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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NCA C11-02-2021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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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C11-02-2021 英文版 1179 CNCA C11-02-2021 [PDF]天数 >=8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C11-02-2021 (CNCA-C11-02-2021)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 Motorcycles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T80
字数估计 51,550
发布机构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 C11-02-202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 CNCA C11-02-2021 英文名称: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 Motorcycles 编号:CNCA-C11-02:202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具体适用范围以及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 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 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术语和定义 摩托车的定义见 GB 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摩托车 的分类见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依据标准 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摩托车安全、环保、节能、防盗 等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本规则认证依据的标准见附件 1《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认证依据的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最新版本。当需增加、减少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及条款时, 应按照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2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所适用标准的年代号(必要时 注明条款号)。 4 认证模式 实施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1)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 检查)+获证后监督 摩托车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 性检查方式进行。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 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2)型式试验(单车认证) 每辆摩托车均进行型式试验,相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 认证委托人可在上述 2种基本认证模式中选择其一完成认证。认 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 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可结合分类管理 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 适用的认证模式。 5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摩托车按照认证单元进行认证委托,同一认证委托单元 的摩托车,应符合车辆型式的条件。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 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 相关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6.2 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委托认证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 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其中认证产品信息应满足附件 2《摩托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的要求。 必要时,对认证实施中免予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生产企业有关企业质量 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 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 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6.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 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 4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7 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 7.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含附件、配件)要求和 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型式试验由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承担,认证委托人可在认监委指 定的实验室范围中自行选择。 认证机构可以在评估生产者、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整体风险的前 提下,在产品的概念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并实施产品认证,根据企业的 设计流程、试制和试验能力,制定认证方案,使产品设计与产品认证 过程同时进行。 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并送至指定实验 室;必要时,认证机构可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获 得样品。 样品的选取以同一车辆型式为基础,结合相关标准中的试验免除 要求,同一型式的型式试验项目可选取一个样品;不能判定为同一车 辆型式的项目应分别选取样品,综合所有检测项目对应的试验样品, 确定总的样品数量和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正常生产的产品一致,单 车认证应保证实车与申报的相关车辆信息一致,认证机构和/或实验 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 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7.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认证机构会同实验室依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委托认 5证车辆依据的检测标准、车辆型式、结构及技术参数来确认试验项目, 同一车辆型式下的不同产品需补充差异试验。型式试验项目见附件 1 《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对于因技术进步,整车或相关系统、零部件采用新设计、新工艺 时,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应提供车辆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的验证结果, 由认证机构进行判定。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认证机构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委托资料符合 要求并制定试验方案后进行。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 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 性。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应核对其有 效后承认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由认证机构在认证 实施细则中明确相关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 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 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 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 及程序。 对于同一生产者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 产一致性的前提下,可简化型式试验流程,减免相同部分的型式试验 项目。 7.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 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 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7.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为认证机 构对确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能否 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 初始工厂检查一般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 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7.2.1 基本原则 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应按附件 3《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建立、实 施并持续保持企业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 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要求在认 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企业工厂检查要求,确保工厂检查要求落实到 位。工厂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 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 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适当调整简化,并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在同一生产者内搬迁或新建 生产企业时,如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 品符合标准要求,认证机构可“先发证后审厂”,在发证后三个月内完 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7.2.2 工厂检查 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7.2.2.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附件 3《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制定生产 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 告知认证委托人。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附件 3《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7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 计划存在缺陷,生产企业应整改并重新提交。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 告知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认证 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 品、场地及范围。 7.2.2.2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委派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7.2.3 结构及技术参数核对及检查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可参照附件 3附录 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一致性审查》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认证委托产品,与申报的车辆结 构及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 整车各零件、系统或总成上标识的相关内容应与部件的 CCC证 书(含自我声明)、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向认证机构备案的结构技 术参数一致。 7.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结论(适用时)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 符合认证要求的,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对无法符合认证要求的, 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7.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 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 积极配合。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天 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8 获证后监督 8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 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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