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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8007-2024 (GB28007-2024) | | 中文名称 | 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afety of infants and children furnitur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Y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140 | | 字数估计 | 46,434 | | 发布日期 | 2024-06-25 | | 实施日期 | 2026-01-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28007-2024: 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2793.1-2008,GB 28007-2011,部分代替GB 24430.1-2009
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技术规范
2024-06-25发布
2026-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供0岁~14岁婴幼儿及儿童使用家具的通用安全要求及其特定产品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婴幼儿家具和儿童家具的设计、制造、销售服务和质量安全的检验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3-2014 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 17927.1-2011 软体家具 床垫和沙发 抗引燃特性的评定 第1部分:阴燃的香烟
GB/T 22793-2022 儿童高椅安全性能试验方法
GB/T 24430-2023 双层床结构安全试验方法
GB/T 28202-2020 家具工业术语
GB 31701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43000-2023 家具 家用童床和折叠小床 试验方法
GB/T 43002-2023 儿童家具 质量检验及质量判定
GB 18584-2024 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QB/T 5590-2021 婴幼儿床垫
QB/T 5659-2021 婴儿床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202-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通用安全要求
4.1 材料
木质件不应有腐朽材、虫蛀材。金属材料不应有锈蚀。
4.2 结构
4.2.1 移除、拧松部件的连接
婴幼儿家具中(包括婴儿床、童床和折叠小床)可移除或可拧松部件的连接,不应使用直接紧固的连
接螺钉,如自攻螺钉等。
注:自攻螺钉包括木螺钉、刨花板螺钉等。
4.2.2 边缘、尖端及外角
产品可触及区域边缘、尖端及外角应符合以下规定:
---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不应有毛刺、刃口;
---按GB 6675.2-2014中5.8的规定试验,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
---按GB 6675.2-2014中5.9的规定试验,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尖端;
---儿童家具不应有危险外角,用圆角规测量的其角的圆半径,圆半径应不小于10mm,或者用软
尺测量其圆弧长,圆弧长应不小于15mm,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产品应靠墙放置,且提供与墙
体连接件,则产品靠墙一侧的外角可以不做倒圆处理。
4.2.3 突出物
产品不应有未加保护帽、罩的危险突出物。危险突出物的保护帽、罩,在最易被拉脱的方向上,5s
内均匀施加70N±2N的拉力,保持10s的情况下不应被拉脱。
4.2.4 孔、间隙及开口
4.2.4.1 产品可触及区域内刚性部件上,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用直径7mm的
半球形手指探棒(见图8)施力30N不应通过,或用直径12mm的半球形手指探棒(见图8)不施力应通
过;若其直径或间隙不小于7mm、小于12mm,用形状评估探棒(见图9)施力5N,形状评估探棒插入
深度应不小于10mm且应能在施加相反力5N作用下拔出。半球形手指探棒和形状评估探棒采用塑
料或其他硬质、光滑材料制成,端部连接力值测量装置。
4.2.4.2 产品可触及区域的网织物,用图10所示的网眼手指探棒试验,在最大力30N的作用下,网眼
手指探棒7mm的直径区域不应进入网眼。网眼手指探棒采用塑料或其他硬质、光滑材料制成,一端为
ϕ7 0-0.1mm,另一端半径为2.8mm±0.2mm的圆柱,端部连接力值测量装置。
4.2.4.3 除儿童高椅外,婴幼儿家具中可触及区域内完全闭合的开口,图11所示的小型头规在30N的
力作用下不应通过;若图11所示的小型头规通过,则图12所示的大型头规在没有力作用下应完全通
过,若大型头规通过的完全闭合的开口中的含有部分闭合的开口、V形开口及非规则形状的开口,则应
满足4.2.4.5的规定。小型头规和大型头规采用塑料或其他硬质、光滑材料制成,小型头规尺寸偏差
为-0.5mm~0mm,大型头规尺寸偏差为0mm~+0.5mm。
注:儿童高椅的类似规定见5.1.1和5.1.4.3。
