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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YY 0792-202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YY 079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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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 0792-2024 245 YY 0792-2024 9秒内发货PDF 眼科仪器 眼内照明器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YY 0792-2024 (YY0792-2024)
中文名称 眼科仪器 眼内照明器
英文名称 Ophthalmic instruments - Endoilluminators
行业 医药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C40
国际标准分类 11.040.70
字数估计 18,179
发布日期 2024-07-08
实施日期 2027-07-20
旧标准 (被替代) YY 0792.1-2016, YY 0792.2-2010
发布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YY 0792-2024: 眼科仪器 眼内照明器 ICS 11.040.70 CCSC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代替YY0792.1-2016,YY0792.2-2010 眼科仪器 眼内照明器 2024-07-08发布 2027-07-20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试验方法 4 6 随附文件 8 附录A(资料性) 在水中测量最大光谱辐照度的方法 9 附录B(资料性) 提供给使用者的关于最大辐照量指导值的信息示例 1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YY0792.1-2016《眼科仪器 眼内照明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和 YY0792.2-2010《眼科仪器 眼内照明器 第2部分:光辐射安全的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与 YY0792.1-2016和YY0792.2-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孔径”的术语和定义(见YY0792.2-2010的3.1); ---删除了“有效孔径”的术语和定义(见YY0792.2-2010的3.1.1); ---删除了“数值孔径”的术语和定义(见YY0792.2-2010的3.1.2); ---增加了“吊灯式眼内照明器光导”的术语和定义(见3.4); ---删除了“辐照度”的术语和定义(见YY0792.2-2010的3.5); ---增加了“组织钩”的术语和定义(见3.5); ---删除了“最大强度”的术语和定义(见YY0792.2-2010的3.6); ---增加了“普通(眼内照明器光导)”的术语和定义(见3.6); ---删除了“光致视网膜炎”的术语和定义(见YY0792.2-2010的3.7); ---增加了“广角(眼内照明器光导)”的术语和定义(见3.7); ---删除了“无晶状体眼光化学伤害光谱加权辐照度”的术语和定义(见YY0792.2-2010的3.8); ---增加了“1类仪器”的术语和定义(见3.9); ---增加了“2类仪器”的术语和定义(见3.10); ---删除了“设计”要求(见YY0792.2-2010的4.1); ---删除了“限值”要求(见YY0792.2-2010的4.2); ---删除了“可见光”要求(见YY0792.2-2010的4.3); ---删除了“光强测量装置”要求(见YY0792.2-2010的4.4); ---删除了“视网膜安全滤光器”要求(见YY0792.2-2010的4.5); ---删除了“光导插入眼内部分材料成分”要求(见YY0792.1-2016的4.1); ---删除了“光导插入眼内部分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要求(见YY0792.1-2016的4.2); ---删除了“模拟眼内的照明角”要求(见YY0792.1