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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QC/T 239-2015 (QC/T239-2015) | 中文名称 | 商用车辆行车制动器技术要求及台架试验方法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s and bench test methods for commercial vehicle service brake | 行业 | 汽车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T24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40 | 字数估计 | 18,197 | 发布日期 | 2015-04-30 | 实施日期 | 2015-10-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QC/T 479-1999; QC/T 239-1997 | 引用标准 | GB/T 5620; GB/T 15089; QC/T 556 | 起草单位 |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8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6年第3号(总第195号)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辆行车制动器总成的术语和定义、性能要求及台架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2, M3和N类车辆用行车制动器总成及摩擦衬片(块)总成。0类车辆用制动器总成可参照执行。 |
QC/T 239-2015: 商用车辆行车制动器技术要求及台架试验方法
QC/T 239-2015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and bench test methods for commercial vehicle service brake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239-2015
代替 QC/T 239—1997,QC/T 479—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辆行车制动器总成的术语和定义、性能要求及台架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 规定的 M2、M3和N类车辆用行车制动器总成及摩擦衬片(块)总成。
O类车辆用制动器总成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56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性能要求
4.1 制动器性能试验
4.1.1 第一次效能试验。
4.1.1.1 按7.1.2 试验,当制动初速度为 60km/h(对 N1类车辆应为 80km/h)时,其样品在规定制
动管路压力下的平均制动力矩值不应低于设计下限值的 80% ,当无设计下限值要求时,不应低于设
计值的72%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制动力矩稳定系数不应低于0.70。
4.1.1.2 制动初速度30km/h 相对60km/h(对风类车辆应为制动初速度50km/h 相对80km/h)的
速度稳定性的绝对值不应大于 10% ,制动力矩稳定系数不应低于0.75。
4.1 .2 第一次常温效能试验。
按 7.1.4 试验,其样品在规定制动管路压力下的平均制动力矩值,不应低于第二次效能试验中
对应制动初速度相同制动管路压力下的平均制动力矩值的75% 。
4 .1.3 第二次效能试验。
4 .1.3.1 按7.1.5 试验,当制动初速度为 60km/h(对 N1类车辆应为 80km/h)时,其样品在规定制
动管路压力下的平均制动力矩值应位于设计上、下限值范围内,当无设计上、下限值要求时,应位于
设计值的90% ~120%范围内。其制动力矩稳定系数不应低于0.80。
4 .1.3.2 其他制动初速度相对60km/h(对 N1类车辆应为80km/h)制动初速度的速度稳定性及制
动力矩稳定系数应满足表 1 的要求。
4.1.3.3 各制动初速度下的平均制动力矩随制动管路压力变化的趋势应平稳,不应出现突变现象。
4 .1.4 第一次衰退恢复试验。
4.1.4.1 按7.1.7 试验,其样品的衰退率应在-20% ~ 40%范围内,恢复差率的绝对值不应大
于20% 。
4 .1.4.2 热制动效能试验的平均制动力矩值不应低于第二次效能试验巾同等条件的60%。
4 .1 .4 .3 试验结束后,制动器应工作正常,不应产生明显的拖滞现象。
4.1 .5 第三次效能试验。
同 4.1.3 。
4.1.6 第二次衰退试验。
4 .1.6.1 按7.1.11 试验,其样品的衰退率应在-20% -60%范围内。
4.1.6.2 热制动效能试验的平均制动力矩值不应低于第三次效能试验中同等条件的40% 。
4 .1.6 .3 试验结束后,制动器应工作正常,不应产生明显的拖滞现象:制动鼓或制动盘摩擦表面应
无明显的刮伤和裂纹。
