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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0461-2013 (GB30461-2013) | | 中文名称 | 木工机床安全 带锯机 | | 英文名称 | Safety of woodworking machines -- Band sawing machin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J65 | | 国际标准分类 | 79.120.10 | | 字数估计 | 63,661 | | 引用标准 | GB/T 3767-1996; GB/T 3768-1996; GB 4208-2008; GB/T 5013.1-2008; GB/T 5023.1-2008; GB 5226.1-2008; GB/T 6881.2-2002; GB/T 6881.3-2002; GB/T 6882-2008; GB 7247.1-2012; GB/T 9239.1-2006; GB 12557-2010; GB 13960.1-2008; GB 13960.6-1996; GB 14048.4-2010; GB 14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手动或自动上下料的木工带锯机(以下简称机床)上去除危险和限制风险的要求和/或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切削实木、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和有塑料贴面或贴边材料的机床。本标准包括与该机床有关的所有危险, 详见第4章。本标准不适用于手持式机床和台式机床(按GB 13960.1和GB 3960.6的规定)。本标准不包括由其他加工带来的危险(例如, 铣削和圆锯切削)。 |
GB 30461-2013: 木工机床安全 带锯机
GB 30461-2013 英文名称: Safety of woodworking machines -- Band sawing machines
ICS 79.120.10
J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工机床安全 带锯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动或自动上下料的木工带锯机(以下简称机床)上去除危险和限制风险的要求和/
或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切削实木、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和有塑料贴面或贴边材料的机床。
本标准包括与该机床有关的所有危险,详见第4章。
本标准不适用于手持式机床和台式机床(按GB 13960.1和GB 13960.6的规定)。
本标准不包括由其他加工带来的危险(例如,铣削和圆锯切削)。
5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5.1 一般要求
机床的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2557、GB/T 15706的规定。
5.2 控制和指令装置
5.2.1 控制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对本标准而言,有关安全控制系统包括从最初的手动操纵器或位置传感器到最终的机械致动机构
或部件(例如电机)的输入端(例如电动机或制动)。
机床的有关安全控制系统如下:
---起动锯轮驱动电机(见5.2.3);
---起动机械进给(见5.2.3和5.2.3.3);
---正常停止(见5.2.4.1和5.2.4.2);
---紧急停止(如果需要)(见5.2.5);
---停止机动进给辊轮(见5.2.2.1和5.2.5);
---联锁(见5.3.7.1.1、5.3.7.2.1、5.3.7.3.1、5.3.7.3.2、5.3.7.4和5.3.8);
---带防护锁定装置的联锁(见5.3.7.1.1、5.3.7.2.1、5.3.7.3.1和5.3.8);
---模式选择(如果需要)(见5.2.6);
---在跑车、加工头、输送带进给装置或移动式工作台运动时开/关可调式防护罩(见5.3.7.3.2.1);
---触发装置(如果适用)(见5.3.7.2.5);
---补偿装置的运用(见5.3.3.1);
---制动系统的引发(见5.3.4);
---制动释放(见5.2.6);
---压敏装置(如果适用)(见5.3.4);
---光电装置(如果适用)(见5.3.7.2.4)。
这些控制系统至少应采用“经验证”的元器件和原则予以设计和制造。
本标准中“经验证”的元件和原则是指:
a) 电气元器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包括下列元器件:
---强制切断的控制开关(用于联锁的防护装置中作为机械操作的位置传感器)和用于辅助电
路中的继电器应符合GB 14048.5的规定;
---用于主电路上的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应符合GB 14048.4的规定;
---橡胶绝缘电缆应符合GB/T 5013.1的规定;
---通过固定(例如安装在机床床身内部)以防止机械损坏的聚氯乙烯电缆应符合