-2016的4.3.1); ---删除了“插入眼内部分的表面质量”要求(见YY0792.1-2016的4.6); ---删除了“耐腐蚀性(若适用)”要求(见YY0792.1-2016的4.11); ---删除了“环境试验”要求(见YY0792.1-2016的4.13); ---增加了“输出半发散角”要求及试验方法(见4.1.1、5.1.1); ---增加了“眼内照明器光源的光辐射危害”要求及试验方法(见4.3、5.3); ---增加了“电磁兼容”要求及试验方法(见4.5、5.5); ---更改了“中心照度”要求(见4.1.2,YY0792.1-2016的4.3.2); ---更改了“坠落冲击”要求(见4.2.2.4,YY0792.1-2016的4.5.4); ---更改了“电气安全”要求(见4.4,YY0792.1-2016的4.12); ---删除了“光谱辐照度的测定方法”试验方法(见YY0792.2-2010的第5章); ---删除了“光导插入眼内部分材料成分”试验方法(见YY0792.1-2016的5.1); ---删除了“光导插入眼内部分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试验方法(见YY0792.1-2016的5.2); ---删除了“模拟眼内状态的照明角”试验方法(见YY0792.1-2016的5.3.1); ---删除了“外观”试验方法(见YY0792.1-2016的5.6); ---删除了“耐腐蚀性”试验方法(见YY0792.1-2016的5.10); ---删除了“环境试验”试验方法(见YY0792.1-2016的5.12); ---更改了“中心照度”试验方法(见5.1.2,YY0792.1-2016的5.3.2); ---更改了“光导插入眼内部分超温”试验方法(见5.2.1,YY0792.1-2016的5.4.5); ---更改了“最小可弯曲半径”试验方法(见5.2.2.3,YY0792.1-2016的5.5.3); ---更改了“绝缘要求”试验方法(见5.2.4,YY0792.1-2016的5.7); ---更改了“无菌”试验方法(见5.2.5,YY0792.1-2016的5.8); ---更改了“电气安全”试验方法(见5.4,YY0792.1-2016的5.11); ---删除了“标记”(见YY0792.1-2016的第6章); ---删除了“标志”(见YY0792.2-2010的第7章); ---更改了“随附文件”(见第6章,YY0792.2-2010的第6章); ---删除了“视网膜安全分析光谱加权函数”(见YY0792.2-2010的附录A); ---删除了“制造商提供给用户的信息”(见YY0792.2-2010的附录B)。 本文件修改采用ISO 15752:2010《眼科仪器 眼内照明器 光辐射安全的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与ISO 15752:2010相比做了下述结构调整: ---4.3对应ISO 15752:2010的第4章; ---5.1.1对应ISO 15752:2010的5.2; ---5.3.1对应ISO 15752:2010的5.1; ---5.3.2对应ISO 15752:2010的5.3; ---5.3.3对应ISO 15752:2010的5.4; ---附录A对应ISO 15752:2010的附录B; ---附录B对应ISO 15752:2010的附录A。 本文件与ISO 15752:2010的技术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在范围中增加了“用于眼内照明的眼内照明器光源和眼内照明器光导的通用要求”(见第1 章),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 ---用规范性引用的GB 9706.1-2020代替了IEC 60601-1(见4.4、5.2.4、5.4),以适应我国的技术 条件; ---增加了引用文件GB/T 5702(见5.1.3.3、5.1.4),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 ---增加了引用文件GB/T 7922(见5.1.3.3),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 ---增加了引用文件GB/T 14233.1-2022(见5.2.6),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 ---增加了引用文件YY9706.102(见4.5、5.5),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 ---增加了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四部)》(见5.2.5),以适应我国的技术 