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1553-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21553-2008 | 229 | GB 21553-2008 | [PDF]天数 <=3 | 烟花爆竹 火箭(升空类产品)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21553-2008 (GB21553-2008) |
| 中文名称 | 烟花爆竹 火箭(升空类产品) |
| 英文名称 |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 Rockets (Product of aerial)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Y88 |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40 |
| 字数估计 | 10,137 |
| 发布日期 | 2008-03-24 |
| 实施日期 | 2009-03-01 |
| 引用标准 | GB 10631-2004; GB/T 10632-2004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5号(总第11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火箭(升空类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火箭(升空类产品)。 |
GB 21553-2008: 烟花爆竹 火箭(升空类产品)
GB 21553-2008 英文名称: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 Rockets (Product of aeria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553-2008
烟花爆竹 火箭(升空类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烟花爆竹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爱喜、张光辉、江资成、欧杨、刘劲彪、江放明、徐鹏、熊浩。
GB 21553-2008
烟花爆竹 火箭(升空类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箭(升空类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级、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箭(升空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631-2004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T 10632-2004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10631-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产品分级
按GB 10631-2004要求,火箭(升空类产品)分为A、B、C三级。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5.1.1 产品的外形无明显变形,无损坏。
5.1.2 产品主体外壳应没有穿孔、破裂、凹陷或隆起。
5.1.3 产品的外表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
5.1.4 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文字图案清晰。
5.2 引火线
5.2.1 引火线表面整洁干燥,无破损,无漏药,无霉变。
5.2.2 不得使用氯酸盐引火线。
5.2.3 引火线牢固性,应符合GB 10631-2004中5.4.2的要求。
5.2.4 引火线的保护,除有内包装或引线套保护的引火线外,其他引火线应通过旁燃测试。
GB 21553-2008
5.2.5 引燃主体时间
5.2.5.1 C级:3.0s~13.0s。
5.2.5.2 B级:5.0s~15.0s。
5.2.5.3 采用电子点火的升空类烟花不受5.2.5.1和5.2.5.2的限定。
5.3 外壳材料
烟花主体外壳(除盛有上升硝的发射筒)应由纸张、硬纸板或塑料制成。盛有上升硝的发射筒可由
硬纸板、塑料或铝管制成。
5.4 飞行稳定装置
5.4.1 稳定装置
产品应:
---装上合适的稳定杆;
---装上其他可稳定飞行的部件,如侧翼、尾翼、支撑环。
飞行稳定装置应由非金属物质(用于固定稳定杆的钉子除外)制成。
5.4.2 稳定杆平直度和挺直度
稳定杆平直度(最大拱起高度)应不大于2.5cm。
稳定杆挺直度(水平下垂比率)不得大于0.25。
5.4.3 稳定装置的牢固性
稳定装置于升空类烟花开爆前不应脱落。
5.5 发射装置
每一产品销售包装内应配置一个发射用装置。
5.6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应符合GB 10631-2004中第5章的要求。
5.7 燃放性能
5.7.1 燃放效果
所有烟火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急炸、低炸、火险等致命缺陷。
5.7.2 发射高度
5.7.2.1 C级升空类烟花发射高度不得低于10m。
5.7.2.2 B级升空类烟花发射高度不得低于30m。
5.7.2.3 A级升空类烟花发射高度不得低于50m。
5.7.3 碎片
产品燃放后落下物中不得有坚硬的碎片。
C级升空类烟花离燃放点8m外任一掉落物的质量不应超过100.0g。
B级升空类烟花离燃放点15m外任何一掉落物的质量不应超过150.0g。
5.7.4 发射偏斜角
5.7.4.1 C级升空类烟花于距离地面10m以下的发射偏斜角不应大于22.5°。
5.7.4.2 B级升空类烟花于距离地面30m以下的发射偏斜角不应大于22.5°。
5.7.4.3 A级升空类烟花于距离地面50m以下的发射偏斜角不应大于22.5°。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浮药检验:收集产品表面浮药,用精度为0.001g的天平称量。
其他检验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2 引火线
6.2.1 牢固性检验
按GB 10631-2004中6.3进行检测。
6.2.2 旁燃测试
见附录A。
6.2.3 引火线引燃时间的检验
用两块精度不低于0.1s的计时秒表,测量引线时间。两块表读数偏差不大于0.5s,则检验结果
有效。取其平均值,采用四舍五入法,精确到0.1s。
6.3 外壳材料
目测检验。
6.4 飞行稳定装置
稳定杆平直度和挺直度检验见附录B。
6.5 发射装置
目测检验。
6.6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按GB 10631-2004中6.4进行检测。
6.7 燃放性能
碎片用精度为0.1g的天平称量。
其他检测方法按GB 10631-2004中6.5进行检测。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同一生产线和时间段生产的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抽样方法:按GB/T 10632-2004规定执行。
7.2.2 出厂检验项目:外观、引火线、主体材料、飞行稳定装置、燃放性能。
7.2.3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家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前;
b) 停产半年以上再生产时;
c) 原材料、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d) 监督检验部门提出要求时。
7.3.1 型式检验抽样方法:按GB/T 10632-2004中的4.1.5的规定执行。
7.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4 验收规则
按GB/T 10632规定执行。
7.5 结果判定
按GB/T 10632-2004中的4.4、4.5和本标准的附录C规定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见GB 10631的要求。
8.2 包装
8.2.1 内包装
内包装应完全覆盖升空类烟花。包装上除开口及技术上的需要外,不得有穿孔或破裂现象。内包
装需防潮、抗震。装箱时应有防潮纸,产品之间要有间隔纸板,层间应有层隔纸板、防松动纸板或纸屑,
必须注意引线装置等勿使其受到挤压摩擦,封箱必须牢固。
8.2.2 外包装
外包装必须牢固完整,标志齐全。包装箱应符合GB 10631中的要求,且每箱质量不超过30kg,包
装箱上应有下列标记:
---产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