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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9019-2020 (GB/T39019-2020) | 中文名称 | 定制家具 组合组装标识技术要求 | 英文名称 | Custom furniture--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omposite assembly identification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Y81 | 国际标准分类 | 97.140 | 字数估计 | 1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实施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9019-2020
Custom furniture--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omposite assembly identification
ICS 97.140
Y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定制家具 组合组装标识技术要求
2020-07-21发布
2021-0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质
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联邦高登家私
有限公司、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明红堂工艺品有限公
司、五邑大学、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轩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泛标软件有限公司、江苏如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新林达
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亨鑫亚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南京林业大学、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北京家具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书冬、刘晨光、霍丽平、王文峰、姚良松、周传阜、詹先旭、林福来、黎干、黄灿、
陈振益、张超、方志明、林蔚、张福基、赵晶、汪洋、王光建、陈乃恩、王江林、谢昭波、刘霞、王萍、吴智慧、
何法涧、郝得锋、葛国明。
定制家具 组合组装标识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定制家具组合组装标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定制家具组合组装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734 中国主要木材名称
GB/T 18107 红木
GB/T 18513 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
GB/T 28202 家具工业术语
QB/T 2913.1 板式家具成品名词术语 第1部分:柜架类家具成品名词术语
QB/T 2913.2 板式家具成品名词术语 第2部分:桌(台)类家具成品名词术语
QB/T 2913.3 板式家具成品名词术语 第3部分:床类家具成品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202、QB/T 2913.1、QB/T 2913.2、QB/T 291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3.1
在产品的零部件及成品上以记号、符号、文字或其他标志物来作出便于产品组合安装的明示。
4 要求
4.1 通用要求
4.1.1 定制家具组合组装标识应包括零部件标识、组合组合装过程标识、成品标识,应对标识代号、标
识位置等进行规定(标识内容、标识位置示例参见附录A)。
4.1.2 标识分为电子标识(如二维码、条形码等)和非电子标识(标签、标牌或使用说明书)。当采用电
子标识时,识别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标识应在产品醒目位置体现,标识应不易磨损,同一厂家
生产的同一产品标识位置应一致。电子标识应易于扫描和识读(电子标识示例参见附录A)。
4.2 零部件标识要求
定制家具的零部件标识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1的规定,可采用电子标识、非电子标识或二者结合
的方式。
4.3 组合组装过程标识要求
定制家具的组合组装过程标识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2的规定,可采用电子标识、非电子标识或二
者结合的方式。
4.4 成品标识要求
定制家具的成品标识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3的规定,除警示标识外,其他项目可采用电子标识、
非电子标识或二者结合的方式。
4.5 标识标注文字、符号要求
4.5.1 供给国内用户的家具产品用文字标识时,应使用中文标注。同时用中文和外文标注的,中文应
醒目、突出,中文应置于外文前。
4.5.2 产品上标识的记号、符号、文字或其他标识物应不易损坏、褪色。
4.5.3 组合组装过程,可采用图示、图表和操作程序图进行说明。
4.5.4 标识中的符号、代号、术语、计量单位应符合有关标准(见附录B)的规定,并保持前后一致。
4.5.5 图示、符号、缩略语在标识中第一次出现时应有注释。
4.5.6 家具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应清晰明确、易于识别。标识标注所用汉字应当为规范
中文。
4.5.7 警示语中“危险”“警告”“注意”等警示标题词语的字体高度不小于4.9mm,警示内容的字体高
度不应小于3.7mm。宜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其字体高度
应不小于1.5mm。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标识内容、标识位置、电子标识形式示例
A.1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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