4.2.4.4 外露刚性管状部件的端口应封闭。封闭管状部件的开口、刚性孔洞的零部件(如密封罩或帽)
等,在其最易被拉脱的方向上,5s内施加70N±2N的拉力,保持10s的情况下不应被拉脱。
4.2.4.5 除儿童高椅和童床、双层床、婴儿床规定的豁免区域外,产品可触及区域内的V形开口及不规
则形状的开口,用图13所示的V形开口试验模板(V形开口试验模板采用塑料或其他硬质、光滑材料
制成,尺寸偏差为±1mm,角度为±1°)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将V形开口试验模板(见图13)垂直于V形开口边界放置在开口中(见图14和图15)。V形
开口试验模板(见图13)的B部分厚度方向不应完全没入开口。或者
b) 如果V形开口试验模板(见图13)B部分厚度方向上完全没入了开口(即没入的深度超过了其
厚度45mm),则将模板的A部分插入开口中,保证模板的中轴线与开口中轴线尽量重合,且
模板所在平面与开口所在平面尽量重合(见图16)。将V形开口试验模板(见图13)沿着中轴
线方向尽量插入开口,直到碰触到开口边界,V形开口试验模板(见图13)的A部分的端部应
触及开口底部。
4.2.5 挤压和剪切
4.2.5.1 活动部件
使用过程中,产品中活动部件仅允许在正常安装、折叠、打开和关闭时存在剪切和挤压点。除另有
规定,产品使用过程中,非驱动机构位置可触及区域活动部件间的间隙用图8所示的5mm半球形手指
探棒(婴幼儿家具、童床)或7mm半球形手指探棒(儿童家具)试验,在最大30N的力的作用下,半球形
手指探棒不应通过;或用图8所示的12mm的半球形手指探棒试验,在不施力的情况下,半球形手指探
棒应能通过。产品中使用动力或弹簧等驱动机构的位置,两个相对移动的可触及区域的部件间的间隙
用图8所示的5mm半球形手指探棒(适用于婴幼儿家具、童床)或7mm半球形手指探棒(适用于儿童
家具)试验,在最大30N的力的作用下,半球形手指探棒不应通过;或用图8所示的18mm的半球形手
指探棒试验,在不施力的情况下,半球形手指探棒应能通过。
4.2.5.2 座位高度小于380mm的折叠椅凳
产品中折叠机构可不安装锁定机构,但是在折叠和展开产品的状态下,图8所示的直径12mm半
球形手指探棒应能自由进入任何相邻的刚性活动部件之间,以及任何刚性活动部件和相邻刚性静止部
件之间整个长度上的所有间隙,如图17所示。
4.2.5.3 支撑作用的折叠机构
除4.2.5.2规定的产品外,其他用于或可能用于支撑婴幼儿和儿童体重,或相应质量的产品的折叠
机构,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折叠。除童床、折叠小床以及婴幼儿家具外,其他产品
按 GB/T 43002-2023中5.5.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产品不应折叠。
4.2.5.4 垂直开启的翻门、翻板
产品中垂直开启的翻门或翻板质量大于0.25kg时,应设置支撑机构(如自动锁定撑杆或阻尼撑
杆)。支撑机构应不需要使用者调节就能保证翻板或箱盖不出现突然下落,按 GB/T 43002-2023中
5.5.7规定的方法试验,在离完全闭合处的弧行程大于50mm,但距完全闭合处的弧度不大于60°的任
意位置,翻板或箱盖在其自身质量作用下,下落弧行程不应超过12mm。
应在使用说明中明示支撑机构的安装、调整和维护方法。
注:翻门、翻板不包括童床、折叠小床、婴儿床的可活动的侧面。
4.2.6 窒息危险结构
4.2.6.1 危险的封闭空间
产品中不透气密闭空间(如门或盖与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间),当其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0.03m3,内
部尺寸均不小于150mm时,则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应设通风口,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1300mm2,可触及区域的通风口应符合4.2.4的规定,多个
通风口间的距离应大于150mm,通风口处应标识“不应堵塞通风口”或类似的警示语。
---盖、门及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当盖、门及类似装置处于关闭位置时,在其内表面
几何中心点25mm的位置内(见图18)、正常开启方向上的开启力不应大于45N。
4.2.6.2 绳带
婴幼儿家具(含婴儿床、童床和折叠小床)及儿童家具中,除束缚用的宽度不小于19mm、厚度不小
于1.5mm的安全带(如肩带、环腰带、拦腰带)外,其他可触及区域的绳带、彩带或松紧绳索应符合以下
要求。
a) 18个月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家具中单独绳带,在其自由端施加25N±1N拉力,自由端至固
定端的长度应不大于220mm(见图19)。其他家具中单独绳带在25N±1N拉力下,自由端
至固定端的长度应不大于300mm。
b)18个月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家具中有多根绳带,绳带间固定端的距离大于80mm时,分别在
每根绳带的自由端施加25N±1N拉力,每根绳带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应不大于220mm
(见图19)。其他家具中的多根绳带在25N±1N拉力下,每根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应不大
于300mm。
c) 18个月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家具有多根绳带,绳带间固定端的距离不大于80mm时,分别在
