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92-201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50292-2015 | RFQ | 询价 | [PDF]天数 <=3 |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
| GB 50292-1999 | RFQ | 询价 | [PDF]天数 <=10 |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50292-2015 (GB50292-2015) |
| 中文名称 |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of civil building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30 |
| 字数估计 | 212,273 |
| 发布日期 | 2015-12-03 |
| 实施日期 | 2016-08-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0292-1999 |
| 引用标准 | GB 50003; GB 50007; GB 50009; GB 50023; GB 50202; GB/T 50344; GB 10070; JGJ 3; GB/T 4883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为承重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 |
GB 50292-2015: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2015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of civil buildings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的鉴定,加强对民用建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的技术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为承重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
1.0.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1.2 重要结构 important structure
其破坏可能产生很严重后果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重要建筑物的结构。
2.1.3 一般结构 general structure
其破坏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般建筑物的结构。
2.1.4 次要结构 secondary structure
其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不严重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三级的次要建筑物的结构。
2.1.5 鉴定 appraisal
判定建筑物今后使用的可靠性程度所实施一系列活动。
2.1.6 可靠性鉴定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对民用建筑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1.7 安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afety
对民用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1.8 使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erviceability
对民用建筑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1.9 专项鉴定 special appraisal
针对建筑物某特定问题或某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
2.1.10 应急鉴定 emergency appraisal
为应对突发事件,在接到预警通知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同时也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及其危险性进行的以排险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
2.1.11 调查 investigation
通过查阅档案、文件,现场勘查和询问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
2.1.12 检测 testing
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
2.1.13 检验 inspect
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和验证等工作。
2.1.14 建筑物大修 building overhaul
建筑物经一定年限使用后,对其已老化、受损的结构和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包括大范围的结构加固、改造和装饰装修的修缮、更新,以及各种设施的改装、扩容与更新等。
2.1.15 结构适修性 repai-suitability of structure
残损的或承载能力不足的结构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2.1.16 鉴定单元 appraisal system
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结构体系的种类,而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2.1.17 子单元 sub-system
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2.1.18 构件 member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2.1.19 构件集 member assemblage
同种构件的集合,有主要构件集和一般构件集之分。
2.1.20 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全工作的构件。
2.1.21 一般构件 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会导致其他构件失效的构件。
2.1.22 构件检查项目 inspection items of member
针对影响构件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
2.1.23 子单元检查项目 inspection items of sub-system
针对影响子单元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
2.1.24 目标使用年限 expected working life
民用建筑鉴定时,建筑产权人所期望的能继续使用的年限。
2.2 符 号
2.2.1 结构性能、作用效应及几何尺寸:
l0——受弯构件计算跨度;
lc——空间结构的短向计算跨度;
H——柱、框架或墙的总高;
Hi——多层或高层房屋第i层层间高度;
R——结构构件的抗力;
S——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w——受弯构件的挠度;
△——柱、框架或墙的顶点水平位移值;
δ——构件侧弯矢高。
2.2.2 鉴定评级:
Au、Bu、Cu、Du——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Asu、Bsu、Cs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As、Bs、Cs——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使用性等级;
Ass、Bss、Css——鉴定单元使用性等级;
A、B、C、D——子单元可靠性等级;
A′r、B′r、C′r、D′r——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适修性等级;
Ar、Br、Cr、Dr——鉴定单元适修性等级;
au、bu、cu、du——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as、bs、cs——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使用性等级;
ad、bd、cd——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耐久性等级;
a、b、c、d——构件可靠性等级;
Ⅰ、Ⅱ、Ⅲ、Ⅳ——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4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3.1.2 鉴定对象可为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为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3.1.3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3.2.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规定的鉴定程序(图3.2.1)进行。
图3.2.1 鉴定程序
