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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702-2011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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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702-2011 305 GB 50702-2011 3秒自动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702-2011 (GB50702-2011)
中文名称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strengthening masonry structur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24
国际标准分类 91.080.30
字数估计 140,152
发布日期 2011-07-26
实施日期 2012-08-01
引用标准 GB 50003; GB 50009; GB 50010; GB 50011; GB 50016; GB 50017; GB 50023; GB 50144; GB 50210; GB 50292; GB 50367; GB 50550; GB 175; GB 199; GB/T 700; GB 1499.1; GB 1499.2; GB 1499.3; GB/T 1591; GB/T 5117; GB/T 5118; GB/T 9914.3; GB 13014; GB/T 15393; JGJ 18; JGJ 52; JGJ 63; JGJ 70; JGJ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

GB 50702-2011: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702-2011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strengthening masonry structures 1 总 则 1.0.1 为了使砌体结构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 1.0.3 砌体结构加固前,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1.0.4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砌体结构加固 strengthening of masonry structures 对可靠性不足或业主要求提高可靠度的砌体结构、构件及其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或调整其内力等措施,使其具有现行设计规范及业主所要求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 2.1.2 原构件 existing structure member 实施加固前的原有构件。 2.1.3 重要构件 important structure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影响或危及承重结构体系安全工作的构件。 2.1.4 一般构件 general structure member 重要构件以外的构件。 2.1.5 水泥复合砂浆 composite cement mortar 以水泥和高性能矿物掺合料为主要组分,并掺有外加剂和短细纤维的砂浆。 2.1.6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polymer modified cement mortar 掺有改性环氧乳液或其他改性共聚物乳液的高强度水泥砂浆。承重结构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应能显著提高其锚固钢筋和粘结混凝土、砌体等基材的能力。 2.1.7 钢筋网 Steel reinforcement mesh 用普通热轧带肋钢筋或冷轧带肋钢筋焊接而成的网片。 2.1.8 纤维复合材 fiber reinforced polymer 采用高强度的连续纤维按一定规则排列,经用胶粘剂浸渍、粘结固化后形成的具有纤维增强效应的复合材料,通称纤维复合材。 2.1.9 材料强度利用系数 strength utilization factor of material 考虑加固材料在二次受力条件下其强度得不到充分利用所引入的计算系数。 2.1.10 外加面层加固法 external layer strengthening 通过外加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网砂浆面层,以提高原构件承载力和刚度的一种加固法。 2.1.11 外包型钢加固法 sectional steel strengthening 对砌体柱包以型钢肢与缀板焊成的构架,并按各自刚度比例分配所承受外力的加固法,也称为干式外包钢加固法。 2.1.12 外加预应力撑杆加固法 external prestressed strut strengthening 通过收紧横向螺杆装置,对带切口、且有弯折外形的两对角钢撑杆施加预压力,以将砌体柱所承受的荷载卸给撑杆的加固法。 2.1.13 扶壁柱加固法 counterfort masonry column strengthening 沿砌体墙长度方向每隔一定距离将局部墙体加厚形成墙带垛加劲墙体的加固法。 2.1.14 砌体裂缝修补法 masonry crack repairing 为封闭砌体裂缝或恢复开裂砌体整体性所采取的修补或修复法。 2.2 符 号 2.2.1 材料性能 Em—原构件砌体弹性模量; Ea—新增型钢弹性模量; Ef—新增纤维复合材弹性模量; fmo、f—分别为原砌体和新增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 fc—新增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y、f'y—分别为新增钢筋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ff—新增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设计值。 2.2.2 作用效应及承载力 N—构件加固后的轴向压力设计值; M—构件加固后弯矩设计值; V—构件加固后剪力设计值; σs—钢筋受拉应力。 2.2.3 几何参数 Amo—原构件砌体截面面积; Ac—新增混凝土截面面积; As—新增钢筋截面面积; Aa—新增型钢(角钢)全截面面积; h—构件加固后的截面高度; ho—构件加固后的截面有效高度; b—原构件矩形截面宽度; Imo—原构件截面惯性矩; Ia—钢构架截面惯性矩; Ho—构件的计算高度; hT—带壁柱墙截面的折算厚度。 