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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728-2011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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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728-2011 英文版 605 GB 50728-2011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728-2011 (GB50728-2011)
中文名称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appraisal of engineering structural strengthening material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20
国际标准分类 91.080.01
字数估计 170,155
发布日期 2011-12-05
实施日期 2012-05-01
引用标准 GB 50010; GB 50017; GB 50119; GB/T 50329; GB 50367; GB/T 50448; GB 50550; GB 50702; GB/T 1634.2; GB/T 2568; GB/T 2569; GB/T 2570; GB/T 3098; GB/T 3354; GB/T 3356; GB/T 3366; GB/T 4883; GB/T 6329; GB/T 7123.1; GB/T 7124; GB 8076; GB/T 9914.3; GB/T 11791; GB/T 13354; GB/T 13477.6;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13号
范围 为加强对工程结构加固中应用的有关材料及制品的质量控制和技术管理, 确保工程结构加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结构加固工程中应用的材料及制品的安全性检验与鉴定。

GB 50728-2011: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728-2011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appraisal of engineering structural strengthening materials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工程结构加固中应用的有关材料及制品的质量控制和技术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加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结构加固工程中应用的材料及制品的安全性检验与鉴定。 1.0.3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及制品的应用安全性鉴定结论应为工程加固选用材料的依据;不得用以替代加固材料及制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取样复验。 1.0.4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及制品的应用安全性鉴定,应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受理。 1.0.5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等配套使用。 1.0.6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及制品的应用安全性检验与鉴定,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鉴定 appraisal 实施一组工作活动,其目的在于证明一种加固材料或制品在参与工程结构承重构件受力过程中的可靠性(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2.0.2 验证性试验 verificity test 证明一种加固材料或制品的性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试验。 2.0.3 抽样 sampling 随机抽取或按一定规则组成样本的过程。 2.0.4 样本 sample 按规定方式取自总体的一个或若干个的个体,用以提供关于总体的信息,并作为可能判定总体某一特征的基础。 2.0.5 材料性能标准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a material property 材料性能的基本代表值。该值应根据符合规定质量的材料性能概率分布的某一分位数确定。在工程结构中,通常取该分位数为0.05。 2.0.6 基材 substrate 胶接工程中的加固件与原构件同是被粘物,但两者性质不同,为便于区别,而将原构件或其被粘部分称为基材。 2.0.7 结构胶粘剂 structural adhesive 用于承重结构或构件胶接的、能长期承受设计应力和环境作用的胶粘剂,简称结构胶。 2.0.8 底胶 primer 用于被加固构件(基材)的表面处理,为防止表面污染和改善表层粘结性能而使用的胶粘剂。 2.0.9 修补胶 putty 用于被加固构件(基材)表面缺陷修补、找平的胶粘剂。为适应工程结构现场使用条件,一般要求修补胶能在室温条件下固化,且对胶粘表面无苛求。 2.0.10 结构用界面胶 inferfacial adhesive for structure 在工程结构加固工程中,为改善新旧混凝土或旧混凝土与新增面层的粘结能力而使用的胶粘剂,也称结构用混凝土界面剂。 2.0.11 裂缝压注胶 pressure injection adhesive for cracks 采用低黏度改性环氧类胶液配制的、以压力注入结构或构件裂缝腔内、具有一定粘结能力的胶粘剂。当仅用于封闭、填充裂缝时,称为“裂缝封闭用压注胶”;当用于恢复开裂构件的整体性和抗拉强度时,称为“裂缝修复用压注胶”;两者不得混淆。 