3.2.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3.2.3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 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验收文件、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2 查询建筑物历史。包括原始施工、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 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 填写初步调查表,并宜按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填写。
5 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3.2.4 详细调查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 结构体系基本情况勘察: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圈梁、构造柱、拉结件、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的布置;
3)结构支承或支座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4)结构细部尺寸及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 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1)结构上的作用(荷载);
2)建筑物内外环境;
3)使用史,包括荷载史、灾害史。
3 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的调查与检测:
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地基稳定性;
3)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
4)地基承载力的近位测试及室内力学性能试验;
5)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评估,当条件许可时,也可针对开裂、腐蚀或其他损坏等情况进行开挖检查;
6)其他因素,包括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恶化、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4 材料性能检测分析:
1)结构构件材料;
2)连接材料;
3)其他材料。
5 承重结构检查:
1)构件和连接件的几何参数;
2)构件及其连接的工作情况;
3)结构支承或支座的工作情况;
4)建筑物的裂缝及其他损伤的情况;
5)结构的整体牢固性;
6)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上部结构倾斜、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
7)结构的动力特性。
6 围护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调查。
7 易受结构位移、变形影响的管道系统调查。
3.2.5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工作步骤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并应按表3.2.5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第一层构件开始,逐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构件应按本标准附录B划分,并应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等级;
2)应根据子单元各检查项目及各构件集的评定结果,确定子单元等级;
3)应根据各子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单元等级。
2 各层次可靠性鉴定评级,应以该层次安全性和使用性的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确定。每一层次的可靠性等级应分为四级。
3 当仅要求鉴定某层次的安全性或使用性时,检查和评定工作可只进行到该层次相应程序规定的步骤。
3.2.6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当发现调查资料不足时,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
表3.2.5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工作步骤和内容
注:1 表中地基基础包括桩基和桩;
2 表中使用性鉴定包括适用性鉴定和耐久性鉴定;对专项鉴定,耐久性等级符号也可按本标准第2.2.2条的规定采用。
3.2.7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应按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且评估结果应以不同的适修性等级表示。
3.2.8 民用建筑耐久年限的评估,应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或附录E的规定进行,其鉴定结论宜归在使用性鉴定报告中。
3.2.9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规定。
3.3 鉴定评级标准
3.3.1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1的规定采用。
表3.3.1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注:1 本标准对au级和Au级的具体规定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规定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5章、第7章及第9章给出;
2 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安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使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3.3.2 民用建筑使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2的规定采用。
表3.3.2 民用建筑使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注:1 本标准对as级和As级的具体规定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规定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6章、第8章及第9章给出;
2 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使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安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3 当仅对耐久性问题进行专项鉴定时,表中“使用性”可直接改称为“耐久性”。
3.3.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
表3.3.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注:本标准对a级、A级及Ⅰ级的具体分级界限以及对其他各级超出该界限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10章作出规定。
3.3.4 民用建筑子单元或鉴定单元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准,应按表3.3.4的规定采用。
表3.3.4 民用建筑子单元或鉴定单元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准
3.4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
3.4.1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应包括建筑工程基础及上部结构实体质量的检验与评定;当检验难以按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时,则应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3.4.2 建造在抗震设防区缺少施工验收资料房屋的鉴定,还应进行抗震鉴定。
3.4.3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和安全与抗震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有关规定进行。
3.5 民用建筑抗灾及灾后鉴定
3.5.1 对抗震或其他抗灾设防区的民用建筑,其抗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前的检测与鉴定均应与本标准的结构可靠性鉴定相结合。房屋建筑灾后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进行。
3.5.2 对加油站、加气站和储存可燃、易爆危险源的建筑物以及邻近的建筑物,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结构整体牢固性的鉴定。
3.5.3 对必须防范人为破坏的重要建筑物,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结构构件抗爆能力的鉴定。
