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 10827.1-2014 (GB10827.1-2014) | | 中文名称 |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 | | 英文名称 | [GB/T 10827.1-2014] Industrial trucks --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verification -- Part 1: Self-propelled industrial trucks, other than driverless trucks, variable-reach trucks and burden-carrier truck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J83 | | 国际标准分类 | 53.060 | | 字数估计 | 44,460 | | 发布日期 | 7/24/2014 | | 实施日期 | 12/1/2014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0827-1999 | | 引用标准 | GB/T 5143-2008; GB/T 5169.16-2008; GB/T 5184-2008; GB/T 7593-2008; GB/T 8420-2011; GB 10827.5-2013; GB/T 15706-2012; GB 16754-2008; GB/T 16855.1-2008; GB/T 17300-2010; GB/T 18849-2011; GB/T 22417-2008; GB/T 22418-2008; GB/T 22419-2008; GB/T 26560-2011; GB | | 采用标准 | ISO 3691-1-2011,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1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如ISO 5053所定义的下列自行式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a) 平衡重式叉车;b) 前移式叉车(具有可伸缩的门架或货叉架);c) 插腿式叉车;d) 托盘堆垛车;e) 高起升平台搬运车;f) 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200 mm的车辆;g) 侧面式叉车(单侧) ;h) 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和三向) ;i) 托盘搬运车;J) 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k) 牵引力不大于20 OOON的牵引车;l) 平衡重式越野叉车;m) 其他以蓄电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 |
GB 10827.1-2014
ICS 53.060
J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 GB 10827-1999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
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
(ISO 3691-1:2011,IDT)
2014-07-24发布
201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Ⅴ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3
4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 5
5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25
6 使用信息 2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运行方向和额定起重量的确定 31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重大危险列表 34
参考文献 38
前言
本部分的第4章(除4.1.4、4.2.2.4、4.2.2.5、4.6.3.5、4.11.4)、第5章、6.3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
性条款。
GB 10827《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分为以下8个部分: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
---第2部分:自行式伸缩臂式叉车;
---第3部分:对带有起升操作台的车辆和专门设计为带起升载荷运行的车辆的附加要求;
---第4部分:无人驾驶工业车辆及其系统;
---第5部分:步行式车辆;
---第6部分:货物及人员载运车;
---第7部分:欧共体国家的区域要求;
---第8部分:非欧共体国家的区域要求。
本部分为GB 10827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与GB 10827-199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将“第一篇 机动工业车辆制造厂应遵守的安全规范,包括运行、控制、机构等安全要求”调整
到“第4章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中(见第4章和1999版第一篇);
---将“第二篇 机动工业车辆在使用、操作与维护方面的安全规范部分内容”调整到“第6章 使
用信息”中(见第6章和1999版第二篇);
---增加了“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见第5章)。
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SO 3691-1:2011《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
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
本部分纳入了ISO 3691-1:2011/Cor.1:2013的修改内容,这些修正内容涉及的条款已通过在其外
侧页边空白位置的垂直双线(‖)进行了标示。
与本部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 5182 叉车 货叉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5182-2008,ISO 2330:2002,IDT)