2.0.12 室温固化 room temperature curing 对未经改性的结构胶,指能在不低于15℃的室温下进行正常化学反应的固化过程;对改性的结构胶,指能在不低于5℃的室温下进行正常化学反应的固化过程。 2.0.13 低温固化 low temperature curing 能在低于5℃的低温环境中进行正常化学反应的固化过程。对工程结构加固用的低温固化型胶粘剂,一般按其反应所要求的自然温度分为-5℃、-10℃和-20℃三档。 2.0.14 老化 ageing 胶接件的性能随时间降低的现象。在工程结构设计中,需要考虑的老化现象有湿热老化、热老化以及其他环境作用的老化等。 2.0.15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polymer modified cement motar 以高分子聚合物为增强粘结性能的改性材料配制而成的水泥砂浆。 2.0.16 灌浆料 grouting material 一种高流态、可塑性良好的灌注材料。工程结构用的灌浆料,应具有不分层、不分化、固化收缩极小、体积稳定的物理特性,并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粘结性能和力学性能。一般分为改性环氧类灌浆料和改性水泥基类灌浆料。 2.0.17 裂缝注浆料 injection grouting for cracks 灌浆料的一个系列。主要用于压注宽度为1.5mm~5.0mm的混凝土裂缝和砌体裂缝。因不用粗骨料,而改称为“注浆料”以示与一般灌浆料的区别。 2.0.18 纤维复合材 fibre reinforced polymer 采用高强度或高模量连续纤维按一定规则排列并经专门处理而成的、具有纤维增强效应的复合材料。 2.0.19 纤维混凝土 fibre concrete 在水泥基混凝土中掺入方向无规则,但分布均匀的短纤维所形成的复合材料。当主要用于提高混凝土强度时,称为纤维增强混凝土;当主要用于改善混凝土抗裂性或韧性时,一般称为纤维改性混凝土。 2.0.20 不锈钢纤维 stainless steel fibre reinforced concrete 仅指适用于混凝土或砂浆面层加固的、以熔抽法生产的、掺有镍、铬组分的不锈钢短纤维。一般多用于对防腐蚀和耐热性有严格要求的重要结构。 2.0.21 不锈钢丝绳 stainless wire ropes 采用不锈钢细钢丝编制而成的金属股芯、内外不涂敷油脂的钢丝绳。在工程结构加固工程中,一般用于聚合物砂浆面层的配筋。当为单股钢丝绳时,也称为不锈钢绞线。 2.0.22 镀锌钢丝绳 zinocoated steel wire ropes 采用锌层质量不低于AB级的镀锌钢丝编制而成的金属股芯、内外不涂敷油脂的钢丝绳。在有可靠阻锈措施的条件下,可替代不锈钢丝绳用于无化学介质腐蚀的室内环境中。当为单股钢丝绳时,也称为镀锌钢绞线。 2.0.23 植筋 bonded rebars 以锚固型结构胶,将带肋钢筋或全螺纹螺杆胶接固定于混凝土或砌体基材锚孔中的一种后锚固连接件。 3 基本规定 3.0.1 凡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及制品,必须按本规范的要求通过安全性鉴定。 3.0.2 申请安全性鉴定的加固材料或制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已具备批量供应能力; 2 基本试验研究资料齐全,且已经过试点工程或工程试用; 3 材料或制品的毒性和燃烧性能,已分别通过卫生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检验与鉴定。 3.0.3 加固材料或制品的安全性鉴定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性鉴定的样本,应由独立鉴定机构从检验批中按一定规则抽取的样品构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特别制作的或专门挑选的样本,也不得使用委托单位自行抽样的样本。 2 每一性能项目所需的试样(或试件,以下同),应至少取自3个检验批次;每一批次应至少抽取一组试样;每组试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验结果以平均值表示时,其有效试样数不应少于5个; 2)当检验结果以标准值表示时,其有效试样数不应少于15个。 3.0.4 安全性鉴定的检验及检验结果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规范第3.0.3条规定抽取的试样,当需加工成试件时,应按所采用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加工,并进行检验前的状态调节; 2 安全性鉴定采用的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 检验应在规定的温湿度环境中进行;其程序与操作方法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4 当个别数据的正常性受到怀疑时,应首先查找该数据异常的物理原因;若确实无法查明时,方允许按现行国家标准《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与处理》GB/T 4883进行判断和处理,不得随意取舍; 5 安全性鉴定的检验结果,应直接与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指标进行比较,并据以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在这过程中,不计其置信区间估计值对判定的有利影响。 3.0.5 根据安全性鉴定检验结果确定的材料性能标准值,应具有按规定置信水平确定的95%的强度保证率。 3.0.6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性能标准值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计算所取的置信水平(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置信水平取值有经验可依的加固材料: 1)结构胶粘剂:γ应取为0.90; 2)碳纤维复合材:γ应取为0.99; 3)芳纶纤维复合材::γ应取为0.95; 4)玻璃纤维复合材:γ应取为0.90; 5)不锈钢丝:γ应取为0.95; 6)镀锌钢丝:γ应取为0.90; 7)混凝土:γ应取为0.75; 8)砂浆:γ应取为0.60。 