3.6 地下工程施工对邻近建筑安全影响的鉴定
3.6.1 当地下工程施工对邻近建筑的安全可能造成影响时,应进行下列调查、检测和鉴定:
1 地下工程支护结构的变形、位移状况及其对邻近建筑安全的影响;
2 地下水的控制状况及其失效对邻近建筑安全的影响;
3 建筑物的变形、损伤状况及其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3.6.2 地下工程支护结构和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安全性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3.6.3 受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建筑,其安全性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H的有关规定进行。
4 调查与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对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和结构现状进行调查与检测;调查的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应满足结构鉴定的需要,并应对结构整体牢固性现状进行调查。
4.1.2 调查和检测的工作深度,应能满足结构可靠性鉴定及相关工作的需要;当发现不足,应进行补充调查和检测,以保证鉴定的质量。
4.1.3 当建筑物的工程图纸资料不全时,应对建(构)筑物的结构布置、结构体系、构件材料强度、混凝土构件的配筋、结构与构件几何尺寸等进行检测,当工程复杂时,应绘制工程现状图。
4.2 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与检测
4.2.1 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结构上的作用、建筑所处环境与使用历史情况。
4.2.2 结构上作用的调查项目,可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鉴定的内容和要求,按表4.2.2选择。
表4.2.2 结构上作用的调查项目
4.2.3 结构上的作用(荷载)标准值应按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取值。
4.2.4 建筑物的使用环境应包括周围的气象环境、地质环境、结构工作环境和灾害环境,可按表4.2.4进行调查。
表4.2.4 建筑物的使用环境调查
4.2.5 建筑物结构与构件所处的环境类别、环境条件和作用等级,可按表4.2.5所列项目进行调查。
表4.2.5 民用建筑环境类别、环境条件和作用等级
注:冻融环境按当地最低月平均气温划分为微冻地区、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其月平均气温分别为:—3℃~2.5℃、—8℃~3℃和—8℃以下。最低月平均气温在2.5℃以上地区的结构可不考虑冻融作用。
4.2.6 建筑物使用历史的调查,应包括建筑物设计与施工、用途和使用年限、历次检测、维修与加固、用途变更与改扩建、使用荷载与动荷载作用以及遭受灾害和事故情况。
4.3 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
4.3.1 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部分。
4.3.2 地基基础现状调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及有关图纸资料,调查建筑实际使用荷载、沉降量和沉降稳定情况、沉降差、上部结构倾斜、扭曲、裂缝,地下室和管线情况。当地基资料不足时,可根据建筑物上部结构是否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反应进行评定,还可对场地地基进行近位勘察或沉降观测。
2 当需通过调查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根据调查和补充勘察结果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以及原设计所做的调整进行确定。
3 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可通过查阅图纸资料确定;当资料不足或资料基本齐全但可信度不高时,可开挖个别基础检测,并应查明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应检验基础材料强度,并应检测基础变位、开裂、腐蚀和损伤等情况。
4.3.3 上部结构现状调查与检测,应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和鉴定内容、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体系及其整体牢固性的调查,应包括结构平面布置、竖向和水平向承重构件布置、结构抗侧力作用体系、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的对称性、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房屋有无错层、结构间的连系构造等;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圈梁和构造柱体系。
2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调查,应包括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几何参数、稳定性、抗裂性、延性与刚度,预埋件、紧固件与构件连接,结构间的连系等;对混凝土结构还应包括短柱、深梁的承载性能;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局部承压与局部尺寸;对钢结构还应包括构件的长细比等。
3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的调查,应包括材料和施工缺陷、施工偏差、构件及其连接、节点的裂缝或其他损伤以及腐蚀。
4 结构位移和变形的调查,应包括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受弯构件的挠度与侧弯,墙、柱的侧倾等。
4.3.4 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变形、缺陷和损伤等的调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对结构、构件材料的性能,当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时,可仅进行校核性检测;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原设计资料给出的结果;当缺少资料或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检测。
2 对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当图纸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缺少资料或资料基本齐全但可信度不高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
3 对结构、构件的变形,应在普查的基础上,对整体结构和其中有明显变形的构件进行检测。
4 对结构、构件的缺陷、损伤和腐蚀,应进行全面检测,并应详细记录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必要时尚应绘制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分布图。
5 当需要进行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动力特性测试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测试。
4.3.5 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检测时,应区分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以结构的整体倾斜和局部外闪、构件酥裂、老化、构造连接损伤、结构、构件的材质与强度为主要检测项目。当采用回弹法检测老龄混凝土强度时,其检测结果宜按本标准附录K进行修正。
4.3.6 钢结构和木结构检测时,除应以材料性能、构件及节点、连接的变形、裂缝、损伤、缺陷为主要检测项目外,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的钢材腐蚀或木材腐朽、虫蛀状况:
1 埋入地下构件的接近地面部位;
2 易积水或遭受水蒸气侵袭部位;
3 受干湿交替作用的构件或节点、连接;
4 易积灰的潮湿部位;
5 组合截面空隙小于20mm的难喷刷涂层的部位;
6 钢索节点、锚塞部位。
4.3.7 围护结构的现状检查,应在查阅资料和普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围护结构的特点进行重要部件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检测;必要时,尚应按现行有关围护系统设计、施工标准的规定进行取样检测。
4.3.8 结构、构件可靠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2 当怀疑检测数据有离群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3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或调整数据。
4.4 振动对结构影响的检测
4.4.1 当需考虑振动对承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影响时,应进行调查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振源的类型、频率范围及相关振动工程的情况;
