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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41002-2022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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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1002-2022 260 GB/T 41002-2022 9秒内发货PDF 儿童箱包通用技术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41002-2022 (GB/T41002-2022)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children’s case and bag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46
字数估计 17,134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1002-2022: 儿童箱包通用技术规范 GB/T 41002-2022 英文名称: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children’s case and bag ICS 59.140.30 CCSY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儿童箱包通用技术规范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狮岭皮革皮具产业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嘉兴市箱包行业协会、广州诺狐儿童 用品有限公司、平湖市箱包行业协会、平湖相伴宝产业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银座箱包有限公司、新 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亿鸿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冠帝服饰有限公司、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东莞市惟思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 院、浙江方圆皮革轻纺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静、桑军、步巧巧、胡志燕、顾月勤、张欣、呼慧敏、高桂林、金崇耿、周昌平、 黄海涛、徐彩魁、梁丽君、章文福、钟锡豪、吴谦。 儿童箱包通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箱包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提供给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箱包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5.1.2 人类工效学(背包) 儿童背包的设计宜考虑用户特征和使用情境,实现安全、健康、高效、舒适的使用目标,主要人类工 效学设计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人机几何适配性:背包的整体外型、肩带、相关配饰部件的结构尺寸应与中国儿童相应年龄段 的身体尺寸(GB/T 26158-2010)相匹配,宜针对不同年龄、学龄的儿童进行分型或可调性设 计,以匹配不同儿童的身体结构。 ---力学负荷适宜性:背包设计承重、控制部件的操控力不应超出儿童力量限制;背包的结构尺寸、 背带位置布局、材质软硬度及缓冲性等的设计宜考虑儿童背负状态下的腰、背、肩等部位的压 力舒适性。 ---对身体平衡的影响:保持静态和动态及特殊使用情景下的背负稳定性。 ---易用性:背包的开启、锁定、调节、信息显示和反馈、术语和图形符号等用户界面应简单、易懂、 易学,高效易操控。 5.2 原料和配件 按有关原料和配件的产品标准选用。 5.3 化学性能 皮革、毛皮、再生革类材料应符合GB 20400的规定:Ⅰ类箱包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Ⅱ类和Ⅲ类箱 包产品应符合B类要求。 5.4 外观质量 6.2 化学性能 按GB 20400、GB 21550、GB 31701、GB 1840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短链氯化石蜡:皮革、毛皮、再生革类材料按GB/T 38405的规定进行;织物类材料按GB/T 40263 的规定进行;人造革/合成革、塑胶材料按SN/T 3814的规定进行。当使用者可证明GB/T 38405在测 定织物、人造革/合成革、塑胶材料时与GB/T 40263、SN/T 3814具有等同的测试结果时,也可使用该 方法,发生争议或仲裁时,以GB/T 40263、SN/T 3814测定结果为准。 邻苯二甲酸酯:皮革、毛皮、再生革、人造革/合成革材料按GB/T 22931的规定进行;织物类材料按 GB/T 20388的规定进行;塑胶材料按GB/T 29608的规定进行。 6.3 外观质量 在自然光线下,用目测、感官并结合量尺检验,量尺的分度值为1mm。 6.4 耐唾液色牢度 按GB/T 18886进行检验。 6.5 耐碱性汗渍色牢度 织物类材料按GB/T 3922进行检验。皮革、再生革、人造革/合成革材料按QB/T 2464.23进行检 验,毛皮按QB/T 2924进行检验。 6.6 摩擦色牢度 皮革、再生革、人造革/合成革类材料按GB/T 40920进行检验,干擦50次,湿擦10次;毛皮材料按 QB/T 2790进行检验;织物、无涂层超细纤维材料按GB/T 3920规定,取1组试样进行检验,其中无涂 层超细纤维材料使用长方形摩擦头。 6.7 小部件 6.7.1 可拆卸部件 按GB 6675.2-2014中5.2的规定进行检验。 