2 对置信水平取值无经验可依的加固材料,应按试验结果的变异系数Cvs的置信上限Cvu值,由表3.0.6查得γ值。 3 变异系数置信上限Cvu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正态分布变差系数置信上限》GB/T 11791规定的方法计算;计算时取Cvu的置信水平为0.90。 3.0.7 经安全性检验合格的结构加固材料或制品,应提出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所附的检验报告中,应具体说明检验所采用的取样规则、取样对象、取样方法和时间。检验报告中不得使用“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的措词,若存在此类措词,该报告无效。 3.0.8 工程加固材料或制品应用安全性鉴定合格的资格保留期为4年。 4 结构胶粘剂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结构加固用的结构胶,应按胶接基材的不同,分为混凝土用胶、结构钢用胶、砌体用胶和木材用胶等,每种胶还应按其现场固化条件的不同,划分为室温固化型、低温固化型和高湿面(或水下)固化型等三种类型结构胶。必要时,尚应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区分为普通结构胶、耐温结构胶和耐介质腐蚀结构胶等。安全性鉴定时,应分别进行取样、检验与评定。 4.1.2 室温固化型结构胶的使用说明书,应按下列规定标明其最高使用温度类别;其相应的合格评定标准由本章各节作出规定: 1 Ⅰ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60℃; 2 Ⅱ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95℃; 3 Ⅲ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125℃。 4.1.3 工程结构用的结构胶粘剂,其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既有建筑物加固时,宜为30年; 2 当用于新建工程(包括新建工程的加固改造)时应为50年; 3 当结构胶到达设计使用年限时,若其胶粘能力经鉴定未发现有明显退化者,允许适当延长其使用年限,但延长的年限须由鉴定机构通过检测,会同建筑产权人共同确定。 4.1.4 经安全性鉴定合格的结构胶,凡被发现有改变粘料、固化剂、改性剂、添加剂、颜料、填料、载体、配合比、制造工艺、固化条件等情况时,均应将该胶粘剂视为未经鉴定的胶粘剂。 4.1.5 申请安全性鉴定时,应随同研制报告提供有标题、编号和日期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胶的基本化学组成和载体类型; 2 配制说明,包括组分、配比、加料顺序、配胶时必需的环境控制及配好的结构胶适用期(可操作时间); 3 推荐的基材表面处理方法及其详细说明; 4 胶粘剂施工环境控制; 5 涂布或压注工艺操作及要求的详细说明; 6 固化程序,包括典型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各参数极限值的说明; 7 储存要求及储存期。 4.2 以混凝土为基材的结构胶 4.2.1 本节规定适用于以混凝土结构构件为基材(基层)粘结钢材、粘贴纤维复合材、种植锚固件等用的结构胶以及需配套使用的底胶和修补胶的安全性鉴定。 4.2.2 以混凝土为基材,室温固化型的结构胶,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基本性能鉴定、长期使用性能鉴定和耐介质侵蚀能力鉴定。鉴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结构胶的基本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或表4.2.2-3的要求。 2 结构胶的长期使用性能鉴定应符合表4.2.2-4中的下列要求: 1)对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的结构胶,应通过耐湿热老化能力的检验; 2)对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胶,应通过耐湿热老化能力和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3)对承受动荷载作用的结构胶,应通过抗疲劳能力检验; 4)对寒冷地区使用的结构胶,应通过耐冻融能力检验。 3 结构胶的耐介质侵蚀能力应符合表4.2.2-5的要求。 4.2.3 以混凝土为基材的结构胶,其性能检验的技术细节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试片的粘合面应经喷砂处理合格。 2 钢试片周边应采取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当采用防腐漆涂刷时,漆层不得沾染胶层。 3 锚固型结构胶的胶体抗弯强度试验,其试件厚度应为8mm。 4 检验用的人造海水配方,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5 各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2.4 以混凝土为基材,低温固化型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试件的制作与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在胶粘剂使用说明书中标示的最低温度下,静置胶样各组分24h,使温度达到平衡状态。此时,胶样各组分应无结晶析出。 2)应立即使用经过温度平衡的胶样配制胶液并粘合试件。 3)应在该低温环境中,静置固化试件至规定的时间。 4)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测试方法标准,对试件进行测试。 2 低温固化型结构胶基本性能鉴定要求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3 低温固化型结构胶长期使用性能和耐介质侵蚀性能的鉴定,应以低温固化、养护7d,再在(23±2)℃下养护3d的试件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应达到同品种A级胶的合格指标要求。 