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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MT/T 767-1998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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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767-1998 639 MT/T 767-1998 <=5 矿用隔爆型直流电动机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MT/T 767-1998 (MT/T767-1998)
中文名称 矿用隔爆型直流电动机
英文名称 Flameproof mining DC. motor
行业 煤炭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K25
国际标准分类 29.160.30
字数估计 16,160
发布日期 11/10/1998
实施日期 4/1/1999
采用标准 IEC 44-1981, NEQ; IEC 34-1-1983, NEQ

MT/T 767-1998: 矿用隔爆型直流电动机 MT/T 767-1998 英文名称: Flameproof mining DC. motor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矿用隔爆型直流电动机 国家煤炭工业局 批 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隔爆型直流电动机(以下简称电动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含有煤尘、瓦斯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场所使用的电动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用防爆型蓄电池车辆用直流牵引电动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产品分类 3.1 型式 电动机为矿用隔爆型。 3.2 冷却方式 电动机的冷却方式分为风冷式(IC410)和外壳水冷式(IC31W)。 3.3 防护等级 电动机的防护等级,主体外壳部分为IP44,接线腔为IP54。 3.4 定额 电动机的定额是以S1工作制为基准的最大连续定额,特殊需要可在产品技术条件中另行规定。 3.5 型号 3.5.1 电动机产品型号应符合 MT/T 154.1的规定。 3.5.2 产品型号的组成 产品型号主要包括类型代号Z表示直流电动机,第一特征代号B表示矿用隔爆型,主参数代号表示 电动机输出功率。如果这样表示还难以区分,再增加第二特征代号及补充特征代号,表示结构区分。 3.5.3 产品型号的排列方式 3.5.4 产品型号中类型代号及特征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主参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修改序号用 -1、-2依次表示(见表1、表2)。 3.7 电动机的额定功率 电动机应按下列额定功率制造: 0.25,0.37,0.55,0.75,1.1,1.5,2.2,3,4,5.5,7.5,11,15,18.5,22,(23)①,(26)①,30,37,45,55, kW。 3.8 电动机的额定电压 电动机的额定电压一般为110,220,250,440V。 3.9 电动机额定转速 电动机的额定转速一般为3000,1500,1000,750,600,500,400r/min。 3.10 励磁方式 电动机励磁方式分复励、并励或他励,特殊需要可在产品技术条件中另行规定。 3.11 安装尺寸参数公差 电动机安装尺寸公差应符合GB/T 4772.1~4772.2的规定 3.11.1 电动机轴伸径向圆跳动公差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 ① 该等级为非优选数系,不推荐采用 3.11.2 凸缘止口直径(N)对轴中心线的径向圆跳动及凸缘支承面对轴中心线垂直面的端面跳动应不 大于表4中给出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电动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电动机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按额定运行: a)海拔高度不超过1000m; b)环境温度-20~+40℃;采用水冷却的电动机,水冷却进水温度不超过30℃; c)空气最大相对湿度95%(+25℃时); d)空气中含有煤尘和瓦斯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3 电动机的温升及温度限值应符合以下的要求: 4.3.1 电动机绕组在4.2规定的条件下,其各部分的温升应符合表5的规定。 4.3.2 滚动轴承的允许温度不超过9℃。 4.3.3 电动机外壳温度不超过150℃。 4.4 电动机在额定工况时,其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不大于1.5级,短时过电流时火花不大于2级。 