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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NB/T 33024-2016 (NB/T33024-2016) | 中文名称 | 电动汽车用动力锂离子蓄电池检测规范 | 英文名称 | Test specification for lithium-ion traction battery of Electric Vehicles | 行业 | 能源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T35 | 字数估计 | 18,187 | 发布日期 | 2016-02-05 | 实施日期 | 2016-07-01 | 标准依据 | National Energy Board Notice No. 2016 of 2016; Industry Standard Record Announcement No. 6 of 2016 |
NB/T 33024-2016: 电动汽车用动力锂离子蓄电池检测规范
NB/T 33024-2016 英文名称: Test specification for lithium-ion traction battery of Electric Vehic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33024-2016
电动汽车用动力锂离子蓄电池检测规范
国家能源局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锂离子蓄电池的要求、测试方案、检测形式和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动力锂离子单体蓄电池、蓄电池模块、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与定义
GB/T 2900.41、GB/T19596、GB/T2931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符号
Cn—n小时率额定容量,单位为Ah。
In——n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n/n,单位为A。
5 要求
5.1 样品
5.1.1送检样品应单独送样。包括锂离子单体蓄电池、蓄电池模块、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
5.1.2测试样品出厂不应超过3个月,样品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表面应清洁,无明显变形,无机械损伤,接口触点无锈蚀。
b) 正负极端子及极性应有明显标记,便于连接。
c) 蓄电池组表面应有产品标识,且标识清楚。
d)蓄电池组的电源接口、通信或告警接口应有明确标识。
5.1.3 蓄电池模块测试样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标称电压不低于单体蓄电池电压的5倍。
b)额定容量为整车用蓄电池系统标称容量,或不低于50Ah。
5.1.4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测试样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样品为整车动力电池系统的部分(可单独充电)或整体。
b) 样品具备电池管理及通信功能。
c) 蓄电池箱配备电池管理和保护等控制单元。
5.1.5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交付试验时应包括操作文件,与测试设备的接口部件,如连接器、插头、冷却接口等。
5.1.6应提供测试样品的工作限值。
5.2单体蓄电池测试
单体蓄电池测试结果应符合QC/T743单体蓄电池要求。
5.3蓄电池模块测试
蓄电池模块测试结果应符合QC/T743蓄电池模块要求。
5.4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测试
5.4.1 室温放电容量(初始容量)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2规定进行试验时,其实际放电容量不应低于额定容量的95%,同时不应高于额定容量的110%。
5.4.2过充电保护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3进行过充电保护试验时,测试样品保护元件应可靠动作,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5.4.3过放电保护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4进行过放电保护试验时,测试样品保护元件应可靠动作,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5.4.4短路保护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5进行短路保护试验时,短路电流被过流保护装置切断,或自动切断线路。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5.4.5 过载保护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6进行过载保护试验时,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放电电流达到过载保护电流值时,应发出告警信号并切断电路。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故障排除后,应具有恢复功能。
5.4.6高温工作测试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7进行高温工作测试时,测试样品内蓄电池模块(包括电芯)的温度不应超过蓄电池温度限值。
5.4.7低温工作测试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8进行低温工作测试时,系统应正常充放电,样品系统容量应符合企业规定,测试样品内蓄电池模块(包括电芯)的温度和电压不应超过工作限值。
5.4.8 温控系统失效试验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9进行温控系统失效试验时,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5.4.9 工况测试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附录A进行工况测试时,应符合表1的规定。
5.4.10蓄电池管理系统精度
蓄电池管理系统(BMS)按6.5.11进行精度测试时,其显示精度和SOC估算精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11 绝缘电阻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12进行绝缘电阻试验时,应符合GB/T 18384.1—2015中5.1.4规定。
5.4.12 工频耐压试验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13进行工频耐压试验时,不应出现击穿或闪络现象。
5.4.13 电磁兼容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14进行电磁兼容试验时,测试结果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14机械冲击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15进行机械冲击试验时,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外观无变形,结构完整,连接可靠,无松动现象。
5.4.15 振动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16进行振动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不应出现放电电流和电压异常、外壳变形等现象,并保持结构完好,连接可靠,无松动现象。
5.4.16浸水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17进行浸水试验时,应不起火、不爆炸。
6 测试方案
6.1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温度:25±5℃。
b)相对湿度:25%~85%。
c)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2测量仪表
测量仪表精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6.3 单体蓄电池
单体蓄电池试验应按QC/T743执行。
6.4蓄电池模块
蓄电池模块试验应按QC/T743执行。
6.5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
6.5.1 充电方式
a)在室温下,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以一定倍率电流[能量型1I₂(A),功率型I₁(A)]放电至企业技术要求规定的放电终止状态,然后按企业技术要求的充电规程进行充电。
b)企业未提供充电要求时,应根据下列规程充电:以一定倍率[能量型l₂(A),功率型I₁(A)]电流恒流充电至某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充电截止电压,然后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一定
电流[能量型0.1l₂(A),功率型0.05l1(A)]时停止充电,充电完成后静置30min。
6.5.2室温放电容量(初始容量)
a)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1方法充电。
b)充满电后,满电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静置2h及以上,然后以一定倍率电流[能量型I₂(A),功率型1I₁(A)]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
c)用放电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用放电电流值、放电电压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能量(Wh或kWh)。
d)计算值低于额定值,可重复一次。
6.5.3 过充电保护
a)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1方法充电。
b)将恒流恒压源电压设定为1.2倍测试样品最高电压。
c)将测试样品(充满电24h以内)以企业技术规定的最大持续电流继续充电,如果某一单体蓄电池电压高于充电截止电压,或者超过正常保护时间限制,应自动中断充电过程。
d)试验后,观察2h。
6.5.4 过放电保护
a)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1方法充电。
b)测试样品以一定倍率电流[能量型I₂(A),功率型II₁(A)]放电。
c) 如果某一单体蓄电池电压低于放电截止电压,或超过正常保护时间限制,应自动中断放电过程。
d)试验后,观察2h。
6.5.5 短路保护
a)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1方式充电。
b)将测试样品正负极采用内阻小于5mQ的外部电路短接。
c)短接1min,或直至有妨碍试验完成的情况发生(如部件熔化等),停止试验。
6.5.6过载保护
a) 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按6.5.1方法充电。
b)将蓄电池样品放电,逐步增大放电电流,最大增至过载保护电流的1.2倍,记录过载保护电流、动作时间及电池系统状态。
c) 过载保护故障排除后,将蓄电池样品放电,记录蓄电池系统工作情况。
6.5.7高温工作测试
a)在室温下,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以一定倍率电流[能量型1₂(A),功率型1I₁(A)]放电至企业技术规定的放电终止状态。
b)在45℃工作温度下放置7h后,将蓄电池箱/蓄电池系统(带温控系统并开启)以一定倍率电流[能量型1I₂(A),功率型1/(A)]在工作电压范围内进行充电和放电两个循环。
c) 监测每个模块的电压和电流,同时监测每个模块或电芯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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