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MT/T 779-1998 (MT/T779-1998) | | 中文名称 | 回柱绞车 | | 英文名称 | Drawing hoist | | 行业 | 煤炭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D93 | | 国际标准分类 | 73.100.40 | | 字数估计 | 8,838 | | 发布日期 | 11/10/1998 | | 实施日期 | 4/1/1999 | | 引用标准 | GB 3836.1-1983; GB 3836.2-1983; GB 10089-1988; GB 10095-1988; GB/T 13306-1991; GB/T 13384-1992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回柱纹车(以下简称纹车)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有煤尘或爆炸性气体的环境中使用的纹车。 |
MT/T 779-1998: 回柱绞车
MT/T 779-1998 英文名称: Drawing hoist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回 柱 绞 车
国家煤炭工业局 批 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回柱绞车(以下简称绞车)
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
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有煤尘或爆炸性气体的环境中使用的绞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分类与命名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绞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工作条件
4.2.1 环境温度为-10~+40℃;
4.2.2 环境相对湿度不超过95%(+25℃);
4.2.3 周围空气中的甲烷、煤尘和硫化氢、二氧化碳等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中所规定的安全含量;
4.2.4 工作制为低速重载非连续型。
4.3 使用性能
4.3.1 绞车运行应平稳可靠,传动装置和轴承在工作时不应有异常的振动和声响。
4.3.2 绞车在额定负荷下运行时,减速器润滑油温升不得大于600℃,最高油温不得大于80℃。
4.3.3 绞车减速器不得有渗漏油现象。
4.3.4 绞车底座有方便固定安装的孔眼,并与张力相适应。
4.3.5 绞车同类型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
4.4 安全、卫生与环保
4.4.1 绞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4.2 绞车卷筒两端挡绳板轮缘应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直径的2.5倍。
4.4.3 绞车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1和GB 3836.2的规定,且须经国家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
防爆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
4.4.4 绞车在工作状态下的噪声值应不超过表2的规定。
4.4.5 绞车的传动部分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4.5 制造与装配要求
4.5.1 绞车的圆柱齿轮精度应不低于GB/T 10095-1988中9-9-8级的规定;圆柱和圆弧画柱蜗杆、蜗
轮精度应符合GB/T 10089-1988中8级的规定。
4.5.2 绞车所用材料和外购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合格证。外协件应符合图
样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5.3 卷筒两端挡绳板轮缘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 50 。
4.5.4 各零件在组装前应清理毛刺、飞边。减速箱内型砂应清理干净,并不允许有铁屑、氧化皮等杂
物,清理干净后应涂耐油漆。减速器的清洁度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4.5.5 所有紧固件联结应可靠,不应有松动现象。卷筒上的螺钉不得高出卷筒圆周表面。
4.6 外观质量要求
4.6.1 各零部件表面的毛刺、锐边应铲平、磨光,铁屑、锈迹、焊渣、氧化皮及油污应清理干净。
4.6.2 绞车应按下列要求涂漆:
a)外观表面涂喷灰色磁漆;
b)滚筒容绳空间处涂喷暗红色油漆;
c)润滑点与防爆标志应涂喷红色磁漆;
d)涂漆应均匀,不允许有漏涂、针孔、气泡、裂纹、脱落、流挂等缺陷。
4.7 绞车成套供应范围(钢丝绳和电缆除外)
4.7.1 装有电动机的成品绞车。
4.7.2 符合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电控设备。
4.7.3 产品图样规定的随机工具。
4.7.4 随机技术文件。
5 试验方法
5.1 空运转试验
绞车应进行正、反方向各15min的空运转试验,并检查以下内容:
a)运转平稳、无异常声响、无冲击性噪声;
b)各联接件、紧固件均无松动;
c)密封处无渗漏油现象;
d)卷筒上螺钉符合4.5.5的要求;
e)在钢丝绳移动距离不少于10
m的情况下,用秒表检测钢丝绳的最大绳速和最小绳速,取其平均
值,且符合表1的规定。
5.2 负载试验
用垂直提升重物的方法进行负荷试验:
a)用额定负荷的50%做正、反向试验,次数各不得少于3次;
b)用额定负荷的75%做正、反向试验,次数各不得少于3次;
c)用额定负荷做正、反向试验,次数各不得少于5次;
d)用额定负荷的120%做正、反向各1次试验;
e)垂直提升高度不得小于5m。
6 检验规则
6.1 每台绞车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6.2 绞车检验的类型、项目、方法与要求见表4。
6.3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设计、工艺或材料的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止生产3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成批或大量生产时,每5年进行一次;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产品质量抽复检时。
6.4 每台绞车均需做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的数量每次2台(检验1台,备用1台),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
制造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5 绞车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产品合格。如若性能不符合4.3要求时,应进行复验。如复验后
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
每台绞车应按图样规定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产品标牌的型式与尺寸及要求应符合GB/T 13306
的规定,并标注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及厂标;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主要技术参数;
d)制造编号及出厂日期。
7.1.2 包装标志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和符号标志,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收货单位、地址;
d)净重、毛重;
e)箱号、外形尺寸;
f)出厂日期及编号;
g)箱子重心线和起吊线;
h)“轻放”,“不允许倒置”等文字符号。
7.2 包装
7.2.1 绞车包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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