2.2.4 计算系数 β—砌体构件高厚比; αc—新增混凝土强度利用系数; αs—新增钢筋强度利用系数; αf—纤维复合材参与工作系数; αm—新增砌体强度利用系数; —轴心受压组合砌体构件稳定系数; Km—原砌体刚度降低系数; η—协同工作系数; ρf—环向围束体积比。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砌体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牢固性,并应综合考虑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3.1.2 在加固设计中,若发现原砌体结构无圈梁和构造柱,或涉及结构整体牢固性部位无拉结、锚固和必要的支撑,或这些构造措施设置的数量不足,或设置不当,均应在本次的加固设计中,予以补足或加以改造。 3.1.3 加固后砌体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3.1.4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应根据结构特点,选择科学、合理的方案,并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3.1.5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3.1.6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既应避免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也应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注:适修性很差的结构,指其加固总费用达到新建结构总造价70%以上的结构,但不包括文物建筑和其他有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的建筑。 3.1.7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砌体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3.1.8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 一般情况下,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3.1.9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砌体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2 设计计算原则 3.2.1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线弹性分析方法计算结构的作用效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 3.2.2 加固砌体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能力的设计、验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要求。 1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其标准值或代表值。 2 被加固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结构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作用效应组合和组合值系数以及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实际荷载偏心、结构变形、温度作用等造成的附加内力。 3 结构、构件的尺寸,对原有部分应采用实测值;对新增部分,可采用加固设计文件给出的名义值。 4 原结构、构件的砌体强度等级和受力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时,可采用原设计值; 2)当结构可靠性鉴定认为应重新进行现场检测时,应采用检测结果推定的标准值。 5 加固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其性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3.2. 3条确定;其性能的设计值应按本规范各相关章节的规定采用。 6 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原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包括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7 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8 抗震设防区结构、构件的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复核其抗震能力;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的新薄弱部位;同时,还应考虑结构刚度增大而导致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的影响。 注:本规范的各种加固方法,一般情况下可用于结构的抗震加固,但具体采用时,尚应在设计、计算和构造上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2.3 加固材料性能的标准值(fk),应根据抽样检验结果按下式确定: 3.2.4 为防止结构加固部分意外失效而导致的坍塌,在使用胶粘剂或掺有聚合物的加固方法时,其加固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外,尚应对原结构进行验算。验算时,应要求原结构、构件能承担n倍恒载标准值的作用。当可变荷载(不含地震作用)标准值与永久荷载标准值之比值不大于1时,n取1.2;当该比值等于或大于2时,n取1.5;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3.3 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3.3.1 砌体结构的加固可分为直接加固与间接加固两类,设计时,可根据结构特点、实际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3.3.2 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外加面层加固法、外包型钢加固法、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和外加扶壁柱加固法等。 3.3.3 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外加预应力撑杆加固法和改变结构计算图形的加固方法。 