GB/T 5023.1的规定。
b) 在电路原则方面,应符合GB 5226.1-2008中9.4.2.1规定的前四种措施,电路应硬接线。若
有关安全控制系统中采用电子元器件,则应符合GB 5226.1-2008中9.4.2.2的要求。
c) 机械的零部件应符合GB/T 15706-2012中6.2.5的规定。
d) 防护装置用机械操作的位置传感器如采用强制作用的模式,它的安排和连接以及凸轮设计和
安装应符合GB/T 18831-2010中5.2.2和5.3的规定。
e) 带防护锁的联锁装置应符合5.3.7.1的要求。
f) 气动和液压元器件及系统应分别符合EN983:1996和EN982:1996的规定。
g) 电敏保护装置应是GB/T 19436.2-2013中的2类。至少在每次起动机床时,与其连接的有
关安全控制系统一起进行试验。
检验方法:检验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检查机床及元器件制造者出具的所有元器件符合相应标准的保证书。
5.2.2 操纵器的位置
5.2.2.1 原木带锯机
用于正常加工的原木带锯机操纵器应安装在下列位置之一。
a) 至少离切削区域1200mm处,见图11;
b) 通过阻挡装置使其与切削区域分离,阻挡装置与锯条的距离至少为1200mm。
不用于正常加工的固定操纵器,可放置在切削区域1200mm范围内。
控制装置不可安装在跑车、输送带、移动加工头、移动工作台或其他加工设备、原木等的行程上。
在任何情况下,操作者均能从其正常操作位置看见锯条的暴露部位,以及往复式跑车或其他相关运
动的全行程,除非机床周围安装挡板或者操纵器被安装在独立的控制室内。
检验方法:检验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测量、目测,并在机床上作功能试验。
说明:
1---到锯切处1200mm。
5.2.2.2 带工作台带锯机
带工作台带锯机上的电气控制,包括急停操纵器(如果安装),应安装在图12所示位置。或采用可
移动的控制面板或独立式控制台。
检验方法:检验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测量、目测,并在机床上作功能试验。
5.2.2.3 二次带锯机
在二次带锯机上,电气控制的操纵器(除了急停操纵器)的位置按5.2.2.2。在所有上料、下料位置
和所有固定的或移动的控制台上都应安装急停操纵器。
检验方法:检验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测量、目测,并在机床上作功能试验。
5.2.3 起动
5.2.3.1 一般要求
见GB 5226.1-2008中9.2.5.2。
对本标准而言,“安全防护装置就位并起作用”是由5.3.7.1中联锁装置的安排而实现的。
而“运转”是指锯轮和机动进给的起动。
带锯轮驱动电机应在所有联锁装置就位并起作用后才能运行。
机械进给应在带锯轮驱动电机起动后才能运行。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检查机床并在机床上作功能试验。
5.2.3.2 原木带锯机
在手动操纵的原木带锯机上,用于机械进给的控制器应为“停止-运转”模式,机床周围有联锁防护挡板的除外。
在手动操纵的原木带锯机上,原木转动装置控制器应为“停止-运转”模式,除非该原木转动装置由
带锁紧的环形护板包围。
检验方法:检验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检查机床并在机床上作功能试验。
5.2.3.3 带工作台带锯机
若制造商在带工作台带锯机上安装了可拆卸式机械进给装置,则应在该装置上安装独立的起动控制器。
检验方法:检验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检查机床并在机床上作功能试验。
5.2.4 正常停止
5.2.4.1 一般要求
在主控制位置应装有一个正常停止操纵器,除非在此有一急停控制操纵器能满足正常停止要求,且
该操纵器能停止所有的机床致动机构。
正常停止控制系统应为:
a) 机床上若装有一个电气制动器,应按GB 5226.1-2008中9.2.2的1类。
b) 其他情况应按GB 5226.1-2008中9.2.2中的0类。
当装有1类停止操纵器时,正常停止顺序应为:
---除工件夹紧 (如果提供)外,切断所有机床致动机构的动力,引发制动。
---制动完成后切断到制动器的动力。
若采用时间继电器,则延时至少等于最小的制动时间。时间继电器应是固定的或其延时调整装置是密封的。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检查机床并在机床上作功能试验。
5.2.4.2 装有可拆卸式进给装置的带工作台带锯机
若机床上装有可拆卸式机械进给装置或电连接至一个可拆卸机动进给装置,应按5.2.4.1要求提供
一个附加的停止控制器,并安装在主控制位置。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检查机床并在机床上作功能试验。
5.2.5 紧急停止
应符合GB 16754的要求。
除不带有可拆卸式进给装置的带工作台带锯机外,所有机床均应安装急停操纵器。
若机床装有一个机械式制动器,则急停控制系统应按GB 5226.1-2008中9.2.2的0类。
其他情况则按GB 5226.1-2008中9.2.5.4中的1类,且停止的顺序应按5.2.4。
应避免由重力、压力(例如由自动机械挡块或夹紧装置产生的)等引起的危险运动。
