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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4470.3-2011 (GB14470.3-2011) | | 中文名称 |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英文名称 | Effluent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ammunition loading industry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4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60.30 | | 字数估计 | 10,171 | | 发布日期 | 2011-04-29 | | 实施日期 | 2012-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4470.3-2002 | | 引用标准 | GB/T 6920; GB/T 7494; GB/T 11893; GB/T 11894; GB/T 11901; GB/T 11903; GB/T 11914; GB/T 13900; GB/T 16488; HJ/T 86; HJ/T 195; HJ/T 199; HJ/T 399; HJ 505; HJ 535; HJ 536; HJ 537; HJ 599; HJ 600; GJB 102A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 | | 发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现有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类弹药装药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
GB 14470.3-2011: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470.3-2011 英文名称: Effluent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ammunition loading industr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代替 GB 14470.3-2002
2011-04-29 发布
2012-01-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1年 第 36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自 2012年 1月 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GB 14470.3-2002)。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2011年 4月 29日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
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弹药装药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修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
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弹药装药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
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3年,2002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标准名称修改为“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适用范围”章节增加了污染物排放行为的控制要求。
--在“术语和定义”章节增加了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排水量、基准排水量、直接排放、间接排
放、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定义。
--将 GB 14470.3-2002 中的“4 技术要求”和“5 其他要求”章节内容修改为“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增加了“总磷、总氮、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基准排水量”,使控制项目由原来的
9项增加到 14项;增加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浓度限值要求;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将 GB 14470.3-2002中的“6 监测”修改为“水污染物监测要求”的内容。
--在“实施与监督”章节中增加了新的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GB 14470.3-2002)自动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年 4月 29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年 1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现有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类弹药装药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T 13900 水质 黑索今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86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9 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N-氯代十六烷基吡啶-亚硝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600 水质 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JB 102A 弹药系统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弹药装药
依据规定动能需要,按照一定的工艺要求,将一定量的火药、炸药、烟火药及火工药剂等填充到弹
药有关零部件中的操作过程或最终结果。
3.2
梯恩梯
通用名称:梯恩梯;代号:TNT;其他名称:茶褐炸药;化学名称:2,4,6-三硝基甲苯;分子式:
3.3
地恩梯
通用名称:地恩梯;代号:DNT;化学名称:2,4-二硝基甲苯;相对分子质量 182.14;结构式:
3.4
黑索今
通用名称:黑索今;代号:RDX;化学名称:环三亚甲基三硝胺,又称 1,3,5-三硝基-1,3,5-三氮杂
环己烷;分子;相对分子质量 222.15;结构式:
3.5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弹药装药企业或生产设施。
3.6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弹药装药行业建设项目。
3.7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
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8
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每日清洗设备、工作面、洗涤防护品、水浴除尘器和其他各
种外排水设施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9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0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
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
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 2012年 1月 1日起至 2013年 6月 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 2013年 7月 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
4.3 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
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5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本标准规定的每日外排废水的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
每日次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质量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
放质量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质量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
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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