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2758-2023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T 12758-2023 | 505 | GB/T 12758-2023 | 3秒自动 |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
| GB/T 12758-2004 | 799 | GB/T 12758-2004 | [PDF]天数 <=4 |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
| GB/T 12758-1991 | 319 | GB/T 12758-1991 | [PDF]天数 <=3 | 地下铁道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12758-2023 (GB/T12758-2023) |
| 中文名称 |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signal system for urban rail transi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Q84 |
| 国际标准分类 | 45.020 |
| 字数估计 | 30,366 |
| 发布日期 | 2023-09-07 |
| 实施日期 | 2024-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2758-2004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2758-2023: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ICS 45.020
CCSQ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2758-2004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2023-09-07发布
2024-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3
5 总体要求 3
6 系统要求 4
6.1 系统分类 4
6.2 系统构成 4
6.3 闭塞方式 5
6.4 系统技术水平等级 5
6.5 驾驶模式 6
6.6 信号显示 7
7 子系统要求 7
7.1 行车指挥控制 7
7.2 列车自动防护 9
7.3 列车自动运行 11
7.4 联锁 11
7.5 数据通信 13
7.6 维护监测 13
8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 14
9 人机界面 14
10 电源要求 15
11 接口 15
12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RAMS)要求 16
12.1 可靠性 16
12.2 可用性 16
12.3 可维修性 16
12.4 安全性 17
13 系统性能 17
13.1 系统能力 17
13.2 RAMS性能指标 19
14 电磁兼容性与防护 19
14.1 电磁兼容性 19
14.2 防护 20
15 环境条件 20
参考文献 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2758-2004《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与GB/T 12758-2004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单轨系统、中低速磁浮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
(见第1章,2004年版的第1章);
---“术语和定义”增加了“联锁、进路闭塞、站间闭塞、全自动运行、行车间隔、通过能力、折返能
力”,删除了“实际列车识别、列车自动控制、保护区段、目标速度、目标距离、安全保护距离、综
合自动化、城市轨道交通优先、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安全性”,更改了“城市轨道交通信
号、列车自动防护、列车自动运行、闭塞、固定闭塞、准移动闭塞、移动闭塞”定义(见第3章,
2004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缩略语”一章(见第4章);
---将“总则”中的“基本要求”更改为“总体要求”,并将2004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5
章,2004年版的4.1),增加了线网列车统一指挥要求(见5.8),增加了互联互通总体技术要求
(见5.9);
---更改了2004年版“总则”中的道口信号技术要求(见5.7,2004年版的4.1.4),删除了“道口信
号”一章以及“信号显示”中“道口信号”要求(见2004年版的6.1.6.3、第11章);
---将“总则”中“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RAMS)要求”更改为章,并将2004年版的有
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12章,2004年版的4.2),删除了系统平均无运行故障间隔时间的技
术要求(见2004年版的4.2.1.2);
---将“系统”更改为“系统要求”,此章包含的内容更改为“系统分类、系统构成、闭塞方式、系统技
术水平等级、驾驶模式、信号显示”,并将2004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6章,2004年
版的第5章);
---将2004年版“系统”中的“系统构成原则”“系统构成”更改为“系统构成”,按子系统组成及地域
划分组成更改了“系统构成”的表述,并将2004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6.2,2004年版
的5.3);
---将“系统”中的“系统水平等级”更改为“系统技术水平等级”,并将2004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
纳入(见6.4,2004年版的5.4),删除了“按采用列车运行控制系统的水平等级分类”(见2004
年版的5.4.1),增加了“列车运行自动化等级”(见6.4.2),将“按采用行车指挥系统的水平等级
分类”更改为“行车指挥控制等级”并取消了“列车自动监控级”(见6.4.3,2004年版的
5.4.2),将“按采用闭塞制式的水平等级分类”更改为“闭塞制式等级”(见6.4.4,2004年版的