条件; ---更改了“吊灯式眼内照明器光导”的术语和定义(见3.4,ISO 15752:2010的3.4),以适应我国 的技术条件; ---更改了“普通(眼内照明器光导)”的术语和定义(见3.6,ISO 15752:2010的3.6),以适应我国 的技术条件; ---更改了“广角(眼内照明器光导)”的术语和定义(见3.7,ISO 15752:2010的3.7),以适应我国 的技术条件; ---增加了“眼内照明器光源”的要求(见4.1),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 ---增加了“眼内照明器光导”的要求(见4.2),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 ---增加了“电气安全”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4.4、5.4),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 ---增加了“电磁兼容”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4.5、5.5),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 ---增加了“眼内照明器光源”的试验方法(见5.1.2~5.1.6),增加可操作性,便于标准的执行; ---增加了“眼内照明器光导”的试验方法(见5.2),增加可操作性,便于标准的执行; ---增加了“视网膜防护措施”的试验方法(见5.3.4),增加可操作性,便于标准的执行; ---增加了“光强稳定性”的试验方法(见5.3.5),增加可操作性,便于标准的执行; ---删除了“标记”(见ISO 15752:2010第7章),以适应我国的国情; ---将“视场角”(见ISO 15752:2010的表A.1)更改为“输出半发散角”,以确保全文在技术层面的 统一。 本文件还做了下列编辑性改动: ---更改了标准名称。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Y0792.1,2016年首次发布为YY0792.1-2016; ---YY0792.2,2010年首次发布为YY0792.2-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眼科仪器 眼内照明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眼科手术中,用于眼内照明的眼内照明器光源和眼内照明器光导的通用要求、光辐 射安全要求并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在眼科手术中,用于眼内照明的眼内照明器光源和眼内照明器光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5702 光源显色性评价方法 GB/T 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GB 9706.1-2020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IEC 60601-1: 2012,MOD) GB/T 14233.1-2022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YY9706.102 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 容 要求和试验 (YY9706.102-2021,IEC 60601-1-2:2007,MOD)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四部) ISO 15004-2:2007 眼科仪器 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光危害防护(Ophthalmicinstru-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出光孔径 exitaperture 眼内照明器光导的一部分,眼内照明器光源发出的光通过该部分输出。 3.2 眼内照明器 endoiluminator 由眼内照明器光源和光纤型眼内照明器光导组成的器械,预期用于插入眼内以照明眼内的任何 部分。 3.3 将眼内照明器光源发出的光传输到眼内的器械。 3.4 吊灯式眼内照明器光导 chandelier 预期放置在巩膜附近的眼内照明器光导,通常在空气中的输出半发散角≥30°。 