......
英文网页: GB/T 16508.3-2013
相关标准: GB/T 16508.4|GB/T 16508.8|GB/T 16507.1|GB/T 16508.7|GB/T 16508.3-2013|GB/T 165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