5.4.3),增加了“系统控制等级”(见6.4.5);
---将2004年版“系统能力”内容更改后纳入新增的“系统性能”章中,并细化增加了参数指标(见
13.1,2004年版的5.5);
---增加了“RAMS性能指标”,纳入新增的“系统性能”章中(见13.2,2004年版的5.5);
---将“系统”中的“接口”更改为一章,并将2004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11章,2004年
版的5.6);
---将“信号显示”纳入“系统要求”章中,并将2004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6.6,2004年版
的第6章),更改了“信号显示”的设置要求、显示距离要求(见6.6.3、6.6.4,2004年版的6.1.2、
6.1.3、6.1.5),删除了与自动停车设备结合运用的车载信号内容(见2004年版的6.2.3),删除了
信号机设置原则、显示距离数值、地面信号显示含义、定位显示相关内容(见2004年版的6.1);
---将“闭塞方式”纳入“系统要求”章中,并将2004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6.3,2004年版
的第7章),删除了重复或已不适用的条款(见2004年版的7.3.1、7.3.2),更改了准移动闭塞、
移动闭塞安全间隔的技术条件描述[见6.3.2.1b)、6.3.2.1c),2004年版的7.3.4.2、7.3.4.3];
---将“行车指挥控制”“列车运行控制”两章更改为“子系统要求”一章,并将2004年版的有关内容
更改后纳入(见第7章,2004年版的第8章、第9章);
---将2004年版“行车指挥控制”一章更改后纳入“子系统要求”(见7.1,2004年版的第8章),将
“行车指挥控制”中2004年版的系统数据传输有关内容更改,并纳入增加的“数据通信”一章
(见7.5.2,2004年版的8.1.4),删除了“调度监督”技术要求(见2004年版的8.2),简化了“调度
集中”技术要求(见7.1.1、7.1.3,2004年版的8.3),更改了“列车自动监控”技术要求(见
7.1.2,2004年版的8.4);
---更改了“列车运行控制”中的“驾驶模式”(见6.5,2004年版的9.2);
---删除了“列车运行控制”中“车载信号与自动停车”的技术要求(见2004年版的9.3);
---更改了“列车运行控制”中的“列车自动防护、列车自动运行、联锁”(见7.2、7.3、7.4,2004年版
的9.4、9.5、9.7);
---更改了“列车运行控制”中“列车无人驾驶”的技术要求(见7.2.1.11、7.3.1.6,2004年版的9.6);
---增加了全自动运行技术要求,将相应条款对应在驾驶模式、子系统要求、人机界面、接口章节中
描述(见6.5、7.1.2.1.12、7.2.1.11、7.2.2.8、7.2.2.10、7.3.1.6、7.3.2.7、7.4.1.7、7.4.2.17、8.8、9.8、
11.4,2004年版的9.6);
---将“车辆段和停车场”一章更改为“车辆基地信号系统”一章,并将2004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
纳入,更改了纳入 ATS监控范围的要求、增加了自动化和全自动车辆段技术要求(见第8
章,2004年版的第10章);
---更改了“列车检测与信息传递”一章中信息传输相关的技术要求(见7.5,2004年版的12.2.5);
---更改了“列车检测与信息传递”一章中列车定位及位置检测相关的技术要求(见7.2.2.18、
7.2.2.19、7.2.2.20、7.2.2.21、7.2.2.22,2004年版的12.1、12.2);
---将“供电”一章更改为“电源要求”,并将2004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更改了电源屏主副
电源切换的要求,更改了UPS供电技术要求,增加了电池的在线监测要求(见第10章,2004
年版的第13章);
---将“电磁兼容性与防护”中试验标准更改为 GB/T 24338.4和 GB/T 24338.5(见14.1.2.4、
14.1.3,2004年版的14.1.2.3、14.1.3),细化了非安全设备抗扰度试验采用B级判定的范围(见
14.1.2.4,2004年版的14.1.2.3),删除了线缆敷设间距相关要求(见2004年版的14.2.2);
---将“环境条件”中振动、冲击技术要求更改为符合GB/T 25119、TB/T 1433.1和GB/T 32347.3
的规定(见第15章,2004年版的第15章);
---增加了市域快速轨道线路相关的技术要求(见7.2.1.8、7.2.1.9、7.2.2.23、7.2.2.24);
---增加了单轨、中低速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相关技术要求(见7.4.1.5、7.4.2.19);
---增加了“数据通信”子系统,增加了有线网络、无线网络、车地信息传输以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的技术要求(见7.5);
---增加了“维护监测”子系统(见7.6);
---增加了“人机界面”一章(见第9章);
---增加了互联互通的技术要求(见5.9、6.3.1.6、7.1.2.2.15、7.1.2.2.17、7.2.2.19、9.8)。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通号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
团有限公司、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南
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车时代通信信号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立华、姜磊、杨艳艳、李晓刚、唐涛、韩臻、熊光华、王立军、李兆龄、郜洪民、
贾萍、黄友能、高莺、于柯、张大涛、张艳兵、文成祥、秦小虎、李堂成、王道敏、王俊锋、任颖、黎晴。
本文件于1991年首次发布,200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的总体要求、系统及子系统要求、车辆基地信号系统、人机界
面、电源、接口、RAMS、系统性能、电磁兼容性与防护的要求和适用的环境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轻轨、单轨、中低速磁浮、市域快速轨道、自动导向轨道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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