每根绳带的自由端施加25N±1N 拉力,每根绳带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应不大于
220mm,且从一个自由端到另一个自由端形成环的周长应不大于360mm(见图19)。其他家
具中的多根绳带在25N±1N拉力下,每根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应不大于300mm,且从一
个自由端到另一个自由端形成环的周长应不大于360mm。
d) 绳带、彩带或松紧绳索等自由端的尾部不应有立体装饰物。
e) 18个月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中绳带厚度应不小于1.5mm,或者直径不小于1.0mm。
f) 18月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家具中的绳圈,小型头规(见图11)在30N的力作用下,沿其中轴线
任意旋转塞入绳圈,使小型头规(见图11)中轴线与绳圈的平面保持垂直,小型头规(见图11)
不应通过绳圈。如通过,则大型头规(见图12)在没有力的作用下也应通过。其他家具中的绳
圈,小型头规的作用力为45N。
4.2.6.3 小零件
婴幼儿家具(含婴儿床、童床和折叠小床)可触及区域内的小零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不借助工具可移除的任何部件,在没有外力作用情况下,任何方向放置都不应完全容入小零件
圆筒(见图20)。
b)5s内沿顺时针方向在零部件上逐渐施加扭矩,直至:
● 从开始位置已旋转180°;
● 扭矩达到0.34N·m。
在最大的旋转位置或达到规定的扭矩时,保持10s±2s,如果危险突出物、部件或组件被紧紧
安装在设计用来随之转动的可靠近的棒或杆上,则棒或杆应被夹住,防止在试验过程中转动;
如果在施加所规定的扭矩时,用螺纹连接的部件松动,则应继续施加扭矩,直至规定的扭矩,部
件散开或明显无法再散开为止。使试验部件回复到松弛状态,再沿逆时针方向重复这一过程。
若零部件可以取下,则在没有外力作用情况下,任何方向放置都不应完全容入小零件圆筒。
c) 施加以下拉力能够被分离或拉脱的零部件,在没有外力作用情况下,任何方向放置都不应完全
容入小零件圆筒。明显不能装入小零件圆筒的零部件不应被试验。所加拉力:
● 当零件的最大接触尺寸不大于6mm时,在5s内逐渐施加50N拉力,并保持10s±2s;
● 当零件的最大接触尺寸大于6mm时,在5s内逐渐施加90N拉力,并保持10s±2s。
注:当使用钳夹和其他试验装置时,注意不要损坏附件、主体或部件的作用原理。
4.2.6.4 粘贴标签和粘贴花饰
在婴幼儿家具(含童床和折叠小床、婴儿床等)可触及区域内不应有粘贴标签和粘贴花饰。
4.2.7 防拉脱装置
4.2.7.1 产品中抽屉、键盘托、推拉构件、搁板等可移动部件应有防拉脱装置,防止意外拉脱造成伤害。
4.2.7.2 除儿童高椅的托盘按5.1.12.6的规定外,其他推拉构件防脱装置按 GB/T 43002-2023中
5.5.10进行推拉构件防脱离试验,不应失效。
4.2.8 防滑移装置
除儿童家具中椅类产品外,其他安装脚轮的产品在正常使用中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
有2个非脚轮支撑脚。儿童高椅应符合5.1.9的规定;婴儿床应符合5.4.4.2的规定。
4.2.9 升降装置
升降装置不应自行升降或升降操作不灵活。
婴幼儿及儿童家具不应使用声控升降装置。具有电控升降装置的产品,应至少有2个不同的操作
步骤开启升降运动(如童锁、组合按键等),且按照制造商推荐的升降频率(如没有推荐,升降频率应小于
6次/min),满行程升降循环100次后,在行程范围内任意指定3个不同的位置进行启停运动操作,其运
动控制功能不应失效;升降极限不应超出标称的行程范围。
示例:升降装置如转椅气动杆。
4.2.10 玻璃部件
除距离地面高度和其他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儿童家具不应使用玻璃部件。
4.2.11 稳定性
4.2.11.1 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架类产品,应提供产品与建筑物连接的连接件,或安装其他
防倾翻的装置,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若非使用专用工具,应不能拆卸连接件及防倾翻
的装置。
4.2.11.2 除本文件规定的特定产品和4.2.11.1规定的产品外,椅凳类、桌台类、柜架类等产品按
GB/T 43002-2023附录B的规定进行稳定性测定,产品不应倾翻。
4.3 阻燃性能
产品中(含童床和折叠小床及其床垫、婴儿床及其床垫、沙发等)的织物、覆面织物和塑料覆盖物,当
按照GB 6675.3-2014中5.4的规定进行试验时,其火焰蔓延速率应不大于30mm/s,或火焰在到达第
二标记线前自动熄灭;当按GB 6675.3-2014中附录B进行试验时,不应出现表面闪烁。
婴幼儿和儿童用床垫应符合GB 17927.1-2011的规定。
4.4 电气安全
产品中电气部件应符合GB 4706.1的规定。
4.5 有害物质限量
产品中有害物质应符合GB 18584-2024的规定。
4.6 警示标识
4.6.1 产品上的警示标识按 GB/T 43002-2023中5.8、5.9的规定进行试验后,标识字迹应清晰可
辨,不应脱落和卷曲。
4.6.2 警示语中“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字体不应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不应小于五号黑
体字。
4.6.3 相关产品上应有以下警示标识:
a) 有折叠或调整装置的产品,应在其折叠或调整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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