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176-2016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18176-2016 | 1060 | GB 18176-2016 | 3秒自动 |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
| GB 18176-2007 | RFQ | 询价 | [PDF]天数 <=6 |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
| GB 18176-2002 | 879 | GB 18176-2002 | [PDF]天数 <=6 |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
| GB 18176-2000 | 879 | GB 18176-2000 | [PDF]天数 <=6 |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工况法)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18176-2016 (GB18176-2016) |
| 中文名称 |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
| 英文名称 |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peds on the running mode (CHINA stage IV)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4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50 |
| 字数估计 | 85,893 |
| 发布日期 | 2016-08-22 |
| 实施日期 | 2018-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8176-2007; GB 14621-2011部分; GB 20998-2007; GB 14622-2007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6号;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GB 18176-2016: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GB 18176-2016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peds on the running mode (CHINA stage IV)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
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
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HJ/T 289 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QC/T 1003 摩托车金属载体催化器贵金属涂覆量测量方法
ISO 2575:2010 道路车辆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ISO 9141-2 道路车辆 诊断系统 第2部分:加州空气资源局对数字信息交换的要求
ISO 14229-3 道路车辆 统一诊断服务(UDS) 第3部分:控制器局域网(CAN)实现的统一诊断服务
ISO 14229-4 道路车辆 统一诊断服务(UDS) 第 4部分:FlexRay实现的统一诊断服务
ISO 14230-4 道路车辆 诊断系统关键词协议2000 第4部分: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
ISO 15031-3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3部分:诊断连结器和相
关的电路,技术要求及使用
ISO 15031-4:2014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4部分:外部试验装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轻便摩托车
按照GB/T 15089-2001规定:
两轮轻便摩托车(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 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 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3.2
型式检验
指轻便摩托车的一种车型在设计完成后,对试制出来的新产品进行的定型试验,以验证产品能
否满足本标准技术要求的检验。
3.3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4
两用燃料车
指既能用汽油又能用一种气体作为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轻便摩托车。
4 型式检验和检验信息公开
4.1 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型式检验,并满足本标准要求。
4.2 轻便摩托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附录 A 和附录 B 进行信息公开,如涉及企业机密的内容,可仅向主管部门公开信息。
4.3 为进行第 6 章所述试验,必须向负责型式检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代表性样车。进行Ⅳ型试验时还需提供两套相同的炭罐,进行Ⅴ型试验时还需提供两套相同的催化转化器。
5 一般要求
5.1 影响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的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应使轻便摩托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论遇到哪种振动,均应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5.2 便摩托车制造企业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轻便摩托车满足第 6 章、第 7 章的规定。这样,则
认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使用寿命期内,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5.3 轻便摩托车制造企业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由于油箱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过度排放和
燃油溢出。
(1)不可拿掉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油箱盖;
5(2)从设计结构上防止油箱盖丢失所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过度排放;
(3)其它具有同样效果的任何措施。例如,拴住的油箱盖;或油箱盖锁和轻便摩托车点火使用同
一把钥匙,且油箱盖只有锁上时才能拔掉钥匙。
5.4 所有轻便摩托车都应装备 OBD 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安装上,能确保轻便摩托车在整个寿命期内识别并记录故障的类型。未经型式检验,不能对制造企业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轻便摩托车装备的OBD 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排放的篡改。OBD 系统应带有一个能迅速让驾驶员察觉的故障指示器(MI)。
5.5 电控系统安全性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得到制造企业的授权外,任何采用电控单元控制排放的轻便摩托车,应能防止改动。任何
可插拔的用于存储标定数据的芯片,应装入一个密封的容器内,或由电子算法进行保护,并且对存储的数据应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程序。仅对直接与排放标定相关或与车辆防盗相关的功能要求满足该保护要求。
(2)用电控单元代码表示的发动机运转参数,应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规程(如:
电控单元零部件焊死或封死,或密闭(或封死)的电控单元盒子)。
(3)采用电控单元可编程序代码系统(如:电可擦除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的制造企业,应防止
非授权改编程序。制造企业应采取防非法改动对策,以及防编写功能,例如要求远程电子登录由制造商维护的电脑系统。该方法应向主管部门公开。
5.6 轻便摩托车禁止使用失效装置和(或)不合理排放控制策略。
5.7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轻便摩托车可以安装和使用相关的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
(1)仅用于发动机保护,冷起动或暖机。
(2)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