3.3.4 与结构加固方法配合使用的技术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裂缝修补技术和拉结、锚固技术。 4 材 料 4.1 砌筑材料 4.1.1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块体(块材),应采用与原构件同品种块体;块体质量不应低于一等品,其强度等级应按原设计的块体等级确定,且不应低于MU10。 4.1.2 砌体结构外加面层用的水泥砂浆,若设计为普通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若设计为水泥复合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4.1.3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砌筑砂浆,可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石灰混合砂浆;但对防潮层、地下室以及其他潮湿部位,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复合砂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收缩性大的砌筑砂浆。加固用的砌筑砂浆,其抗压强度等级应比原砌体使用的砂浆抗压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M10。 4.2 混凝土原材料 4.2.1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级的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必要时,还可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或复合硅酸盐水泥。 注:1 当被加固结构有耐腐蚀、耐高温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的特种水泥。 2 配制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和水泥复合砂浆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且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4.2.2 水泥的性能和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快硬硅酸盐水泥》GB 199的有关规定。 4.2.3 砌体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过期水泥、受潮水泥、品种混杂的水泥以及无出厂合格证和未经进场检验合格的水泥。 4.2.4 配制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骨料的品种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骨料应选用坚硬、耐久性好的碎石或卵石。其最大粒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现场拌合混凝土,不宜大于20mm; 2)对喷射混凝土,不宜大于12mm; 3)对掺有短纤维的混凝土,不宜大于10mm; 4)粗骨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活性二氧化硅石料制成的粗骨料。 2 细骨料应选用中、粗砂,其细度模数不宜小于2.5;细骨料的质量及含泥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4.2.5 混凝土拌合用水应采用饮用水或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规定的天然洁净水。 4.2.6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可使用商品混凝土,但其所掺的粉煤灰应是Ⅰ级灰,且其烧失量不应大于5%。 4.2.7 当结构加固材料选用聚合物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合成纤维混凝土或喷射混凝土时,应在施工前进行试配,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4.3 钢材及焊接材料 4.3.1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其品种、性能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HRB335级和HRBF335级的热轧或冷轧带肋钢筋;也可采用HPB300级的热轧光圆钢筋。 2 钢筋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 2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的有关规定。 3 钢筋的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采用。 4 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场检验的钢筋以及再生钢筋。 注:若条件许可,抗震设防区砌体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宜优先选用热轧带肋钢筋。 4.3.2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钢筋网,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 1499. 3的有关规定;其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的有关规定采用。 4.3.3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钢板、型钢、扁钢和钢管,其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Q235(3号钢)或Q345(16Mn钢)钢材;对重要结构的焊接构件,若采用Q235级钢,应选用Q235-B级钢。 2 钢材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有关规定。 3 钢材的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采用。 4 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场检验的钢材。 4.3.4 当砌体结构锚固件和拉结件采用后锚固的植筋时,应使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得使用光圆钢筋。植筋用的钢筋,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 4.3.5 当锚固件为钢螺杆时,应采用全螺纹的螺杆,不得采用锚入部位无螺纹的螺杆。