2 应查明振源与被鉴定建筑物的地理位置、相对距离及场地地质情况。
4.4.2 对振动影响的调查和检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应根据待测振动的振源特性、频率范围、幅值、动态范围、持续时间等制定一个合理的测量规划,以通过测试获得足够的振动数据;
2 应根据现行有关标准选择待测参数,包括位移、速度、加速度、应力。当选择与结构损伤相关性较显著的振动速度为待测参数时,应通过连续测量建筑物所在地的质点峰值振动速度来确定振动的特性;
3 振动测试所使用的测量系统,其幅值和频响特性应能覆盖所测振动的范围;测量系统应定期进行校准与检定;
4 监测因交通运输、打桩、爆破所引起的结构振动,其检或柱的底部;
5 当可能存在共振现象时,应进行结构动力特性的检测;
6 当确定振源对结构振动的影响时,应在振动出现的前后过程中,对上部结构构件的损伤进行跟踪检测。
5 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5.1 一般规定
5.1.1 单个构件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不同种类,分别按本章第5.2节至第5.5节的规定执行。
5.1.2 当验算被鉴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 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3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取值。
4 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执行;
2)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之产生的附加内力。
5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当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1)项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L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并应确定其标准值。
6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7 当怀疑设计有错误时,应对原设计计算书、施工图或竣工图,重新进行一次复核。
5.1.3 当需通过荷载试验评估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当检验结果表明,其承载能力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时,可根据其完好程度,定为au级或bu级。当承载能力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5.1.4 当建筑物中的构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参与鉴定。当有必要给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定为au级或bu级。
1 该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修理或用途、或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2 该构件未遭明显的损坏;
3 该构件工作正常,且不怀疑其可靠性不足;
4 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该构件所承受的作用和所处的环境,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5.1.5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均匀作用的因素引起的性能变化时,可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取5个~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应按现行检测方法标准规定的从每一构件上切取的试件数或划定的测点数,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检测构件数量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2 当委托方对该种构件的材料强度检测有较严的要求时,也可通过协商适当增加受检构件的数量。
5.2 混凝土结构构件
5.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5.2.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2.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混凝土结构倾覆、滑移、疲劳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进行。
表5.2.2 按承载能力评定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安全性等级
5.2.3 当按构造评定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2.3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表5.2.3 按构造评定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安全性等级
5.2.4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桁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1/400时,应按本标准第5.2.2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当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时,仍可定为bu级;
2)当验算结果低于bu级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2 对除桁架外其他混凝土受弯构件不适于承载的变形的评定,应按表5.2.4的规定评级。
表5.2.4 除桁架外其他混凝土受弯构件不适于承载的变形的评定
注:1 表中l0为计算跨度;
2 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3 对柱顶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7.3.10所列的限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当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时,应根据本标准第7.3.10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柱的水平位移等级;
2)当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时,则应在柱的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响,并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评级;
3)当该位移尚在发展时,应直接定为du级。
5.2.5 混凝土结构构件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宽度的评定,应按表5.2.5的规定进行评级,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表5.2.5 混凝土结构构件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宽度的评定
注:1 表中的剪切裂缝系指斜拉裂缝和斜压裂缝;
2 高湿度环境系指露天环境、开敞式房屋易遭飘雨部位、经常受蒸汽或冷凝水作用的场所,以及与土壤直接接触的部件等;
3 表中括号内的限值适用于热轧钢筋配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4 裂缝宽度以表面测量值为准。
5.2.6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受力裂缝时,也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1 因主筋锈蚀或腐蚀,导致混凝土产生沿主筋方向开裂、保护层脱落或掉角。
2 因温度、收缩等作用产生的裂缝,其宽度已比本标准表5.2.5规定的弯曲裂缝宽度值超过50%,且分析表明已显著影响结构的受力。
5.2.7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同时存在受力和非受力裂缝时,应按本标准第5.2.5条及第5.2.6条分别评定其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裂缝等级。
5.2.8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有较大范围损伤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直接定为cu级或du级。
5.3 钢结构构件