3.5 组织钩 pic 组织镊 forceps 融入眼内照明器光导尖端用于操作组织的器械。 3.6 通常在空气中的输出半发散角≤40°的眼内照明器光导。 3.7 通常在空气中的输出半发散角大于40°的眼内照明器光导。 3.8 产生光和将光引入眼内照明器光导的器械。 3.9 1类仪器 Group1instrument 不存在潜在的光辐射危害,且能满足ISO 15004-2:2007中5.2要求的眼科仪器。 [来源:ISO 15004-2:2007,3.1.7] 3.10 2类仪器 Group2instrument 存在潜在的光辐射危害,且不能满足ISO 15004-2:2007中5.2要求的眼科仪器。 [来源:ISO 15004-2:2007,3.1.8] 4 要求 4.1 眼内照明器光源 4.1.1 输出半发散角 制造商应给出眼内照明器光导的输出半发散角标称值,允差:±10%。 4.1.2 中心照度 制造商应给出眼内照明器光导在推荐使用的工作距处的最大中心照度,允差:±25%。 4.1.3 显色指数 眼内照明器光导出射光的一般显色指数Ra应不小于85。 注:若眼内照明器配备有安全滤光器,会降低出射光的显色指数,制造商需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显色性降低的 风险。 4.1.4 相关色温 眼内照明器光导出射光的相关色温应为3000K~6700K。 4.1.5 配合摄像系统的光源要求(若适用) 能用于摄像系统的光源,应给出对应摄像系统探测器光谱响应的匹配关系。以515nm~545nm 波长范围的绿光辐射通量Φeg为基准,制造商应给出630nm~660nm波长范围的红光辐射通量Φer与 Φeg的比值以及435nm~465nm波长范围的蓝光辐射通量Φeb与Φeg的比值的标称值,允差:±20%。 如果光源声称不适用于上述响应段的要求,应给出对应响应段的分布和匹配比值。 4.1.6 防灯泡故障功能 光源应有灯泡故障的预防和应急措施,这种措施应采用灯泡使用时长计数装置或者备用灯泡切换 方式。 4.2 眼内照明器光导 4.2.1 光导插入眼内部分温度 光导插入眼内部分的表面温度应不超过41℃。 4.2.2 机械性能要求 4.2.2.1 扭转 光导在经受扭转后,其光衰减率应不大于10%。 4.2.2.2 拉伸 光导在经受轴向拉伸试验后,其光衰减率应不大于10%。 4.2.2.3 最小可弯曲半径 制造商应在说明书中给出光导的最小可弯曲半径,光导在经受被弯曲至最小可弯曲半径试验后,其 光衰减率应不大于10%。 4.2.2.4 坠落冲击 光导在经受坠落冲击试验后,不应有目视可见的外观损坏,其光衰减率应不大于10%。 4.2.3 尺寸 制造商应在说明书中给出光导插入眼内部分的直径,允差:±5%。 4.2.4 绝缘要求 潮湿预处理后,在光导的两端加载有效值1500V、50Hz交流正弦电压,历时1min试验,应无击 穿和闪络现象。 4.2.5 无菌 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光导应无菌。 4.2.6 环氧乙烷残留量 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光导,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10μg/g。 4.3 眼内照明器光源的光辐射危害 4.3.1 通用要求 眼内照明器光源应满足ISO 15004-2:2007规定的光危害防护要求。 4.3.2 分类 眼内照明器光源应按照ISO 15004-2:2007第4章的定义分为1类仪器或2类仪器。应采用5.3规 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测定。 4.3.3 1类仪器的要求 如果分类为1类仪器,无额外要求。 4.3.4 2类仪器的要求 如果分类为2类仪器,眼内照明器光源应符合ISO 15004-2:2007中5.3和第7章的要求。此外,第 6章也应适用。 应采用5.3规定的试验方法验证是否符合ISO 15004-2:2007中5.3的要求。 4.3.5 视网膜防护措施 在最大输出的情况下,如果达到无晶状体加权视网膜最大辐照量指导值的时间小于30min,应在 仪器中采用视网膜防护措施,使得仪器达到最大辐照量指导值的时间大于或等于30min。 防护措施的状态,无论是启用还是未启用,应在手术过程中被使用者清楚可见。 4.3.6 光强稳定性 眼内照明器光源的设计应确保在最大输出工作状态下,因老化、维护、维修、额定灯泡和元器件的正 确更换所导致的输出光变化,不会降至最大辐照量指导值所需要的时间和/或脉冲数,使其低于根据 ISO 15004-2:2007中6.5确定的水平。当按照制造商的规定进行维护时,本要求应适用于眼内照明器 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间。 