螺杆的钢材等级应为Q235级;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的有关规定。 4.3.6 砌体结构采用的锚栓应为砌体专用的碳素钢锚栓。碳素钢砌体锚栓的钢材抗拉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4.3.7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焊接材料,其型号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条型号应与被焊接钢材的强度相适应。 2 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和《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的有关规定。 3 焊接工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或《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有关规定。 4 焊缝连接的设计原则及计算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4.4 钢 丝 绳 4.4.1 采用钢丝绳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砌体结构、构件时,其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结构或结构处于腐蚀性介质环境、高温环境和露天环境时,应选用不锈钢丝绳制作的网片。 2 处于正常温、湿度环境中的一般结构,可采用低碳钢镀锌钢丝绳制作的网片,但应采取有效的阻锈措施。 4.4.2 制绳用的钢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不锈钢丝时,应采用碳含量不大于0.15%及硫、磷含量不大于0.025%的优质不锈钢制丝。 2 当采用镀锌钢丝时,应采用硫、磷含量均不大于0.03%的优质碳素结构钢制丝;其锌层重量及镀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镀锌层》GB/T 15393对AB级的规定。 4.4.3 钢丝绳的强度标准值(frtk)应按其极限抗拉强度确定,并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以及不低于90%的置信度。钢丝绳抗拉强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4.4.4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内外均不得涂有油脂。 4.5 纤维复合材 4.5.1 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允许使用15K碳纤维。 2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的S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低于0.8%的E玻璃纤维,严禁使用高碱的A玻璃纤维或中碱的C玻璃纤维。 3 当被加固结构有防腐蚀要求时,允许用玄武岩纤维替代E玻璃纤维。 4.5.2 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玻璃纤维和玄武岩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必须分别符合表4.5.2-1或表4.5.2-2的要求。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为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5.3 对符合本规范第4.5.2条安全性能指标要求的纤维复合材,当它的纤维材料与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必须按下列项目重新作适配性检验,且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5.2-1或表4.5.2-2的规定。 1 抗拉强度标准值。 2 纤维复合材与烧结砖或混凝土砌块正拉粘结强度。 3 层间剪切强度。 4.5.4 当进行材料性能检验和加固设计时,纤维织物截面面积应按纤维的净截面面积计算。净截面面积取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乘以宽度。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应按其单位面积质量除以纤维密度确定。 4.5.5 承重结构的现场粘贴加固,当采用涂刷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m2的碳纤维织物;当采用真空灌注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450g/m2的碳纤维织物;在现场粘贴条件下,尚不得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 4.6 结构胶粘剂 4.6.1 砌体加固工程用的结构胶粘剂,应采用B级胶。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为0.90、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6.2 浸渍、粘结纤维复合材的胶粘剂及粘贴钢板、型钢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规定的对B级胶的要求。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得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等胶粘剂 4.6.3 种植后锚固件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在承重结构的后锚固工程中,不得使用水泥卷及其他水泥基锚固剂。种植锚固件的结构胶粘剂,其填料必须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严禁在施工现场掺入 4.7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4.7.1 砌体结构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及复合水泥砂浆,其品种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重要构件,应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配制。 