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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75-2017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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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5-2017 英文版 1549 HJ 75-2017 [PDF]天数 <=8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75-2017 (HJ75-2017)
中文名称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of SO2, NOX, and particulate matter in the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64,698
发布日期 2017-12-29
实施日期 2018-03-01
旧标准 (被替代) HJ/T 75-2007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归口单位 环境保护部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7号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2017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of SO2, NOX, and particulate matter in the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气态污染物(SO2、NOX)排放、 颗粒物排放和有关烟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 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 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窑 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及以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未正式颁布实施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性能要求 满足 HJ 76中相关要求。 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要求 6.1 应为室外的 CEMS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应尽可能近,原则上不超过 70m。 6.2 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应≥2000kg/m2。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 2.5×2.5m2。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 3m2, 便于开展运维操作。站房空间高度应≥2.8m,站房建在标高≥0m处。 6.3 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30)℃,相对湿度应≤ 60%,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 6.4 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功率不少于 8 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 5 个、稳压电源 1个、UPS电源一个。 46.5 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当包含零气 (即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0.1μmol/mol 的标准气体,一般为高纯氮气,纯度≥ 99.999%;当测量烟气中二氧化碳时,零气中二氧化碳≤400μmol/mol,含有其他气体的浓 度不得干扰仪器的读数)和 CEMS测量的各种气体(SO2、NOX、O2)的量程标气,以满 足日常零点、量程校准、校验的需要。低浓度标准气体可由高浓度标准气体通过经校准合 格的等比例稀释设备获得(精密度≤1%),也可单独配备。 6.6 监测站房应有必要的防水、防潮、隔热、保温措施,在特定场合还应具备防爆功能。 6.7 监测站房应具有能够满足 CEMS数据传输要求的通讯条件。 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要求 7.1 安装位置要求 7.1.1 一般要求 7.1.1.1 位于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和比对监测断面上游; 7.1.1.2 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的影响; 7.1.1.3 烟道振动幅度尽可能小; 7.1.1.4 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烟气中水滴和水雾的干扰,如不能避开, 应选用能够适用的检测探头及仪器; 7.1.1.5 安装位置不漏风; 7.1.1.6 安装 CEMS 的工作区域应设置一个防水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不少于 2 个 10A插座,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 7.1.1.7 应合理布置采样平台与采样孔; a) 采样或监测平台长度应≥2m,宽度应≥2m 或不小于采样枪长度外延 1m,周围 设置 1.2m 以上的安全防护栏,有牢固并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便于日常维护(清洁光学 镜头、检查和调整光路准直、检测仪器性能和更换部件等)和比对监测。 