4.2.5 以混凝土为基材,湿面施工、水下固化型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的制作与测试要求: 1)应在5℃环境中进行配胶、拌胶并粘合具有湿面(无浮水)的试件。 2)应在静水中固化、养护试件至规定时间。 3)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试验方法标准对试件进行测试。 2 湿面施工、水下固化型结构胶基本性能鉴定要求,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3 湿面施工、水下固化型结构胶长期使用性能的鉴定,应以水下固化、养护7d,再晾干3d的试件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应达到同品种A级胶的合格指标要求。 4 湿面施工、水下固化型结构胶耐介质腐蚀性能检验可仅作耐海水浸泡一项。经过90d浸泡的试件与浸泡前对照组相比,其钢对钢拉伸抗剪强度的下降百分率不应大于10%。 4.3 以砌体为基材的结构胶 4.3.1 以钢筋混凝土为面层的组合砌体构件,其加固用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以混凝土为基材的结构胶的规定进行。 4.3.2 以素砌体为基材,粘贴钢板、纤维复合材及种植带肋钢筋、全螺纹螺杆和化学锚栓用的结构胶,其基本性能的安全性鉴定应分别按以混凝土为基材相应用途的B级胶的规定进行。 4.4 以钢为基材的结构胶 4.4.1 本节规定适用于以钢结构构件为基材(基层)粘结加固材料用的结构胶及其配套底胶和修补胶的安全性鉴定。 4.4.2 以钢为基材粘合碳纤维复合材或钢加固件的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基本性能鉴定和耐久性能鉴定。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加固用胶的设计使用年限,均应按不少于50年确定。 2 结构胶的基本性能和耐久性能鉴定,应分别符合表4.4.2-1、表4.4.2-2和表4.4.2-3的要求;其耐侵蚀介质性能的鉴定应符合本规范表4.2.2-5的要求。 3 胶的粘结能力检验,其破坏模式应为胶层内聚破坏,而不应为粘结界面的粘附破坏。当胶层内聚破坏的面积占粘合面积85%以上时,均可视为正常的内聚破坏。 4 用于安全性检验的钢材表面处理方法(包括脱脂、除锈、糙化、钝化等),应按结构胶使用说明书采用,检验人员应按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 5 当有使用底胶的要求时,检验、鉴定对其性能的要求,不应低于配套结构胶的标准。对粘结钢材用的底胶,尚应使用耐蚀底胶。 4.4.3 以钢为基材结构胶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5 以木材为基材的结构胶 4.5.1 本节规定适用于以干燥木材为基材粘结木材的室温固化型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 注:干燥木材系指平均含水率不大于15%的方木和原木,或表面含水率为12%的板材。 4.5.2 木材与木材粘结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安全性鉴定标准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4.6 裂缝压注胶 4.6.1 本章规定适用于混凝土和砌体结构构件裂缝压注胶的安全性鉴定。 4.6.2 裂缝压注胶分为裂缝封闭胶和裂缝修复胶两类。封闭胶用于封闭和填充裂缝;修复胶用于恢复混凝土构件的整体性和部分强度。 4.6.3 混凝土裂缝封闭胶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合以混凝土为基材粘结纤维复合材的B级胶的规定。 4.6.4 混凝土裂缝修复胶安全性鉴定标准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4.7 结构加固用界面胶、底胶和修补胶 4.7.1 承重结构新旧混凝土连接用界面胶的安全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界面胶干态粘结的基本性能、长期使用性能和耐介质侵蚀性能应按配套结构胶的鉴定检验标准确定; 2 界面胶在混凝土对混凝土湿态粘结条件下的压缩抗剪强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N的要求; 3 界面胶在钢对钢湿态粘结条件下的拉伸抗剪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2.5条第2款的要求; 4 对重要结构,界面胶胶体的无约束线性收缩率CS应符合下列窥定: 1)当不加填料时,CS≤0.4%; 2)当加填料时,CS≤0.2%。 4.7.2 当胶接的设计要求使用底胶时,应对结构胶配套的底胶进行安全性鉴定。底胶的安全性鉴定标准应符合表4.7.2的规定。 4.7.3 结构加固用的修补胶,其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按配套结构胶的要求确定。 4.8 结构胶涉及工程安全的工艺性能要求 4.8.1 结构胶涉及工程安全的工艺性能,也应作为安全性鉴定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检验和鉴定。Ⅰ类胶的检验项目及其合格指标应符合表4.8.1的规定,Ⅱ、Ⅲ类胶的检验项目及其合格指标应按Ⅰ类A级胶的标准采用。 4.8.2 结构胶工艺性能检验的技术细节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结构胶初黏度和触变指数用的试样,其拌胶量应以250g为准。 2 当按黏度上升判定法检测受检胶的适用期时,宜以胶的初黏度测值为基值,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判定: 1)对一般结构胶:以黏度上升至基值1.5倍的时间,定为该胶的适用期; 2)对灌注型结构胶:以黏度上升至基值2.5倍的时间,定为该胶的适用期。 3 测定胶液垂流度(下垂度)的模具,其深度应为3mm,且干燥箱温度应调节到(25±2)℃。 