2 对一般构件,可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改性丙烯酸酯共聚物乳液、丁苯胶乳或氯丁胶乳配制;复合水泥砂浆应采用高强矿物掺合料配制。 3 不得使用主成分不明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或复合水泥砂浆。 4.7.2 砌体结构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等级分为Ⅰm级和Ⅱm级,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柱的加固:均应采用Ⅰm级砂浆; 2 墙的加固:可采用Ⅰm级或Ⅱm级砂浆。 4.7.3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安全性能应符合表4.7.3的规定。 4.7.4 当采用水泥复合砂浆时,其安全性鉴定标准应按表4.7.3Ⅱm级的规定执行。 4.7.5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砂浆,其粘结剪切性能必须经湿热老化检验合格。湿热老化检验应在50℃温度和95%相对湿度环境条件下,采用钢套筒粘结剪切试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规定的方法进行;老化试验持续的时间不得少于60d。老化结束后,在常温条件下进行的剪切破坏试验,其平均强度降低的百分率(%)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m级砂浆不得大于15%。 2 Ⅱm级砂浆不得大于20%。 4.7.6 寒冷地区加固砌体结构使用的聚合物砂浆,应具有耐冻融性能检验合格的证书。冻融环境温度应为-25℃~35℃,循环次数不应少于50次;每次循环应为8h;试验结束后,钢套筒粘结剪切试件在常温条件下测得的平均强度降低百分率均不应大于10%。 4.7.7 配制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用的聚合物原料,必须进行毒性检验。其完全固化物的检验结果应达到实际无毒的卫生等级。 4.8 砌体裂缝修补材料 4.8.1 砌体裂缝修补胶(注射剂)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8.1的规定。 4.8.2 砌体裂缝修补用水泥基注浆料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8.2的规定。 4.8.3 砌体裂缝修补用改性环氧类注浆料浆液和固化物的安全性能指标应分别符合表4.8.3-1和表4.8.3-2的规定。 4.9 防裂用短纤维 4.9.1 砌体结构加固中用于混凝土或砂浆面层防裂的短纤维,可根据工程的要求,选用钢纤维或合成纤维。 4.9.2 当采用钢纤维时,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纤维混凝土》JG/T 3064的有关规定。 4.9.3 当采用合成纤维时,其单丝的主要参数和性能应符合表4.9.3的规定。 5 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法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以外加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砌体墙、柱的设计。 5.1.2 采用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砖砌体构件时,对柱宜采用围套加固的形式(图5.1.2a);对墙和带壁柱墙,宜采用有拉结的双侧加固形式(图5.1.2b、c)。 5.1.3 加固后的砌体柱,其计算截面可按宽度为b的矩形截面采用。加固后的砌体墙,其计算截面的宽度取为b+s;b为新增混凝土的宽度;s为新增混凝土的间距;加固后的带壁柱砌体墙,其计算截面的宽度取窗间墙宽度;但当窗间墙宽度大于b+2/3H(H为墙高)时,仍取b+2/3H作为计算截面的宽度。 5.1.4 当原砌体与后浇混凝土面层之间的界面处理及其粘结质量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可按整体截面计算。 注:加固构件的界面不允许有尘土、污垢、油渍等的污染,也不允许采取降低承载力的做法来考虑其污染的影响。 5.1.5 采用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砌体构件时,其加固后承载力的计算,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 砌体受压加固 5.2.1 采用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轴心受压的砌体构件时,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5.2.2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偏心受压的砌体构件(图5.2.2)时,其正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3 砌体抗剪加固 5.3.1 钢筋混凝土面层对砌体加固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 5.3.2 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后提高的受剪承载力Vcs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5.4 砌体抗震加固 5.4.1 钢筋混凝土面层对砌体结构进行抗震加固,宜采用双面加固形式增强砌体结构的整体性。 5.4.2 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砌体墙的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5 构造规定 5.5.1 钢筋混凝土面层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60mm;当用喷射混凝土施工时,不应小于50mm。 5.5.2 加固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应比原构件混凝土高一级,且不应低于C20级;当采用HRB335级(或HRBF335级)钢筋或受有振动作用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尚不应低于C25级。在配制墙、柱加固用的混凝土时,不应采用膨胀剂;必要时,可掺入适量减缩剂。 5.5.3 加固用的竖向受力钢筋,宜采用HRB335级或HRBF335级钢筋。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其净间距不应小于30mm。纵向钢筋的上下端均应有可靠的锚固;上端应锚入有配筋的混凝土梁垫、梁、板或牛腿内;下端应锚入基础内。纵向钢筋的接头应为焊接。 5.5.4 当采用围套式的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砌体柱时,应采用封闭式箍筋;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150mm。