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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YY 0109-2003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YY 010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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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 0109-2003 639 YY 0109-2003 <=5 医用超声雾化器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YY 0109-2003 (YY0109-2003)
中文名称 医用超声雾化器
英文名称 Medical ultrasonic nebulizer
行业 医药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C41
国际标准分类 11.040.55
字数估计 16,113
发布日期 2003-06-20
实施日期 2004-01-01
旧标准 (被替代) YY/T 0109-1993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YY 0109-2003 Medical ultrasonic nebulizer ICS 11.040.55 C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0109-2003 代替YY/T 0109-1993 医 用 超 声 雾 化 器 2003-06-20发布 2004-01-01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4.3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与原标准的主要区别: ---全面贯彻了GB 9706.1-1995,由于安全和主要性能要求是强制性的,故本次修标将推荐性标 准改为强制性标准,同时将标准名称改为“医用超声雾化器”。 ---删去原标准对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的测试要求。 ---由于雾粒直径主要取决于超声频率和被雾化药物,雾粒直径分布的测试又比较复杂,本次修订 取消了原标准对雾粒分布的测试要求,改为基本参数公布。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医用超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医用超声设备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忙安石、王志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Y/T 0109-1993。 YY0109-2003 医 用 超 声 雾 化 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超声雾化器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超声波对液态药物进行雾化的超声雾化器(以下简称“雾化器”),该产品主要供 吸入治疗,也可用于医疗环境的空气加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9706.1-1995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T 14710-1993 医用电气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3 分类 3.1 按结构分为台式和袖珍式。 3.2 按使用电源分为交流电源型、直流电池型和交直流二用型。 3.3 雾化器产生的雾粒直径分布:直径1μm~5μm的雾粒所占比例大于60%。 3.4 雾化器的雾化罐应使用无毒并不被一般药物腐蚀的材料。 4 要求 4.1 安全性能 见附录A。 4.2 主要性能 4.2.1 雾化器超声工作频率与标称频率的偏差:≤ ±10%。 4.2.2 雾化器的最大雾化率必须不小于其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或铭牌)上的规定。 4.2.3 雾化器水槽内水温:≤60℃。 4.2.4 雾化器正常工作时的整机噪声:≤50dB(A计权)。 4.3 控制功能 4.3.1 雾化器的雾化率宜能调节。 4.3.2 雾化器宜具备低水位报警或停机装置。 4.3.3 雾化器宜在适当部位安装风量调节装置。 4.3.4 雾化器宜有定时控制装置,其控制时间与标称时间的偏差不大于10%。 4.4 连续工作时间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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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YY/T 0593|YY/T 0107|YY 0599|YY/T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