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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0766-2021 (GB10766-2021) | 中文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 英文名称 |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Older infants formula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C53 | 字数估计 | 13,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实施日期 | 2021-08-22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0767-2010 | 标准依据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3号 |
GB 10766-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6-2021 英文名称: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Older infants formul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0766—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2023-02-22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1 范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本标准适用于 6~ 12 月龄较大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 。
2 术语和定义
2.1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 6~ 12 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
2.2
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
2.3
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 、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
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较大婴儿的安全,满足其
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较大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
3.1.2 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敖质 。
3.1.3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
3.1.4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3.2 感官要求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色泽、滋味 、气味 、组织状态、冲调性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
可见的外来异物 。
3.3 必需成分
3.3.1 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较大婴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
3.3.2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 100 mL 所含的能量应在 250 kJ (60 kcal) ~ 314 kJ (75 kcal) 。 能量的计算
按每 100 mL 产品中蛋白质 、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 17 kJ/ g 、37 kJ/ g 、17 kJ/ g(膳
食纤维的能量系数为 8kJ/g,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 mL) 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 mU值 。
3.3.3 产品中每 100kJ(100 kcal)所含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 l 的规定。
3.3.4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应使用果糖和照糖作为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可适当添加葡萄糖聚合物(其中淀粉经预糊化后才可加入),对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应首选乳糖(乳糖占碳水化合物含量应注90 %) 。
3.4可选择成分
3.4.1除3.3中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表4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
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3.4.2如果在产品中添加除表4之外的其他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5其他指标
3.6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7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8微生物限量
3.8.1固态产品的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其他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6的要求。
3.8.2液态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3.9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3.9.2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10脈酶活性
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脈酶活性应符合表7的规定。
4其他
4.1 标签
4.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 (100 kJ)”含量的标示。
4.1.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同时,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4.1.3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4.2使用说明
4.2.1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100cm²或产品质量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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