5.3.1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等三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钢结构节点、连接域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和构造两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节点、连接域等级;对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轻钢结构、钢桩以及地处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区,或高湿、临海地区的钢结构,尚应以不适于承载的锈蚀作为检查项目评定其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3.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3.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钢结构倾覆、滑移、疲劳、脆断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节点、连接域的验算应包括其板件和连接的验算。
表5.3.2 按承载能力评定的钢结构构件安全性等级
5.3.3 当按构造评定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3.3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表5.3.3 按构造评定的钢结构构件安全性等级
注:1 构造缺陷还包括施工遗留的缺陷:对焊缝系指夹渣、气泡、咬边、烧穿、漏焊、少焊、未焊透以及焊脚尺寸不足等;对铆钉或螺栓系指漏铆、漏栓、错位、错排及掉头等;其他施工遗留的缺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节点、连接构造的局部表面缺陷包括焊缝表面质量稍差、焊缝尺寸稍有不足、连接板位置稍有偏差等;节点、连接构造的明显缺陷包括焊接部位有裂纹,部分螺栓或铆钉有松动、变形、断裂、脱落或节点板、连接板、铸件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等。
5.3.4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桁架、屋架或托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桁架计算跨度的1/400时,应按本标准第5.3.2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于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
1)当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时,仍定为bu级,但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2)当验算结果低于bu级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2 对桁架顶点的侧向位移,当其实测值大于桁架高度的1/200,且有可能发展时,应定为cu级或du级。
3 对其他钢结构受弯构件不适于承载的变形的评定,应按表5.3.4-1的规定评级。
表5.3.4-1 其他钢结构受弯构件不适于承载的变形的评定
注:表中l0为构件计算跨度;ls为网架短向计算跨度。
4 对柱顶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7.3.10所列的限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当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时,应根据本标准第7.3.10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柱的水平位移等级;
2)当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时,则应在柱的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响,并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评级;
3)当该位移尚在发展时,应直接定为du级。
5 对偏差超限或其他使用原因引起的柱、桁架受压弦杆的弯曲,当弯曲矢高实测值大于柱的自由长度的1/660时,应在承载能力的验算中考虑其所引起的附加弯矩的影响,并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评级。
6 对钢桁架中有整体弯曲变形,但无明显局部缺陷的双角钢受压腹杆,其整体弯曲变形不大于表5.3.4-2规定的限值时,其安全性可根据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u级或bu级;当整体弯曲变形已大于该表规定的限值时,应根据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表5.3.4-2 钢桁架双角钢受压腹杆整体弯曲变形限值
5.3.5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承载的锈蚀评定时,应按剩余的完好截面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同时兼顾锈蚀产生的受力偏心效应,并应按表5.3.5的规定评级。
表5.3.5 钢结构构件不适于承载的锈蚀的评定
注:表中t为锈蚀部位构件原截面的壁厚,或钢板的板厚。
5.3.6 对钢索构件的安全性评定,除应按本标准第5.3.2条~第5.3.5条规定的项目评级外,尚应按下列补充项目评级:
1 索中有断丝,若当断丝数不超过索中钢丝总数的5%时,可定为cu级;当断丝数超过5%时,应定为du级。
2 索构件发生松弛,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3 对下列情况,应直接定为du级:
1)索节点锚具出现裂纹;
2)索节点出现滑移;
3)索节点锚塞出现渗水裂缝。
5.3.7 对钢网架结构的焊接空心球节点和螺栓球节点的安全性鉴定,除应按本标准第5.3.2条及第5.3.3条规定的项目评级外,尚应按下列项目评级:
1 空心球壳出现可见的变形时,应定为cu级;
2 空心球壳出现裂纹时,应定为du级;
3 螺栓球节点的筒松动时,应定为cu级;
4 螺栓未能按设计要求的长度拧入螺栓球时,应定为du级;
5 螺栓球出现裂纹,应定为du级;
6 螺栓球节点的螺栓出现脱丝,应定为du级。
5.3.8 对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当其摩擦面有翘曲,未能形成闭合面时,应直接定为cu级。
5.3.9 对大跨度钢结构支座节点,当铰支座不能实现设计所要求的转动或滑移时,应定为cu级;当支座的焊缝出现裂纹、锚栓出现变形或断裂时,应定为du级。
5.3.10 对橡胶支座,当橡胶板与螺栓或锚栓发生挤压变形时,应定为cu级;当橡胶支座板相对支承柱或梁顶面发生滑移时,应定为cu级;当橡胶支座板严重老化时,应定为du级。
5.4 砌体结构构件
5.4.1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和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4.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4.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砌体结构倾覆、滑移、漂浮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表5.4.2 按承载能力评定的砌体构件安全性等级
5.4.3 当按连接及构造评定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4.3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表5.4.3 按连接及构造评定砌体结构构件安全性等级
注:1 构件支承长度的检查与评定包含在“连接及构造”的项目中;
2 构造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的缺陷。
5.4.4 当砌体结构构件安全性按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墙、柱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7.3.10条所列的限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当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时,应根据本标准第7.3.10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墙、柱的水平位移等级;
2)当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时,则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响;当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时,仍可定为bu级;当验算结果低于bu级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3)当该位移尚在发展时,应直接定为du级。
2 除带壁柱墙外,对偏差或使用原因造成的其他柱的弯曲,当其矢高实测值大于柱的自由长度的1/300时,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计入附加弯矩的影响,并应根据验算结果按本条第1款第2)项的原则评级。
3 对拱或壳体结构构件出现的下列位移或变形,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1)拱脚或壳的边梁出现水平位移;
2)拱轴线或筒拱、扁壳的曲面发生变形。
5.4.5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 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或贯通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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