检验方法:检查机床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检查、测量并在机床上作功能试验。
5.2.6 调整模式
在锯轮直径小于1200mm且切断电源即开启制动的机床上,当需用手转动锯轮进行锯条调整时,
应先使锯轮停止运转,再释放制动,然后进行调整。
在锯轮直径大于等于1200mm的机床上,且在调整时允许无制动惯性运转,应提供模式选择器,
并应完全满足GB 12557-2010中5.3.4.2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验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检查机床并在机床上进行功能试验。
5.2.7 转速改变
应提供转速改变装置,并应在起动前调整好。
检验方法:检验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检查机床并在机床上进行功能试验。
5.2.8 双倍指令控制
当机床的机械进给和/或带锯轮驱动电机上装有二个控制操纵器,则应符合GB/T 15706-2012中
6.2.11.8e)的规定。在给定的时间内只能允许一个控制操纵器有效。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检查机床并在机床上作功能试验。
5.2.9 动力源故障
电驱动的机床应对电源中断随后复原的重新起动按GB 5226.1-2008中7.5的第1段和第3段进行防护。
装有工件气动夹紧装置的机床,应在动力源故障情况下,保持气源的气压,例如通过使用一单向阀来防护。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检查机床并在机床上作相应功能试验。
5.2.10 控制电路失效
5.3 机械危险的防护
5.3.1 稳定性
机床上应有将其固定在地面或其他稳定结构上的措施,例如机床底座上的孔或其他结构。
移动式机床也应装有刹车,用于固定车轮。
每一带锯轮均应按GB/T 9239.1-2006的G6.3进行静平衡。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检查机床,在机床上作功能检验,检查锯轮的平衡或制造商平衡等级的保证书。
5.3.2 运转中的断裂危险
5.3.2.1 防护材料的特性
防护装置应安装在机床的主机架上并包围带锯条,除了带工作台带锯机的可调式防护装置的内表
面可采用抗拉强度1500N/mm2 的弹簧钢且壁厚不小于0.5mm外,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表2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检查、测量机床及材料制造者提供的抗拉强度的保证书。
5.3.2.2 清洁和润滑
5.3.2.2.1 清洁
机床应安装保证锯条和锯轮清洁的装置,如刷子或刮刀(见图13和图14)。
无需辅助工具应能手动调整清洁装置。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目测,并在机床上进行功能试验。
5.3.2.2.2 润滑
二次带锯机和原木带锯机应装有润滑系统(见图14),并在机床运行时向锯条和/或锯轮提供润滑
油。润滑油的储油器应有足够的容量,以保证至少连续工作4h。
检验方法:检验相应图样,计算,目测并在机床上进行功能试验。
5.3.3 锯卡和锯条设计
5.3.3.1 锯卡的张紧和调整
应提供调整锯条张紧的装置。并提供补偿装置以保持锯条在正常运行时的张紧度(见图15)。
一种方法为一个带锯轮可倾斜,以保证锯条能正确调整(见图16)。在锯轮直径小于900mm的机
床上,无需工具应能进行调整。
注意:调整时允许无制动惯性运转,见5.2.6和5.3.4。
如果是动力调整锯条的机床,且所有的防护装置都关闭,需提供锯条的定位措施,可通过以下方法:
在机床工作台上标记或在锯轮防护罩上开可视窗等。可视窗的开口位置及大小应符合GB 23821-
2009中表2和表5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检查、测量并作锯条张紧器的功能试验。
5.3.3.2 锯条导向装置
机床应配备锯条导向器,并应符合表3所列的各项要求。
如果安装成对型导向器,应根据表3规定,其中在工件的一边应该是可以调节的,以便其向工件或
工件支承平面移动,并在该位置上固定。
机床的锯条若不经适张度处理,则后导向器(推进辊轮)应安装在工件上方,保持锯条在锯切时定位。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检查机床并在机床上作相应功能试验。
5.3.4 制动
5.3.4.1 能接触到锯条的机床
惯性运转时间超过10s的机床,应提供有自动的制动器。制动时间应小于10s。
机床的制动时间不应超过10s的机床,若起动时间超过10s的,制动时间应小于起动时间,但不应超过30s。
5.3.4.2 不能接触到锯条的机床
惯性运转时间超过60s的机床,应提供有自动的制动器。
机床的制动时间不应超过60s。
检验方法:惯性运转时间,起动时间和制动时间的确定方法见以下相关试验。
5.3.4.3 试验条件
按GB 12557-2010中5.3.4.2。
5.3.4.4 试验
5.3.4.4.1 不制动的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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