4.5 采用水冷却的电动机应进行断水试验,试验后电动机各部分绕组的温度应不大于表6中给出的 限值。 4.7 电动机的励磁绕组接近工作温度时,从满载到空载保持电压不变,电动机的转速调整率应符合表7 的规定。 4.8电动机在满载且达到工作温度时的正、反转转速差应不大于表8中给出的数值。 4.9 电动机在额定转速及以下时,偶然短时过电流为1.5倍额定电流,历时1 min,绕组及换向器应无损伤。从额定转速到2倍的额定转速,其间电流不超过额定值。 4.10 电动机各绕组的热态绝缘电阻不低于2MΩ,在冷态下应不低于5MΩ。 4.11 电动机在功率、电压和转速为额定值时,其效率η的容差应符合GB/T 755的规定。 4.12 电动机在空载时测得的振动速度最大有效值应符合表9的规定。 4.13 电动机在空载时测得的A计权声功率级的噪声限值,应不超过表10的规定。 4.14 电动机空载时应能承受130%额定电压的短时升高电压试验,历时3 min而不发生损坏。 4.15 电动机绕组应能承受的耐电压试验为: 4.16 电动机应进行交变湿热试验,试验后各绕组及换向器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 R=1.5U1000 4.17 电动机应能承受有关标准规定的电枢绕组匝间绝缘的耐电压试验而无损坏。 4.18 电动机的电缆引入装置,应具有防松与防止电缆拔脱的措施,应能承受按GB 3836.1规定的夹紧试验及GB 3836.2规定的密封性能试验。 4.19 密封圈须采用邵尔氏硬度为45~55度的橡胶制造,并按GB 3836.1中的规定进行老化试验后, 在室温下测定试件的硬度变化不得超过原硬度的20%。 密封圈尺寸如图1所示。为了配合不同外径的电缆,允许在密封圈上切割同心槽。 4.20 绝缘座与接线柱必须能承受按GB 3836.1规定的连接件扭转试验,试验时绝缘座与接线柱间不 得转动与损坏。 4.21隔爆外壳须能承受按GB 3836.2规定的强度试验,其中动态强度试验由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静态 强度试验由制造厂逐件进行。试验达到规定的压力后应维持1 min,试验只做1次。 4.22 电动机的隔爆接合面结构参数 4.22.1 静止部分隔爆接合面(见图2~图5)以及隔爆绝缘套管部分隔爆接合面的最大间隙或直径差 W 和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L,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接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L1(见图2~图 4),转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最大直径差W 和最小有效长度L(见图6)须符合表11的规定。 4.22.2 电动机的轴和孔的隔爆接合面应按以下的要求: a)电动机转轴和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 b)圆筒隔爆接合面的转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气隙K(见图7)须大于0.075 mm; c)滚动轴承结构,轴与孔的最大单边间隙m(见图7)不得大于表11规定的W 值的2/3。 4.22.3 电动机的螺纹隔爆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a)螺纹精度不得低于6H或6g,螺距不得小于0.7mm; b)螺纹的最小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须符合表12的规定; c)螺纹结构须有防止自行松脱的措施。 4.22.4 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Ra为6.3μm,但轴的粗糙度Ra为3.2μm。 4.22.5 隔爆接合面须有防锈措施,如电镀、磷化、涂201 1防锈油等。 4.23 接线盒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按表13和表14的规定。绝缘表面上的凹槽和凸筋深度(或高度)、 宽度不小于3.0 mm时,爬电距离可以按绝缘件外表面长度计算。 4.24 水冷却的电动机,其水道应能承受水压试验而不发生裂痕、变形及渗漏现象。 4.25 电动机的外壳及接线盒的防护等级应符合3.3的要求。 4.26 电动机的安装尺寸参数公差应符合3.11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电动机温升试验按GB/T 1311-1989第11章的规定进行。 5.2 电动机的换向性能检查按GB/T 1311-1989第10章的规定进行。 5.3 做水冷电动机的断水试验时,先使电动机运行至热稳定状态,临时断水10min(水道内有积水),其结果应符合4.5的规定。 5.4 电动机的电枢超速试验按GB/T 1311-1989第19章的规定进行。 5.5 电动机的转速调整率测定按GB/T 1311-1989第15章的规定进行 5.6 电动机的正、反转转速差测定按GB/T 1311-1989第15章的规定进行。 5.7 电动机的短时过电流试验按GB/T 1311-1989第13章的规定进行。 5.8 电动机各绕组的热态和冷态的绝缘电阻测定按GB/T 1311-1989第4章的规定进行。 5.9 电动机的效率按GB/T 1311-1989第12章的规定进行。 5.10 电动机的振动试验按GB/T 10068.1中有关规定进行。 