若使用其他方法,本要求可通过风险管理过程来实现。 4.4 电气安全 应符合GB 9706.1-2020的要求。 4.5 电磁兼容 应符合YY9706.102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眼内照明器光源 5.1.1 输出半发散角 输出半发散角应为辐照度等于通过1mm孔阑进行测量时最大辐照度一半的角度。角度的不确定 度应小于1°。 对于在推荐使用的工作距下,在视网膜上产生直径小于1mm的均匀光束的眼内照明器,使用等于 眼内照明器光导探针直径的测量孔阑。 对于在推荐使用的工作距下,不能在视网膜上产生均匀光束的眼内照明器,使用直径为0.03mm 的测量孔阑。 5.1.2 中心照度 将光源光强调至最大位置,在推荐使用的工作距下,使用照度计测量。 5.1.3 显色指数 5.1.3.1 装置 光谱辐射测量系统,光谱测量范围至少为380nm~780nm,波长分辨率不大于2nm,相对光谱辐 射度差不大于1%。 5.1.3.2 步骤 控制测试环境,环境照度不大于1lx。 控制光源供电电源在标称电压值上保持稳定,电压稳定度控制在±2%以内。 光源预热时间不少于30min。 选择光谱辐射系统的波长间隔5nm。 在光源的光强设置调节至最大值时测量光源的相对光谱功率分布S(λ)。 5.1.3.3 计算 按GB/T 5702和GB/T 7922的规定进行。 5.1.4 相关色温 由5.1.3.2中测量得到的光源的相对光谱功率分布S(λ),按照GB/T 5702计算色品坐标u、v,再根 据uv色品坐标图中的黑体辐射轨迹找到对应的相关色温。 5.1.5 配合摄像系统的光源 根据5.1.3.2中测量得到的光源的相对光谱功率分布S(λ),Φer、Φeg、Φeb分别由公式(1)、公式(2)、 公式(3)确定: Φer=∫ 660 630 S(λ)·dλ (1) Φeg=∫ 545 515 S(λ)·dλ (2) Φeb=∫ 465 435 S(λ)·dλ (3) 式中: Φer ---红光辐射通量; S(λ)---光源的相对光谱功率分布; dλ ---选定的积分宽度; Φeg ---绿光辐射通量; Φeb ---蓝光辐射通量。 5.1.6 防灯泡故障功能 操作仪器检查。 5.2 眼内照明器光导 5.2.1 光导插入眼内部分温度 在环境温度为25℃±3℃时,将光源光强调至最大位置,连续工作2.5h后,用点温计或其他适用 的方法测量光导插入眼内部分的外表面温度。 注:该外表面非光出射面。 5.2.2 机械性能 5.2.2.1 扭转 先将光导自然平直放置,按5.1.2的方法测量中心照度,记为E0。然后使光导入光面端和出光面端 以原始状态光线轴相对旋转360°,该过程避免施加轴向力。在该状态下,再按5.1.2的方法测量得到中 心照度,记为E1,按公式(4)计算光衰减率η。 η= E0-E1 E0 (4) 式中: η ---光衰减率; E0---光导自然平直放置时的中心照度; E1---光导扭转试验后的中心照度。 5.2.2.2 拉伸 先将光导自然平直放置,按5.1.2的方法测量中心照度,记为E0。在光导轴向施以渐加拉力达20N,保 持5min后撤销拉力,使光导恢复至自然平直放置状态,按5.1.2规定的方法测量中心照度,记为E1,按 公式(4)计算光衰减率η。 5.2.2.3 最小可弯曲半径 先将光导自然平直放置,按5.1.2的方法测量中心照度,记为E0。采用表面光滑的圆柱体芯轴,直 径为制造商给出的光导的最小弯曲半径。将光导中段紧绕在芯轴上,圈数为1圈,保持时间为1min。 然后使光导恢复至自然平直放置状态,按5.1.2规定的方法测量中心照度,记为E1,按公式(4)计算光衰 减率η。 5.2.2.4 坠落冲击 5.2.2.4.1 测试专用木板 放于硬质基础(例如,混凝土)上的50mm厚的硬木(例如,密度大于700kg/m3 的硬木)板。 5.2.2.4.2 平台 距测试专用木板上表面高度为1m的水平台面。 5.2.2.4.3 试验步骤 先将光导自然平直放置在平台上,按5.1.2的方法测量中心照度,记为E0。固定光导的一端,使光 导的另一端从该高度自由坠落至测试专用木板。光导的每一端坠落3次,然后使光导恢复至自然平直 放置状态,按5.1.2规定的方法测量中心照度,记为E1,按公式(4)计算光衰减率η。 5.2.3 尺寸 采用通用量具测量。 5.2.4 绝缘要求 按照GB 9706.1-2020中5.7的规定进行潮湿预处理后,再按照GB 9706.1-2020中8.8.3的规定 进行试验。 5.2.5 无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四部)》通则1101无菌检查法进行试验。 5.2.6 环氧乙烷残留量 按照GB/T 14233.1-2022第9章的方法进行试验。 5.3 眼内照明器光源的光辐射危害 5.3.1 1类仪器和2类仪器的辐照度、光谱辐照度、光谱加权辐照度的确定 对于在推荐使用的工作距下,在视网膜上产生直径大于1mm的均匀光束的眼内照明器,符合下列 要求。 