b) 采样或监测平台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m 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 Z字梯、旋梯),宽度应≥0.9m;当采样平台设置在 离地面高度≥20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 c) 当 CEMS安装在矩形烟道时,若烟道截面的高度>4m,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 参比方法采样孔;若烟道截面的宽度>4m,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 并设置多层采样平台。 d) 在 CEMS 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 GB/T 16157的要求确定。现有污染源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80mm,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参比 方法采样孔内径应≥90mm。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参比方法采样孔应尽可能靠近 CEMS监测断面。当烟道为正压烟道或有毒气时,应采用带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7.1.2 具体要求 7.1.2.1 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确保所采集样品的代表性。 7.1.2.2 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圆形烟道,颗粒物 CEMS 和流速 C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 上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处;气态污染物 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 向≥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0.5倍烟道直径处。对于矩形烟道,应以当 量直径计,其当量直径按式(1)计算。 7.1.2.3 对于新建排放源,采样平台应与排气装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保采样断面满 足本标准 7.1.2.2的要求;对于现有排放源,当无法找到满足 7.1.2.2 的采样位置时,应尽 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安装 CEMS采样或分析探头,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监测断面烟 气分布相对均匀,断面无紊流。 对烟气分布均匀程度的判定采用相对均方根σr法,当σr≤0.15时视为烟气分布均匀, 67.1.2.4 为了便于颗粒物和流速参比方法的校验和比对监测,CEMS不宜安装在烟道内烟 气流速<5m/s的位置。 7.1.2.5 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或管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 时,应尽可能将 CEMS安装在总排气管上,但要便于用参比方法校验 CEMS;不得只在其 中的一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 CEMS,并将测定值作为该源的排放结果; 但允许在每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 CEMS。 7.1.2.6 固定污染源烟气净化设备设置有旁路烟道时,应在旁路烟道内安装 CEMS 或烟 温、流量 CMS。其安装、运行、维护、数据采集、记录和上传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7.2 安装施工要求 7.2.1 CEMS安装施工应符合 GB 50093、GB 50168的规定。 7.2.2施工单位应熟悉 CEMS 的原理、结构、性能,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流程图、设 备技术文件、设计图样、监测设备及配件货物清单交接明细表、施工安全细则等有关文件。 7.2.3设备技术文件应包括资料清单、产品合格证、机械结构、电气、仪表安装的技术说 明书、装箱清单、配套件、外购件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 7.2.4设计图样应符合技术制图、机械制图、电气制图、建筑结构制图等标准的规定。 7.2.5设备安装前的清理、检查及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交货清单和安装图样明细表清点检查设备及零部件,缺损件应及时处理,更换补齐。 b) 运转部件如:取样泵、压缩机、监测仪器等,滑动部位均需清洗、注油润滑防护。 c) 因运输造成变形的仪器、设备的结构件应校正,并重新涂刷防锈漆及表面油漆, 保养完毕后应恢复原标记。 7.2.6现场端连接材料(垫片、螺母、螺栓、短管、法兰等)为焊件组对成焊时,壁(板) 的错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管子或管件对口、内壁齐平,最大错边量≥1 mm; b) 采样孔的法兰与连接法兰几何尺寸极限偏差不超过±5 mm,法兰端面的垂直度极限偏差≤0.2%; c) 采用透射法原理颗粒物监测仪器发射单元和颗粒物监测仪反射单元,测量光束从 发射孔的中心出射到对面中心线相叠合的极限偏差≤0.2%。 7.2.7 从探头到分析仪的整条采样管线的铺设应采用桥架或穿管等方式,保证整条管线 具有良好的支撑。管线倾斜度≥5º,防止管线内积水,在每隔 4~5 m 处装线卡箍。当使 用伴热管线时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设置加热温度≥120℃,且应高于 烟气露点温度 10℃以上,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7.2.8 电缆桥架安装应满足最大直径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要求。电缆桥架的连接应采用 连接片。配电套管应采用钢管和 PVC 管材质配线管,其弯曲半径应满足最小弯曲半径要求。 7.2.9 应将动力与信号电缆分开敷设,保证电缆通路及电缆保护管的密封,自控电缆应 符合输入和输出分开、数字信号和模拟信号分开的配线和敷设的要求。 7.2.10 安装精度和连接部件坐标尺寸应符合技术文件和图样规定。监测站房仪器应排列 7整齐,监测仪器顶平直度和平面度应不大于 5mm,监测仪器牢固固定,可靠接地。二次 接线正确、牢固可靠,配导线的端部应标明回路编号。配线工艺整齐,绑扎牢固,绝缘性好。 