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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27949-2020 (GB27949-2020) | 中文名称 | 医疗器械消毒剂通用要求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disinfectant of medical instrument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C50 | 国际标准分类 | 11.080 | 字数估计 | 10,177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实施日期 | 2020-11-01 | 起草单位 |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浙江省卫生健康监测与评价中心、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27949-2020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disinfectant of medical instruments
ICS 11.080
C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7949-2011
医疗器械消毒剂通用要求
2020-04-09发布
2020-1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7949-2011《医疗器械消毒剂卫生要求》。与GB/T 27949-2011相比,主要技
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中的不适用范围为“不适用于带消毒因子发生装置的消毒器械及气体类或在特
定条件下气(汽)化后发挥作用的消毒、灭菌产品”(见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部分术语;
---修改了原料要求;
---删除了对消毒剂的感官性状要求,相关要求在5.2中体现;
---修改了有效期要求(见5.2);
---增加了“消毒剂与器械的相容性”(见5.4)。
---技术要求增加了实验微生物的菌株号或病毒株要求(见5.5);
---增加了“与消毒器械配套用消毒剂的要求”(见5.6);
---将“连续使用稳定性”单独列出(见5.7);
---检验方法中增加了《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等测试依据;
---对使用方法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标识部分,并注明了相应的要求(见第8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浙江省卫生健康监测与评价中心、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兰芬、李涛、陆烨、陆龙喜、林军明、张流波、胡国庆、徐燕、廖如燕、陆群、
刘运喜、曹晋桂、朱仁义、徐浩行、孙建荣、傅剑云、孙文胜、苗大娟、朱汉泉、马明洁、王裕荣、戴彦榛、
刘俊峰、王忠权、俞致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7949-2011。
医疗器械消毒剂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器械消毒、灭菌用化学消毒剂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使用方法、标识、
包装、储存及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用消毒剂。
本标准不适用于带消毒因子发生装置的消毒器械及气体类或在特定条件下气(汽)化后发挥作用的
消毒、灭菌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0689 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
GBZ 2(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WS507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282号)]
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3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年版,四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器械 medicalinstruments
单独或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
注:根据使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险程度,分为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械、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械、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械。
3.2
用于医疗器械处理,使其达到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化学制剂。
4 原料要求
4.1 消毒剂原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有关
规定,并有相应的合格证明材料。
4.2 生产用水应为纯化水。
5 技术要求
5.1 理化指标
产品有效成分含量、pH值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及产品质量的要求。
5.2 有效期
包装完好的产品有效期应不低于12个月,且储存期间产品感官指标、pH值等应无明显改变。
5.3 对金属腐蚀性
消毒剂用于金属器械的消毒、灭菌时,在使用剂量下对不锈钢应基本无腐蚀性,对碳钢、铝、铜等金
属应基本无腐蚀性或仅具轻度腐蚀。
5.4 消毒剂与器械的相容性
5.4.1 长期使用的消毒剂,对医疗器械整机及各元器件宜具有良好的相容性,无明显腐蚀性。
5.4.2 特殊医疗器械用消毒剂对各元器件无明显损害,医疗器械对其应具有耐受性。
5.5 杀灭微生物指标
5.5.1 实验室杀灭微生物要求
根据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标注的杀灭微生物类别和使用范围,进行相应的指示微生物消毒试验。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作用剂量下,杀菌效果应符合表1要求。其中灭菌剂的测试条件为使用说明
书规定的最低作用浓度及50%最短作用时间,消毒剂的作用浓度及作用时间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
表1 消毒剂实验室杀灭微生物要求
5.5.2 模拟现场试验要求
5.5.2.1 灭菌剂
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低作用浓度及50%最短作用时间的剂量下,所试模拟医疗器械上应无活菌
[枯草杆菌黑色变种(ATCC9372)芽孢]生长,判为医疗器械的模拟现场灭菌试验合格。
5.5.2.2 高水平消毒剂
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低作用浓度及最短作用时间的剂量下,对所试模拟医疗器械上枯草杆菌黑
色变种(ATCC9372)芽孢的杀灭或灭除对数值应不低于3.00,判为医疗器械的模拟现场消毒试验合格。
5.5.2.3 中水平消毒剂
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低作用浓度及最短作用时间的剂量下,对所试模拟医疗器械上的分枝杆菌
(ATCC19977)杀灭或灭除对数值应不低于3.00,判为医疗器械的模拟现场消毒试验合格。
5.5.2.4 低水平消毒剂
在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铜绿假单胞菌(ATCC15422)、白色念珠菌(ATCC10231)中选择
对所试消毒剂抵抗力最强的微生物作为实验微生物,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低作用浓度及最短作用时
间的剂量下,对模拟医疗器械上的所试微生物的杀灭或灭除对数值应不低于3.00,判为医疗器械的模拟
现场消毒试验合格。
5.6 与消毒器械配套用消毒剂的要求
与相关消毒灭菌装置配套使用的特定用途消毒剂,如内镜用消毒剂、透析机管路消毒剂等,应符合
WS507、GB 30689等相应消毒灭菌装置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验证与相关设备配套使用的模拟
消毒、灭菌效果。
5.7 连续使用稳定性
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在使用期间对医疗器械的模拟现场灭菌或消毒效果应符合上述各分类要求,有
效成分的含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范规定。
5.8 毒理学安全性要求
消毒剂或最高应用浓度5倍溶液应呈实际无毒或低毒级,无致突变性。
6 检验方法
6.1 理化指标、有效期
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或其他相应的国家标准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2 杀灭微生物效果
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等规范、标准或
其他相应的国家标准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3 对金属腐蚀性
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或其他相应的国家标准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4 消毒剂与器械相容性
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5 连续使用稳定性
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或其他相应的国家标准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6 毒理学安全性指标
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相关试验方法进行测定。
7 使用方法
7.1 总则
7.1.1 医疗器械首选热力消毒与灭菌的方式进行处理。
7.1.2 使用方法应符合各类别消毒剂的标准、规范要求。
7.1.3 新启用的医疗器械消毒或灭菌前应先除去油污及保护膜,再用洗涤剂清洗去除油脂,干燥。
7.1.4 使用后污染的医疗器械消毒或灭菌处理前,应充分清洗干净、干燥,处理时应打开轴节,使其充分暴露于消毒剂中。
7.1.5 需稀释后使用的灭菌剂及高、中水平消毒剂,应采用纯化水稀释,以避免钙、镁等其他杂质对消毒效果的影响。
7.2 浸泡消毒
7.2.1 将待处理的医疗器械放入消毒剂中浸泡,使其完全浸没,再将消毒容器加盖,作用至规定时间。
7.2.2 高度、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械,消毒、灭菌结束后、使用前应以无菌水冲洗干净或采用其他方法清除残留消毒剂。
7.2.3 浸泡灭菌后的医疗器械在冲洗、转运、储存等环节中应避免二次污染。其中高度危险性医疗器
械灭菌后应无菌保存;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械经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处理后,应清洁保存;低度危险性医疗
器械经低、中度水平消毒后,应清洁保存。
7.3 擦拭消毒
7.3.1 按消毒剂说明书规定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擦拭消毒处理后,视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7.3.2 低水平消毒剂用于污染明显的医疗器械的擦拭消毒时,应反复多次擦拭。
8 标识
8.1 应符合GB/T 191、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8.2 产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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