4 当表4.8.1中仅给出A级胶的指标时,表明该用途不允许使用B级胶。 5 当裂缝宽度3大于1.5mm时,宜改用裂缝注浆料修补裂缝。 6 结构胶工艺性能各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 裂缝注浆料 5.1 一般规定 5.1.1 封闭、填充混凝土和砌体裂缝用的注浆料,应按其所使用粘结材料的不同,分为改性环氧基注浆料和改性水泥基注浆料。改性环氧基注浆料又分为室温固化型和低温固化型两种,水泥基注浆料又分为常温环境用和高温环境用两种。安全性鉴定时,应分别进行取样、检验与评定。 5.1.2 采用符合本规范安全性要求的裂缝注浆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改性环氧基裂缝注浆料,应按本规范第4.1.3条的规定执行; 2 对常温环境使用的改性水泥基裂缝注浆料,应按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50年进行设计;高温环境使用的裂缝注浆料应按用户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的使用年限,且不大于30年进行设计。 5.1.3 经安全性鉴定合格的裂缝注浆料,凡被发现有改变用料、配合比或工艺的情况时,均应将其视为未经鉴定的注浆料。 5.2 裂缝注浆料的安全性鉴定 5.2.1 改性环氧基裂缝注浆料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 改性水泥基裂缝注浆料安全性鉴定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 用于高温环境的改性水泥基注浆料的性能,除应符合表5.2.2的安全性要求外,尚应符合表5.2.3的耐热性能要求。 5.2.4 裂缝注浆料涉及工程安全的工艺性能要求,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5.2.5 改性环氧基裂缝注浆料中不得含有挥发性溶剂和非反应性稀释剂;改性水泥基裂缝注浆料中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胶凝材料质量的0.05%。任何注浆料均不得对钢筋及金属锚固件和预埋件产生腐蚀作用。 6 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 6.1 -般规定 6.1.1 本章规定适用于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的安全性鉴定。 6.1.2 当不同标准给出的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有低于本规范要求时,对工程结构加固用的水泥基灌浆料,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6.1.3 采用符合本规范安全性要求的水泥基灌浆料,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按本规范第5.1.2条第2款确定。 6.1.4 经安全性鉴定合格的灌浆料,凡被发现有改变用料成分、配合比或工艺的情况时,均应视为未经鉴定的灌浆料。 6.2 水泥基灌浆料的安全性鉴定 6.2.1 工程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合表6.2.1-1和表6.2.1-2的规定。 6.2.2 当结构加固用灌浆料应用于高温环境时,灌浆料的安全性能鉴定,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要求外,尚应进行耐温性能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7 结构加固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按聚合物材料的状态分为乳液类和干粉类。对重要结构加固,应选用乳液类。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中采用的聚合物材料,应为改性环氧类、改性丙烯酸酯类、改性丁苯类或改性氯丁类聚合物,不得使用聚乙烯醇类、苯丙类、氯偏类聚合物以及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 7.1.2 使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工程结构加固工程,其设计使用年限宜按30年确定。当用户要求按50年设计时,应具有耐应力长期作用鉴定合格的证书。 7.1.3 承重结构加固使用的聚合物改性砂浆分为Ⅰ级和Ⅱ级,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混凝土结构: 1)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时,应采用Ⅰ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2)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30时,应采用Ⅰ级或Ⅱ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2 对砌体结构:若无特殊要求,可采用Ⅱ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7.1.4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7.1.5 经安全性鉴定合格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凡被发现有改变用料成分配合比或工艺的情况时,均应视为未经鉴定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7.2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安全性鉴定 7.2.1 以混凝土或砖砌体为基材的结构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安全性鉴定分为基本性能鉴定和长期使用性能鉴定。