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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8008-2024 (GB28008-2024) | | 中文名称 | 家具结构安全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safety of furniture structur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Y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140 | | 字数估计 | 14,186 | | 发布日期 | 2024-06-25 | | 实施日期 | 2025-07-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28008-2024: 家具结构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2792.2-2008,部分代替GB 26172.1-2010,GB 24820-2009,GB 24977-2010,GB 28008-2011等
家具结构安全技术规范
2024-06-25发布
2025-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具结构的通用安全要求及特定产品结构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除婴幼儿及儿童家具以外的家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T 22792.3-2008 办公家具 屏风 第3部分:试验方法
GB/T 24430-2023 双层床结构安全试验方法
GB/T 24977-2024 卫浴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26172.2-2010 折叠翻靠床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 28007-2024 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技术规范
GB/T 28202-2020 家具工业术语
GB/T 32446-2024 玻璃家具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202-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通用结构安全
4.1.1 基本结构安全
4.1.1.1 正常使用时,可接触到的边、角都应进行倒圆、倒角、砂光或以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保护。倒圆
半径应不小于0.5mm。
注1:座面边缘以及从任意其他边缘(椅背、扶手和座椅下表面)向内120mm以内的地方通常被认为是手指容易接
触到的地方。
注2:桌面、桌面底部与桌面下方的任意边缘距离小于500mm的任何部位通常会被膝盖和(或)手臂接触到。
4.1.1.2 固定零部件的结合应牢固无松动,应无少件、透钉、漏钉。
4.1.1.3 正常使用时,其他部件表面应无锐边、锐角。
4.1.1.4 在高于闭合点50mm的任意位置,垂直活动的部件不应自行移动。
4.1.1.5 推拉构件应有防脱落装置或警示标识,标识内容的字体应不小于5号黑体字。
4.1.1.6 除椅类产品外,其他安装脚轮的产品在正常使用中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
非脚轮支撑脚。
4.1.1.7 按产品标准进行稳定性试验时,不应发生倾翻。
4.1.2 剪切和挤压点
4.1.2.1 放置、调节、折叠时的剪切和挤压点
如剪切和挤压点在放置、调节和折叠过程中产生,并且使用者能够控制自己的动作并能够在感受到
疼痛时立即停止施力时,部件可允许出现剪切和挤压点。除4.1.2.2或4.1.2.3的规定外,其余均适用此
条款。
剪切和挤压点的判定流程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4.1.2.2 驱动机构影响下的剪切和挤压点
家具上有驱动机构(例如,机械弹簧和气弹簧)操作的部件不应产生可触及的剪切和挤压点。驱动
机构运行构成的可接触间隙用半球形手指探棒(如图1所示)试验,间隙应小于7mm或不小于18mm。
剪切和挤压点的判定流程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4.1.2.3 使用过程中的剪切和挤压点
4.1.2.3.1 在预定的使用条件下,不应有可触及的剪切和挤压点。
4.1.2.3.2 正常动作和操作(例如,尝试通过抬起椅面或调整椅背来移动椅子)时,不应有可能造成伤害
的剪切和挤压点。
