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QC/T 1140-2020'
| 标准编号 | QC/T 1140-2020 (QC/T1140-2020) | | 中文名称 |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技术规范 曲轴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Remanufactured Automotive Components - Crankshaft | | 行业 | 汽车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T12 | | 字数估计 | 13,17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 实施日期 | 2021-04-01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8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QC/T 1140-2020: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技术规范 曲轴
QC/T 1140-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Remanufactured Automotive Components – Crankshaft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技术规范 曲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发动机曲轴再制造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工艺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发动机曲轴的再制造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6809.3 、 GB 22128 、 GB/T 26989 和 GB/T 28676-201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4 工艺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旧件曲轴经过拆解、检测和清洗、分类、修复和装配工艺后,性能指标应满足第 5 章规定
的要求。
4.1.2 再制造产品生产流程参见附录图 A.lo
4.2 拆解要求
4.2.1 曲轴的拆解应符合 GB/T 28675 的规定。
4.2.2 应将平衡块、油堵、法兰、齿轮、键等可拆除的曲轴附件拆掉,使之成单一零件状态。
4.2.3 拆解时应避免损伤零件。
4.2.4 拆解装有分离式平衡块的曲轴时,拆解前应做好对应标记。
4.3 清洗要求
拆解后曲轴的清洗应符合 GB/T 28677 的规定,并彻底清除油道内存留的油污及沉淀物等。
4.4 检测与分类要求
4.4.1 检测要求
4.4.1.1 外观检测
目视检测曲轴各轴颈表面状态,检查是否有裂纹、划痕或拉伤和螺纹孔螺牙磨损等缺陷。
4.4.1.2 尺寸检测
应按原设计图纸要求,用通用量检具或三坐标测量仪检测曲轴轴颈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等几
何精度,并作好记录。需被检验的尺寸如下:
a) 曲轴各轴颈尺寸;
b) 主轴中心线跳动量;
c) 主轴颈与连杆轴颈中心线平行度;
d)各轴颈的圆度和圆柱度。
4.4.2 分类要求
4.4.2.1 应按 GB/T 28676 的规定进行分类,将由轴旧件分为弃用件、可直接使用件和可再制造件。
4.4.2.2 符合下列条件的曲轴旧件可进行再制造,否则应弃用:
a)轴颈圆角和油孔处均无裂纹;
b)曲轴轴颈因磨损导致直径尺寸变化最大限值不超过新品公称尺寸的3%;
c)轴颈局部凹坑深度不超过该轴颈尺寸的3%,面积不超过该轴颈面积的20%;
d)轴颈上凹坑深度小于1mm;
e)因烧瓦造成的轴向和纵向裂纹长度未延伸到轴颈圆角根处,深度不超过轴颈尺寸的2%;
f)轴颈表面裂纹与轴线的夹角小于30°,裂纹深度不超过轴颈尺寸的2%,裂纹长度不超过轴颈圆周长度的1/5。
4.5 修复要求
4.5.1 轴颈磨损修复
可采用表面堆焊、热喷涂、电刷镀和裂纹焊补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修复;同一根
曲轴轴颈修复时,采用的方法应一致。修复后的轴颈应达到原产品设计要求。
4.5.2 变形修复
应使用校直机,采用压力校直和滚压校直等方法,修正曲轴轻微弯曲和扭曲变形。
校直后再 次测量直线度,应弃用直线度大于1.5mm/1000mm 的曲轴。
4.5.3 修复后检测要求
曲轴修复后,应按第 5 章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测。
4.6 装配要求
4.6.1 修复后的曲轴的装配应符合 GB/T 28679 的规定。
4.6.2 装配修复后的曲轴时,不可使用直接弃用的零件、无法修复的零件、油道堵头、曲轴法兰
或在过盈配合状态下拆下的零件。
4.6.3 对安装分离式平衡块的曲轴,更换新的固定螺栓后应将平衡块按拆解时所做标记对应装配。
5 性能要求
5.1 表面硬度
同一根再制造曲轴的表面硬度差应不大于50HBS, 硬化层深度不低于1mm。
5.2 表面粗糙度
再制造曲轴轴颈表面的粗糙度 Ra 值按照、 GB/T 1031 的规定进行选取,应符合原产品设计要求
或表 l 的要求。
5.3 尺寸公差和几何公差
5.3.1 主轴颈和连杆轴颈的圆度公差应不大于尺寸公差的 112 或不低于 GB/T 1184一1996 表 B.2 中
的 7 级精度要求。
5.3.2 氮化处理及滚压强化后的曲轴各轴颈及端面的跳动量限值应符合原产品设计要求。当曲轴
用两端主轴颈支承时,曲轴各轴颈及端面的跳动量限值应符合原产品设计要求或表 2 的规定。
5.3.3 当曲轴用两端主轴颈支承时,主轴颈中心线和连杆轴颈中心线的平行度应不大于100:0.02。
5.3.4 曲轴各连杆轴颈中心线对第一连杆轴颈中心线的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5.3.5 连杆轴颈中心线和主轴颈中心线的距离尺寸偏差应不大于±0.04mm。
5.3.6 装正时齿轮轴颈上的键槽中心面对第一曲拐中心平面的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对所在轴 颈中心线的对称度公差等级不低于GB/T 1184—1996的表B.4 中的8级要求。
5.3.7曲轴与飞轮的结合面应平整,其平面度应不大于0.03mm。
5.4 动平衡
对再制造曲轴应进行动平衡试验。动平衡的试验方法、不平衡量限值和去重位置均应符合原
产品设计要求。
5.5 磁粉探伤
再制造曲轴应按 6.5 的规定进行磁粉探伤,不应检测到裂纹缺陷。
5.6 清洁度
清除曲轴润滑油道内和其他部位的金属屑及杂物后,曲轴的清洁度应符合整机制造商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表面破度
应按 QC/T 481 规定的方法测量再制造曲轴硬度。
6.2 表面粗糙度
应按 QCIT 481 规定的方法测量再制造曲轴轴颈表面粗糙度。
6.3 尺寸公差和几何公差
6.3.1 曲轴长度大于 l.5m 且曲拐数多于 6 个时,测量过程中允许采用中间辅助支承。
6.3.2 再制造曲轴各加工部位的几何公差应按 GB/T 1958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4 动平衡
应按 QCT 481 规定的方法检验曲轴动平衡。
6.5 磁粉探伤
应按 JB/T 6729 的规定进行曲轴磁粉探伤。
6.6 清洁度
应按 QCIT 481 的规定进行曲轴清洁度的测量。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再制造曲轴出厂检验应符合 GB/T 28678 的规定。
7.2 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时;
b)结构、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 l 年后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每满 3 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c
7.3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搜表 3 规定的项目进行。
8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8.1 标志
8.1.1 再制造曲轴标志应符合 GB/T 28678-20口的规定。
8.1.2 再制造曲轴上应标记有再制造产品代号。
8.1.3 单强销售的再制造曲轴外包装上应有再川造产品标识。
8.2 包装
8.2.1 再制造曲轴的包装应符合 GB/T 28678-20口的规定。
8.2.2 再制造曲轴包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