6.7.2 其他小部件 箱包上任何可能被儿童抓起或牙齿咬住的附件,按GB 6675.2-2014中5.24的规定进行拉力和扭 力合理滥用测试后,脱落的小部件按GB 6675.2-2014中5.2的规定进行检验。 6.8 毛球 毛球拉力测试按GB 6675.2-2014中5.24.6.3的规定进行;毛球测试按GB 6675.2-2014中5.5的 规定进行。 6.9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在自然光线下,用直径6mm和12mm的圆杆结合量尺目测进行检验。 6.10 填充材料 填充材料感官质量用目测、手感进行检验。 填充材料的拼缝拉力测试按GB 6675.2-2014中5.24.6.2的规定进行。 拼缝测试后,填充材料中的小部件按GB 6675.2-2014中5.7的规定进行可触及性测试。 6.11 活动部件的间隙 在自然光线下,用直径5mm和12mm的圆杆结合量尺目测进行检验。 6.12 牵引绳 在自然光线下,用目测结合量尺进行检验。 6.13 危险锐利边缘或尖端 按GB 6675.2-2014中5.8或5.9的规定进行检验。 6.14 金属丝和杆件 按GB 6675.2-2014中的5.24.8的规定进行检验。 6.15 拉杆耐疲劳性能 按QB/T 2919进行检验,拉合3000次。 6.16 行走性能 按QB/T 2155的规定进行检验。 6.17 振荡冲击性能 通过QB/T 5083测定容积或用钢卷尺(或专用尺)测量规格后,按表3规定负重,按QB/T 1333或 QB/T 2155的规定进行检验。 6.18 硬箱箱面耐压性能 将硬箱空箱平放和立放,将规定负重[Ⅱ类箱包负重(20±0.5)kg,Ⅲ类箱包负重(40±0.5)kg]放至 箱体上,使整个箱面均匀受力,分别连续受压4h。 6.19 锁具耐用性能 6.19.1 开关测试 手工检验锁具是否正常,开、关记作1次,测试200次。不同种类密码锁的开关测试如下: ---机械密码锁:用手拨密码轮设定密码,并用所设定的密码开启和关闭密码锁,任意组合各位数 码,分别开、关试验; ---钥匙锁:用手拿钥匙顺着锁芯窝插入锁芯钥匙槽内开启和关闭锁具; ---电子编码锁:使用电子钥匙开启和关闭锁具。 6.19.2 乱码测试 不同种类密码锁的乱码测试如下: ---机械密码锁:选用任意10组不同乱码测试; ---钥匙锁、电子编码锁:使用非专用钥匙开启测试10次。 6.20 扣件耐用性能 按QB/T 5084进行检验,测试1000次。 6.21 拉链耐用性能 选取拉链长度20cm,以(20±1)次/min的频率进行测试,开、合记做一次,测试200次。若拉链长 度不足20cm,在拉链最大长度范围内进行测试。 6.22 缝合强度 裁取箱包主要承重部位的缝合面料一份,有效面积为(100±2)mm×(30±1)mm[缝合线长度 (100±2)mm,缝合线两侧面料宽度各(30±1)mm],上下夹具夹量宽(50±1)mm,间距(20±1)mm,用 拉力机测试,拉伸速度(100±10)mm/min,至拉断(线或面料)为止,拉力机显示的最大数值为缝合强 度。如果拉力机显示数值超过缝合强度规定数值,而试样未断,可终止试验。 产品标识明示箱包的主要承重部位为内层材料时,在内层取样进行检验。 注:固定试样时尽量使试样缝合线方向的中心位置位于上下夹具边线中心。 6.23 塑料插扣耐用性能 按QB/T 5247进行检验,测试1000次。 6.24 五金配件耐腐蚀性 按QB/T 3826进行检验,测试时间为16h,拉链头只评价拉片部分。 6.25 反光性能 从箱包上不同部位反光布截取20mm×20mm的试样3块,逆反射系数的测定按 GB 20653- 2020附录C中相对测量法的规定进行,结果取所测3块试样的算术平均值,精确到整数。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的一个检验批。 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外观逐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件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5.3~5.5的所有技术要求。 7.4 判定规则 7.4.1 单件判定规则 单件判定规则如下: a) 化学性能、物理和机械性能中如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或外观质量中有超过三项 的轻微缺陷,判该产品不合格; b) 化学性能、物理和机械性能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外观质量中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 的外观有较小影响的轻微缺陷不超过三项,判该产品合格; c) 如产品出现严重影响产品使用功能或出现严重的外观缺陷,判该产品不合格。 7.4.2 批量判定规则 三件被测样品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件(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全 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 ---单位名称(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必要时,应附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必要时,产品外包装应包括产品名称、货号、数量、贮运(防护)标识等。 8.1.2 产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应标注: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商标、货号(型号)、面层材质、里料材质、合格(检验)标识; ---应注明产品适用的年龄范围或符合的产品类别(如Ⅰ类、Ⅱ类或Ⅲ类); ---单一产品使用的某类面层材料超过产品使用面层材料总面积的20%,应标注; ---面层材料90%以上使用头层皮革(头层移膜皮革除外),可单独标注“皮革”,宜标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