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分别符合表7.2.1-1及表7.2.1-2的要求。 8 纤维复合材 8.1 -般规定 8.1.1 工程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包括碳纤维复合材、玻璃纤维复合材和芳纶纤维复合材。为增韧目的,允许以混编或增层方式使用部分玄武岩纤维,但不得单独使用玄武岩纤维复合材。 8.1.2 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受力方式必须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8.1.3 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本规范第3.0.5条规定的置信水平,按强度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8.1.4 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鉴定必须与所选用的配套结构胶同时进行。若该品牌纤维拟与其他品牌结构胶配套使用,应分别按下列项目重作适配性检验: 1 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 2 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 3 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 8.2 碳纤维复合材 8.2.1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其材料品种和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重要结构,必须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 2 对一般结构,除使用聚丙烯腈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外,若有适配的结构胶,尚允许使用不大于15k的聚丙烯腈基碳纤维。 8.2.2 碳纤维复合材按其性能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安全性鉴定时,应按委托方报的等级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仅予以确认,不得因该检验批试样性能较高而给予升级。 8.2.3 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应先对申请鉴定的材料进行下列确认工作: 1 应通过检查检验批的中文标志、批号和包装的完整性,以确认取样的有效性; 2 应通过测定碳纤维的k数和导电性,以确认该批材料的真实性; 3 应通过核查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报告,以确认粘结材料的可靠性。 8.2.4 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8.3 芳纶纤维复合材 8.3.1 承重结构用的芳纶纤维品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弹性模量不得低于8.0×104MPa; 2 饱和含水率不得大于4.5%。 8.3.2 芳纶纤维复合材按其性能分为Ⅰ级和Ⅱ级。安全性鉴定时,应按委托方报的等级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仅予以确认,不得因该检验批试样性能较高而给予升级。 8.3.3 结构加固用芳纶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鉴定前,应先对送检材料进行下列确认工作: 1 应通过检查检验批的中文标志、批号和包装的完整性,以确认取样的有效性; 2 应通过测定芳纶纤维的饱和含水率,以确认该材料型号的可信性; 3 应通过核查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报告,以确认粘结材料的可靠性。 8.3.4 芳纶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合表8.3.4的规定。 8.4 玻璃纤维复合材 8.4.1 工程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为连续纤维,且应采用高强S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小于0.8%的E玻璃纤维;严禁使用中碱C玻璃纤维和高碱A玻璃纤维。 8.4.2 玻璃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合表8.4.2的规定。 9 钢丝绳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制作结构加固用钢丝绳的钢丝及钢丝绳的安全性鉴定。 9.1.2 工程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分为高强度不锈钢丝绳和高强度镀锌钢丝绳两类。选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结构,或结构处于腐蚀介质环境、潮湿环境和露天环境时,应采用高强度不锈钢丝绳; 2 处于正常温、湿度室内环境中的一般结构,当采用高强度镀锌钢丝绳时,应采取有效的阻锈措施; 3 结构加固用钢丝绳的内外均不得涂有油脂。 9.2 制绳用的钢丝 9.2.1 当采用高强度不锈钢丝制绳时,应采用碳含量不大于0.15%及硫、磷含量分别不大于0.025%和0.035%的优质不锈钢制丝。 9.2.2 当采用高强度镀锌钢丝制绳时,应采用硫、磷含量均不大于0.30%的优质碳素结构钢制丝;其锌层重量及镀锌质量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镀锌层》GB/T 15393对A级或AB级的规定。 9.2.3 钢丝的安全性鉴定分为化学成分鉴定和力学性能鉴定,应以钢丝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为依据。安全性鉴定机构仅负责审查证书的可信性和有效性。 