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926-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4926-2008 | 319 | GB 4926-2008 | [PDF]天数 <=3 |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粉) |
| GB 4926-1985 | 239 | GB 4926-1985 | [PDF]天数 <=2 |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4926-2008 (GB4926-2008) |
| 中文名称 |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粉) |
| 英文名称 | Food additive -- Red kojic rice (powde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X41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220.20 |
| 字数估计 | 8,856 |
| 发布日期 | 2008-12-03 |
| 实施日期 | 2009-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4926-1985 |
| 引用标准 | GB 1354; GB/T 4789.3; GB/T 4789.4; GB/T 4789.5; GB/T 4789.10; GB/T 5009.3; GB/T 5009.11; GB/T 5009.22; GB/T 5009.74; GB/T 6682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红曲米〈精〉产品的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红曲米(粉〉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
GB 4926-2008: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粉)
GB 4926-2008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Red kojic rice (powd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926-2008
代替GB 4926-1985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5.3、5.4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 4926-1985《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
本标准与GB 4926-1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产品分级;
---增加了红曲粉产品类型,并制定相应指标;
---取消了六六六、滴滴涕指标;
---增加了重金属、大肠菌群、致病菌指标。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义乌章舸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惠食品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武汉佳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阳光天然色素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舸、赵吉兴、张蔚、姚继承、徐辉、丁予章、杨国华、郭新光、魏萍、朱劲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926-1985。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红曲米(粉)产品的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红曲米(粉)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4 大米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 的测定
GB/T 5009.74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ISO 3696:1987,MOD)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形态不同分为:颗粒状和粉末状。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大米应符合GB 1354的要求。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5.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要求。
5.4 卫生要求
应符合表3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本标准中所用的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符合GB/T 6682中的要求。
本标准中所用的试剂,在未注明规格时,均指分析纯(AR)。若有特殊要求须另作明确规定。
本标准中的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6.1 感官检查
取100g样品于白纸上,用肉眼观看其颜色、霉变颗粒(粉)及其杂质;用小刀切开红曲米,观察其断
面;取10g左右样品置手中,用鼻子闻其气味。
6.2 水分
按GB/T 5009.3的方法测定。
6.3 色价
6.3.1 仪器和设备
除实验室常规仪器外还需:
6.3.1.1 粉碎机。
6.3.1.2 分光光度计。
6.3.1.3 恒温水浴:控温精度±0.5℃。
6.3.2 试剂和溶液
乙醇溶液70%(体积分数)。
6.3.3 分析步骤
将样品用粉碎机粉碎,其试样可过40目~60目筛。
准确称取已粉碎混合均匀的试样0.2g(精确至0.001g),用70%乙醇溶液溶解并将其转入100mL
容量瓶中,定容至刻度,盖塞,置于60℃±0.5℃水浴中,准确浸泡1h,取出冷却到室温,补充70%乙醇
溶液至刻度,混匀。用滤纸过滤,将滤液收集于具塞比色管,备用。
准确吸取上述滤液2.0mL~5.0mL于50mL容量瓶中(使最终稀释液吸光值落在0.3~0.6范围
内),用70%乙醇稀释定容至50mL,摇匀,用10mm比色皿,以70%乙醇溶液做参比,在波长505nm
下,测定其试样浸泡稀释液的吸光度A。
6.3.5 允许差
平行试验,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2%。
6.4 细度
6.4.1 仪器和设备
6.4.1.1 标准试验筛(相当于200目)。
6.4.1.2 分析天平:精度±0.2mg。
6.4.2 分析步骤
称取红曲米粉100g(精确至0.2g)。
将规定的标准筛装上筛底盘,然后将称好的样品全部转入标准筛上,加盖,振荡筛分5min(不时敲
打筛梆),静置2min,取下上盖,小心将筛上物全部转移到已知质量的烧杯中,用天平称量,计算。
6.4.4 允许差
平行试验,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1%。
6.5 砷
按GB/T 5009.11的方法测定。
6.6 重金属
按GB/T 5009.74的方法测定。
6.7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的方法测定。
6.8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的方法测定。
6.9 致病菌
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天包装出厂,具有相同规格、等级质量和批号,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7.2.1 按表4要求随机抽取样本。
7.2.2 用取样器插入每件(袋)1/2~1/3处采取样品,每件不少于100g,样品量不足250g时可按比例
加取。仔细混匀,四分法缩分,分别装于两个洁净并干燥的广口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规格
等级、生产日期或批号、数量、取样日期、地点和取样人员。一瓶送化验室检验;一瓶封存三个月备用。
7.3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
发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出厂。
7.3.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色价、细度(粉)、大肠菌群。
7.3.2 型式检验
7.3.2.1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规定的感官、理化和卫生要求的全部项目。
7.3.2.2 产品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如原料、配方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更改关键工艺和设备时;
---试制新产品或产品长期停产,又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时有较大差别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
以复检结果为准。
7.4.2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复验。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标志内容可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生产
许可证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等,并在标志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8.2 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采用国家批准的、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包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