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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NB/T 47058-2017 (NB/T47058-2017) | 中文名称 | 冷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 英文名称 | Road tankers for refrigerated liquefied gas | 行业 | 能源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T58 | 字数估计 | 70,797 | 发布日期 | 2017-11-15 | 实施日期 | 2018-03-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JB/T 4783-2007 | 标准依据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7年第10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8年第3号(总第219号) |
NB/T 47058-2017: 冷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代替用IT 4783-2007
冷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国家能源局发布
1 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冷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识、出厂文件、储存运输等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罐体内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小于0.1MPa,几何容积不小于1m³,采用真空粉末绝热或高真空多层绝热结构,且罐体与定型底盘或半挂车行走机构采用永久性连接的罐车。
1.3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范围的罐车:
a)罐体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
b)充装标准沸点低于-196℃的冷冻液化气体介质的;
c)充装有毒介质的;
d)国防军事装备等有特殊要求的。
1.4 界定范围
1.4.1 本标准适用的罐车,范围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装卸附件以及定型底盘或半挂车行走机构、支座、操作箱、自增压器等。
1.4.2罐体界定范围如下:
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端面;
b)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c)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及其紧固件;
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1.4.3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1.4.4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内容器的筒体、封头以及与充装介质接触的公称直径不小于15mm的管子和管座、法兰、法兰盖板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 资质与职责
4.1 资质
4.1.1 罐车的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4.1.2罐车的设计、制造单位应按TSG R0005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
4.1.3罐车的制造单位除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外,还应按国务院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产品制造资质。
4.2 职责
4.2.1 用户或设计委托方
用户或设计委托方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罐车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设计和制造应遵循的主要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b)工作条件,包括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范围、工作压力范围、装卸条件及方式、装卸压力、附加载荷、路况等;
c)充装介质,包括介质的编号、名称、类别、组分、物理与化学性质、危险特性、有害杂质含量及介质对罐体材料的腐蚀速率等;
d)内容器几何容积或有效容积;
e)预期的罐车使用年限和夹层真空使用年限;
f)所需维持时间;
g)对应波动压力的压力循环次数;
h)定型底盘或牵引车的型号和必要的技术参数;
i) 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如罐体材料选择、防腐、表面处理及特殊试验等)。
4.2.2 设计单位
4.2.2.1设计单位应基于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完成整车设计,且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2.2.2设计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满足TSG R0005的要求。
4.2.2.3 设计单位应在罐车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全部设计文件。
4.2.3 制造单位
4.2.3.1 罐车应为整车制造,制造单位对罐车的制造质量负责。
4.2.3.2制造单位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制造,当原设计文件需修改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录。
4.2.3.3制造单位在制造前应制定质量计划,其内容至少包括罐车的制造工艺控制点、检验项目和合格要求。
4.2.3.4制造单位的检验部门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按本标准、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质量计划的规定进行各项检验和试验,出具相应报告,且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2.3.5 每台罐车检验合格后,制造单位应出具产品合格证。
4.2.3.6制造单位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且取得监检单位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4.2.3.7罐车应按型号通过主管部门核准或批准的试验机构的型式试验和相关试验,且取得相应合格证明文件。
4.2.3.8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每台罐车,应在其设计使用年限内至少保存下列技术文件备查:
a)制造工艺图或制造工艺卡;
b)罐体的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文件;
c)标准规定的检验、试验项目记录;
d)制造过程及完工后的检查、检验、试验记录;
e)出厂文件(符合第12章的规定);
f) 原设计文件
5材料
5.1 一般要求
5.1.1 材料的选择应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和与介质的相容性。
5.1.2 可能与氧气或富氧环境接触的材料,其与氧的相容性应符合GB/T 31481的规定。
5.1.3 与受压元件相焊的非受压元件用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韧性及焊接性,且与相焊的受压元件相匹配。
5.1.4 材料制造单位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志或采用其他可追溯的标志。
5.1.5 材料制造单位应向罐车制造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齐全、清晰,且印制可追溯的信息化标志以及质量检验章。
5.1.6 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用材料时,应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章的复印件。
5.1.7 制造单位应对取得的材料、外购件的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5.2 罐体材料
5.2.1 罐体选用材料应符合GB/T 150.2以及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罐体受压元件选材时,应考虑材料的使用条件(如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特性和操作特点等)、材料的性能(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性能和物理性能)、罐体的制造工艺及经济合理性。
5.2.2境外牌号材料或新材料的使用应符合TSG R0005的有关规定。
5.2.3 内容器
5.2.3.1 内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
5.2.3.2 内容器受压元件用钢一般应选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
5.2.3.3 内容器用材料的力学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a)内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具有良好的塑性,其常温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或0.2%规定塑性延伸强度)应不大于460MPa,抗拉强度上限标准值应不大于725MPa;
b)材料质量证明书中室温屈服强度(或0.2%规定塑性延伸强度)与室温抗拉强度之比应不大
于0.85;
c)钢板的断后伸长率不小于10000/Rm(%),奥氏体型不锈钢的断后伸长率应不小于40%。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按照GB/T 17600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符合本条规定。
5.2.4外壳
5.2.4.1 熔炼方法
5.2.4.1.1 外壳用钢应为镇静钢。
5.2.4.1.2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5.2.4.2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5.2.4.2.1 焊接用低合金钢材,碳含量不大于0.250%、磷含量不大于0.035%、硫含量不大于
0.035%。
5.2.4.2.2 低合金钢钢材(钢板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磷含量不大于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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