9.3 钢丝绳的安全性鉴定 9.3.1 结构用钢丝绳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合表9.3.1的规定。 9.3.2 钢丝绳的抗拉强度及弹性模量,应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试验方法标准进行测定。 9.3.3 对钢丝绳的基本性能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其计算用的截面面积应按表9.3.3的规定值采用。 10 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和砂浆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以聚丙烯腈纤维、改性聚酯纤维、聚酰胺纤维、聚乙烯醇纤维和聚丙烯纤维配制的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或砂浆的安全性鉴定。 10.1.2 当需采用其他品种合成纤维替代时,其安全性鉴定的指标不应低于被替代的纤维。 10.1.3 在工程结构加固工程中,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或砂浆主要用于下列场合: 1 防止新增混凝土或砂浆的早期塑性收缩开裂; 2 限制新增混凝土或砂浆在使用过程中的干缩裂缝和温度裂缝; 3 增强新增混凝土或砂浆的弯曲韧性、耐冲击性和耐疲劳能力; 4 提高混凝土或砂浆的抗渗性和抗冻性。 当用于结构增韧、增强目的时,应采用聚丙烯腈纤维;改性聚酯纤维、聚酰胺纤维和聚乙烯醇纤维;当仅用于限裂目的时,还可采用聚丙烯纤维。 10.2 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和砂浆的安全性鉴定 10.2.1 结构加固用的合成纤维,其细观形态和几何特征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10.2.2 结构加固用的合成纤维,其安全性鉴定标准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10.2.3 用于防止混凝土或砂浆早期塑性收缩开裂的合成纤维,其纤维体积率一般应控制在0.1%~0.4%范围内;若有特殊要求,应通过试配确定。用于混凝土或砂浆增韧的合成纤维,其纤维体积率应控制在0.5%~1.5%范围内;在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应采用较低的纤维体积率。 10.2.4 采用合成纤维增韧的硬化混凝土或砂浆,其安全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和砂浆强度等级分别不应低于C20和M10; 2 按本规范附录N确定的弯曲韧性指标一一剩余强度指数不应小于40%; 3 硬化混凝土或砂浆的抗冻性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 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普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确定。但当纤维掺率大于0.5%时,应按普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 11 钢纤维混凝土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以碳钢纤维、合金钢纤维和不锈钢纤维配制的纤维增强混凝土的安全性鉴定。 11.1.2 在工程结构加固中,钢纤维主要用于对增强、增韧、抗震、抗冲击、抗疲劳和抗爆等有较高要求的结构构件或其局部部位,其中,不锈钢纤维还适用于对耐腐蚀和耐高温有严格要求的重要结构。 11.2 钢纤维混凝土的安全性鉴定 11.2.1 工程结构加固用钢纤维的几何特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异形纤维,但不应采用圆直钢丝切断型纤维、波浪形纤维及直角钩纤维。 2 熔抽型工艺仅允许用于不锈钢纤维;不允许用于碳钢纤维和合金钢纤维。 3 钢纤维的几何参数应符合表11.2.1的规定。 11.2.2 工程结构加固用的钢纤维,其抗拉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普通混凝土,应采用380级或600级(490级); 2 对高强混凝土,应采用600级(490级)或1000级(830级)。 注: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不锈钢纤维。 11.2.3 当钢纤维用钢板制作时,允许用切断成型的母材作抗拉强度试验,并用以表示钢纤维的抗拉强度等级。 11.2.4 抗拉强度等级符合本章第11.2.2条及第11.2.3条规定的钢纤维,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根钢纤维在不低于15℃室温条件下,应能经受绕φ3圆棒弯折90°不断裂的检验; 2 钢纤维表面不应有油污及影响粘结的杂质,且不得有锈蚀。 11.2.5 钢纤维混凝土采用的钢纤维体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增强、增韧目的时,钢纤维体积率应控制在1.2%~2.0%范围内,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2 当仅用于防裂目的时,钢纤维体积率应控制在0.5%~1.0%范围内,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3 当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场合时,钢纤维体积率应由设计单位通过试配和检验确定。 11.2.6 工程结构加固用钢纤维混凝土的弯曲韧性检验确定的韧性指数Is不应低于5。 11.2.7 有抗疲劳、抗冲击要求的钢纤维混凝土,其安全性鉴定,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通过专家组设计的检验方案的鉴定。 11.2.8 符合本章各条规定的钢纤维混凝土,可评为对结构加固工程适用的钢纤维增强(或改性)混凝土。 12 后锚固连接件 12.1 一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