为测定普通/准直眼内照明器光导的辐照度或光谱加权辐照度,在距离出光孔径15mm处测量每 个光源在最大强度下、在直径1mm的平均区域上的最大辐射功率或光谱加权辐射功率。 为测定广角/发散和吊灯式眼内照明器光导的辐照度或光谱加权辐照度,在距离出光孔径18mm 处测量每个光源在最大强度下、在直径为1mm的平均区域上的最大辐射功率或光谱加权辐射功率。 为测定带有组织钩/组织镊的眼内照明器光导的辐照度或光谱加权辐照度,在距离预期与黄斑接触 的尖端1mm处测量每个光源在最大强度下、在直径为1mm的平均区域上的最大辐射功率或光谱加 权辐射功率。 对于在推荐使用的工作距下,在视网膜上产生直径小于1mm的均匀光束的眼内照明器,使用与眼 内照明器光导探针直径相等的测量孔阑。 当工作距与上述情形不一致时,测量在制造商规定的工作距进行。 测量在水中或者盐溶液中进行。最大光强下的光谱加权辐照度等于直径1mm区域上的最大光谱 加权辐射功率除以面积(7.9×10-3cm2)。 对于在推荐使用的工作距下,不能在视网膜上产生均匀光束的眼内照明器,采用直径0.03mm的 测量孔阑。 附录A给出了在水中测量最大光谱辐照度的方法。 5.3.2 界定1类仪器或2类仪器分类的测量 为了界定仪器是1类仪器或2类仪器,按照5.1.1、5.3.1和ISO 15004-2:2007中6.1、6.2、6.4。 5.3.3 2类仪器的测量 对于2类仪器的测量,按照5.1.1、5.3.1和ISO 15004-2:2007中6.1、6.3、6.4、6.5.1、6.5.2。 5.3.4 视网膜防护措施 操作检查是否能观察到视网膜防护措施的状态。 在最大输出工作状态下,如果达到无晶状体加权视网膜最大辐照量指导值的时间小于30min,启 用视网膜防护措施,按5.3.1和ISO 15004-2:2007的规定,测量无晶状体加权视网膜最大辐照量指导值 的时间。 5.3.5 光强稳定性 通过检查使用说明书中对老化、维护、维修、灯泡和元器件的更换的规定来验证符合性。 或通过检查风险管理文档来验证符合性。 5.4 电气安全 按GB 9706.1-2020的规定进行试验。 5.5 电磁兼容 按YY9706.102的规定进行试验。 6 随附文件 6.1 通用要求 对于2类眼内照明器,应符合ISO 15004-2:2007中第7章的要求。 6.2 2类眼内照明器(组合产品,带有光源和光导)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6.2.1 光源和光导组合成眼内照明器的制造商,对于每个预期配套使用的光导,都应向使用者提供光 源设置在最大值和50%最大值、启用和未启用视网膜防护措施时达到无晶状体眼加权安全指导值所需 要的曝光时间。这些指导值应体现在眼内照明器光源上或每个光导的外包装上。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示例见附录B。 6.2.2 如果使用者有要求,眼内照明器光源制造商应提供光源在最大光强下配合推荐使用的眼内照明 器光导、启用和未启用视网膜防护措施时在320nm~1100nm的相对光谱输出图。 6.2.3 眼内照明器光源制造商应提供更换元器件(包括眼内照明器光导)相关的风险信息。 6.3 2类眼内照明器光源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6.3.1 如果使用者有要求,眼内照明器光源制造商应提供光源在最大光强下配合推荐使用的眼内照明 器光导、启用和未启用视网膜防护措施时在320nm~1100nm的相对光谱输出图。 6.3.2 眼内照明器光源制造商应提供更换元器件(包括眼内照明器光导)相关的风险信息。 6.4 眼内照明器光导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眼内照明器光导制造商,对于每个预期配套使用的光源,都应向使用者提供光源设置在最大值和 50%最大值、启用和未启用视网膜防护措施时达到无晶状体眼光谱加权安全指导值所需要的曝光时间。 这些指导值应体现在每个眼内照明器光导的外包装上。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示例见附录B。 附 录 A (资料性) 在水中测量最大光谱辐照度的方法 A.1 设备 A.1.1 光谱辐射计。 A.1.2 眼内照明器光源。 A.1.3 眼内照明器光导。 A.1.4 1mm直径孔阑。 A.1.5 矩形注水容器。矩形注水容器的一端嵌有玻璃或者塑料平板,也可使用带有玻璃或塑料平板的 圆柱形容器代替矩形容器。 A.2 方法 方法如下。 a) 眼内照明器光导(A.1.3)固定放置在注水容器(A.1.5)中,其与容器透明窗口的距离根据5.3.1 中所述眼内照明器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