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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MT/T 779-1998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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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779-1998 319 MT/T 779-1998 <=3 回柱绞车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MT/T 779-1998 (MT/T779-1998)
中文名称 回柱绞车
英文名称 Drawing hoist
行业 煤炭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D93
国际标准分类 73.100.40
字数估计 8,838
发布日期 11/10/1998
实施日期 4/1/1999
引用标准 GB 3836.1-1983; GB 3836.2-1983; GB 10089-1988; GB 10095-1988; GB/T 13306-1991; GB/T 13384-199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回柱纹车(以下简称纹车)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有煤尘或爆炸性气体的环境中使用的纹车。

MT/T 779-1998: 回柱绞车 MT/T 779-1998 英文名称: Drawing hoist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回 柱 绞 车 国家煤炭工业局 批 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回柱绞车(以下简称绞车) 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 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有煤尘或爆炸性气体的环境中使用的绞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分类与命名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绞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工作条件 4.2.1 环境温度为-10~+40℃; 4.2.2 环境相对湿度不超过95%(+25℃); 4.2.3 周围空气中的甲烷、煤尘和硫化氢、二氧化碳等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中所规定的安全含量; 4.2.4 工作制为低速重载非连续型。 4.3 使用性能 4.3.1 绞车运行应平稳可靠,传动装置和轴承在工作时不应有异常的振动和声响。 4.3.2 绞车在额定负荷下运行时,减速器润滑油温升不得大于600℃,最高油温不得大于80℃。 4.3.3 绞车减速器不得有渗漏油现象。 4.3.4 绞车底座有方便固定安装的孔眼,并与张力相适应。 4.3.5 绞车同类型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 4.4 安全、卫生与环保 4.4.1 绞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4.2 绞车卷筒两端挡绳板轮缘应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直径的2.5倍。 4.4.3 绞车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1和GB 3836.2的规定,且须经国家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 防爆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 4.4.4 绞车在工作状态下的噪声值应不超过表2的规定。 4.4.5 绞车的传动部分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4.5 制造与装配要求 4.5.1 绞车的圆柱齿轮精度应不低于GB/T 10095-1988中9-9-8级的规定;圆柱和圆弧画柱蜗杆、蜗 轮精度应符合GB/T 10089-1988中8级的规定。 4.5.2 绞车所用材料和外购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合格证。外协件应符合图 样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5.3 卷筒两端挡绳板轮缘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 50 。 4.5.4 各零件在组装前应清理毛刺、飞边。减速箱内型砂应清理干净,并不允许有铁屑、氧化皮等杂 物,清理干净后应涂耐油漆。减速器的清洁度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4.5.5 所有紧固件联结应可靠,不应有松动现象。卷筒上的螺钉不得高出卷筒圆周表面。 4.6 外观质量要求 4.6.1 各零部件表面的毛刺、锐边应铲平、磨光,铁屑、锈迹、焊渣、氧化皮及油污应清理干净。 4.6.2 绞车应按下列要求涂漆: a)外观表面涂喷灰色磁漆; b)滚筒容绳空间处涂喷暗红色油漆; c)润滑点与防爆标志应涂喷红色磁漆; d)涂漆应均匀,不允许有漏涂、针孔、气泡、裂纹、脱落、流挂等缺陷。 4.7 绞车成套供应范围(钢丝绳和电缆除外) 4.7.1 装有电动机的成品绞车。 4.7.2 符合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电控设备。 4.7.3 产品图样规定的随机工具。 4.7.4 随机技术文件。 5 试验方法 5.1 空运转试验 绞车应进行正、反方向各15min的空运转试验,并检查以下内容: a)运转平稳、无异常声响、无冲击性噪声; b)各联接件、紧固件均无松动; c)密封处无渗漏油现象; d)卷筒上螺钉符合4.5.5的要求; e)在钢丝绳移动距离不少于10 m的情况下,用秒表检测钢丝绳的最大绳速和最小绳速,取其平均 值,且符合表1的规定。 5.2 负载试验 用垂直提升重物的方法进行负荷试验: a)用额定负荷的50%做正、反向试验,次数各不得少于3次; b)用额定负荷的75%做正、反向试验,次数各不得少于3次; c)用额定负荷做正、反向试验,次数各不得少于5次; d)用额定负荷的120%做正、反向各1次试验; e)垂直提升高度不得小于5m。 6 检验规则 6.1 每台绞车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6.2 绞车检验的类型、项目、方法与要求见表4。 6.3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设计、工艺或材料的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止生产3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成批或大量生产时,每5年进行一次;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产品质量抽复检时。 6.4 每台绞车均需做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的数量每次2台(检验1台,备用1台),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 制造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5 绞车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产品合格。如若性能不符合4.3要求时,应进行复验。如复验后 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 每台绞车应按图样规定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产品标牌的型式与尺寸及要求应符合GB/T 13306 的规定,并标注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及厂标;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主要技术参数; d)制造编号及出厂日期。 7.1.2 包装标志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和符号标志,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收货单位、地址; d)净重、毛重; e)箱号、外形尺寸; f)出厂日期及编号; g)箱子重心线和起吊线; h)“轻放”,“不允许倒置”等文字符号。 7.2 包装 7.2.1 绞车包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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