4 .1 .7 第二次常温效能试验。
样品在规定制动管路压力下的平均制动力矩值不应低于第四次效能试验中相同制动管路压力
下平均制动力矩值的75% 。
4.1.8 第四次效能试验。
同 4.1.3。
4 .1.9 制动噪声要求。
在 7.I 试验过程中,按 5.2.4 进行测量时, M2、M3和N1类车辆用样品的制动噪声应小于
80dB(A),其他类车辆用样品的制动噪声应小于85dB(A)。
4.1 .10 试后样品要求
在完成7.1 试验后,制动器应工作正常,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制动鼓或制动盘工作表面应无明显的刮痕;
b) 制动底板或制动钳应无影响制动性能的变形;
c) 摩擦衬片(衬块)表面应完整,不应出现明显的缺边、凸泡、凹坑、剥落、龟裂、刮痕、烧焦等
缺陷,允许奋轻微裂纹;
d) 摩擦衬片(衬块)与制动蹄铁(背板)应无分离现象;
e) 制动轮缸或制动钳应无渗漏现象。
4.2 制动器磨损试验
4 .2.1 磨损量要求。
4 .2.1.1 制动器摩擦衬片(衬块)和制动鼓(盘)磨损量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4.2.1.2 全部磨损试验结束后,摩擦衬片(衬块)和制动鼓(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制动鼓或制动盘工作表面应无明显的刮痕;
b) 摩擦衬片(衬块)表面应完整,不应出现明显的缺边、凸泡、凹坑、剥落、龟裂等缺陷;
c) 摩擦衬片(衬块)与蹄铁(背板)应无分离现象:
d) 摩擦衬片(衬块)表面不应出现贯通整个摩擦表面的裂纹。
4 .2.2 制动效能检查。
与磨损试验前相比,其规定制动管路压力下的平均制动力矩变化量不应超过±15% 。
5 试验相关要求
5 .1 试验设备要求
5 .1 .1 试验设备为惯性式制动器试验台(单、双轮均可),其性能指标应满足本标准各项试验要求。
5 .1 .2 试验设备的制动管路压力供给系统应满足各种制动工况对制动管路压力的要求,并保持稳
定。 制动管路压力升、降压速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气压制动器为(1.5 ±0.3)MPa/s;
b) 液压制动器为(25 ±5)MPa/s。
5 .1.3 试验设备的制动器冷却系统应使被试制动器处的风速达到 11m/s,且覆盖整个制动器总成。
5.1.4 制动管路压力、制动力矩和试验台主轴转速的控制误差不应大于±3%。转动惯量(包括试
验台旋转部分的惯量)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 。
5.1.5 试验设备应能连续记录下列参数,且测量误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制动输出力矩为± 1.5%;
b) 制动管路压力为±1.5%;
c) 试验台主轴转速为± 1.5%;
d) 制动时间为±0.01s;
e) 制动鼓(盘) 、摩擦衬片(衬块)温度,当温度低于 300℃时为±3℃,当温度高于 300℃时为± 1% 。
5.1 .6 测量制动鼓{盘)、摩擦衬片(衬块)温度的装置和热电偶应符合 QC/T 556 中的有关规定。
5.1.7 指示各参数的仪器或仪表,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 2.5 级。
5.2 其他要求
5.2.1 所有试验车速均困整到5 的整数倍。
5 .2 .2 除衰退试验和另有规定外,试验冷却风速为11m/s,冷却空气的温度为室温。
5 .2 .3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试验的制动终速度均为零。
5.2.4 制动噪声测量时,应将声级订的拾音头置于被试制动器的旋转平面内距制动器旋转轴线正
上方500mm处,拾音头应装在护风球内。
5.2.5 所有按减速度控制进行的试验,应按(13)式将制动减速度转化成试验台的制动力矩控制值。
5.2.6 制动鼓安装后的径向跳动量(在制动鼓摩擦表面宽度方向的中部测量)不应大于0.25mm,
制动盘安装后摩擦面的轴向跳动量(在制动盘有效摩擦半径处测量)不应大于0.2rnm。
6 试验准备
6.1 按QC/T 556 中的有关规定安装热电偶。
6 .2 试验台主轴转速按(6)式进行换算。
7 试验方法及条件
7.1 制动器性能试验
7.1.1 磨合前检查。
7.1.1.1 制动初速度为30km/h。
7.1.1 .2 平均制动减速度为3m/s2。
7.1.1.4 制动次数为 10 次。
7.1 .2 第一次数能试验。
7.1 .2.1 制动初温为(80 ±2)℃ 。
7 .1 .2.2 N1 类车辆的制动初速度为 50km/h、80km/h,其他类军辆的制动初速度为 30km/h、60km/h。
7.1.2.3 在规定的制动管路压力范围内取不应少于5 个点进行试验,各试验点间的问隔尽量相等,
制动管路压力最大增量不应高于 0.2MPa(气压制动器)或2MPa(液压制动器),各制动初速度所对
应的每种制动管路压力各做一次试验。
7 .1 .2.4 记录每次试验的制动初速度、制动初温、制动最高温度、制动时间、制动管路压力和输出制
动力矩。
7.1.3 第一次磨合试验。
7 .1 .3.1 制动初温不应大于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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