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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0765-2021 (GB10765-2021) | 中文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 英文名称 |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Infant Formula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C53 | 字数估计 | 12,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实施日期 | 2021-08-22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0765-2010 | 标准依据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3号 |
GB 1076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21 英文名称: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Infant Formul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076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2023-02-22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本标准与GB10765—201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的描述;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和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增加了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中铁、锌和磷的含量要求;
——将胆碱由可选择成分修改为必需成分;
——修改了附录 A 和附录B 的内容;
——更新了检测方法。
1 范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本标准适用于 0~6 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 。
2 术语和定义
2.1 婴儿配方食品
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 0~6 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
2.1.1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
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
2.1.2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
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儿的安全,满足其营养
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3.1.2 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敖质 。
3.1.3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3.1.4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3.2 感官要求
婴儿配方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冲调性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
的外来异物 。
3.3 必需成分
3.3.1 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婴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3.3.2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 100 mL 所含的能量应在 250 kJ(60 kcal)~295 kJ (70 kcal) 范围 。 能量的
计算按每 100 mL 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 17 kJ/g 、 37 kJ/g 、 17 kJ/g
(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为 8kJ/g),所得之和为千焦/100 毫升(kJ/100mL)值,再除以 4 .184为千卡/100 毫
升(kcal/ 100 mL)值 。
3.3.3 产品中每 100 kJ (100 kcal)所含蛋白质 、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 l 的规定 。
3.3.4 婴儿配方食品不应使用果糖和照糖作为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可适当添加葡萄糖聚合物(其中淀
粉经预糊化后才可加入)。对乳基婴儿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应首选乳糖(乳糖占碳水化合物含
量应注90%) 。
3.3.5 维生素应符合表2的规定。
3.3.6 矿物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3.4 可选择成分
3.4.1 除3.3中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表4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 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3.4.2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除表4之外的其他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5 其他指标
应符合表5的规定。
3.6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
3.7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 的规定。
3.8 微生物限量
3.8.1 固态产品的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29921的规定,其他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6的要求。
3.8.2 液态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
3.9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 和GB14880 的规定。
3.9.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10 脲酶活性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中脲酶活性应符合表7的规定。
4 其他
4.1 标签
4.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13432 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 (100 kJ)”含量的标示。
4.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4.1.3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 食用本产品”。
4.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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