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3078-200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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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078-2008 85 GB/T 3078-2008 9秒内 优质结构钢冷拉钢材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3078-2008 (GB/T3078-2008)
中文名称 优质结构钢冷拉钢材
英文名称 Quality structural steel cold drawn bar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H40
国际标准分类 77.140.20
字数估计 11,150
发布日期 2008-05-13
实施日期 2008-1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3078-1994
引用标准 GB/T 222; GB/T 223.3; GB/T 223.4; GB/T 223.5; GB/T 223.8; GB/T 223.9; GB/T 223.11; GB/T 223.12; GB/T 223.13; GB/T 223.14; GB/T 223.16; GB/T 223.17; GB/T 223.18; GB/T 223.19; GB/T 223.23; GB/T 223.24; GB/T 223.25; GB/T 223.26; GB/T 223.43; GB/T 223.49; GB/T 223.54; GB/T 223.58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8号(总第121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结构钢冷拉和磨光钢材的分类、订货内容、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结构钢冷拉钢棒。

GB/T 3078-2008: 优质结构钢冷拉钢材 GB/T 3078-2008 英文名称: Quality structural steel cold drawn ba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78-2008 代替GB/T 3078-1994 优质结构钢冷拉钢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结构钢冷拉和磨光钢材的分类、订货内容、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结构钢(圆钢、方钢和六角形钢)冷拉钢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分类 钢材按使用加工用途分为: a) 压力加工用钢 UP,热压力加工用钢 UHP,冷顶锻用钢 UCF,热顶锻用钢 UHF; b) 切削加工用钢 UC。 钢材的使用加工用途应在合同中注明。 4 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标准号; d) 规格; e) 重量(或数量); f) 加工用途; g) 交货状态; h) 其他。 5 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5.1 冷拉钢材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905-1994的规定,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未 注明时按h11执行。 5.2 磨光钢材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3207-1988的规定,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未注明时按h11执行。 6 技术要求 6.1 牌号和化学成分 6.1.1 优质碳素结构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699的规定,合金结构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应 符合GB/T 3077的规定。 6.1.2 成品钢材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6.2 冶炼方法 除非合同中有规定,冶炼方法由生产厂自行选择。 6.3 交货状态 钢材以冷拉、冷拉磨光或冷拉后热处理(退火、光亮退火、正火、高温回火、正火后回火)状态交货。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以其他状态交货。钢材的交货状态应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以冷 拉状态供应。 6.4 硬度 6.4.1 冷拉、冷拉磨光、退火、光亮退火、高温回火或正火后回火交货钢材的硬度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根据需方要求,表1中未列牌号的硬度值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正火交货钢材的硬度值由供需双方协 议规定。 6.4.2 供热压力加工用的冷拉状态交货的钢材,50Mn2、45CrVA、35CrMnSiA、42CrMo、35CrMoVA 的布氏硬度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38CrSi、38CrMoAlA的布氏硬度值应不大于285HBW;其他牌号交货 状态的布氏硬度值应不大于269HBW。 6.4.3 截面尺寸小于5mm的钢材,不进行硬度试验或由双方协商规定。 6.5 力学性能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可进行力学性能测试,交货状态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6.6 顶锻 6.6.1 冷或热顶锻用钢(订货合同中注明),应进行冷或热顶锻试验。冷顶锻试验锻至试样原高度的二 分之一,热顶锻试验锻至试样原高度的三分之一,顶锻后的试样表面不应有裂口和裂缝。 6.7 低倍组织 6.7.1 钢材的横截面酸浸低倍组织试片上,不得有目视可见的缩孔、气泡、裂纹、翻皮、夹渣和白点。 6.7.2 酸浸低倍组织级别应符合表3的规定。 6.7.2.1 38CrMoAl和38CrMoAlA的一般点状偏析和边缘点状偏析应不超过2级。 6.7.3 切削加工用钢材,允许有不超过表面缺陷允许深度的皮下气泡和皮下夹杂等缺陷存在。 6.7.4 如供方能保证低倍检验合格,可采用超声波检验法或其他无损探伤法代替酸浸低倍检验。 6.8 脱碳 6.8.1 根据需方要求,碳含量不小于0.30%的冷拉圆钢和冷拉退火圆钢可进行脱碳检验,一边总脱碳 层(铁素体+过渡层)深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硅含量不小于0.90%或铝含量不小于0.70%的钢材,脱 碳层深度由双方协议规定。直径小于6.50mm的冷拉圆钢,一边总脱碳层深度应不大于0.10mm。 6.8.2 根据需方要求,碳含量不小于0.30%的冷拉方钢、六角钢、正火交货的圆钢可检验脱碳层,脱碳 层深度由供需双方协商。 6.8.3 磨光交货的钢材不允许有脱碳层。 6.9 表面质量 6.9.1 钢材表面应洁净、光滑、不允许有裂纹、折迭、结疤、夹杂、拉裂和氧化皮;经热处理的冷拉钢材表 面允许有氧化色。 6.9.2 切削加工用钢材,表面允许有深度不超过从实际尺寸算起该公称尺寸公差的麻点、刮伤、拉痕、 黑斑、凹面、清理斜痕、润滑剂痕迹和深度为公差之半的个别小发纹。 6.9.3 热压力加工用钢和冷(热)顶锻用钢,表面允许有深度不超过从实际尺寸算起该公称尺寸公差的 个别划伤、拉痕、黑斑、凹面、麻点及清理斜痕。根据需方要求,上述缺陷可不超过公差之半。 6.9.4 磨光交货的钢材,表面质量应符合GB/T 3207的规定。 6.9.5 经斜辊矫直的钢材,表面允许有螺纹状辊印。 6.9.6 冷拉方钢、六角钢表面质量按切削加工用钢材的规定。 6.10 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下列特殊要求的钢材,合格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a) 缩小化学成分范围; b) 钢材交货状态下的冲击吸收功; c) 规定力学性能上下限; d) 层状断口; e) 显微组织; f) 晶粒度; g) 淬透性; h) 非金属夹杂物; i) 表面粗糙度; j) 无损检验; k) 其他。 7 试验方法 每批钢材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8 检验规则 8.1 检查和验收 8.1.1 钢材出厂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8.1.2 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的钢材符合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必要时,需方有权对本标准或合同所规定 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8.2 组批规则 钢材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钢材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加工方法、同一尺寸、同一交货 状态、同一热处理炉次的钢材组成。采用电渣重熔冶炼的钢,在工艺稳定且能保证本标准各项要求的条 件下,允许以自耗电极的熔炼母炉号组批交货,但含铝钢只按电渣炉组批。 8.3 取样数量及取样部位 8.3.1 每批钢材的取样数量及取样部位应符合表5的规定。 8.3.2 电渣钢按熔炼母炉号组批时,每个电渣炉化学成分合格时,任取一个电渣锭化学成分报出,代表 整个母炉化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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