4.1.2.3.3 正常使用中受力作用下可接触间隙用半球形手指探棒(如图1所示)试验,间隙应小于7mm
或不小于18mm。
4.1.2.3.4 剪切和挤压点的判定流程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4.1.3 孔及间隙
4.1.3.1 产品可触及区域内刚性部件上,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用直径7mm的
半球形手指探棒(如图1所示)施力30N不应通过,或用直径12mm的半球形手指探棒(如图1所示)
不施力能通过。
4.1.3.2 不符合4.1.3.1的管口应封闭。
4.1.3.3 床头、床尾及安全护栏的相邻阻挡部件按GB/T 24430-2023中6.3进行试验,同一方向上相
邻阻挡部件的净空间隙应不大于75mm且不小于60mm。
4.2 特定产品结构安全
4.2.1 屏风
4.2.1.1 办公家具屏风稳定性
按GB/T 22792.3-2008中6.3或6.4的规定进行稳定性试验时,屏风不应倾翻。
4.2.1.2 办公家具屏风结构完整性
按GB/T 22792.3-2008中6.5进行试验时,所有组件不应被移出,结构上不应损坏。
4.2.1.3 办公家具屏风装配强度
按GB/T 22792.3-2008中6.6进行强度试验时,无论有无附件,屏风装配件的稳定性不应有不利
的影响,任何零件、连接件、组件不应破损,以及不应有影响屏风组合安全和功能的变形和松动。
4.2.2 折叠翻靠床
4.2.2.1 折叠配件
当按照GB/T 26172.2-2010中5.4进行折叠装置循环试验时,应保证折叠配件在试验进行100次
和10000次循环后两次测定的启闭力差异不超过20%。
4.2.2.2 折叠部分与框架的安装
4.2.2.2.1 折叠装置应紧固在建筑或其他结构的框架上,产品在使用期间不应松动。
4.2.2.2.2 当按照GB/T 26172.2-2010中5.4进行试验后,紧固件应无松动。
4.2.2.3 非故意闭合
当按照GB/T 26172.2-2010中5.5.3进行试验时,可折叠的部件不应自动闭合,支撑装置抬离地
面的距离不应超过5mm。
4.2.2.4 非故意打开
4.2.2.4.1 将可折叠部分从顶部边缘打开至150mm的范围内,应能自动闭合。
4.2.2.4.2 当按照GB/T 26172.2-2010中5.5.4进行试验时,按GB/T 26172.2-2010中5.3测定的施
加在指定加载点的作用力应大于250N。
4.2.2.4.3 按GB/T 26172.2-2010中5.3测定的打开作用力应不小于20N,或折叠翻靠床应配有一种
正向的锁定装置,使产品稳固地保持在闭合位置,只能通过一种手动的安全装置(如钥匙、双动按钮)将
其打开。锁定装置的操作力应不小于50N,当旋转部件时,作用力应施加于旋转轴切线方向且尽可能
远离旋转轴的部件。
4.2.2.4.4 当按GB/T 26172.2-2010中5.4进行试验时,将折叠翻靠床打开至70°时,按GB/T 26172.2-
2010中5.3测定的打开力矩不应超过10N·m。当能满足以下条件时,将折叠翻靠床打开至70°位置,打
开力矩最大为60N·m,重力控制的折叠翻靠床的打开力矩最大为120N·m。
打开:
a) 打开长度250mm时能够自动关闭;
b) 在打开过程中的负重不大于100N。
闭合:
a) 对于端部绕轴旋转的床,到自动闭合点的关闭长度应不大于350mm;
b) 边部绕轴旋转的床,到自动闭合点的关闭长度应不大于300mm。
打开力矩不应超过60N·m,重力控制的折叠翻靠床的打开力矩不应超过120N·m。
4.2.2.5 折叠翻靠床的安装
4.2.2.5.1 随折叠翻靠床产品应提供安装配套用的紧固件(连接件)和安装说明。
4.2.2.5.2 紧固装置应设计得当,以确保由于地板下陷(如地毯或软质地板)超过15mm时不会产生附
加力对紧固装置造成影响,紧固装置应符合4.2.2.2的要求,也可以使用其他安全系数相当的安全装置。
紧固装置内部不应有任何的松散。
4.2.3 实验室家具
操作台、储物柜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需要保留液体的操作台面边上应配有挡水板。挡水板与台面拼接应牢固、接缝应紧密,挡水板
与挡水板对接应无错位,将水注入台面与挡水板形成的槽内,24h后应无渗水。
b) 所有可拉伸的部件,当其包括装载物在内质量超过10kg时,在拉手处向拉脱方向施加200N
力,该部件不应被拉脱;或者在其前端面贴警示标签,说明该部件易被拉脱。
c) 不靠墙的试验台,应在其试剂架顶/搁板的后面和开口端的边缘安装不低于30mm的挡条。
d) 抽屉和柜门前端面上部的操作台应做斜边或相应的泛水处理,避免台面液体的滴落残留或滴
入柜体内。
e) 操作台面接缝应平整、紧密,不应开缝。将水滴在接缝处,24h后查看,应无渗水。
4.2.4 卫浴家具
4.2.4.1 悬挂式柜(架)
按GB/T 24977-2024中8.5.5进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台面离地高度小于1000mm的柜(架)试验后,柜体及各零部件连接无松动,连接部位应无变