柱的两端各500mm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其间距应取为100mm。若加固后的构件截面高h≥500mm,尚应在截面两侧加设竖向构造钢筋(图5.5.4),并相应设置拉结钢筋作为箍筋。 5.5.5 当采用两对面增设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带壁柱墙或窗间墙(图5.5.5)时,应沿砌体高度每隔250mm交替设置不等肢U形箍和等肢U形箍。不等肢U形箍在穿过墙上预钻孔后,应弯折成封闭式箍筋,并在封口处焊牢。U形筋直径为6mm;预钻孔的直径可取U形筋直径的2倍;穿筋时应采用植筋专用的结构胶将孔洞填实。对带壁柱墙,尚应在其拐角部位增设竖向构造钢筋与U形箍筋焊牢。 5.5.6 当砌体构件截面任一边的竖向钢筋多于3根时,应通过预钻孔增设复合箍筋或拉结钢筋,并采用植筋专用结构胶将孔洞填实。 5.5.7 钢筋混凝土面层的构造,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包括抗震设计要求)。 6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 6.1 一般规定 6.1.1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应适用于各类砌体墙、柱的加固。 6.1.2 当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加固砌体构件时,其原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2 受剪构件:对砖砌体,其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1;但若为低层建筑,允许不低于M0.4。对砌块砌体,其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6.1.3 块材严重风化(酥碱)的砌体,不应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进行加固。 6.2 砌体受压加固 6.2.1 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轴心受压砌体构件时,其加固后正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6.2.2 当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偏心受压砌体构件时,其加固后正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2.3 根据加固计算结果确定的钢筋网水泥浆面层厚度大于50mm时,宜改用钢筋混凝土面层,并重新进行设计。 6.3 砌体抗剪加固 6.3.1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对砌体加固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式条件: 6.3.2 采用手工抹压施工的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后提高的受剪承载力Vsj应按(6.3.2)式计算;对压注或喷射成型的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其加固后提高的抗剪承载力Vsj可按(6.3.2)式的计算结果乘以1.5的增大系数采用: 6.4 砌体抗震加固 6.4.1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对砌体结构进行抗震加固,宜采用双面加固形式增强砌体结构的整体性。 6.4.2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砌体墙的抗震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6.5 构造规定 6.5.1 当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砌体承重构件时,其面层厚度,对室内正常湿度环境,应为35mm~45mm;对于露天或潮湿环境,应为45mm~50mm。 6.5.2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砌体承重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受压构件用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5;加固受剪构件用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2 受力钢筋的砂浆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6.5.2中的规定。受力钢筋距砌体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mm。 6.5.3 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宜采用HRB335级钢筋或HRBF335级钢筋,也可采用HPB300级钢筋。 6.5.4 当加固柱和墙的壁柱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其净间距不应小于30mm;受压钢筋一侧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2 柱的箍筋应采用封闭式,其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柱的两端各500mm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其间距应取为100mm。 3 在墙的壁柱中,应设两种箍筋;一种为不穿墙的U形筋,但应焊在墙柱角隅处的竖向构造筋上,其间距与柱的箍筋相同;另一种为穿墙箍筋,加工时宜先做成不等肢U形箍,待穿墙后再弯成封闭式箍,其直径宜为8mm~10mm,每隔600mm替换一支不穿墙的U形箍筋。 4 箍筋与竖向钢筋的连接应为焊接。 6.5.5 加固墙体时,宜采用点焊方格钢筋网,网中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水平分布钢筋的直径宜为6mm;网格尺寸不应大于300mm。当采用双面钢筋网水泥砂浆时,钢筋网应采用穿通墙体的S形或Z形钢筋拉结,拉结钢筋宜成梅花状布置,其竖向间距和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500mm(图6.5.5)。 6.5.6 钢筋网四周应与楼板、大梁、柱或墙体可靠连接。墙、柱加固增设的竖向受力钢筋,其上端应锚固在楼层构件、圈梁或配筋的混凝土垫块中;其伸入地下一端应锚固在基础内。锚固可采用植筋方式。 6.5.7 当原构件为多孔砖砌体或混凝土小砌块砌体时,应采用专门的机具和结构胶埋设穿墙的拉结筋。