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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848-2017 (HJ848-2017) | | 中文名称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 | 英文名称 |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Cemen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 | | 字数估计 | 9,922 | | 发布日期 | 2017-09-19 | | 实施日期 | 2017-11-01 | | 引用标准 | GB 4915; GB 12348; GB 30485; HJ/T 38; HJ/T 166; HJ 662; HJ 81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0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提出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矿山开采、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30% )、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水泥工业排污单 |
HJ 84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HJ 848-2017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Cemen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84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矿山开采、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的水泥工
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
废纸、废轮胎等,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 30%)、城市和工业污水
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水泥工业
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4915和 GB 304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
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旁路放风系统 cement kiln by-pass system
指水泥窑在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为避免熟料中碱、氯、硫化物等含量过高,减轻或防止
窑尾系统结皮堵塞,将回转窑窑尾高温烟气按比例从旁路中分离并进行急冷,使以气相形态
存在的挥发物冷凝在飞灰上,由除尘器将此飞灰收捕下来排出窑的系统。
2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气排放监测
5.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5.1.1.1 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设置监测点位。
5.1.1.2 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期间,表 2 中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其他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
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执行。
5.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执行。
5.2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根据 GB 12348的要求,设置监测点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
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监测频次。
5.3 废水排放监测
废水外排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4执行。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于 2015年 1月 1日(含)后
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166中相关规
定设置周边土壤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5执行。
5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4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 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范围,并参照表 1~表 4和 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仅限 2015年 1月 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
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国家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中的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要求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
应详细记录排污单位以下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水泥制造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分生产线记录每日的主要原辅料用量及产量:石灰石、粘土、石膏等主要原辅料的使用
量,熟料、成品水泥等产品产量。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需要记录固废处置量。
及时记录水泥窑停窑、点火、保温等情况。
6.1.2.2 原煤分析结果
结合排污单位生产实际,记录每天的原煤消耗量及每批次煤质的分析结果,包括低位发
热量、灰分、挥发分、含硫量等。
6.1.2.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应记录除尘、脱硝、脱硫等工艺的基本情况,按日记录氨水和尿素等含氨物质的消耗情
况、脱硫剂使用剂量、脱硫副产物产生量等,并记录除尘、脱硝、
脱硫等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
6.1.2.4 旁路放风记录
在排污单位进行旁路放风时,对旁路放风方式、时间、排气量等参数进行记录。
6.1.2.5 噪声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应记录降噪设施的完好性及建设维护情况,记录相关参数。
6.1.2.6 废水处理情况
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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