形、裂纹、损坏。
b) 台面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000mm的柜(架)试验后,柜体及各零部件连接无松动,搁板、支
承件无损坏,搁板无倾翻跌落,连接部位应无变形、裂纹、损坏。
4.2.4.2 电器、开关
4.2.4.2.1 家具上的电器应符合GB 4706.1的规定。
4.2.4.2.2 开关安装应与淋水区隔离(如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4.2.5 双层床
4.2.5.1 安全栏板
安全栏板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上层铺面应设置安全栏板,仅允许在进出床铺面一侧留有进出缺口,其余部分应全部封闭。非
民用双层床,与建筑物相连接的一侧可无安全栏板,但制造商应在产品和使用说明中有符合本
文件规定的警示标识。
b) 安全栏板应安全无松动。当按 GB/T 24430-2023中6.4.2试验时,安全栏板应无损坏和
松动。
c) 无专用工具时,安全栏板应不能被拆除。
d) 安全栏板的顶边与上层床床铺面上表面的距离应不小于300mm,应有限制床褥最大厚度的
永久性标记线,该标记线到安全栏板的顶边距离应不小于200mm。
e) 除倒圆半径不大于85mm的安全栏板上角外,其限制床褥最大厚度的永久性标记线以上缺口
的宽度应在300mm(含)~400mm(含)之间,在使用说明书中,应指出梯子或其他进入方式
的位置。
f) 当按照GB/T 24430-2023中6.3试验时,除进出上铺面的缺口外,安全栏板同一方向上相邻
阻挡构件(如嵌条、装填栅栏)的净空间隙应小于75mm,且不小于60mm。试验结束后,相邻
阻挡构件的永久性偏差应不超过2mm。
4.2.5.2 床铺面
当按照GB/T 24430-2023中6.3进行试验时,床铺面与两侧边和两端间的间隙应不超过25mm。
床铺面应具有透气性。床铺面组件间(如栅条、弹簧)的间隙应小于75mm。当按照 GB/T 24430-
2023中6.4.2试验时,床铺面及其构件不应有断裂或变形、脱离。当按照GB/T 24430-2023中6.4.3、
6.4.4和6.4.5试验时,床铺面上的所有构件不应有断裂或变形、脱离。
4.2.5.3 稳定性
当按GB/T 24430-2023中6.4.13进行试验时,产品不应倾翻。
4.2.5.4 上下床的紧固
当按GB/T 24430-2023中6.4.14进行试验时,产品上下应保持完好连接。
4.2.5.5 其他
应符合GB 28007-2024中5.2.6和5.2.7的规定。
4.2.6 玻璃家具
4.2.6.1 玻璃尺寸安全要求
非落地式门类,如使用平板玻璃材料,平板玻璃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3m,面积应符
合表1规定,不准许无框和半框平板玻璃门的使用,玻璃家具的玻璃尺寸应符合表1规定。
4.2.6.2 玻璃部件装配安全要求
4.2.6.2.1 产品中的玻璃外露部件不应有裂纹或缺角。
4.2.6.2.2 玻璃部件的外露边应进行边部处理(不应有对人体划伤的缺陷),其中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
璃及其夹层玻璃外露部件爆边应满足以下要求:
---每片玻璃部件每米边长上允许有长度不超过10mm;
---从玻璃部件边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过2mm;
---从板面向玻璃厚度延伸深度不超过厚度三分之一的爆边个数,不超过1个。
4.2.6.2.3 玻璃部件四周与其他部件之间应预留1mm~2mm的热胀变形空间。
4.2.6.2.4 若玻璃家具产品的结构件或搁板上配有灯具,则该部位不应使用贴膜玻璃和夹层玻璃,以免
开灯时部件变热。
4.2.6.2.5 玻璃部件圆孔边缘应无毛刺等易弄伤人体的缺陷,手指能伸进的装饰性工艺孔孔径D 应大
于20mm。
4.2.6.2.6 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上的圆孔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a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2所示)。
图2 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a
b) 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b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3所示)。
图3 两孔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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