混凝土小砌块砌体不得采用单侧外加面层。 6.5.8 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和锚固长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 6.5.9 钢筋网的横向钢筋遇有门窗洞时,对单面加固情形,宜将钢筋弯入洞口侧面并沿周边锚固;对双面加固情形,宜将两侧的横向钢筋在洞口处闭合,且尚应在钢筋网折角处设置竖向构造钢筋;此外,在门窗转角处,尚应设置附加的斜向钢筋。 7 外包型钢加固法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以外包型钢加固砌体柱的设计。 7.1.2 当采用外包型钢加固矩形截面砌体柱时,宜设计成以角钢为组合构件四肢,以钢缀板围束砌体的钢构架加固方式(图7.1.2),并考虑二次受力的影响。 7.2 计算方法 7.2.1 当采用外包角钢(或其他型钢)加固砌体承重柱时,其加固后承受的轴向压力设计值N和弯矩设计值M,应按刚度比分配给原柱和钢构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柱承受的轴向力设计值Nm和弯矩设计值Mm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2 钢构架承受的轴向力设计值Na和弯矩设计值Ma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7.2.2 当采用外包型钢加固轴心受压砌体构件时,其加固后原柱和外增钢构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验算: 1 原柱的承载力,应根据其所承受的轴向压力值Nm,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验算。验算时,其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可靠性鉴定结果确定。若验算结果不符合使用要求,应加大钢构架截面,并重新进行外力分配和截面验算。 2 钢构架的承载力,应根据其所承受的轴向压力设计值Na,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计算钢构架承载力时,型钢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对仅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作用的结构,应分别乘以强度折减系数0.95和0.90。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作用的结构,应乘以强度折减系数0.85。 3 外包型钢砌体加固后的承载力为钢构架承载力和原柱承载力之和。不论角钢肢与砌体柱接触面处涂布或灌注任何粘结材料,均不考虑其粘结作用对计算承载力的提高。 7.2.3 当采用外包型钢加固偏心受压砌体构件时,可依据本规范第7.2.1条及第7.2.2条的规定,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进行原柱和钢构架的承载力验算。 7.3 构造规定 7.3.1 当采用外包型钢加固砌体承重柱时,钢构架应采用Q235钢(3号钢)制作;钢构架中的受力角钢和钢缀板的最小截面尺寸应分别为∟60mm×60mm×6mm和60mm×6mm。 7.3.2 钢构架的四肢角钢,应采用封闭式缀板作为横向连接件,以焊接固定。缀板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m。 7.3.3 为使角钢及其缀板紧贴砌体柱表面,应采用水泥砂浆填塞角钢及缀板,也可采用灌浆料进行压注。 7.3.4 钢构架两端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图7.3.4);其下端应锚固于基础内;上端应抵紧在该加固柱上部(上层)构件的底面,并与锚固于梁、板、柱帽或梁垫的短角钢相焊接。在钢构架(从地面标高向上量起)的2h和上端的1. 5h(h为原柱截面高度)节点区内,缀板的间距不应大于250mm。与此同时,还应在柱顶部位设置角钢箍予以加强。 7.3.5 在多层砌体结构中,若不止一层承重柱需增设钢构架加固,其角钢应通过开洞连续穿过各层现浇楼板;若为预制楼板,宜局部改为现浇,使角钢保持通长。 7.3.6 采用外包型钢加固砌体柱时,型钢表面宜包裹钢丝网并抹厚度不小于25mm的1:3水泥砂浆作防护层。否则,应对型钢进行防锈处理。 8 外加预应力撑杆加固法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规定仅适用于烧结普通砖柱外加预应力撑杆加固的设计。 8.1.2 当采用外加预应力撑杆加固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适用于6度及6度以下抗震设防区的烧结普通砖柱的加固; 2 被加固砖柱应无裂缝、腐蚀和老化; 3 被加固柱的上部结构应为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且能与撑杆上端的传力角钢可靠锚固; 4 应有可靠的施加预应力的施工经验; 5 本方法仅适用于温度不大于60℃的正常环境中。 8.1.3 当采用外加预应力撑杆加固砖柱时,宜选用两对角钢组成的双侧预应力撑杆的加固方式(图8.1.3);不得采用单侧预应力撑杆的加固方式。 8.1.4 当按本规范的要求施加预应力时,可不考虑原柱应力水平对加固效果的影响。 8.2 计算方法 8.2.1 当采用预应力撑杆加固轴心受压砖柱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设计计算: 1 内力计算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确定砖柱加固后需承受的轴向压力设计值N; 2)根据原柱可靠性鉴定结果确定其轴心受压承载力Nm; 3)计算需由撑杆承受的轴向压力设计值N1,并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4 缀板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其尺寸和间距尚应保证在施工期间受压肢(单根角钢)不致失稳。 6 当采用工具式拉紧螺杆以横向张拉法安装撑杆(图8.2.1)时,其横向张拉控制量△H,可按下式确定: 8.2.2 当采用预应力撑杆加固偏心受压组合砌体柱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设计计算: 1 偏心受压荷载计算: 1)确定该柱加固后需承受的最大偏心荷载-轴向压力N和弯矩M的设计值; 2 偏心受压柱加固后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验算原组合砌体柱在N01和M01作用下的承载力。当原砌体柱的承载力不满足上述验算要求时,可加大角钢截面面积,并重新进行验算。 3 缀板计算应符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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