---GB/T 6104 机动工业车辆 术语(GB/T 6104-2005,ISO 5053:1987,IDT)
---GB/T 20953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驾驶室内饰材料燃烧特性的测定(GB/T 20953-2007,
ISO 3795:1989,MOD)
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将原文中引用的ISO/T S3691-7有关欧盟区域的要求全部删除;
---将原文中引用的ISO/T S3691-8中有关非欧盟区域的要求直接写出,并将其中针对北美、澳
大利亚、日本、南非地区的区域性要求全部删除;
---增加了参考文献,包括原文中提及的,但没有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出现的或在“注”中出现的其
他标准。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工业车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2)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如意股份有限
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英、赵春晖、陶佳红、王晓峰、许超、吴荫登、冯振礼、张忠泽、顾群、周学军、
江蕾、张元榕、汪还击。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0827-1989、GB 10827-1999。
引 言
GB 10827的本部分“范围”中明确了所涉及的机械及其可能导致的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
GB 10827系列标准包含了如ISO 5053所定义的工业车辆的安全要求和验证。
产品应设计成当其在制造商可预见的条件下使用时,能满足其用途或功能,并且能够在调整和维修
时不会给人员带来风险。
为了合理地设计产品并使之满足所有特定的安全要求,制造商应确认与其产品相关的危险并进行
风险评估。随后制造商应在其产品设计和制造中考虑该评估。
进行风险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机械在其可预见的寿命周期内发生事故的风险,其中包括由于可
预见的异常状态引发事故风险的安装和拆卸阶段。
制造商应按如下原则和顺序选择最合适的方法:
a) 通过设计尽可能消除或降低风险(机械的本质安全设计和制造);
b) 对通过设计不能消除的风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c) 告知用户所采取保护措施的缺陷;
d) 说明是否需要专门的培训;
e) 规定需要提供的个人防护设备;
f) 通过适当的用户文件提供正确的操作说明。
工业车辆应设计成能防止任何可预见的可能诱发风险的误用。此外,对于根据经验可知的不应有
的机械使用方法,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提醒用户注意。
本部分不再重复说明用来制造工业车辆的所有工艺和材质的技术要求。具体参见GB/T 15706。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
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
1 范围
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如ISO 5053所定义的下列自行式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
求及其验证方法:
a) 平衡重式叉车;
b) 前移式叉车(具有可伸缩的门架或货叉架);
c) 插腿式叉车;
d) 托盘堆垛车;
e) 高起升平台搬运车;
f) 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200mm的车辆;
g) 侧面式叉车(单侧);
h) 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和三向);
i) 托盘搬运车;
j) 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
k) 牵引力不大于20000N的牵引车;
l) 平衡重式越野叉车;
m) 其他以蓄电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为动力的工业车辆。
注1:本部分不适用于以压缩天然气为动力的车辆,以压缩天然气和其他动力源为动力的车辆可能在将来修订本部
分时增加。
对于操作台起升高度大于1200mm的车辆和/或带着载荷起升至1200mm以上运行的车辆,本
部分应与ISO 3691-3一起使用。
注2:ISO 3691-3不适用于平衡重式叉车或搬运集装箱的车辆。
注3:有些带有起升高度不大于1200mm操作台的低起升拣选车,可以安装一个附加起升装置,将载荷起升至
1800mm的最大起升高度的,可适用。
本部分不适用于自行式伸缩臂式叉车、无人驾驶车辆和载运车,ISO 3691-2、ISO 3691-4和
ISO 3691-6分别适用于这些车辆。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苛刻条件下(如极端天气、冷库应用、危险环境)工作的车辆,这些情况需要有特
殊防护措施。
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B
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
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
---在制造过程中;
---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时;
---在公路上使用时;
---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
---在与货架之间的单侧间隙小于500mm的狭窄通道上使用时;
---驾驶拖曳载荷的坐驾式车辆时,由于采用非人类工效学姿势而引起;
---驾驶额定起重量大于10000kg的空载车辆时,由于视野关系而引起;
---超载时。
注4:本部分中,货叉、载货平台和整体式属具都被看作是工业车辆的一部分。安装在载货平台或货叉上的可拆卸
式属具,不被看作是工业车辆的一部分。对属具的要求见本部分相关条款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143-2008 工业车辆 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ISO 6055:2004,IDT)
