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914-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4914-2008 | 599 | GB 4914-2008 | [PDF]天数 <=5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
| GB 4914-1985 | 199 | GB 4914-1985 | [PDF]天数 <=2 |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4914-2008 (GB4914-2008) |
| 中文名称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
| 英文名称 | Effluent limitations for pollutants from offshore 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60.30 |
| 字数估计 | 26,235 |
| 发布日期 | 2008-10-19 |
| 实施日期 | 2009-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4914-1985 |
| 引用标准 | GB 8978; GB/T 11914; GB/T 16782-1997; GB/T 16783.1-2006; GB 18486; GB 17378.2; GB 17378.3; GB 17378.4; GB 17378.7; GB/T 17923-1999; GB 18420.1-2001; GB/T 18420.2; SN/T 1325.1-2003; SN/T 1325.2-2003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7号(总第13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排放人海的污染物在不同海区的排放浓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的内水、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 对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在作业中所使用或生成后直接排放人海的生产水、钻井液、钻屑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
GB 4914-2008: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GB 4914-2008 英文名称: Effluent limitations for pollutants from offshore 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914-2008
代替GB 4914-1985
海洋石油勘探
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排放入海的污染物在不同海区的排放浓度
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的内水、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对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
经济实体在作业中所使用或生成后直接排放入海的生产水、钻井液、钻屑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排放要求/浓度限值分级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的排放要求/浓度限值,按污染物排放海域的不同分为三级:
一级:适用于渤海、北部湾,国家划定的其他海洋保护区域和其他距最近陆地4nmile以内的
海域。
二级:除渤海、北部湾,国家划定的其他海洋保护区域外,其他距最近陆地大于4nmile且小于
12nmile的海域。
三级:适用于一级和二级海区以外的其他海域。
注:距最近陆地指以领海基线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5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5.1 生产水
生产水的排放浓度限值见表1。生产水的生物毒性容许值应符合 GB 18420.1-2001中的相关
要求。
5.2 钻井液和钻屑
非水基钻井液(油基钻井液和合成基钻井液)不得排放入海。在渤海海域不得排放非水基钻井液钻
屑,不得排放钻井油层的水基钻井液和钻井油层的水基钻井液钻屑。其他海域,当回收水基钻井液、水
基钻井液钻屑和非水基钻井液钻屑确有困难时,经所在海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向海排放。所排放的水
基钻井液、水基钻井液钻屑和非水基钻井液钻屑应达到表2中的相关要求。
钻井液和钻屑的生物毒性容许值应符合GB 18420.1中的相关要求。
5.3 钻井设施机舱、机房和甲板含油污水
海上钻井设施的机舱、机房和甲板含油污水,在渤海禁止排放,全部实施铅封。其他海域要求排放
浓度低于15mg/L。
5.4 陆地终端含油污水的排放
陆地终端含油污水的向海排放要求应符合GB 8978的相关要求。
5.5 生活污水
固定式和移动平台及其他海上钻井设施排放的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表3的规定。生活污水中
COD的含量应符合GB 18486中的相关要求。
5.6 固体垃圾
固定式和移动平台及其他海上钻井设施排放固体垃圾,应符合表4的相关规定。
6 污染物的测定
6.1 采样、送样和样品的保存
6.1.1 样品的采集
6.1.1.1 采样数量
应根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采集足够3次重复试验的样品用量。
6.1.1.2 采样地点
各类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中污染物的采样地点按下述要求确定:
---生产水,在生产水的排放口采样;
---钻井液,经振动筛分离后的钻井液应从排放口或钻井液池采集;
---钻屑,经振动筛分离后采样;
---生活污水,在生活污水的排放口采样。
6.1.2 标签
所有样品容器上应标明样品名称、采样油井号、生产或使用者、采样人、采样时间、采样方式、采样数
量等。
样品送达实验室后送样人应填写送样表,样品接受人应检查样品标签和包装是否完整,并对样品进
行编号、签字和记录存档。
6.1.3 贮存和运输
不同的样品应按所采用的分析方法中的相关要求,对样品进行预处理。样品的贮存和运输亦应按
分析方法中的具体规定执行,并符合GB 17378.3中有关样品贮存与运输的规定。
6.2 分析方法
本标准中所列各污染要素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