7.2.11 各连接管路、法兰、阀门封口垫圈应牢固完整,均不得有漏气、漏水现象。保持 所有管路畅通,保证气路阀门、排水系统安装后应畅通和启闭灵活。自动监测系统空载运 行 24h后,管路不得出现脱落、渗漏、振动强烈现象。 7.2.12 反吹气应为干燥清洁气体,反吹系统应进行耐压强度试验, 试验压力为常用工作压力的 1.5倍。 7.2.13 电气控制和电气负载设备的外壳防护应符合 GB 4208的技术要求,户内达到防护 等级 IP24级,户外达到防护等级 IP54 级。 7.2.14 防雷、绝缘要求 a) 系统仪器设备的工作电源应有良好的接地措施,接地电缆应采用大于 4 mm2的独 芯护套电缆,接地电阻小于 4Ω,且不能和避雷接地线共用。 b) 平台、监测站房、交流电源设备、机柜、仪表和设备金属外壳、管缆屏蔽层和套 管的防雷接地,可利用厂内区域保护接地网,采用多点接地方式。厂区内不能提供接地线 或提供的接地线达不到要求的,应在子站附近重做接地装置。 c) 监测站房的防雷系统应符合 GB 50057的规定。电源线和信号线设防雷装置。 d) 电源线、信号线与避雷线的平行净距离≥1 m,交叉净距离≥0.3 m(见图 2)。 e) 由烟囱或主烟道上数据柜引出的数据信号线要经过避雷器引入监测站房,应将避 雷器接地端同站房保护地线可靠连接。 f) 信号线为屏蔽电缆线,屏蔽层应有良好绝缘,不可与机架、柜体发生摩擦、打火, 屏蔽层两端及中间均需做接地连接(见图 3)。 88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调试检测 CEMS在现场安装运行以后,在接受验收前,应进行技术性能指标的调试检测。调试 检测的技术指标包括: a) 颗粒物 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b) 颗粒物 CEMS线性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 c) 气态污染物 CEMS和氧气 C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d) 气态污染物 CEMS和氧气 CMS示值误差; e) 气态污染物 CEMS和氧气 CMS系统响应时间; f) 气态污染物 CEMS和氧气 CMS准确度; g) 流速 CMS速度场系数; h) 流速 CMS速度场系数精密度; i) 温度 CMS准确度; j) 湿度 CMS准确度。 各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方法按附录 A进行,调试检测结果不满足本标准技术指标要求 时按附录 B 处理,调试检测数据可参照附录 D 格式记录,调试检测完成后编制调试检测 报告,报告的格式可参照附录 E,调试检测结果应达到表 A.3的要求。 9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验收 9.1 总体要求 CEMS在完成安装、调试检测并和主管部门联网后,应进行技术验收,包括 CEMS技 术指标验收和联网验收。 9.2 技术验收条件 CEMS在完成安装、调试检测并符合下列要求后,可组织实施技术验收工作。 a) CEMS的安装位置及手工采样位置应符合本标准第 7章的要求。 b) 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 HJ/T 212的要求,并提供一个月内数据采 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 c) 根据本标准第 8章的要求进行了 72h的调试检测,并提供调试检测合格报告及调试检测结果数据。 d) 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 7d。 9.3 CEMS 技术指标验收 9.3.1 一般要求 9.3.1.1 CEMS技术指标验收包括颗粒物 CEMS、气态污染物 CEMS、烟气参数 CMS技术指标验收。 9.3.1.2验收时间由排污单位与验收单位协商决定。 9.3.1.3现场验收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且稳定运行,可通过调节固定污染源烟气净化设 备达到某一排放状况,该状况在测试期间应保持稳定。 9.3.1.4日常运行中更换 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 CEMS取样点位时,应分别满足 7.1、7.2 的要求,并进行再次验收。 99.3.1.5现场验收时必须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 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方法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在 1%以内。标准气 体要求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不确定度不超过±2%。 9.3.1.6对于光学法颗粒物 CEMS,校准时须对实际测量光路进行全光路校准,确保发射 光先经过出射镜片,再经过实际测量光路,到校准镜片后,再经过入射镜片到达接受单元, 不得只对激光发射器和接收器进行校准。对于抽取式气态污染物 CEMS,当对全系统进行 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体应通过预设管 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气体分析仪。 9.3.1.7验收前检查直接抽取式气态污染物采样伴热管的设置,应符合 7.2.7的规定。冷干 法 CEMS冷凝器的设置和实际控制温度应保持在 2~6℃。 9.3.2 颗粒物 CEMS 技术指标验收 9.3.2.1 验收内容 颗粒物 CEMS技术指标验收包括颗粒物的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和准确度验收。 9.3.2.2 颗粒物 CEMS 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在验收开始时,人工或自动校准仪器零点和量程,测定和记录初始的零点、量程读数, 待颗粒物 CEMS 准确度验收结束,且至少距离初始零点、量程测定 6h后再次测定(人工 或自动)和记录一次零点、量程读数,随后校准零点和量程。按附录 A 公式(A1)~公 式(A4)计算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9.3.2.3 颗粒物 CEMS 准确度 采用参比方法与 CEMS同步测量测试断面烟气中颗粒物平均浓度,至少获取 5对同时 ......
英文版: HJ 75-2017  
相关标准:HJ 76-2017  HJ 38-2017  HJ 57-2017  HJ/T 75-2007  HJ/T 75-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