GB/T 5169.16-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6部分:试验火焰 50W 水平与垂直火
焰试验方法(IEC 60695-11-10:2003,IDT)
GB/T 5184-2008 叉车 挂钩型货叉和货叉架 安装尺寸(ISO 2328:2007,IDT)
GB/T 7593-2008 机动工业车辆 驾驶员控制装置及其他显示装置用符号(ISO 3287:1999,
IDT)
GB/T 8420-2011 土方机械 司机的身材尺寸与司机的最小活动空间(ISO 3411:2007,IDT)
GB 10827.5-2013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5部分:步行式车辆(ISO 3691-5:1999,IDT)
GB/T 15706-2012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和风险减小(ISO 12100:2010,IDT)
GB 16754-2008 机械安全 急停 设计原则(ISO 13850:2006,IDT)
GB/T 16855.1-2008 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有关安全部件 第1部分:设计通则(ISO 13849-1:
2006,IDT)
GB/T 17300-2010 土方机械 通道装置(ISO 2867:2006,IDT)
GB/T 18849-2011 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ISO 6292:2008,IDT)
GB/T 22417-2008 叉车 货叉叉套和伸缩式货叉 技术性能和强度要求(ISO 13284:2003,
IDT)
GB/T 22418-2008 工业车辆 车辆自动功能的附加要求(ISO 24134:2006,IDT)
GB/T 22419-2008 工业车辆 集装箱吊具和抓臂操作用指示灯技术要求(ISO 15871:2000,
IDT)
GB/T 26560-2011 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示 通则(ISO 15870:2000,IDT)
GB/T 26562-2011 自行式坐驾工业车辆踏板的结构与布置 踏板的结构与布置原则(ISO
21281:2005,IDT)
GB/T 26948.1-2011 工业车辆驾驶员约束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1部分:腰部安全带
(ISO 24135-1:2006,IDT)
GB/T 26949.1-2012 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1部分:总则(ISO 22915-1:2008,IDT)
GB/T 26949.2-2013 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2部分:平衡重式叉车(ISO 22915-2:2008,
IDT)
GB/T 26949.3-2013 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3部分: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车(ISO 22915-3:
2008,IDT)
GB/T 26949.10-2011 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10部分:在由动力装置侧移载荷条件下堆垛
作业的附加稳定性试验(ISO 22915-10:2008,IDT)
GB/T 27544-2011 工业车辆 电气要求(ISO 20898:2008,IDT)
ISO 2330 叉车 货叉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Fork-lifttrucks-Forkarms-Technicalcharac-
ISO 3691-3:-1)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3部分:对带有起升操作台的车辆和专门设计
1) 即将出版。
ISO 3795:1989 农林用道路车辆、拖拉机和机械 内部材料燃烧性能的测定(Roadvehicles,and
materials)
ISO 13564-1:2012 机动工业车辆 验证视野的试验方法 第1部分: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t的
ISO 22915-4:2009 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4部分:托盘堆垛车、双层堆垛车和操作台起升高
1200mmliftheight)
ISO 22915-7:2009 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7部分: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Industrialtrucks-
ISO 22915-11:2011 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11部分:伸缩臂式叉车(Industrialtrucks-
ISO 22915-21:2009 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21部分:操作台起升高度大于1200mm的拣选
3 术语和定义
ISO 5053和GB/T 157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至少有3个车轮,并带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轮式车辆(不包括那些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设计用来搬
运、牵引、推顶、起升、堆垛或在货架上分层堆垛各种货物,并由一个操作者(3.7)控制。
注:完整术语见ISO 5053。
3.2
步驾式车辆 pedestrian-controledtruck
由一个以步行跟随车辆的操作者(3.7)通过如舵柄或遥控装置控制的车辆。
注:这种车辆可备有站驾选项。
3.3
乘驾式车辆 ride-ontruck
由一个坐在座位上或站在操作平台上的操作者(3.7)控制的车辆。
注:带有操作者座椅的站驾式工业车辆属于站驾式车辆。
3.4
低起升车辆 low-lifttruck
起升高度不大于500mm的车辆。
3.5
双向运行车辆 bidirectionaltruck
沿着与其纵向轴线平行或垂直方向运行的车辆。
注:根据ISO 5053:1987中3.6.1.2改编。
3.6
沿着相对于其纵向轴线的任一方向运行的车辆。
注:根据ISO 5053:1987中3.6.1.3改编。