5.11 电动机的短时升高高压试验按GB/T 1311-1989第24章的规定进行。 5.12 电动机的耐压试验按GB/T 1311-1989第25章的规定进行。 5.13 电动机的交变湿热试验按GB/T 2423.4中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最高温度40℃,试验周期12d。 5.14 电动机的电枢绕组匝间试验按有关规定进行。 5.15 电动机电缆引入装置的夹紧试验按GB 3836.1-1983中14.2.10规定进行。 5.16 电动机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性能试验按GB 3836.2-1983中21.1规定进行。 5.17 电动机密封圈的橡胶材料老化试验按GB 3836.1-1983第29章规定进行。 5.18 电动机的连接件扭转试验按GB 3836.1-1983中11.1规定进行。 5.19 电动机的静态强度试验按GB 3836.2-1983中19.2.3及附录A规定进行。 5.20 电动机的动态强度试验按GB 3836.2-1983中19.2.2规定进行。 5.21 水冷却电动机外壳水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为4.5MPa,维持1min,其结果应符合4.24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电动机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电动机的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按表15的规定进行。 6.1.2 每台电动机必须进行出厂检验。 6.1.3 电动机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当产品试制完成时; b)当电动机的设计、工艺或材料上的变更足以引起某些特性和参数发生变化时; c)当出厂检验结果与从前所进行的型式检验结果发生不允许的偏差时; d)成批生产的电动机,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c)转厂生产或长期停产后重新生产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 检验项目 电动机的检验项目见表15。 6.3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批量大于20套时,抽样方案应采用GB/T 2829的有关规定,除非其他标准另有判定。一般选用一 次抽样方案,判别水平Ⅰ,不合格质量水平不大于50。批量小于等于20套时,型式检验试品数量为2,并 可不按此组批规则。 对照检验项目要求检验,并累计不合格数及不合格品数,按抽样方案判别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若 不合格,应按GB/T 2829-1987中4.12.3规定处理。 6.4 抽样 用作型式检验的电动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试品数量不少于2台。 6.5 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 型式检验时,各项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试验中任一项不合格,如为试制的新产品,应查明 质量,提出分析报告,并对该项重新进行试验;如仍不合格,则为整个型式试验不合格。如正常生产的产 品,对A类项目,试验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对B类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应抽取加倍数量对该 项目进行复试,若仍有一台不合格,则该批产品被判为不合格;对C类项目,有2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1 标志 7.1.1 每台电动机必须在机座的明显位置牢固地钉有标志“Ex”及煤矿安全标志“MA”,其字迹应清 晰,并安装标有电动机额定数据的铭牌。铭牌的材质为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厚度应不小于1mm。 7.1.2 铭牌上标明的项目: a)电动机名称和型号; b)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c)出厂编号及出厂年月; d)额定功率,kW; e)额定电压,V; f)额定电流,A; g)工作制; h)额定转速,r/min; i)最高工作转速,r/min; j)励磁方式; k)励磁电压,V; l)励磁电流,A; m)绝缘等级; n)防护等级IP; o)冷却水压力①,MPa; p)冷却水流量①,m3/h; q)重量,kg; r)防爆标志“dⅠ”,铭牌的右上方有明显的标志“Ex”; s)防爆合格证编号; t)煤矿安全标志准用证编号。 7.1.3 接地螺钉设有接地符号“ ”。 7.1.4 电动机的线端或出线盒中接线板的位置上应有清晰的标志,旋转方向及线端标志字母应符合GB 1971的规定。 7.1.5 电动机的观察窗盖上必须设置“不断电不允许开盖”的警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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