3.7
操作者 operator
经过相应培训并取得资格,负责控制工业车辆运行及载荷搬运的专业人员。
注1:根据车辆的类型,操作者可以乘驾、步驾(如舵柄控制,电缆控制)或遥控(如无线电遥控)车辆。
注2:国家的法规可以适用。
3.8
操作者能按照制造商的规定控制所有运行和载荷搬运功能的位置。
注:如果在一个位置上不能控制车辆的全部功能,那么制造商可规定附加位置。具有一个以上操作方向的旋转座
椅或站驾式端部控制车辆也被视作具有一个操作位置。
3.9
起升高度 liftheight
货叉水平段或升降平台的上表面至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10
为运行提供足够离地间隙而提升的不大于500mm的高度。
注:运行时的起升高度等同于稳定性试验中运行时的最大起升高度。
3.11
低起升高度 lowliftheight
最大起升高度不大于500mm,此时,载荷质心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超过1100mm。
3.12
在非运行条件下,除操作者将其释放外,可自动实施机械制动的装置。
3.13
失载中心距 lostloadcentre
将可拆卸式属具安装到车辆上时标准载荷中心可能产生的水平位移。
注:标准载荷中心距见附录A。
3.14
实际起重量 actualcapacity
由制造商根据零部件强度和车辆稳定性确定的,车辆在正常运行状态,特定的载荷中心距(如果需
要亦可前伸)时能够搬运、起升和堆垛到特定高度的最大载荷(单位为千克)。
注:实际起重量取决于车辆的配置,它与所安装门架的类型和起升高度、实际的载荷中心距以及安装的属具有关。
该实际起重量规定了某一具体配置下的车辆的载荷搬运能力。通过适当的稳定性试验或经验数据的计算校
验,可以确定车辆带有可拆卸式属具时的实际起重量值。
3.15
额定起重量 ratedcapacity
由制造商根据零部件强度和车辆稳定性确定的,车辆在标准载荷质心位置时能够搬运、起升并堆垛
到标准起升高度的最大载荷(单位为千克)。
注1:质心见附录A。
注2:当门架的起升高度低于标准起升高度H 时,仍按照标准起升高度确定额定起重量。
注3:额定起重量用来比较不同制造商所生产车辆的额定能力,并为技术标准和统计提供依据。车辆的操作极限由
实际起重量决定。
4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
4.1 概述
4.1.1 一般要求
车辆应符合本章的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
另外,对于本部分没有涉及到的非重大危险,应按GB/T 15706规定的原则进行车辆设计。
4.1.2 正常气候条件
车辆作业时应符合以下正常气候条件:
---连续运行条件下的平均环境温度:+25℃;
---短期内(不大于1h)的最高环境温度:+40℃;
---正常室内条件下使用车辆时的最低环境温度:+5℃;
---正常室外条件下使用车辆时的最低环境温度:-20℃;
---海拔高度:不大于2000m。
4.1.3 正常作业条件
正常作业条件如下:
---在坚实、平整、水平和铺设好的路面上行驶(包括运行和起升),车辆设计作业的路面条件,应在
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见6.2);
---行驶时载荷质心应大约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内;
---运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将门架或货叉后倾,并应使载荷处在较低的(运行)位置。
如果上述各项还不能完全满足某些类型车辆所规定的稳定性要求,那么这些车辆的运行条件应符
合4.8所述的稳定性要求。
4.1.4 电气要求
电气要求应符合GB/T 27544的规定。
4.1.5 边或角
在操作者正常操作位置范围,以及在正常作业和日常检查时的出入范围都不应有造成危险的锐边
或棱角。
4.1.6 储能部件
储存能量并有可能在移动或拆卸过程中造成危险的部件,如液压蓄能器或弹簧制动装置,应采取措
施在移动或拆卸前先释放其能量。
4.2 启动/运行
车辆应配备一种装置(如钥匙、密码、磁卡),防止在没有使用该装置时车辆的启动。
对于由同一制造商生产的步驾式车辆和乘驾式车辆,其两者的启动装置应不能互换。对于同一个操作
者,一种启动装置(如磁卡)可同时用于步驾式车辆和乘驾式车辆,但不允许未经授权的其他人员进行启动。
4.2.2 意外的移动/开动
除非由操作者主动操纵控制装置,车辆应避免从其锁定位置移动,如滑行或蠕动(因泄漏等)。
4.2.2.1 停车制动器
应配备满足4.3.1要求的停车制动器。
对于坐驾式车辆,停车制动器应能在操作者处于正常操作位置时用手或脚操作,或操作者离开正常
操作位置时自动地实现制动。只装有非自动停车制动器的车辆,应警示操作者在离开车辆前启用停车
制动器。
自动停车制动器的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时,应能向操作者发出警示。
4.2.2.2 内燃车辆
内燃车辆应配备一种装置,当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该装置能防止发动机启动。
4.2.2.3 运行控制
内燃车辆的运行控制装置应设计成,只有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后,车辆才能在水平路面上从静止
开始移动。
4.2.2.4 动力运行
只有当操作者处于正常操作位置时,乘驾式车辆才能进行动力运行。
当操作者回到正常操作位置,但没有进行如重新调整方向控制、激活速度控制等额外操作时,动力
运行不应自动发生。
4.2.2.5 手动变速箱和人工操作的离合踏板
带有车用手动变速箱和人工操作离合踏板的车辆应符合4.2.2.2和4.2.2.4的要求。
4.2.3 运行速度
4.2.3.1 步驾式车辆
在水平路面上行驶的单速步驾式车辆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4km/h,加速度不应超过0.5m/s2,并
且只应设计成低起升高度。
在水平路面上行驶的可调速步驾式车辆的运行速度应能被操作者调节到与其步行速度相匹配,不
应超过6km/h。
4.2.3.2 站驾式车辆和带有折叠式站板的步驾式车辆
在水平路面上行驶的站驾式车辆和带有操作者站立其上的折叠式站板的步驾式车辆,其最大运行
速度不应超过16km/h。
带有折叠式站板的车辆见4.7.3.3。
带有站驾选项的车辆见4.7.3.2和4.7.3.4。
4.2.3.3 带着起升的门架运行
车辆带着起升的门架运行时,无特殊要求。
4.3 制动装置
4.3.1 概述
所有工业车辆都应带有行车制动器和停车制动器。制动器应符合GB/T 18849的规定。
停车制动器应配有防止意外释放的装置。停车制动力应通过机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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